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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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一般来说,宪法解释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

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正式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如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保证宪法的准确适用;维护法制统一和宪法尊严;补充宪法因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不足,推动宪法的自我完善。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系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该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宪法的学理解释即是非正式解释的一种。

非正式解释反映宪法主体对宪法的理解,对正式解释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

本小节是在正式解释的范围阐述相关内容。

一、宪法解释的机关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

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实行。

立法机关既能够主动对宪法实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实行解释。

宪法解释既能够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第六章 宪法实施、解释与监督

第六章 宪法实施、解释与监督

四、我国的宪法监督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 他 不足主要有: 1.宪法监督主体模糊不清,缺乏专门性。 2.宪法监督缺乏具有可操作性保障体制, 使宪法监督权处于虚置状态。 3. 缺乏对宪法实施保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之构想(百家争鸣): 1.激活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 2.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


主讲人:徐国栋

• 我们应当谨记在心的是:重要的不是宪法 宣示了什么,而是宪法的实施!宪法如果 不能在实际生活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立 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侵害,不能控制 普通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发挥其实际效力, 再好的宪法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第六章 宪法监督与解释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 监督与违宪审查常通用,指由专门机构特别针 对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情况通过特殊的程序所 进行的专门监督,其中主要是针对国家立法机 关、行政机关和政治性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宪而 进行的专业性监督。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故此模式的优点在于政治地位高,权力较大能 有效制止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能及时解决 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但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 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各种法律,政府制定的大 量条例、命令却不在审查之列。
四、我国的宪法监督
(一)我国宪法监督现状 现行宪法将宪法监督权赋予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属 于代表机关监督体制,或曰立法机关监督机制。 监督的方式是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采取的 措施有: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 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
律 委员会”; 3.增设新的国家机构“宪法法院”; 4.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5.建构多层次、复合型监督模式 总体倾向: 由宪法授权建立一个独立的违宪审查机 构。

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宪法的实施,建设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是促进国家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宪法教育、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

首先,加强宪法教育是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宪法教育是普及宪法知识、树立宪法意识的有效手段,对于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大宪法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形式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公民的宪法素养。

同时,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各类组织也应将宪法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培养青年一代对宪法的认同和尊重。

其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是有效推动宪法实施的保障措施。

国家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确保宪法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和检查。

宪法监督机构应独立、权威,能够对涉及宪法实施问题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处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宪法合规审查制度,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证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

此外,加强司法保障,保证宪法的司法适用力。

法院应依法审理宪法案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最后,宪法解释是确保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阐释,使之形成统一的理解和适用标准。

国家应设立宪法解释机构,负责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统一宪法的解释权。

宪法解释应坚持依法进行,尊重宪法的原意,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需要从宪法教育、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三个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宪法意识,健全制度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关于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

关于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

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宪法如何实施?与宪法的实施机制有关,宪法施行机制如何建立,又有赖于我们对宪法的施行机制的基本理念和理解。

如果我们把宪法监督理解为一种无所不包的东西,那么宪法监督制度就非常难建立起来。

如果把违宪审查理解为一种实施宪法的具体制度,那么,我们就可调动更多的主体加入施行宪法的队伍。

所以,在讨论如何建立我国宪法实施机制之前,有必要先梳理有关宪法实施的几个概念。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施的有关概念非常混乱,如宪法监督往往与宪法保障、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宪法监督的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

由于长期以来对宪法实施的一套基本概念没有准确地把握,严重影响到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建设。

如在我国,一说到法院解释适用宪法就会认为触动了一种体制而变得敏感。

其实一些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体制问题,而仅是我们对一些概念的僵化理解的理论问题。

准确地理解区分有关概念,或者说在一些概念上形成共识,对建立什么样的宪法实施机制至关重要。

造成宪法实施的有关概念混乱的原因,与我国作为宪政制度的引进国,翻译不同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用的外来语有关。

由于这些不同的词在中文中有不同的含义,从而导致可以建立不同的制度。

对上述概念存在的问题也引起过一些学者的关注,并作了一些研究。

我认为构成宪法实施的一套制度有三个层面的概念:第一,在宏观层面上的概念是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

宪法保障是为实施宪法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

我基本赞成林来梵教授引用日本宪法学家卢部信喜对这一概念的解释。

他说:所谓宪法保障制度是在宪法程序中预设的一种保证宪法实施的装置或制度。

其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宪法自身所设定的制度,即组织化的制度。

另一是宪法本身虽然未设定,但可视为基于超宪法的依据而得到认可的制度,即非组织化的制度。

所以,这一制度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可包括国民主权与人权(尤其是表达自由)的保障制度。

