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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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本

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本

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本
尊敬的XXX法院:
根据XXX法院关于查封扣押申请的立案审查意见,我作为公安机关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某XX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财物进行了查封扣押。

现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案由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依法拘留被申请人的案件情况,在依法取得搜查令的基础上,我们对被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进行了搜查,并在搜查过程中查封扣押了相关物品。

二、查封扣押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我单位合法搜查,现查封并扣押了以下财物:
1. 黄金首饰X枚;
2. 现金人民币XXX元;
3. 银行存折X本。

三、查封扣押期限和处置
根据法律规定,我单位将会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对上述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置。

四、申请人权益保障
申请人在查封扣押期间享有合法权益保护,若在此期间需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需向本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方可解封。

五、解封程序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在本案件侦查阶段或审理阶段结束后,如未涉及其他案件需要继续保持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将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封。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
XXXX公安局
申请人:XXX警官签名
受案法院:XXX法院
封交回执:
我单位收到了上述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相关物品进行了查封,并承诺按照要求在查封扣押期间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收受单位(盖章):
年月日。

XX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模板】

XX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模板】

XX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永环查(扣)字〔2018〕04号
XX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XX县太极镇四沟村折达路旁
2018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采石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采石场内私自建设一条沥青搅拌站项目,搅拌站已完成设备调试,检查时采石场和沥青搅拌站处于停产状态,该沥青搅拌站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属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XX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勘察)笔录》、《XX 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有关规定,为防止你沥青搅拌站在夜间私自生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沥青搅拌站生产设备:皮带运输机1套、供电箱1个、进料口等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就地存放,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政府或者向临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扣押(查封)决定书

扣押(查封)决定书

扣押(查封)决定书
()运扣(查)决字〔〕第号
当事人:
经查,你(单位)涉嫌
,依据《》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清江停车场(杭州市南落马营15号)。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扣押(查封)物品清单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查封扣押、停产限产告知书决定书等行政文书样本8个

查封扣押、停产限产告知书决定书等行政文书样本8个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被检查(勘察)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现场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工作单位:告知事项:我们是(填写执法证上的具体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编号:、)。

请过目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检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请确认:现场情况:1.告知实施查封(扣押)依据和拟决定内容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确认意见: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检查(勘察)人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参加人签字:年月日第页共页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告知当事人XXXX年X月X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的XX设备1台、XX设备2台、XX设备3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XX日(时间从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对查封(扣押)决定无异议,并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制作《查封、扣押清单》;3.《查封(扣押)决定书》(X环X查〔〕号)、《查封、扣押清单》由XXX签收。

4.查封设备现场查封XX设备1台、XX设备2台、XX设备3台。

5.查封期限查封期限为XX日(时间从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6.查封地点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XX市XXX有限公司XX车间。

7. 告知救济途径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确认意见: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检查(勘察)人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参加人签字:年月日第页共页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查封(扣押)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查封、扣押的区别

查封、扣押的区别

1、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没收”、“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三个概念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没收与查封扣押完全是一回事,可以等同使用。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弄清楚,因而在适用上产生了困惑。

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三者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没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八十条等条款针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违法购进药品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部分,基本上每个条款都设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编号:XXXXX被处罚单位/个人:XXX公司/XXX个人法定代表人/罚款代表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依法对您(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件基本情况自XXXX年XX月XX日起,我局接到举报/发现(具体情况),涉嫌(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查封扣押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x条的规定,我局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您(被处罚单位/个人)所属场所/财产进行了现场勘验,确凿地掌握了以下证据:1.(证据1的描述)2.(证据2的描述)3.(证据3的描述)三、查封扣押决定根据上述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以下查封扣押决定:1.对您(被处罚单位/个人)的场所/财产进行查封,限制出入,禁止任何人员进入或者擅自将查封标志擅自移除。

2.扣押您(被处罚单位/个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财产),予以扣押,待案件结案后进行相应处置。

四、法律途径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的规定,您(被处罚单位/个人)有权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在接到本机关的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执行及相关处罚我局将依法对查封扣押决定进行严格执行,并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请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解释说明、申辩材料及证据材料。

如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通知。

XXXX行政机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谈封存、扣押、抽样等文书制作

谈封存、扣押、抽样等文书制作

谈封存、扣押、抽样等文书制作展开全文一、种类封存、扣押文书包括《申请封存(扣押)物品呈批表》、《封存(扣押)现场笔录》、《封存(扣押)决定书》、《封存(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抽样取证通知书》等文书。

封存和扣押只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不同而已,其制作模式、方法基本相同,因此,笔者只对封存相关文书阐述,扣押相关文书不再论述。

二、相关文书的性质及制作要求封存决定书,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进行封存的文书。

封存的原因,因被封存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与涉案的违法行为有关,有封存的必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封存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或者被封存物品持有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文书选项注明。

封存(扣押)决定书,应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日期等。

封存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物品清单中列明。

1、解除封存决定书是指经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解除封存的原因,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封存物品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封存物品清单中列明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封存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和前面的解除扣押决定书的格式和制作方法基本相同。

2、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为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而制作的文书。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抽样。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三、制作文书的相关法律依据1、封存、扣押、销毁物品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简称《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等。

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查(扣)决字〔〕第号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经查,你(单位)涉嫌实施了的违法行为,依据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接受处理。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

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于(具体地点)(联系电话:),由(保管人姓名或名称)保管。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清单及告知事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称(印章)年月日查封(扣押)清单告知事项:1.对就地查封的物品,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等行为。

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妨碍本机关办案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扣押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然损耗、损坏或灭失,本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1)查封、扣押期限内,因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导致的;(2)查封、扣押期限内,因第三人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坏或灭失的;(3)查封、扣押期限内,因物品的自然属性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4)鲜活类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扣押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导致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且你(单位)在通知接受处理的期限内不来接受处理的;(5)本机关已经告知当事人解除查封、扣押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7)出现法定解除查封、扣押情形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因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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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文号
当事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行为涉嫌违反,根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对你(单位)下列场所、设施予以查封:
本机关将于三十日内(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此前,你单位不得销毁、转移或使用上述物品或场所,并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本决定于年月日收到,在作出决定
前卫生监督员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
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卫生监督员签名:
当事人签收: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淮安市卫生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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