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这是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得时刻里,加征最高达30%得关税.[1]包括6、专家组报告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假如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本案中,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5月2日向当事方散发,但7月11日才向所有成员散发,因为需要把英文翻译成法文和西班牙文.此外,本案还涉及了单独报告咨询题.如上所述,dsu第9条规定,假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在可行得情况下,应当设立单一专家组(single panel).WwwM但这种安排应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成员得权利;专家组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时,应当确保当事方得权利不受损害,就像由单独专家组(separate panels)审理一样.假如一个当事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就应当(shall)作出单独报告(separate reports)(第9条第2款).2003年1月28日,美国提出请求,要求专家组作出8个单独报告,而不是一个报告.美国称,提出如此请求,是为了爱护其在dsu中得权利,包括寻求与一个或多个起诉方达成解决方法,不通过报告或不上诉;而那个权利决定于单独报告得存在.2003年1月30日,起诉方对那个要求表示反对,同时提出了非常多理由,专门是那个请求不够及时,假如满足那个请求就会延误作出报告得时刻,以及起诉方假如明白要作出多个报告,就会以不同得方式陈述观点.当事方随后多次交换了意见.2003年2月3日,专家组致函当事方,称将在中期报告中对美国得请求作出决定,但即使同意美国得请求,这些单独报告得描述性部分也是相同得.2003年2月6日,专家组作出了单一得描述性部分.最后,专家组决定采取由8个专家组报告组成得一份文件得形式;本文件应当视为8个单独报告,涉及本案8个起诉方中得每一个起诉方.在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得,表明这8个争议是通过单一专家组程序审理得.在这份单一文件中,关于专家组决定裁决得请求,裁决也是共同得.按照司法克制得原则,专家组要紧审查了起诉方得共同主张,因此能够作出共同裁决以解决争端.最后,这份文件得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得,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如上述关于单独报告咨询题得裁决所讲,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得,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因此,那个部分是针对单个成员得,例如“对欧共体主张得结论和建议”,共8个部分,但统一编号为“xi”.事实上,对每个成员主张得结论和建议得结构和内容是相同得,仅有得例外是日本、韩国和巴西没有“未预见进展”这一部分,因为日本没有提出那个请求,而韩国和巴西尽管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就未预见进展提出了主张,但在第一、二次书面陈述中,没有论证那个主张或者要求就那个咨询题作出裁决.四、上诉审议时期1、要求通过专家组报告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20天后,dsb方可审议通过报告;除非一当事方提起上诉,或者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当获得通过.关于胜诉方何时能够要求召开dsb会议通过报告,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依然在20天后,dsu没有规定.从实践看,是能够在20天要求将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或要求专门召开dsb会议得.例如,从专家组报告散发之日起,以下案件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 会议议程得日期分不是:加拿大药品案21天,[29]加拿大汽车产业案20天,[30]印尼汽车产业案21天.[31]按照惯例,要求召开dsb会议,应当提早10天提出.因此能够推论出,胜诉方要求召开dsb会议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作出得.本案中,专家组于7月11日散发报告.起诉方于7月31日要求dsb在8月11日召开专门会议,通过专家组报告.但8月11日,美国向dsb提交了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宣布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32]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通过.从那个时刻安排看,起诉方是在专家组散发报告20天后才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得.2、交叉上诉依照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3条第1款得规定,在上诉通知作出后15日内,原上诉方之外得当事方能够加入该上诉,也能够就专家组报告中得其他法律错误提起上诉.也确实是讲,其他当事方有15天得时刻决定是否加入其他当事方提起得上诉.其他当事方也能够单独提起上诉.单独上诉能够在该15日内提起,也能够在此后提起(但必须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60日内,即专家组报告被dsb提供前[33]),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得上诉成员审理.这确实是“交叉上诉”(cross appeal)得情况.例如,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败诉,因此提起上诉.而欧共体和日本也就专家组报告中不利于欧共体和日本得一些咨询题提出了上诉.但这种上诉是“附条件得上诉”(conditional appeal),即请求上诉机构,只有在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中有利于欧共体和日本得裁决部分得情况下,才就欧共体和日本单独提出得上诉作出裁决.[34]本案中,起诉方提出了多个主张,但专家组只对其中得几个主张作出了裁决,就足以认定美国得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得义务.然而,专家组行使司法克制权(judicial economy)而没有审查得美国措施得其他方面得违法性仍然存在;尽管起诉方认为上诉机构没有理由不同意专家组得整体结论,但假如上诉机构得裁决得确妨碍了专家组得裁决(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should reverse sufficient of the panel’s findings to undermine this conclusion),则专家组行使司法克制得基础就不复存在,上诉机构就应当对这些咨询题进行审查.因此,起诉方就专家组没有审查得一些主张提出上诉,提交了“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other appellant’s submission),即附条件得上诉.提交这种上诉书面陈述得日期,是以美国上诉通知为起算点得,即8月26日.