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宪法的解释与权威性问题探究

宪法的解释与权威性问题探究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其解释和权威性一直是法律学界和政治学界关注的焦点。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宪法的解释机制和权威性存在差异,这涉及到立宪主义、司法独立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的权威性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宪法本身的合法性和合宪性。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并体现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价值观念。
只有具备基本的合法性和合宪性,宪法才能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可,从而拥有一定的权威性。
在宪法解释权的分配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
在一些国家,宪法解释权主要归属于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他们拥有独立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负责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审查。
而在一些国家,宪法解释权可能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共同承担,他们通过宪法的解释来确定权力的行使范围和限制条件。
宪法的解释权威性问题还涉及到宪法解释的方式和方法。
宪法的解释可以通过字面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等多种方式进行。
字面解释注重对宪法文字的理解和解释,历史解释注重对宪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的考察,系统解释注重将宪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协调和统一。
不同的解释方式可能导致不同的解释结果,这也引发了对宪法解释权威性的争议。
宪法的解释权威性问题还与司法独立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相关。
司法独立是宪法解释权威性的保障,只有司法独立得到确保,才能保证宪法的解释不受政治、利益等干扰。
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也是宪法解释权威性的基础,只有国家治理体系稳定,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总结来说,宪法的解释与权威性问题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其解释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制和方式,这与立宪主义、司法独立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密切相关。
只有在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下,宪法的解释权威性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稳定。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是属于哪个机构?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宪法的解释权是属于哪个机构?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宪法是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才成为了现在最新的宪法,主要就是为了群众的利益最大化,保护弱者,那我们只知道宪法推送出来了,但我们不知道宪法是谁推送的,解释权又归谁,那就来了解一下我国宪法的解释权是属于哪个机构??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宪法是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才成为了现在最新的宪法,主要就是为了群众的利益最大化,保护弱者,那我们只知道宪法推送出来了,但我们不知道宪法是谁推送的,解释权又归谁,那就来了解一下我国宪法的解释权是属于哪个机构??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一、我国宪法的解释权是属于哪个机构?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只有终审权没有释法权,不同于有些国家的宪法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二、宪法有哪几部构成?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1月,毛泽东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浅析宪法解释权主体

扬州大学法学院期末考试论文浅析宪法解释权主体姓名:邵明明学号:080404318班级:法学0803班二○一一年五月浅析宪法解释权主体摘要:社会变化日新月异、纷繁复杂,以权威性和稳定性著称的宪法,只有通过对其解释才能适应现实变化。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解释职能被束之高阁。
究竟那一种宪法解释模式才适合中国,对于这一问题学界众说纷纭。
结合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现状,在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宪法解释职能,对我国建立可行、有效的宪法解释体系将有所助益。
关键词:宪法解释权类型现状设想作为平衡宪法稳定性好适应性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宪法解释历来被各国所关注。
21世纪,对中国来说是法治进程中的黄金时段,也应当是宪法解释发展的里程碑时段。
长期以来,宪法解释因实现方式不合理,而被长期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历次修宪,打破了宪法的稳定性。
而放眼世界宪政历史长河,我们总为一些国家的宪法保持持续的稳定性而惊叹,并认为是立法者的高明,而实际上,除了有较为先进的立法技术以外,更重要的是宪法解释者对宪法解释的功劳。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是一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涉及国家基本制度、公民根本利益的总章程。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是一国的母法。
一方面,宪法自身地位就决定了它不可以随意变更,只有稳定,才能让其国民的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纷繁复杂,日益变化,只有让宪法变成一部活法才能不断适应现实生活,指导现实生活。
这就使宪法在稳定性和适应性上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此时宪法解释的产生,就在刚性宪法和现实生活中架起了一座桥梁。
相对于频繁的修宪来讲,宪法解释将宪法变成了一部可以不断适应现实变化的活法,而又不会撼动其权威。
宪法解释,学界存在很大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法定的机关依职权对现行宪法的条文按立法精神所作的具有宪法性效力的阐述和说明。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吗?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吗?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也在不断健全中,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就是宪法,宪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基本原则,根据规定,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权,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也在不断健全中,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就是宪法,宪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基本原则,根据规定,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权,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解释权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中的解释权详解中的解释权的归属和行使

中的解释权详解中的解释权的归属和行使中的解释权详解中的解释权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权由谁来行使和归属给谁的问题。
解释权的归属和行使对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中的解释权的归属和行使进行详细解析。
一、解释权的归属中的解释权的归属是指应由哪个机构或者权力机构来行使和拥有。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解释权的归属可能存在差异。
