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与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笔记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

六、附条件合同 (⼀)在合同中规定了⼀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发⽣或者效⼒消失的根据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所附条件应满⾜的条件 1.将来发⽣⽽⾮已经发⽣; 2.不确定发⽣⽽⾮必然发⽣; 3.是约定条件⽽⾮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盾。
(四)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七、附期限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发⽣或消灭的根据 (⼆)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的事,可知⽽且确定 (四)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也可能不发⽣的,具有不确定性 合同的履⾏ ⼀、合同履⾏的原则 (⼀)全⾯、适当履⾏的原则 (⼆)遵循诚实信⽤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的原则 (四)当事⼈⼀⽅不得擅⾃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履⾏的主体 (⼀)履⾏⼈-完成履⾏的⼀⽅ 1.债务⼈ 2.债务⼈的代理⼈ 3.约定代为履⾏债务的第三⼈-责任由债务⼈承担 (⼆)履⾏受领⼈-接受履⾏的⼀⽅ 1.债权⼈ 2.约定受偿的第三⼈-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应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执⾏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 (3)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4.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33)

【合同履行考点解析】1、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2、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上述还不能解决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4、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串讲重点笔记 考前划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串讲重点笔记阅读本笔记注意事项:一、本笔记中的“P”表示书中页码,如“P1”表示此部分以下内容在书中的第1页。
二、本笔记中的“……”表示这部分内容在书中应划下来,属于应掌握的内容,在本笔记中用“……”表示。
三、本笔记中的括号即“()”中的内容表示这部分内容是课堂笔记,为老师上课的重要记录,同学们必须高度重视。
四、本笔记中序号后没有写内容的表示书中该序号后的内容都应划下来。
如在本笔记中看到“(一)”,表示(一)后的字都应划下来;看到“1.”表示1.后的字都应划下来;看到“(1)”表示(1)后的字都应划下来等等。
P3-4二、注册(一)2.延续注册3.变更注册4.增项注册P5(三)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2)(10)P101Z301014倒数第16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2)(3)(4)P111Z301021一、宪法二、民法三、商法四、经济法P12-131Z301022法的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P14-161Z301031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倒数第5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P15倒数第12行: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2)(3)(4)P16第11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P221Z301034债的概念(债的发生)P23-24倒数第1行:物权是指权利人……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核心考点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核心考点(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5、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6、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7、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8、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9、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10、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1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1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4、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15、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6、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12)

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1)合同计价方式:1)固定价2)可调价3)成本加酬金(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的程序: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规是重要的一部分。
掌握法规知识不仅有助于通过考试,更是在实际工作中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的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而民法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就十分重要。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比如《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对于建设工程的审批、监管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经济法则侧重于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建设工程中,如《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会影响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通常都是法人,它们在工程建设中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授权委托书产生;法定代理则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常见的考点。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P1—3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环境规划建房)、经济法(垄断采购标准化节约土地财税)、社会法(保护弱势:矿山工人、职业病、劳动安全)、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P3—5 法的形式:宪法,法律:国家主席签署并公布),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省级、3类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制定;后2者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P5—6 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与审查P7—9 法人三条件;分类;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是法人的委托代理人P9—14 代理三角关系、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授权不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情形、复(转)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P14默示代理有效(P118默示追认拒绝无效)P15—18 物权包括(所有权4项权能,用益物权4“地”,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P17、47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先地后证;划拨:先证后地);地役权(约定、有偿)区别于相邻权;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供役地变动,则地役权对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物权效力(物权法)与合同效力(合同法)无关P19—20 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脱落、坠落……倒塌……抛掷……(共同被告);无因管理(区别有因管理);不当得利(区别正当得利)P21—29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专利、商标、p24著作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单位作品:招标投标文件归单位;职务作品①在家完成单位2年内优先使用②坐班完成仅有署名;委托作品①有约定②无约定归受托人);P23保护期限(专利:发明20年其余2个各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商标10年仅此可续展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P25著作权(人身权不受限,财产权①公民终生及死后50年12月31日②单位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P2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前述。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归纳100条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100条1.法律的形式2.法的效率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4)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岗位职务(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①需存在足以使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有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债。
5.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 城市市区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且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7.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8.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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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法(20分;27分;20分)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3分;4分;1分)(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A、收养合同B、劳动合同C、税款代扣合同D、赠予合同【参考答案】D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10真)A、抵押合同B、供用电合同C、婚姻合同D、行政合同E、劳动合同【参考答案】AB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
(11真)A、婚姻B、收养C、买卖D、行政【参考答案】C(三)了解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有:借用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等。
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绝大多数合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等。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例: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不要式合同的是()。
(10真)A、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C、法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D、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参考答案】D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11真)A、有名合同B、实践合同C、要式合同D、有偿合同E、单务合同【参考答案】ACD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变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下列关于《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09真)A、格式合同由提供方事先拟定,可以重复使用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对方的责任、加重自己责任的,该条款无效C、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D、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参考答案】B7、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从随主”)。
例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真)A、仍然有效B、无效C、担保期间内有效D、效力待定【参考答案】B例2: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
(10真)A、双务合同B、有偿合同C、实践合同D、要式合同【参考答案】C二、合同的订立(3分;3分;5分)(一)掌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例: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投标的法律性质是()。
(11真)A、要约B、要约邀请C、反要约D、承诺【参考答案】A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例:根据《合同法》,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11真)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D、受要约人承诺到达时【参考答案】B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
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
(10真)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询价【参考答案】A(二)掌握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
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3、承诺的生效(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
(11真)A、承诺撤回B、承诺延误C、新承诺D、新要约【参考答案】D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例、下列选项中,没有发生承诺撤回效力的情形是()。
(10真)A、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D、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C、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入之后到达要约人D、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参考答案】C(三)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理解各种合同标的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的区别,价款和酬金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