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作为社会的一道底线, 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 也是我们社会的宝贵财富。
为了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校都承担着重要责任。
回顾过去一段时间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我在实践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对我所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总结。
一、强化法律意识, 加强制度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我们要深入学习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确保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人人遵守。
同时,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工作团队, 明确职责和权责, 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 要定期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 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关注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关注。
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大众的保护意识。
通过大规模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 向公众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呼吁大家共同努力, 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同时, 要通过学校、家庭、社区等各个渠道, 向未成年人传递保护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加强家庭教育, 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 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我们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 提高家长的育儿水平。
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的品德和审美观念, 引导他们正确树立价值观。
同时, 家庭要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 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减少家庭暴力和亲子冲突的发生。
四、加强学校教育, 提供全面关爱学校是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我们要加强对学校教育的监管和指导, 确保学校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司法救助 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
的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救助问题是一个备
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许多人在面临司法问题时常常感到无助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个需
要帮助的人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包括经济困难的人、残疾人
和少数民族群体等。
2. 提高司法救助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司法救助机构的管理和
监督,确保司法救助的程序公正、透明和高效,避免滥用权力和腐
败现象的发生。
3. 加强司法救助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救助的认识和了解,让更多的人知道在面临司
法问题时可以获得帮助。
4. 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
司法救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扩大司法救
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司法救助问题,保障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发挥其主体优势,提供具体服务,还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帮扶,增强其治理效果。
下面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了一些深入浅出的探讨。
一、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能单方面依靠司法机关,而需要多元主体共同介入,发挥各自的优势。
因此,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是关键。
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共享,协同共同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推进提供保障。
同时,建议增设双向转诊机制,规范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二、做好刑侦民警与社工的“接力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刑侦民警是重要执法主体,但由于一般犯罪案件时间紧、任务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而此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就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通过走访、调查、放心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因此,刑侦民警与司法社会工作者之间需要建立起真诚友好的合作关系,不但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帮互助,而且要相互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开展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需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倾听其内心诉求,解决其心理困惑,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力量,提升其对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其不良行为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帮教工作,让其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断改正错误,教育其树立正面的人生价值观。
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往往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对家长的教育尤其重要。
关于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的建议

关于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的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日益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已成为社会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未成年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面对未成年人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挑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
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范围和责任主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的建设,提升对未成年人权益问题的监测和解决能力,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独立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社会各界应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工作。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日益严重,需要加强相关机构及专业人士的心理健康服务。
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心理调适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跨部门协作。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全面的保障。
我们应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加大保护力度,建立起健全的保护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字数:418】第二篇示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是社会最脆弱的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
司法救助座谈会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司法救助座谈会,旨在进一步深化司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代表司法救助工作部门,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司法救助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司法救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就以下几个方面谈几点看法: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救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我们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制度,规范救助程序我们要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规范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要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我们要加大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司法救助政策、程序和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
我们要加强司法救助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救助服务。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司法救助工作任重道远。
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后,预祝本次座谈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
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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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
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应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既立足于发挥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也应充分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三、明确救助对象,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四、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检察机关决定对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的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批。
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应当隐去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信息。
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金。
五、积极开展多元方式救助,提升救助工作实效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既需要物质帮助,也需要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既需要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也需要安排好未来学习成长。
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增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识,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化做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切实突出长远救助效果。
对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一)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二)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三)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五)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六)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七)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八)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六、主动开展救助工作,落实内部职责分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开展好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群策群力,有效合作,共同推进。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救助申请、提出救助审查意见和发放救助金等有关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负责给予其他方式救助等有关工作。
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等办案部门要增强依职权主动救助意识,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对需要支付救助金的,及时交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按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其他方式帮助的,及时交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按规定办理,或者通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介入。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要注意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保障相关救助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七、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外部合作机制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坚持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衔接,争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计委等部门支持,对接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律协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医院、社区等相关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搭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支持体系。
要主动运用相关公益项目和利用公共志愿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其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优势,进一步拓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资金筹措方式,不断加大筹措力度,拓宽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助救助资金。
接受、使用捐助资金,应当向捐助人反馈救助的具体对象和救助金额,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康有序推进救助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和改善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上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职责,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全面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着力提升本地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
要加强宣传引导,展示典型案例和积极成效,努力创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和关爱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救助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救助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我国约有4亿未成年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富强和民族的未来复兴,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制度措施,立法机关还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对此又提出新的明确要求,为持续关心未成年人、高度重视未成人保护提供了具体遵循。
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较多,有些未成年人甚至直接受到不法侵害。
这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
为解决涉案未成年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各地检察机关依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4年1月17日印发,以下简称《中央六单位意见》),以及高检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2014年3月26日印发,以下简称《高检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8月16日印发,下称《救助细则》),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行明确的指导,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此外,文件的出台,也充分反映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精细化发展和对救助对象精准化帮扶的趋向。
为保证起草工作质量,高检院先期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专题调研活动。
在专题调研成果基础上,起草完成文稿,并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以及高检院各相关内设机构、各省级院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
已经发布的《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意义、基本理念、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内部分工协作、外部衔接等内容,涵盖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