在某些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的解释权归属于最高法院或者宪法法院,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
例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处理法律争议时,拥有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解决争议的最终权威。
而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解释权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权力机构之间。
例如,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中的解释权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对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裁决。
二、解释权的行使解释权的行使是指解释权的归属机构如何行使和运用解释权。
解释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首先,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基于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法律的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宗旨和原则,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
例如,在民法领域中,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解释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
解释权的行使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确保解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中的解释权的行使还需要经过相关权力机构的讨论和决策,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最后,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法律是具有时代性和适应性的,解释权的行使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适应,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适用。
总结起来,中的解释权的归属和行使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解释权的归属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规定和划分,解释权的行使则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解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可以规定的解释和解释权归属

可以规定的解释和解释权归属在法律领域中,解释法律条文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法律的解释可以对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保障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法律解释的权力和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解释权的规定和归属。
一、解释权的规定法律解释权是指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权力。
在法律体系中,解释权往往由特定的机构或个人来行使。
下面是一些规定解释权的方式:1. 宪法规定: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谁拥有法律解释权。
例如,中国的宪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权力。
2. 法律规定:一些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解释权归属于特定的机构或个人。
例如,美国的《联邦宪法》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这种方式确保了法律解释权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司法实践:在一些法律体系中,解释权可能是通过司法实践而来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种方式下,法院的解释权得到了扩大,但也容易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解释权的归属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涉及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
以下是一些解释权常见的归属方式:1. 立法机构归属:在某些国家,立法机构被赋予最高的解释权。
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可以对通过的法律进行解释,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例如,英国的议会在法律解释中扮演重要角色。
2. 法庭归属:在其他一些国家,法庭被认为是最高法律解释权的归属者。
司法机构通过审理案件、判决争议,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 政府行政部门归属:在一些国家,行政部门被授予解释法律的权力。
政府机构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性文件,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权的归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权力关系下,解释权的归属可能会有所变化。
有时候,不同解释权的归属方式可能会同时存在,导致法律解释的多元化和复杂性。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谁,有什么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谁,有什么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很多人不清楚,有的人认为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实在宪法的规定当中并不是,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大家还要再加强宪法规范的学习,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需要我们来维护它的权威,接下来让小编告诉大家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谁,有什么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很多人不清楚,有的人认为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实在宪法的规定当中并不是,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大家还要再加强宪法规范的学习,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需要我们来维护它的权威,接下来让小编告诉大家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谁,有什么规定。
一、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谁?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属于全国人大。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这项内容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
“既然‘解释宪法’是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那么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是一种立法性的宪法解释权。
基于全国人大对宪法只拥有“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仅拥有“解释” 权,所以两者均无原创性的制宪权。
但是“修改权”也是制宪权的一部分,因为宪法修正案就是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效力。
而宪法解释案却不能被视为宪法典的有机构成。
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宪法解释,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案只能属于“法律”。
这种解释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参与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法律”案的立法形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情形下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谁?

