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2018年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农村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农村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临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农村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4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扎实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全运会当好东道主西安城乡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入持续推进我区农村环境大整治,打造整洁靓丽、美观有序的新农村形象,迎接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召开,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紧扣“追赶超越”要求,围绕“美丽临潼”建设,助力第十四届全运会召开,按照“区街联动、突出重点、强力治理,监管并举,考核推动”的原则,2018年在全区191个行政村扎实开展农村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通过净化、序化、亮化、绿化、美化“五化”提升,年底实现全区80%的行政村考核达标的任务目标,促进全区农村整体形象持续有效提升。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农村是指除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街道、村、组等其他所有区域,整治重点为各街办驻地村庄,街村入口,进村道路,河流、池塘和主要交通干道周边。
三、组织机构为确保工作推进成效,成立西安市临潼区农村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指挥部,受区城乡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农村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总指挥:杨兵区委常委、副区长副总指挥:韩现锋区建住局局长成员:邢平区财政局局长姚晓宁区农林局局长王彬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张宏伟区水务局局长宋光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邢皓区经贸局局长辛宏威环保分局局长赵建文国土分局局长李伟规划分局局长雷琦工商分局局长陈文军公安分局局长刘建彪区建住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住局,负责督促农村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9项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收集、汇总农村环境大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情况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协调各牵头部门、各街办做好农村环境整治迎检、观摩、考核等工作。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潼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潼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临政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潼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6号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临潼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3日临潼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拆除西安市管理区域绕城及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31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高速两侧户外广告拆除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拆除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违法设置的单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规范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秩序,达到违法户外广告清零的要求;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制,实现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部门协同整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街办、园区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以赴做好整治工作。
(二)依法整治,突出重点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拆除一批、规范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的思路,重点抓好高速公路两侧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工作。
(三)平稳有序,安全操作各责任单位要全力保障户外广告拆除整治的安全、有序,避免对交通、绿地、电力、通讯、建筑物、行人等造成不安全事故。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2018年9月作出的建设项目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年月作出的建设项目
(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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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号,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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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4
•【字号】临政办发〔2018〕112号
•【施行日期】201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
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1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西安市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临潼区)》任务要求,确保我区承担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现将《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牵头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任务进展情况报环保分局,环保分局汇总后报区考核办。
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责任单位收集所承担任务完成情况(文字及影像资料),于2018年年终考评前报环保分局。
对因工作失职,未按时完成任务
或未提交相关资料,影响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区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宋同林;电话:83812029)
附件: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2018年11月作出的建设项目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年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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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号,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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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临政办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7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临潼区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西安市临潼区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依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夏防期”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二十九条》(市政办函〔2018〕132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2018年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商发〔2018〕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黑加油站点打击取缔力度的通知》(市商发〔2018〕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打击取缔对象和区域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未经依法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均属黑加油站点,列入打击取缔对象。
对全区范围内,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大型市场、商混站、停车场、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的黑加油站点,要逐一排查核实打击。
二、职责分工(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黑加油站点和黑加油车的摸底排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取缔、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职能部门区经贸局:负责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整治活动的协调、督导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涉油违法犯罪活动及涉油窝点清查整治工作。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擅自运输成品油的车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加强对销售散装汽油的管理;对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经营成品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临政办发〔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6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政办发〔2016〕64号)《关于全面落实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市字〔2017〕11号)要求,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渭河新丰桥断面达到Ⅴ类水质;石川河入渭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临河、玉川河、三里河、沙河水质达到省考要求。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一)工业水污染防治1.强化“10+3”小企业整治。
建立常态化执法督察机制,加强执法督察力度,严格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10+3”小企业死灰复燃。
(区经贸局、环保分局牵头。
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区发改委配合,各街办、园区落实。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街办、园区落实,不再列出)2.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加快水污染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继续实行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控制或减少污染物产生。
(环保分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发改委配合)3.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06d3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c.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2000年8月2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津环保法[2000]232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的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申请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则分别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程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即责令限期补办或者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逾期未办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改正期限,而是授权行政机关裁量。
据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期限。
二、关于“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是否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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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年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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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号,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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