更直接的机制有:如分权制度、对公务员设定的遵守宪法的义务、刚性宪法技术、特别包括宪法权力受损害的救济制度的违宪审查制度等。

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

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

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姚岳绒*[内容摘要]宪法解释权只能通过《宪法》授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是宪法解释权的主导机关。

据于现行《宪法》,我国宪法解释权行使方式可分为准立法式与裁决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享有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裁决式宪法解释权。

合理推断隐含的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必须以是否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为前提,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具有适用宪法的资格,但并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权监督宪法实施当前,我国宪法解释权的讨论视角可用“多元”两字来形容。

在规范与现实的碰撞与冲突中,一部宪法文本,亦可产生多种解读。

有坚定的认为宪法解释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有认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宪法解释权;〔2〕亦有认为除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外,其他直接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也享有宪法解释权;〔3〕还有认为所有行使宪法上规定权力的主体都有宪法解释权;〔4〕另有详细列举宪法解释权主体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或较大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5〕在不同的话语脉络下发展出许多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如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适用、宪法诉讼等等,而宪法解释问题又往往与这些话题的讨论交织在一起。

〔6〕绝·法学论坛·*〔1〕〔2〕〔3〕〔4〕〔5〕〔6〕姚岳绒,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宪法保障路径研究”(项目号11BFX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蔡定剑、刘星红:《论立法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朱新力:《论宪法解释》,载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屠振宇:《论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载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权

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权

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权宪法作为一国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解读和解释对于确保宪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权的概念、意义及其在各国的实践中的应用。

一、宪法解读的概念宪法解读是指对宪法文本进行理解和回应的过程。

它涉及对法律条款、表述、内容和目的的分析和解释。

宪法解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如从语言的角度、历史环境的角度、立法者的意图以及相关法律原则等进行深入探讨。

宪法解读的目的是确保宪法规定的正确理解,并为国家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二、宪法解释权的意义宪法解释权是指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威机构或个人的权力。

它是确保宪法效力的关键,可以保证宪法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宪法解释权的行使需要依靠独立的宪法机构或宪法专家,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原则,以保障公正和合法。

三、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权的实践1. 宪法解读的实践在法律实践中,宪法解读往往采用的是文本解释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分析,通过字面意义和语法结构来把握法律的准确含义。

此外,宪法解读还可以借鉴其他相关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以更全面和准确地解释。

同时,法学界也在不断研究和探索宪法解读的方法和原则,以提高宪法解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宪法解释权的实践宪法解释权的实践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机构或专家团队。

这个机构或团队应当具备充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对宪法进行全面和权威的解释。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就是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之一,它通过解释宪法来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其他国家也相应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行使宪法解释权,以确保宪法的正确适用。

四、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权的争议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往往存在争议,这是因为不同解读和解释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

一些争议源于立法者的意图、语言的歧义、历史背景的变迁以及宪法法律原则的变化等因素。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摘要】宪法解释权,其要义在于效力之终局性及强制性。

基于宪法文本之分析,宪法解释权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属之职权,法院、国务院乃至全国人大皆非其合法主体。

【关键词】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宪法解释权之要义此番于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首先需于其本身要义加以说明。

“宪法解释权”之“权”系权力之意,故此,宪法解释权即为对宪法文本表述不清、意义模糊和缺漏之处进行阐明、补充的权力吗?如是,未可解释何以普通大众、专家学者皆有权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得为适用性解释并于职权范围内或具体个案中产生强制力而我国宪法却以宪法解释权独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自颁布之时,人们便以语言、文字等形式表达其理解,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即使非以语言、文字表达,也得以观念之形态存于内心,普通大众、专家学者当然有解释宪法之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

国务院准据宪法及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裁决相关争议必然涉及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法院于个案中得为适用性解释,以求得纠纷之解决,皆有《宪法》、《立法法》本身之授权。

此种解释实乃各主体于其活动中为合于宪法规范对宪法所做的理解。

为统一宪法解释之分歧,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更好的实施宪法,非以一种解释为终局性解释,裁决不同解释之争议,并赋予其规范人们行为之强制不可致此目的。

因此,“宪法解释权”不仅有一般权力概念的“强制力”特性,更重要的是其终局性,此乃宪法解释权之核心要义。

二、我国宪法解释权主体研究(一)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乃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其拥有和行使着关涉一国之根本的重要权力。