If you want to rise, there are two things, that is, you must be an eagle or a repti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谁?宪法里明确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宪法解释权属于程序性权力,是被动的权利,必须由国务院等国家机关提案要求宪法解释,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说谁违宪谁就违宪。
而宪法解释与宪法一样拥有同等的最高效力。
一、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谁?宪法里明确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宪法解释权属于程序性权力,是被动的权利,必须由国务院等国家机关提案要求宪法解释,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说谁违宪谁就违宪。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
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解释制度是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产生的。
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
然而,要实施宪法,就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需要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
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
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
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宪法解释制度在中国的建立,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1954年宪法对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监督宪法的实施,必然包含对宪法的解释。
从广义上说,解释法律也包括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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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摘要】宪法解释权,其要义在于效力之终局性及强制性。
基于宪法文本之分析,宪法解释权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属之职权,法院、国务院乃至全国人大皆非其合法主体。
【关键词】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宪法解释权之要义此番于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首先需于其本身要义加以说明。
“宪法解释权”之“权”系权力之意,故此,宪法解释权即为对宪法文本表述不清、意义模糊和缺漏之处进行阐明、补充的权力吗?如是,未可解释何以普通大众、专家学者皆有权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得为适用性解释并于职权范围内或具体个案中产生强制力而我国宪法却以宪法解释权独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自颁布之时,人们便以语言、文字等形式表达其理解,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即使非以语言、文字表达,也得以观念之形态存于内心,普通大众、专家学者当然有解释宪法之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
国务院准据宪法及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裁决相关争议必然涉及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法院于个案中得为适用性解释,以求得纠纷之解决,皆有《宪法》、《立法法》本身之授权。
此种解释实乃各主体于其活动中为合于宪法规范对宪法所做的理解。
为统一宪法解释之分歧,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更好的实施宪法,非以一种解释为终局性解释,裁决不同解释之争议,并赋予其规范人们行为之强制不可致此目的。
因此,“宪法解释权”不仅有一般权力概念的“强制力”特性,更重要的是其终局性,此乃宪法解释权之核心要义。
二、我国宪法解释权主体研究(一)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乃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其拥有和行使着关涉一国之根本的重要权力。
然则,其权力之行使多受其会议制度本身限制,故此,我国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于其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得为持续全国人大的相关工作。
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解释权之正当主体自无疑问。
惟全国人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于宪法并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释宪法,争议无绝,未有定论。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并非我国宪法解释权之主体。
第一,我国宪法第62条对全国人大的职权进行了列举并以第15项作为兜底。
其中并未规定全国人大有此权力。
公法之职权法定原则得为否定全国人大拥有解释宪法权之依据。
且宪法之意旨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主要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之限制实现。
全国人大纵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亦不可未有限制。
于某项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表述,通常以肯定式列举或抽象式定义加以具体规定,前者为一种有限列举,后者实为概括性句式,为权利的宽松性或扩张性解释之基础。
宪法以肯定式列举规定全国人大之职权,本身即为一种限制,亦即肯定其所列举之职权,否定其所列举之外的职权。
①于此,宪法否定全国人大拥有此项权力之意图可见一斑。
第二,全国人大受制于其会议制度,于其闭会期间,并不得持续其工作,而宪法解释权乃一项须得经常性行使之职权,且全国人大于开会期间,须审议批准国家各项法律、决定,工作繁重密集,未有更多时间精力解释宪法,故此,全国人大为宪法解释权之主体并不适当。
此亦为制宪者未规定其拥有宪法解释权之理性考量。
②第三,我国1954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对宪法解释权并无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
”于此,宪法解释权得以在宪法中明确其归属。
至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历来并无要授予全国人大的意思表示,全国人大也并无行使此项权力之意图(其可运用其修改宪法的权力,改变宪法解释权之归属)。
第四,宪法解释权的要义即在于其解释效力的终局性、强制性,若全国人大亦拥有宪法解释权,即出现两个宪法解释权主体,并且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我国立法权主体,二者宪法解释的场域亦未有不同,均为立法性解释,于此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则悖于其真正内涵,不具备效力的终局性。
针对主张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学者提出的理由,③笔者的分析如下:其一,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宪法本身即有规定,权力的至高性系权力效力之表达,即其它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于全国人大,不得违背其意志。
然其并不能为其拥有宪法解释权提供依据。
其二,宪法第62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然此项规定并非意指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
