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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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管理制度

企业清算管理制度

企业清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清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清算管理,提高企业清算效率,保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清算管理,包括清算程序、清算责任、清算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企业清算管理应依法合规、规范有序,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清算程序第四条企业清算程序应依法合规,包括如下程序:(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清算。

(二)成立清算委员会。

(三)确定清算计划。

(四)编制清算财务报告。

(五)清算财产分配。

(六)申请清算登记。

第五条清算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

清算程序应由清算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清算程序应当及时公告,包括清算决定公告、清算进展情况公告等。

第七条清算程序应当建立清算档案,确保清算程序的完整和真实性。

第三章清算责任第八条清算委员会是企业清算的主要决策机构,负责清算工作的组织实施、决策、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清算计划。

(二)组织实施清算工作。

(三)审查报告清算工作进展。

(四)对清算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条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公正、廉洁、透明,保护企业和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应当根据清算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听取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意见。

第四章清算计划第十二条清算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清算工作的目的和依据。

(二)清算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三)清算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四)清算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五)清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清算计划应当经清算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清算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经过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清算财务报告第十五条清算财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清算财产的价值和处置情况。

(三)清算费用和债务清偿情况。

(四)清算财产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清算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反映清算工作的真实情况。

清算组工作制度

清算组工作制度

清算组工作制度篇一:清算组工作制度清算组工作制度为规范清算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清算工作依法、有效、公正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一、工作要求1、全体工作人员应该自觉服从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工作分工小组,除认真完成份内的工作外,要积极配合其他小组的工作,不得拖延、推诿。

3、清算工作人员接待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司职工要礼貌、耐心,不得激化矛盾。

4、清算工作人员接受公司的物品、资料必须认真填写交接清单、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名。

5、清算工作人员接受债权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基础上,一律只收取复印件,并要求提交人在提交的材料上逐一签名。

6、清算组对外发送各种书面文件、资料,需经清算组组长同意并加盖清算组印章。

二、工作纪律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

2、全体工作人员应保持客观中立,不得与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发生工作以外的关系。

3、全体工作人员应保守清算工作中获知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清算工作人员在清算工作中存在不尽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二:清算组声明-制度(清算-制度)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清算组声明书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清算组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期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的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财产分配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公司清算组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1、公司清算组承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我们的责任。

2、公司清算组已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以清算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公司清算组对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公司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公司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公司清算组的议事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司清算组的议事规则为了有效地组织公司清算工作,保障相关各方的权益,公司清算组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议事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明确议事程序、权限范围和责任分工,确保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达到既定目标。

以下是公司清算组的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公司清算组的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或者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

2.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由主任确定,并提前通知所有与会人员,确保大家的参与度。

3.会议的议程由主任制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发送给与会人员,以便大家有充分的准备。

二、会议程序1.会议由主任主持,确定主题,控制议程进度。

2.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准时开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

3.出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插话或打断他人发言。

4.每个议题在会议上应得到充分讨论,确保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5.对于涉及重大决策的议题,应通过表决的方式做出最终决定。

6.会议记录由秘书负责,记录主要发言内容、意见分歧、决定结果等,确保会议过程有据可查。

7.会议结束后,由主任总结会议内容,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议事权限1.公司清算组的主任具有最终决策权,负责会议的主持和组织。

2.清算组的成员在会议上享有平等发言权,可以就公司清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公司清算组的其他成员除了发言权外,还负责协助主任完成清算工作,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4.若有涉及重大决策的议题,须经过清算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四、议事责任1.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当尊重彼此意见,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和合作,共同完成清算任务。

2.每个清算组成员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进取心,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和决策。

3.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当严格保守公司机密信息,不得将公司内部资料泄露。

4.若有成员未能履行议事职责,责任由主任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通知公司高层管理层。

五、其他事项1.公司清算组的议事规则如有变化,应通过会议决定或者主任发布通知方式进行调整。

公司清盘管理制度

公司清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清盘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需要清盘的情况。

第三条公司清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依法、合规、高效原则;3. 保障债权人利益原则;4.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清盘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清盘委员会,负责公司清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清盘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2.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3. 公司财务负责人;4. 公司法律顾问;5. 股东代表;6. 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清盘委员会职责:1. 确定清盘方案,包括清盘原因、清盘方式、清盘期限等;2. 组织清盘工作,包括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配等;3. 代表公司参与债权债务处理和财产分配;4. 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清盘工作进展;5. 其他与清盘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清盘程序第七条清盘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 确定清盘原因和方式;2. 成立清盘委员会;3. 制定清盘方案;4. 通知债权人;5. 清理公司资产;6. 处理债权债务;7. 分配财产;8. 完成清盘工作。

