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公考法律经典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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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案例题及答案(3篇)

公考法律案例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依法对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张某的供述,采用了连续讯问的方式,共计18个小时。

在长时间的讯问后,张某承认了盗窃的事实。

随后,A区公安局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要求对张某的供述进行排除。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终,法院以张某犯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问题:1. 侦查人员讯问张某的过程中,哪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张某的供述?3. 法院在判决中如何考虑张某的认罪态度?【答案】1. 侦查人员讯问张某的过程中,违反了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讯问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2.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后认为侦查人员讯问张某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张某的供述进行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张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19-2020年公务员考试备考行测《定义判断》练习题资料含答案解析(第四十九篇)[广西]

2019-2020年公务员考试备考行测《定义判断》练习题资料含答案解析(第四十九篇)[广西]

2019-2020年公务员考试备考行测《定义判断》练习题资料含答案解析(第四十九篇)[广西]一、第1题: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采用了疑罪从无原则的是(____)A.张三起诉李四侵权,但因拿不出任何证据,结果败诉B.钱某因涉嫌投毒被起诉,后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钱某无罪C.史某和汤某打架,两人都受了伤,因无法确定谁先动手,法庭建议庭外和解D.赵六因盗窃他人网络密码被起诉,但由于赵六被证明从来不使用网络,法院判其无罪【答案】:B【来源】: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试卷(省级以上)【解析】根据定义,采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关键是“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

A原告拿不出任何证据,故法院可证明被告人无罪,不符合定义,排除。

B选项,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符合定义。

C选项,不涉及犯罪行为,排除。

D选项,证明赵六从来不使用网络,即证明被告人无罪,不符合定义,排除。

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二、第2题: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简单的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作用?( )A.有利于加大对罪犯的惩罚力度B.有利于罪犯掌握生活技能和相关社会知识C.有利于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D.有利于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答案】:A【来源】:2014年天津【解析】A 由于社区矫正是在社区进行,故而可以实现B、C、D的作用,而A是题干无法体现的,在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对罪犯的惩罚力度,并未加大。

公考法律案例题及答案(3篇)

公考法律案例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李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其拘留时间过长,存在违法之处,遂决定撤销某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并责令某区公安局对李某作出变更拘留的决定。

二、案例题目1. 李某不服某区公安局对其的拘留决定,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B.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证据。

D.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调查取证、听证等方式。

2.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其拘留时间过长,存在违法之处,遂决定撤销某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并责令某区公安局对李某作出变更拘留的决定。

下列关于变更拘留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 变更拘留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B. 变更拘留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C. 变更拘留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D. 变更拘留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重新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案例答案1. 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

2010司法考试刑诉复习(疑罪从无)

2010司法考试刑诉复习(疑罪从无)

2010司法考试刑诉复习:疑罪从无
2010-6-8 8:41【大中小】【我要纠错】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限制以及各种主、客观原因,再加上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限限制,诉讼会出现证明不能的状态。

证明不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从而无法进行证明;二是有一些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有犯罪嫌疑,但案内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出现既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有罪,也不能排除其有罪的状态。

这就是所谓的“疑罪”案件。

虽是极少数情况,但
毕竟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疑罪”案件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
方面:
1、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并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以后,仍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

2、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些,都体现了“疑
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3、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对于再审案件,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
被告人无罪。

法律认识错误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认识错误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一直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钱财。

2019年5月,王某得知邻居张某家中有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潜入张某家中,在翻找财物时,发现了这台笔记本电脑。

王某认为笔记本电脑属于盗窃物,便将其带走。

然而,在王某离开张某家后不久,他发现笔记本电脑并没有开机密码,于是尝试开机。

王某在尝试了多次密码后,竟然成功打开了电脑。

原来,张某在购买笔记本电脑时,为了防止他人误操作,故意将开机密码设置得非常复杂。

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尝试了正确的密码,成功打开了电脑。

2019年7月,王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中,王某是否构成盗窃罪,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具有盗窃的故意?2. 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三、案例分析1. 王某是否具有盗窃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具有以下盗窃的故意:(1)王某明知笔记本电脑属于他人财物,却意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2)王某在潜入张某家中,翻找财物时,发现了笔记本电脑,并决定将其带走。

(3)王某在离开张某家后,并未将笔记本电脑返还,而是占为己有。

综上所述,王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2. 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包括: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1)王某在潜入张某家中,翻找财物时,发现了笔记本电脑,并决定将其带走。