宪法意在限权,宪政框架中,无限权力乃是对法治的背叛,非有全权国家机关允为存在,权力皆有其界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亦同。
且我国纵无三权分立制度,但权力分工原则始终贯彻于国家各项制度。
诚如,全国人大纵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亦不得行使审判权,该条兜底规定,难为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之依据。
其本意在于为制定宪法时被遗漏的职权,以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所增设之职权提供宪法规范基础,而宪法解释权非为前揭被遗漏或新增设之职权。
其三,宪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监督权自无可疑。
然则,监督宪法实施虽涉及监督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但并非必然包含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不得以各国宪法监督机关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作为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权的证明。
其四,于我国宪法第62条第11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的规定,笔者认为,全国人大有权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改变或者撤销,其方式之选择亦需分析相关决定之性质。
一部分决定庶几改变或撤销,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依其性质,不生改变之选择。
诚如,依宪法第67条第1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等,于其任免决定不适当之情形,全国人大依该决定之性质,仅生撤销之选择。
在笔者看来,于宪法解释,全国人大若有权改变,即无异于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之权力,与宪法意旨不符。
全国人大于不适当宪法解释得撤销之,于此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重新作出适当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拒绝改正,全国人大得修改宪法。
于此,全国人大通过撤销权、宪法修改权以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选举罢免权实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行使之监督。
最后,窃以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归于“决定”的观点亦可兹探讨。
(二)司法性解释:法院是否拥有宪法解释权宪法的司法性解释,即法院于具体个案中对宪法文本表述不清、意义模糊和缺漏之处所作的解释。
其成立的前提即为假若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得于其职权范围内解释宪法,于此情形,因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之场域的司法性,故称之司法性解释。
此所谓宪法的司法性解释有别于前文述及的法院的适用性解释。
适用性解释实为宪法实施过程中适用主体对宪法的理解。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上述主体于其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然则,宪法规定如何,必然涉及各主体对于宪法的理解,此种宪法理解的外在形式即为各主体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
试举如下两例,以兹证明:《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于其行使职权,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为使其行政法规无悖于宪法,需对宪法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以合于宪法意旨。
此种解释即为适用宪法过程中对宪法的理解;法院于具体案件中,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而此番解释欲合乎宪法规定,法院亦得对宪法进行解释,并在此理解的基础上对涉案法律法规作出合宪性解释。
故此,法院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区别于以宪法解释权为基础的司法性解释,前者为法院遵守宪法之必要,实为其对宪法的理解,后者涉及法院宪法解释权问题,将于后文探讨之。
依照法律审判案件乃法院职责所系,具体案件中于法律的适用以法律解释为其基础,因现实之法律并无臻至完美、巨细无遗而无需解释之情况,法律解释为法律适用逻辑上必然发生者。
于我国,法院得为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然而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这一具有相当政治性的特殊法律,自宪法诞生的一刻,即成为关涉我国制度模式与权力结构的重要议题。
学界基于宪法文本或司法实践对此多有探讨。
笔者将自己对前揭问题之认识,概述如下:在我国,法院不具有宪法解释权,并不得为宪法的司法性解释。
第一,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宪法解释,而是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此项权力,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法院非为宪法解释权正当主体。
第二,依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假若由法院解释宪法,则人大立法合宪性实际取决于法院判断,势必造成法院凌驾于人大之上的局面。
涉及法院判定相关法律与宪法相悖,法院该当如何?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准据此条,法院需宣布其违背宪法或否定其于个案的效力,然则,在我国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人大不仅为我国立法机关,更为国家权力机关,地位高于司法机关,法院无权判断人大的立法或宣布人大制定的法律无效,相反法院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有适用的义务。
故此,我国制度设计排除了由法院解释宪法的可能。
第三,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宪法亦规定了人大对法官任免的职权。
于此,法院来源并受制于人大,其行为及意志亦难免受制于人大,于此情形,难谓其得解释宪法,决定判断人大立法合宪性的基础。
故此,宪法未有可能在设计人大为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其高于司法机关的地位,并规定法院来源于人大的同时,又给予法院以宪法解释权。
强世功教授在其《谁来解释宪法》一文中肯定了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④其认为:法院于普通法律之解释,亦为对宪法之解释,因其于普通法律之解释需合乎宪法。
前已述及,法院于普通法律之合宪性解释实为一种理解,多表现为法官的内心考量与选择,如据此以为此乃隐含于“审判权”之宪法解释权,则各级法院之外,行政机关亦得拥有隐含于“行政法规解释权”“规章解释权”之宪法解释权,因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解释亦须遵循合宪性解释原则。
世界各国,准据此种思维,其各级法院则皆为解释宪法之权力主体。
此种观点实难苟同。
亦有学者从应然角度为分析,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并不合理,现实中宪法解释权亦长期搁浅于文本,法院拥有案源,且具备专业素质的法官更适合解释宪法,故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得于具体案件中解释宪法。
此种观点系依应然之设想得出实然结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自有其优胜之处,然此处为对宪法实际如何规定的探讨,并不得以应然角度设想得出实然之结论。
另有主张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学者立足于宪法第126条,⑤基于宪法亦为法律的之见解,认为此则规定中,蕴含有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宪法亦为法律,基于其法律形式,法律效力此说并不为错;宪法内容的政治性、原则性,其制定方式以及其实施方式亦为其不同于法律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