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差旅费的发放和使用,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用管理。
三、差旅费用的范围及限额
1、差旅费用的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2、差旅费用的限额:差旅费用应按照经济实惠、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原则控制,同时应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物价水平来制订差旅费的转移支付标准。
四、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审核流程
1、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
(1)交通费:按照公共交通方式计算;
(2)住宿费:根据差旅地方行业标准或当地行政机关确定;
(3)餐费:按照实际消费的标准进行报销;
(4)其他必要支出:如通讯、邮寄费用等,应按照实际情况报销。
2、差旅费用的审核流程:
(1)申请人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提供有关票据和支出明细;
(2)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和票据,并进行实地审查;
(3)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结算差旅费用。
五、差旅费用的管理
1、制定相应的差旅计划,严格控制差旅规模、对象和目的地;
2、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等集中时间和地点减少差旅;
3、加强差旅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差旅费用档案;
4、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六、差旅费用的违规处理
1、超标准使用差旅费用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差旅费用差价及相应违规罚款;
2、假冒差旅费用的,应要求还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包含公务差旅费、项目差旅费等范畴。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差旅费报销申请1.差旅费报销申请应当提前至少3天填写并提交财务部门。
2.申请单应认真列明差旅费用明细,包含交通费、留宿费、餐饮费等。
3.申请单应附上差旅费发票、行程单、差旅费标准等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审批1.差旅费报销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批后,领导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
2.领导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并填写相关看法。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第五条差旅费标准1.公务差旅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在标准由财务部门定期更新。
2.项目差旅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经费预算确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差旅费报销范围1.公务差旅费报销范围包含交通费、留宿费、餐饮费、会议费等。
2.项目差旅费报销范围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凭证1.差旅费报销凭证应包含有效发票、行程单、出差申请单等。
2.每张报销凭证都应注明差旅目的、出差日期和地方、交通方式和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差旅费报销流程第八条差旅费报销流程1.员工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并提交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有问题,则退回申请人;如无问题,则进行财务审核。
3.财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转交给领导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
4.领导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并填写相关看法。
5.财务部门依照审批看法进行核准并进行财务报销。
第五章差旅费报销管理第九条差旅费报销核算1.差旅费报销核算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内容包含差旅费用明细、差旅费报销标准、核准金额等。
2.财务部门应及时与报销人核对报销金额及相关事宜,并做好记录。
承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自1996年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承市财事字第93号】以后,至200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有关待遇的,在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后,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因受交通条件限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40%)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差旅费管理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差旅费管理,维护单位经济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差旅费的范围和标准1.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
2. 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考最新的当地差旅费标准履行相关手续。
3. 差旅费报销标准暂定为: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住宿费按照最高标准不超过xxx元每天,餐饮费按照xxx元每天,通讯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会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
第三章差旅费的管理流程1. 出差申请员工需要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批。
2. 差旅费用结算员工出差结束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出差费用报销表》,附带相关费用票据和发票。
3.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出差费用报销表》进行审核,确认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 差旅费用报销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差旅费用及时报销给员工。
第四章差旅费的管理责任1. 主管领导负责出差审批工作,对出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批。
2. 员工负责出差过程中各项费用的合理花费和费用票据的保存。
3. 财务部门负责对员工提交的《出差费用报销表》进行审核和报销工作,并保证费用的及时发放。
第五章差旅费用的监督及违规处理1. 差旅费用的监督财务部门定期对差旅费用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违规处理对于超标准、虚报等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1. 差旅费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差旅费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承市政办字〔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8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承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各级财政资金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称统一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市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全面指导县(区)的机关事务工作。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全面指导乡镇(街道)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机关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标准,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并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及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差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因公出差的员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应遵循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差旅审批与计划第四条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五条出差申请单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留存,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制定年度差旅计划,合理安排出差人员、时间、路线等,确保差旅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差旅费用报销第七条差旅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八条交通费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出差人员应凭据报销。
第九条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照出差地点的住宿条件,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天数实行包干制,按实报销。
第十一条通讯费凭据按实报销,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二条差旅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差申请单、批准文件;(二)交通费票据;(三)住宿费票据;(四)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相关票据;(五)出差期间的住宿证明、工作证明等。
第十三条差旅费用报销实行审批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
第四章差旅纪律与监督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合理使用差旅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按照批准的行程、路线、逗留时间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节约使用公款,不得浪费。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差旅费用的监督,定期开展审计检查,确保差旅费用合规、合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为准。
机关单位差旅报账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差旅报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差旅报账管理,加强财务资金的监管,保障国家和单位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差旅报账,凡需要因公出差并产生差旅费用的人员、部门和单位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差旅报账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单位财务相关政策法规,合理支出,严禁贪污挥霍。
第四条机关单位差旅报账管理应强化程序控制和责任监督,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五条机关单位出差人员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出差申请,包括出差任务及时间、地点、出差人员等相关信息。
申请需附上出差审批表。
第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出差申请后,根据出差性质及需要,对出差任务进行审批,并签发出差审批表。
审批通过后,始可安排出差相关事宜。
第七条出差审批表需在出差前的指定时间内提交后勤部门备案,以备出差时报账使用。
第八条出差批准后,需要确保出差人员健康状况,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单位疫情防控政策,确保出差人员出行安全。
第三章差旅费用报销第九条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需根据实际花费情况,填写差旅费用报销表,详细列明各项费用及相关票据。
第十条差旅费用报销需经出差人员所在部门主管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在收到差旅费用报销表后,需进行审核核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通过后安排相应的报销。
第十二条差旅费用报销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未报销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第四章财务划拔第十三条出差所需的差旅费用需由财务部门提供,根据实际情况划拔经费。
第十四条财务划拔经费需经出差部门申请,相关文件齐备后,方可由财务部门进行划拔。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需在划拔经费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及时报销差旅费用。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及出差部门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单位差旅费用的相关政策法规,保证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
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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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一等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软席(软座、一等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自1996年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承市财事字第93号】以后,至200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有关待遇的,在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后,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因受交通条件限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40%)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
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40%)计发补助费。
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发此项补助费。
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整票票价票价40%)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
住宿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给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当天能够往返的和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外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内、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内及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内临时外出工作,均不属于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
如确定不能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自费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午、晚误餐补助费,每人每餐补助5元;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上述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误餐补助费。
第十五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间加班工作23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5元夜餐补助费。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五章公杂费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外出差,公杂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公杂费的补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如果单位既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同时出差人员又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则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八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内、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内及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内临时外出工作,均不属于出差,不发公杂费。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30元。
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的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住宿费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
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报销,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核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3元定额包干。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的差额部分。
第七章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差旅费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赴本市境外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为,培训期在半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超过半个月不满半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半年及以上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因公受派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
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报销,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核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
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2元定额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