第八条清盘委员会应在确定清盘方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债权人。

第九条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清盘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条清盘委员会应在收到债权申报后三十日内,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第十一条清盘委员会应在确认债权后,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清盘委员会应在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后,组织实施财产分配。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清盘委员会成员在清盘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清盘委员会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资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的形成和议事规则

清算组的形成和议事规则

清算组的形成和议事规则我们知道公司清算⾸先要成⽴清算组,清算组是清算⼯作的主体,在清算期间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切事宜,在清算期间会涉及到清算⽅案和清算报告,这些⽂件都是由清算组制定的,⼀般⽅案⽂件的制定都有⼀定的规则,那么清算组的议事规则是怎样的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先我们得先了解清算组的形成,针对这两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清算组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来源⾃股东,此处清算义务⼈与清算组成员⾝份重合,不可任意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东⼤会具有确定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由以上⼈员内部选举或对外聘任清算组。

在公司外聘清算组或⼈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股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或中介机构中其他专业⼈员。

清算组成员选定⽆⾮遵循着与公司、股东没有利害关系和有利于保证清算公正的原则进⾏。

出现不利于清算事务的法定情形应该依照选举程序更换清算组成员。

在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职⼯持股的(或⼯会持股、亦或信托持股)或具有国有股权情况下,清算组成员中应该有经过合法程序确认或⼯商登记中确定的职⼯持股或⼯会代表加⼊,⽽且为了获取这种共有股权中共有权⼈的利益,对确定《分配⽅案》时,共有股权的代表⼈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

公司⾃⾏清算情形基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形成,在解散的同时清算组成员可以⼀并选举产⽣,尤其在公司股东会难于召集或职⼯持股的情况下适宜这种操作⽅式。

清算组形成后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成⽴之⽇起10⽇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组的议事规则《公司法》对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表决⽅式、议事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现最⾼院对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作出了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百⼀⼗⼆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公司清算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清算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清算组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合规、透明,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 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严格财务管理,降低清算成本,提高清算效率。

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 资金管理(1)设立清算专户,用于存放清算过程中各项收入和支出。

(2)清算专户资金支出,需经清算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债权人、股东等各方报告。

2. 财务核算(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立健全财务账簿,规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

(3)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核算,确保各项费用支出合理、合规。

3. 财务监督(1)设立财务监督小组,对清算过程中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2)财务监督小组应定期检查财务报表、凭证等资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4. 财产管理(1)对清算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应进行盘点、评估、登记,确保财产的完整、安全。

(2)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3)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5. 财务报告(1)清算组应定期向债权人、股东等各方报告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清算组应按要求提交清算报告,经审计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责任与奖惩1. 清算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合规。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清算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算小组财务管理制度

清算小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清算小组的财务行为,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清算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 清算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具体执行各项财务任务。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管理1.1 资金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1.2 资金收支应明确记录,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目清晰。

1.3 任何资金支出需经清算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重大支出需经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2. 会计核算2.1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 建立健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2.3 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及时向清算小组报告财务状况。

3. 资产管理3.1 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3.2 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3.3 资产处置需经清算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4. 费用报销4.1 费用报销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审批后予以报销。

4.2 严禁虚报、冒领、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5. 税务管理5.1 依法纳税,确保税收合规。

5.2 定期进行税务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监督与检查1. 清算小组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自查,确保财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清算小组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清算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确保清算小组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高效,为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清算期间管理制度

公司清算期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清算期间的管理工作,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清算组职责1. 清算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清算工作,负责清算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

2. 清算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 清算组应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

4. 清算组应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算组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清算组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清算期间公司管理1.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本制度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进行新的投资、签订新的合同、购买新的资产等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4. 清算期间,公司应妥善保管财产,防止财产流失。

5. 清算期间,公司应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6. 清算期间,公司应妥善处理与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清算程序1.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 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应按照方案进行清算。

3.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依法向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各方发出通知,公告债权申报。

4. 清算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清算方案,清偿公司债务。

5.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清算组责任1.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清算期间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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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佚名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

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股东担任。

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人民法院指定。

第四,由主管机关选任。

对清算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该清算人组织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是原公司的延续,或者说是原公司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清算人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

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

(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

(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

(4)办理有关程序性事务。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法治经济制约的社会,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则,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清算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本篇将就公司清算人的产生、公司清算人的性质、职责及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及探研。

一、公司清算人的产生我国目前清算机构称谓不统一,如《公司法》上称为清算组,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清算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称为清算委员会。

