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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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病历复印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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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此规定业经201X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X年8月2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规范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规范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病历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隐私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医疗技术科室及病案室等单位的病历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病历管理应当以临床实践需要为中心,以患者利益为重点,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安全保存,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条医院领导为本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为本科室病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病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严格保护患者隐私,防止泄露。

第六条病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一次书写、多次整理”的原则,确保病历信息准确、完整。

第七条病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患者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病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科学、便捷、高效的原则,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病历书写规范第九条医疗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书写要规范、清晰,采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钢笔;(二)医生必须署名,并在个人信息处注明职称及工作单位;(三)病历应当注明患者姓名、年龄、住院号、性别、科室、主治医生等基本信息;(四)对于患者的病情描述应当详尽、准确;(五)对检查、化验、治疗等内容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确保信息真实可信;(六)对于手术操作或治疗措施应当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术前、术中和术后处理及注意事项;(七)病历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的负面评价;(八)如有病例特殊情况,应当在病历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关键医疗信息在病历中的记录要点(一)入院记录:包括患者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和处理意见等;(二)查房记录:包括患者住院情况、病情变化、治疗效果和处理意见等;(三)手术记录:包括手术前、术中和术后处理及注意事项等;(四)病理记录:包括病理检查结果、病理诊断及处理意见等;(五)出院记录:包括患者出院情况、医嘱、复诊时间等;第十一条病历书写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况:(一)使用患者姓名缩写或代号;(二)内容不实、不准确、不完整;(三)未经授权擅自涂改、篡改或者删除记录内容;(四)书写不规范、难以理解;(五)书写内容中出现敏感信息及个人隐私;(六)未及时记录或漏记关键医疗信息。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临床科室
定义: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工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综合,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2.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毁损,未经科主任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复印。

3. 病案室负责全院出院病历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正常出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7工作日内归回病案室,死亡患者病历于出院3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4.各临床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组成。

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规定格式、顺序、时间整理病案。

5.病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病案室工作制度,做到病案不丢失、不涂改、不损坏、不泄露,对于封存病历医务科专人管理。

6.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病案号或编码,病案室按照病案号或编码对每份病案及时电脑录入,并将病案放入病案库房上架。

7.病案原则上永久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在本机构住院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 年。

8.需借阅、复印病案者严格按照《病案借阅制度》和《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执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3.3医疗机构应将病历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包括以下内容:
(1)患者基本信息;
(2)就诊经过;
(3)检查、检验结果;
(4)诊断与治疗;
(5)病情变化及转归;
(6)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四、病历的保存
4.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病历的保存工作。
4.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五年。
12.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2.3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病历管理情况,并接受处理。
十二、病历管理的法律责任(续)
12.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病历管理中,如发生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泄露患者隐私,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2)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3)未按规定保存病历,导致病历丢失或损坏;
(4)未履行病历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12.5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对患者提出的病历相关投诉,应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三、病历管理的持续改进
2.1病历分为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急诊病历。
2.2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病历进行统一编码,确保病历的唯一性。
2.3病历编码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日期、病历类别等内容。
三、病历的收集与整理
3.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收集、整理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
3.2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9.4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病历书写的法律、法规要求;
(2)病历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

病历书写规范浙江

病历书写规范浙江
焦虑与抑郁:注意其语言和行为、鼓励他 讲感受、予宽慰和“保证”
多话与唠叨:问有主题限定、初步判定 巧妙打断、让其稍息仔细 观察、按精神科处理
特殊情况的问诊技巧
恼怒与敌意:一定不能发怒。不能耿耿于怀,
坦然、理解、不卑不亢的态度,问现病史 不问敏感问题
多种症状并存:抓关键把实质,注意排器
质性也考虑精神因素,一经核实不必深究
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与诊疗技术规范2019版
首次病程记录
• 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 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 后8小时内完成
•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病例特点、诊断 依据、鉴别诊断、初步诊断和诊疗计划 等
问诊的重要性
获取的资料对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情况, 诊疗过程,既往健康状况和曾患疾病的情 况对本次发病的诊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反,忽视问诊,必然会使病史资料残缺 不全,病情了解不够详细确切,往往造成 临床工作中的漏诊或误诊
问诊的重要性
病史采集是诊治的第一步 是医患沟通,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时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
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
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 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公正,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 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 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处原来的 字迹。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 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 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家属,关系 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 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易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 纪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 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xx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xx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xx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一、病历管理的基本要求1. 病历的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医务人员在患者诊治后应当及时记录病历内容,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诊断和治疗过程等,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病历应当详细、清晰、可读。

记录的内容应当详细具体,表达清晰明了,书写应当规范工整,以便于医务人员的查阅和使用。

3. 病历应当严格保密。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保证病历资料的安全性。

4. 病历应当依法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对病历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保证其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二、病历管理的流程1. 病历的记录和整理:医务人员应当在患者就诊时认真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等内容,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记录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病历,分类归档,便于后续查阅和使用。

2. 病历的审核和签名:病历记录完成后,应当经过主治医生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医生签名是对病历内容的认可和责任的承担,是病历合法有效的保证。

3. 病历的传递和使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流程传递给其他医疗人员或部门使用,确保医务人员的协同工作和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同时,在病历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患者隐私,避免信息泄露。

4. 病历的保存和销毁: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对病历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已经完成治疗的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避免泄露患者隐私。

三、病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管理考核机制,对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激励表现优秀的医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病历管理的技术保障1. 医院应当配备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的电子化管理,便于记录、传递和使用。

2019-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实用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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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
【1】基本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X〕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1X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X年11月20日
【2】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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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得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得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得总与,包括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得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与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得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得泄露患者得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得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得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得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与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与《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病历得保管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得,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得,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得,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得专门人员负责携带与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与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病历得借阅与复制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得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得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得部门或者人员外,其她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其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得,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得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与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得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得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得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得,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得,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得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得法定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得,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得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得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得,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得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得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得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中得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得,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得调取病历得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得,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得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得,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得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得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得情况下复制;复制得病历资料经申请人与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得封存与启封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得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得,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得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得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得原件可以继续记录与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得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病历得保存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得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得,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得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得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得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得《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医疗机构对病历得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得《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主要修改内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与2002年发布得《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比较,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得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与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得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与完善。

1、增加了《规定》得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得管理;2、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得部门为医务部门;3、增加了在院病历排序及病案装订排序等有关要求;4、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得时限要求为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5、规定了借阅病历、复印病历得具体要求;6 、增加了封存病历与启封得相关规定;7、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后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如机构撤销后,所保管得病历可以由指定得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8、增加了住院病历得保存时间不少于30年;如对门(急)诊病历进行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三、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

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相关管理要求书写病历。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得《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与《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得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得要求。

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得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此类同意书可以提供给患者复制。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得病历可以就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

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得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得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与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得诊疗秩序。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得《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相关问答【问】医院写错个人资料能修改吗?【答】住院病历允许合理修改。

允许修改病历有行业文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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