(2)王某在离开张某家后,并未将笔记本电脑返还,而是占为己有。

(3)王某在尝试开机时,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然而,本案中存在法律认识错误。

王某在盗窃笔记本电脑时,误以为该电脑属于盗窃物,实际上,张某是笔记本电脑的合法所有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以,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均适用我国刑法。

八选项止确。

2.【答案】Bo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口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克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

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

故止确答案为Bo3.【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C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义务的來源通當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

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中甲携6 岁的侄子乙外出,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対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

甲构成不作为。

故ABD 三项农述均有误。

4.【答案】B。

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因此本题选B。

5.【答案】Bo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福建公务员面试模拟题:“疑罪从无”

福建公务员面试模拟题:“疑罪从无”

通过历年福建公务员考试资讯可以了解到,福建省公务员招录公告每年3月发布,约4月考试。

同时,根据考情大纲,福建中公教育整理了福建省考资料大全供考生备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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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模拟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防范刑事冤错案件,必须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对此,你怎么看?【中公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司法机关秉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以前所未有的诚心和决心主动纠偏,让公众重拾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当前背景下,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理念,让迟到的正义不再缺席,其意义巨大。

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从内蒙呼格案,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他们有的人等到了冤屈洗白,而有的人却已离去永远无法等到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综观这些冤假错案,尽管其证据疑点重重,但最终还是被作出有罪判决,其根源无不与“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传统观念和“有罪推定”的陈腐理念息息相关。

在此种理念的影响下,个别办案人员视“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为最高准则,即使相关事实和证据疑窦丛生,也还是作出有罪推论,使很多人蒙冤。

此时,对于危害司法公信的刑事冤错案件,开出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理念的药方,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

也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冤错案件的再次上演,充分释放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刑事案件事关个体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主观猜测式的“有罪推定”,必须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理念,破除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有罪推定”理念,强化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观念和精神,做到立足事实,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对相关证据去伪存真,确保法律的适用不出现任何偏差。

此外,要破除冤假错案,仍需要继续落实检察长带头查案制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提升办案能力,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在思想观念改变的基础上,多管齐下,冤假错案才会不再上演,公平正义才能充分得以实现。

法律逻辑案例题(3篇)

法律逻辑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6月,小王因涉嫌盗窃被当地警方逮捕。

据警方调查,2018年5月25日凌晨,小王进入某商场,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手机一部。

商场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小王在商场内独自行动,并无他人同行。

然而,小王坚称自己无罪,理由如下:1. 当晚,小王并未进入商场,而是在家中与朋友聚会。

2. 监控录像显示的小王并非本人,而是与本人长相极其相似的人。

3. 小王与被盗手机的主人并无矛盾,也没有盗窃的动机。

二、法律逻辑分析1. 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查清犯罪事实,核实证据。

在本案中,警方已收集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小王在案发当晚出现在商场,且独自行动。

因此,小王在案发当晚进入商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2. 证人证言的认定小王在庭审中称当晚在家中与朋友聚会,但未提供相关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

在本案中,小王未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其说法缺乏证据支持。

3. 监控录像的认定小王认为监控录像显示的小王并非本人,而是与本人长相极其相似的人。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在本案中,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经过技术鉴定,确认画面中的人为小王本人。

因此,小王关于监控录像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4. 犯罪动机的认定小王称与被盗手机的主人并无矛盾,也没有盗窃的动机。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王窃取手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动机与案件事实无关。

三、无罪辩护的失败综上所述,小王的无罪辩护理由均无法成立。

以下是具体分析:1. 小王在案发当晚进入商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监控录像等证据已证明其犯罪事实。

2. 小王未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其说法缺乏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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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 D.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
• 从因果性来看,小孩必然是甲乙一人过失致死,但无法确定是甲还是乙。 • 如让甲承认过失致死而乙无罪对甲不公平,反之亦然。如两人分别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但小孩又只有一个弹孔,则必有一人“过失未遂”,所 以二人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是不公正的。且过失犯不存在未遂状态。
• 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谁过失致死,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断二人无罪。 • 但真实的因果性必然存在甲乙之间,小孩是可怜且无辜的,所以两人要
一起承担民责
谢谢
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 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典例题
• 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房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
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 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 应当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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