然则,其权力之行使多受其会议制度本身限制,故此,我国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于其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得为持续全国人大的相关工作。

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解释权之正当主体自无疑问。

宪法基本知识内容

宪法基本知识内容

宪法基本知识内容
宪法基本知识是指关于宪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内容和运作等方面的知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宪法基本知识内容:
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2. 宪法的特征:宪法具有法律性、最高性、基本性、全面性、稳定性、权威性等特征,它对国家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3. 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包括宪政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统一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宪法制度运作的基础。

4. 宪法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家的权力机构和组织结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等方面的规定。

5. 宪法的修正:宪法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的修改和完善,修正宪法通常需要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6. 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的解释,宪法解释权通常由特定机构或机关行使,以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

7. 宪法的适用:宪法适用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在具体情
况下的实施和应用,宪法适用通常由法院、政府机关等进行。

宪法基本知识是公民和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解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宪法内容和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上述内容是一个比较通用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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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和价值体现。

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

[1]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国家权力时,自觉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这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和主要方面。

同时,在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违反了宪法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由特定机关通过适用宪法解决这类争议,而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在确定适用宪法的特定机关时,这类特定机关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这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国家宪政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的重要渊源,法所具有的本质和特征,宪法也同样具有。

宪法也是以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以统治阶级意志为中心的各种不同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具有法的效力。

宪法除了具有最高的效力外,还具有直接的法效力。

宪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不完全透过法律的调整作用而得以实现,还通过自身的直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实现。

宪法和法律是两种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不同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规范。

因此,宪法不是法律,宪法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宪法规范不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一样都是法规范的表现形式[2].法律的适用不能代替宪法的适用,法律通过适用而体现其价值,宪法也同样需要通过适用而体现其更高的价值[3].适用宪法的主体需要具备需要条件?在考察了各国的情况后,我们大体可以将制度上层面上的基本条件概括如下:地位上属于独立的第三者、宪法解释权、所作决定为一般效力而非个别效力[4].本文因篇幅所限,仅讨论宪法解释权与宪法适用之间的关系。

宪法解释通常是在发生宪法争议的情况下,有权的国家机关为了解决宪法争议而对宪法规范所作的说明[5].宪法解释权对于适用宪法的意义在于:宪法争议是具体的、复杂的,而宪法规范是原则性的、通常是抽象的,要将原则性的、抽象的规范适用于解决具体、复杂的争议,不通过必要的解释,就不可能明了宪法规范的界限,也就不可能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而平息争议。

因此,从世界各国适用宪法的体制可以清晰地看出:凡是有权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必然有权解释宪法,换言之,凡是有权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必然有权适用宪法。

宪法解释权与适用宪法的权力是合而为一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何种国家机关有权适用宪法去解决宪法争议,在宪法中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虽然在广义上,宪法解释的功能与宪法适用的功能有所不同,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前提,因此,这些国家在规定适用宪法的主体时,显然是考虑到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联。

二、宪法适用与法律适用宪法是保障、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之法。

因此,宪法适用的对象是国家权力,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行使。

而国家权力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宪法作出各种具体的行为。

由此,宪法适用也有两种情形:一种关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而引起的争议;二是关于各种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引起的争议。

宪法适用与法律适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宪法的规定通常由法律而具体化,因此,通常情况下,通过法律的适用而解决法律争议,并不需要去适用宪法。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适用宪法就成为必要:(1)在法律文件将宪法规定、原则、精神具体化的情况下,围绕着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发生了争议,这种争议是因宪法而发生的争议,因而称之为“宪法争议”,解决这种争议的基准即是宪法。

(2)在没有法律文件将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具体化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了职权,判断这种职权行为的标准也只能是宪法。

所谓“宪法行为”,也就是不可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文件的行为和直接依据宪法所进行的职权行为;所谓“宪法争议”,也就是国家机关及领导人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即因宪法而发生的争议。

宪法适用所要解决的争议仅限于宪法争议,判断的标准是合宪性。

而法律适用所要仅仅的问题是法律争议,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实施的行为发生的争议。

判断的标准是合法性。

合宪性与合法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它们不仅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法性”中的“法”并不包括宪法,而仅仅指的是法律及以下的法律文件,因此,合法性并不包括合宪性。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我国,合法性也不包括合宪性。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权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传统上对所有的法都具有解释权,包括对宪法也有解释权。

