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环境噪声污染监测的重点
声环境监测的内容

声环境监测的内容声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声源的监测,可以了解声环境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声环境监测的内容。
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是指对城市内不同区域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
通过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可以了解城市不同区域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城市声环境的质量和变化趋势,为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2. 交通噪声监测交通噪声监测是指对城市交通工具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
通过对交通噪声的监测,可以了解城市交通工具的噪声水平,评价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影响,为城市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3. 功能区噪声监测功能区噪声监测是指对城市内不同功能区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
不同功能区对环境噪声的要求不同,通过对不同功能区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可以了解不同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水平,为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4. 建设项目环评噪声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噪声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的噪声监测。
通过对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和分析,可以了解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
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是指对工业企业厂界处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
通过对工业企业厂界处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可以了解工业企业产生的噪声水平,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监管和管理提供依据。
6. 社会生活噪声监测社会生活噪声监测是指对社会生活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
通过对社会生活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和分析,可以了解社会生活场所的噪声水平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为改善社会生活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提供依据。
7.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区域建立了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这些系统可以实现对城市和区域内的环境噪声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并将数据传输到中心控制系统进行分析和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七章公众参与第八章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和个人享有在安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受环境噪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噪声监测知识点总结

噪声监测知识点总结噪声监测的对象主要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械设备噪声等。
噪声监测主要通过测量噪声的声压水平、频率分布、持续时间等参数来评估环境中的噪声情况。
通过对噪声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噪声来源、传播途径和影响范围,为噪声控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噪声监测技术主要包括噪声传感器、噪声监测仪器和噪声监测系统。
噪声传感器是用于测量环境中噪声水平的传感器,主要包括电容式传感器、压电传感器、声能传感器等。
噪声监测仪器是用于记录和分析噪声监测数据的设备,主要包括噪声计、多通道分析仪、数据采集器等。
噪声监测系统是将多个噪声监测点进行集成管理的系统,可以实现远程监控、数据传输和分析处理等功能。
噪声监测技术的应用主要包括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监测、交通噪声监测等。
在环境噪声监测领域,噪声监测技术可以用于评估城市、社区、工厂等环境中噪声水平,为环境保护和规划提供数据支持。
在工业噪声监测领域,噪声监测技术可以用于评估工厂、厂区、车间等工业场所中的噪声水平,为工业企业提供噪声控制和治理方案。
在交通噪声监测领域,噪声监测技术可以用于评估道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交通等不同交通模式产生的噪声水平,为交通管理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噪声监测技术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智能化、网络化和数据化。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化的噪声监测设备将成为发展趋势,可以实现自动化监测、远程监控和智能分析。
网络化的噪声监测系统将能够实现多个监测点的集成管理和数据共享,为多维度的噪声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数据化的噪声监测技术将能够实现大数据分析和挖掘,为噪声治理和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在实际应用中,噪声监测技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设备精度、网络覆盖、数据质量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发挥噪声监测技术的作用,需要加强噪声监测仪器的精度认证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噪声监测系统的网络覆盖和数据传输速度,优化噪声监测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噪声监测技术是保护环境、保护健康和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发展空间。
深圳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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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噪音扰民标准