称呼不统一,容易引起混乱。

习惯中,一般将清算组织称为清算组。

但由于清算机构的规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可以由一名清算人或两名以上的清算人组成清算机构,因此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更合适。

而且,我国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草案中也将执行清算事务者称为破产清算人,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也有利于立法统一。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

广义的清算人包括清算义务人与参加清算的人员。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不同的概念。

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解散公司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负有依法负有成立清算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狭义的清算人仅指清算义务人。

我国现有立法的清算人是狭义的清算人,即仅指清算义务人。

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按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

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的成立,终止于公司的消灭。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同样具有效力。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清算人产生办法,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任清算人。

第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清算人的选任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应当有权决定。

第三,由公司法直接规定清算人。

公司立法对清算人选任的规定,应当注意到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性,适当地给予公司自主选择的空间。

在我国,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股东担任。

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人由股东组成。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多的情况下,股东成为公司的清算人直接参与清算事务,有利于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并能提高清算效率,降低清算成本。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可达50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股东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一定适宜。

因为,清算人具有执行清算事务的职能,较多的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织,与清算执行机构的性质不相适应,难于执行公司清算事务。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因素,公司法还应当允许公司依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清算人或通过股东会选任清算人。

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清算人的人选,无可非议。

但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较强的资合属性,为及时产生清算人进行清算,降低清算成本,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直接规定董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并严格规定清算人的职责,同时也不排除股东大会选举清算从的方式。

国外这种先进的立法技术,值得我国公司立法借鉴。

第三,人民法院指定。

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确定清算人选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人,股东无此权利,第四,由主管机关选任。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因公司违犯行政法律或法规被依法关闭的,应当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有值得研究并加以完善的空间。

当公司因违犯行政法律法规应予以解散时,首先应当责令公司自己选任清算人员进行清算,如果公司在确定的期限内不予选任时,才考虑采取其他方式选任清算人,对公司及时进行清算。

另外,究竟应当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清算人,还是应当提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人,也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公司法中规定的主管机关的具体指向并不明确,依第192条行文表述,应当是与相关行政法律或法规有联系的主管机关,但这使主管机关更不确定,因为各有关主管机关都有可能要负责组织清算人的职责。

而这种结果并不利于公司清算人及时选任,并能有效进行清算事务。

其实,当公司违反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解散并清算而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由相关执法机关或主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进行清算即可。

清算人,需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人的任职资格、职务的解除、报酬权、具体责任等重要问题却只字未提。

对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可以参照公司对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状况,可成立专门的清算中介机构,清算中介机构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清算及有关清算咨询的专业机构。

在这类中介机构中,执业人员应当是取得一定专业职称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对公司进行清算有以下优越性:第一,清算中介机构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有利于公正的清算。

第二,中介机构人员受过专业训练,能够准确查清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债权债务。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无论通过哪一种方式产生的清算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

凡属未成年人、被禁止治产人、被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受破产尚未复权者、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除者均不得被选为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性质问题对清算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只不过清算人的任务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解散前企业法人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公司事务从事经营活动,二者虽然行为内容上不同,但是其身份是相同的。

故对解散公司已依法成立清算人的,清算人在诉讼中应作为清算法人的机关(相当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在承担责任上,应是判决清算法人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该清算人组织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是原公司的延续,或者说是原公司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清算人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

三、清算人的职责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

清算管理公司资产是清算人的首要的清算事务。

清算人清理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

无论公司的净资产还是公司的负债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属于清算人清理的资产范围。

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全部财务账册、印章等均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清算人清理公司资产,应当查实公司全部资产,确定各种资产数量及其价值数额。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有关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准确确认公司资产价值。

清算人在查实公司资产的基础上,分别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规则的要求,由清算人签字。

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在清理完公司财产后,应当将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送交股东或股东大会确认。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得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否则依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

清算人作为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者,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行为。

受清算中公司权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内容应与清算事务相关。

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

清算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代表公司向公司债务人行使债权,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订立、履行合同是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基本法律形式。

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不能因公司的解散而擅自单方解除未履行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对公司解散前已订立生效而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对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进行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活动。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继续进行营业事务,但是,属于进行清算所必须事务应当除外。

例如,需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变现处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清缴所欠税款。

依法纳税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对公司解散前所欠的国家税款,清算人应当依法全部补缴,其中包括公司因所欠税款而应缴纳的各项罚款。

第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与仲裁活动。

在清算过程中,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清算人依法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

清算人清理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缴纳所欠税款后,应将剩余的公司资产依法向股东进行分配。

清算人分配公司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公司权力机关有关决议所确定的原则,制作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此方案向股东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

未支付有关清算费用的,未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未缴清所欠税款的,未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资产向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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