法院既能够适用法律去解决法律争议,也能够适用宪法去解决宪法争议。

其基本前提是法院对宪法和法律对具有解释权。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均采用由法院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的体制[6].美国联邦宪法在起草过程中对于应当由谁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由于对一些关键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宪法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获得了适用宪法以判断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即违宪审查权。

对于法院应当拥有这一权力的理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所有大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解释说,是由以下三段论推理而来:大前提:美国联邦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小前提:法官在就职时宣誓拥护宪法;结论:法官有宣布法律违反宪法之责。

因此,法院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虽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力,但它是宪法默示的权力。

实际上,马歇尔大法官的三段论是非常牵强附会的,由此三段论是很难得出这一结论的。

批评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学者以另一个三段论相批驳:大前提: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小前提:总统在就职时宣誓拥护宪法;结论:总统有宣布法律违反宪法之责。

并认为“总统有宣布法律违反宪法之责”这样的结论不是非常滑稽吗?马歇尔大法官的结论的最有力的宪法依据是法院的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如果一个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是适用作为最高法的宪法,还是适用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呢?既然宪法是最高法,当然法院要适用宪法,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

法院有权解释法律,法院又有权解释宪法,而法律的含义与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之间相抵触,其结论当然是法院适用宪法[7].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权在大陆法系国家,受法律文化、法律传统、法律体制、政治体制及政治理念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及社会成员对法院及法官不信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以后,法院不得干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换言之,法院不得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不得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因而,法院当然就不具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而只对法律有解释权。

在19世纪,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议会地位的崇高及议会权力的强大,通常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即使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也只是立法机关自我审查,而根本不存在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存在由法院或者另一个第三者进行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的制度。

20世纪20年代以后,由于政党政治的长期实践而导致“议会万能”神话的破灭,由此出现了的制宪权与立法权主体的分离,由这种主体的分离而产生的宪法与法律在位阶上的差距,由位阶上的差距而产生的法律违宪的可能性,由这种可能性而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必要性,并进而产生由谁进行这种违宪审查的问题。

由议会进行自我审查显然不可信,由法院进行审查显然不可能,因此,在这些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解释宪法,并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

普通法院在审理法律争议时,如果认为作为所审理的法律争议的法律依据可能违反宪法,则裁定诉讼中止,将该法律提请宪法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普通法院认为该法律合宪而没有移送宪法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并直接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书的法律依据不服,可以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宪法法院有权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合宪性审查。

当在没有具体法律的情况下,因宪法权利而引发的案件,普通法院并不受理和审理,因为这一案件是宪法案件,需要适用宪法进行审理,而普通法院对宪法并没有解释权,并不能对宪法作权威性的理解,进而解决具体的宪法争议。

而是由受害人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由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解决这一宪法争议。

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院不能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普通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8],那么,能否通过修改宪法赋予普通法院以宪法解释权呢?宪法解释权的分配是宪法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通常是基于以下考虑:(1)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从这一原则出发,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解释权不是由宪法的修改机关或者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行使,而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者行使,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法院行使,在大陆法系国家由宪法法院行使。

(2)法律传统。

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由法院行使,因为在传统上法院对审理案件的依据都具有解释权,法院的这种解释权并不是后世的宪法所赋予的,而是司法权中所固有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和法院传统上具有崇高的尊严和极大的权威,社会成员对他们有着非常的信任感,因此,他们的判决中可以去造法,并可以成为判例而等同于法的作用;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传统上只能机械地根据立法者所制定的非常详细的成文法去审理案件,法官不能造法,法官如果认为既定的法律存在不足,只能够向立法者提出建议。

(3)政治体制和政治理念。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立法机关不信任,担心多数暴政,需要建立针对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相反却对立法机关非常信任,多数暴政与法官专断比较起来,认为法官专断更可怕。

因此,虽然都是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但美国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所建立的是三权之间相对平衡的政治体制,而大陆法系国家所建立的是以行使立法权的议会为核心的议会内阁制。

五、我国的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9].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两条规定之间并不是偶然的巧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要认为需要,就可以解释宪法,但其监督宪法实施的基本前提就是解释宪法。

换言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目的可以不完全在于监督宪法的实施,但监督宪法的实施必须解释宪法。

为什么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这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理念有着紧密的关系。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因此,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其他国家机关都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这与西方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行使国家权力不同,西方国家机关之间是平面的、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根据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人大制度下,国家机关之间是立体的、上级监督下级的关系。

在这种体制下,必然需要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同时需要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

解释宪法的权力、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就是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和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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