深圳最新噪音扰民标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噪音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有效治理噪音扰民问题,深圳市政府最近颁布了新的噪音扰民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深圳最新噪音扰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新的标准,深圳市将噪音分为白天和夜晚两个时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噪音限制标准。
白天的噪音限制标准为55分贝,夜晚的噪音限制标准为50分贝。
这意味着在白天和夜晚,市民在家中休息时,周围环境的噪音不应超过这个标准。
对于一些噪音较大的场所,如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新标准也将对其进行限制,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其次,新标准还对噪音扰民的投诉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民如果对周围环境的噪音有投诉,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反噪音标准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一举措将有效地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噪音扰民问题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此外,新标准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噪音限制。
比如在施工现场,对于白天和夜晚的噪音限制标准有所不同,以适应施工的需要同时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医院、学校等,也有相应的噪音限制标准,以保障这些场所内的安静环境。
总的来说,深圳市最新噪音扰民标准的出台,将有力地保护市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噪音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噪音扰民问题的治理力度,让城市的环境更加宜居。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深圳的噪音扰民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市民的生活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一、前言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其中,环境噪声对市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居民的休息与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深圳市民的合法权益,控制环境噪声的产生和传播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条例旨在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环境噪声管理制度,达到合理、有效地控制环境噪声的目的。
二、总则1.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 对于噪声的定义,参考国家相关标准,一般指在室外超过60分贝,室内超过50分贝的声音。
3.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噪声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械设备噪声、社会娱乐场所噪声等。
三、噪声源的管控1. 交通噪声a. 当交通流量密集或者交通事故频发时,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车辆堵塞,从而减少交通噪声。
b. 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设置限制车速、禁止鸣喇叭等措施,确保交通秩序,减少噪声污染。
2. 建筑施工噪声a. 建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噪声产生的工作。
b.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加大对噪声污染的处罚力度,确保施工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机械设备噪声a. 外卖、物流等服务行业应采购低噪音、高效能设备,并定期维护和监测设备的噪声水平,确保其不超过国家标准。
b. 建设工地等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隔声措施减少噪声传播,确保周边居民的休息和居住环境。
4. 社会娱乐场所噪声a. 社会娱乐场所应采取隔声措施,以减少音乐、歌唱等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b.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对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并暂停或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四、监测与管理1.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噪声监测体系,监测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对超标单位进行处罚。
2.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举报、电话投诉等方式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噪声污染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环境噪声监测方法规定
环境噪声监测方法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环境噪声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噪声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噪声监测方法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噪声监测的方法规定,包括监测设备的选择、监测点的布设以及监测数据的处理等方面。
1. 监测设备的选择环境噪声监测的首要任务是选择合适的监测设备。
根据具体要求,监测设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1 测量范围:监测设备应具备足够广泛的测量范围,以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环境下的噪声测量需求。
1.2 灵敏度:监测设备的灵敏度要足够高,可以准确地测量低于环境噪声标准的微小信号。
1.3 频率范围:监测设备应能够测量全频段内的噪声信号,从低频到高频都能有较好的响应能力。
1.4 稳定性:监测设备需要具备较好的长期稳定性,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测点的布设为了全面了解环境噪声的分布情况,监测点的布设非常重要。
在选择监测点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2.1 多样性:监测点应尽可能地涵盖城市内的不同区域和功能区,以便全面了解不同环境下的噪声水平。
2.2 代表性:监测点应选择在人口密集区、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等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地点,以能够准确反映当地的噪声状况。
2.3 合理性:监测点的布设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如格点布设、等距离布设等,以确保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
3. 监测数据的处理环境噪声监测得到的数据需要经过一定的处理和分析,才能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在处理监测数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准确性:监测数据的处理需要考虑到监测设备的误差、环境因素等因素,并进行相应的修正,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2 统计分析: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环境噪声的主要特征和变化趋势,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3.3 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应编制成监测报告,清晰地陈述监测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噪音_深圳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噪音污染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音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噪音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噪音谁负责;(三)公众参与、政府监管;(四)科学管理、技术进步。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街道(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噪音污染防治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噪音,是指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产生干扰的声波。
第六条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噪音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二)对噪音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三)对噪音污染实施监测和监督检查;(四)对噪音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开展噪音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第七条噪音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下列噪音污染源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音排放:(一)工业企业;(二)建筑施工企业;(三)交通运输企业;(四)文化娱乐场所;(五)商业、服务业等噪音污染源。
第九条下列噪音污染源在规定的时段内不得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一)工业企业: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二)建筑施工企业: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三)交通运输企业: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四)文化娱乐场所: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五)商业、服务业等噪音污染源: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噪音污染源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音排放:(一)采用低噪音设备;(二)改进工艺流程;(三)设置隔音、隔振设施;(四)安装消音器;(五)对噪音较大的设备进行改造;(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本市人民的健康及环境安宁,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奖励制度】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计划,对生产经营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港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民用航空器、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发改、交通、工商、建设、文化、商品检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协助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25【实施日期】199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4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特定区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商品检验部门负责对进口设备实施噪声检验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铁道管理部门、港务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航空器、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依其职责范围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或住宅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噪声监测与管理第五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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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理学角度分析,可以将声音分为两种,乐音与噪音。
只要振动有规律的声音都叫做乐音;不同频率与强度的各种杂乱组合的声音称为噪声。
噪声污染指形成的噪声比国家规定的排放噪声标准高,并且对他人正常学习工作造成干扰。
声音是人耳对物体振动产生的主观感受。
噪声不但对人们的心情、工作学习造成影响,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交通噪声监测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的噪声情况,分析道路交通车流量等与噪声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于交通噪声的变化规律进行整理。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策略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策略及气象情况,从而更好地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监测工作的安排与以上的表述基本相同,需要认真分析道路种类、车辆类型等进行相应数据的采集工作。
(3)功能区域噪声污染监测。
各功能区域噪声监测能够很好地反映各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并且判断出其变化的相应情况。
监测点的选择需要具备如下原则:监测点与该功能区的平均噪声水平并没有太大的差距;监测点可以反映出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特点;监测点可以很好地避开固定反射面。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要点主要体现在:(1)噪声污染源监测的分析。
环境保护需要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测点位置需要靠近噪声污染源,并且应该有效确保监测设备的顺利运行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安全,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当中的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要注意测点布设,比如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
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交通噪声污染监测的分析。
深圳市华太检测有限公司现有场所面积3000多平方米,满足开展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注册资金500万,拥有70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拥有国内先进的微机控制伺服泵源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甲醛测试试件平衡预处理恒温恒湿室,甲醛释放量测试气候箱(智能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气相色谱仪(GC)、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280多台,能满足现有检测项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