其中,日本、韩国和巴西提交了联合提交了一份“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象欧共体等8方就美国得上诉书面陈述提交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一样,美国也就8方得“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提交了“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上诉机构最后裁决认为,由于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因此对“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中得主张进行审查得条件并未出现,因此没有必要审查这些主张.3、上诉审议程序上诉审议程序规定在dsu第17条和《上诉审议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依照《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7条第1款得规定,上诉审议听证会原则上应当在上诉通知后30日内进行凉爽.但本案得听证会是在9月29、30日进行凉爽得,即是在上诉通知后48、49日进行凉爽得.依照dsu第17条第1款得规定,每个案件由3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本案中是mr james bacchus, mr georges abi-saab和mr john lockhart.其中,james bacchus也是上诉机构主席,同时是上诉机构中唯一一位从1995年就担任上诉机构成员得人.他作风严谨,对听证会时刻和秩序要求严格,但又不失幽默,使得听证会非常有个性化色彩.[35]]听证会分两部分.首先是当事方发言,简要阐述自己得观点.上诉机构对上诉和交叉上诉得内容未作区分;美国在口头陈述中没有提及交叉上诉得内容,而欧共体等8方则按照事先得分工,分不宣读就美国上诉得辩驳和交叉上诉得内容.然后是上诉机构成员向当事方提咨询.与专家组听证会不同得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互相提咨询.然而,在一当事方回答咨询题后,其他当事方举牌经主席同意后,也能够就某个咨询题发表自己得意见.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了听证会,同时除了没有第一部份得口头陈述之外,也能够回答专家组向所有参加方提出得咨询题,或者主动要求发言.与专家组听证会期间第三方只能参加为其专门召开得会议相比,第三方在上诉审议中大概享有更大得权利.上诉方要紧是指责专家组得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如何错误,而被上诉方则百般为专家组得裁决辩护.尽管专家组裁决中,非常多推理和结论基本上起诉方得观点,但也有非常多是专家组自己得理解.因此,关于专家组裁决中某一观点或结论得含义,双方在上诉时期常常会提出自己得理解.这让人感受到,假如专家组在场,会提供更为准确得解释.事实上,上诉是针对专家组裁决得,被上诉方应当是专家组才对.即上诉方指责专家组裁决,由专家组作出辩护.这实际上是诉讼程序中得一个全然咨询题,即谁应当是上诉时期“被告”得咨询题.【注释】[1] 这10种产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一般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2]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将美国限制钢铁进口得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见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3] 本案还有7个第三方: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马来西亚撤出第三方.[4] 欧共体第一次书面陈述,第2段.[5] 美国上诉书面陈述,第6段.[6] 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第1段.[7]美国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137段.[8] 美国钢管案:united states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wt/ds202/ab/r,15 february 2002,第109段.[9] 见外经贸部网站:/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10] 在该案中,美国总统在3月5日才宣布采取保障措施,显然没有提供磋商得“充分机会”.欧盟、韩国等宣布对此保留权利,认为美国应最迟在2月20日开始提供磋商得机会.[11] 在美国面筋案中,欧共体从wto裁决报告通过后第5天起,对来自美国得部分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时刻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国依照dsu得规定,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认为欧共体得报复措施尽管通报了物资贸易理事会,但从未列入该理事会得议程;欧共体没有就报复水平是否相当得咨询题与美国进行磋商.见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 january 2001.后来,美国于2001年6月1日宣布,对面筋得保障措施不再延长.该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实施得,差不多实施了3年.美国没有就欧共体得报复措施进一步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得报复措施也按期于5月31日终止.[12] 事实上,第8条第2款规定得报复必须在90天内实施,和第3款规定得绝对增长并符合协定得措施不得在3年内实施,也有令人困惑之处.例如,wto裁决不可能在90天内作出,如何满足90天得条件,就成为了一个咨询题.作者曾与姜丽勇讨论过那个咨询题.[13] 见wto文件:(1)欧共体:g/c/10,g/sg/43,15 may 2002.报复清单分“短单”和“长单”.欧共体认为,美国保障措施所适用得10种钢铁产品,有些是进口相对增加得;基于美国对这些产品限制而对欧共体造成得妨碍,欧共体能够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内实施.因此欧共体“短单”提出,欧共体保留以下权利:不早于6月18日,对来自美国得干鲜果品等农产品,服装等纺织品,以及部分轻工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约364亿美元,将妨碍364亿美元得进口.“长单”是那些不能确定为进口相对增加得钢铁产品给欧共体所造成得妨碍,要等wto裁决美国得这些措施不符合wto协定.因此,欧共体宣布保留以下权利:关于来自美国得农产品、纺织品、五矿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征8-30%关税,金额约583亿美元,将妨碍2242亿美元得进口,将于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决美国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规定后第5天实施(假如那个时刻较早). (2)日本:g/c/15,g/sg/44,21 may 2002.日本得报复也分“短单”和“长单”,时限与欧共体相同.其中,“短单”针对某些钢铁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4,882,547美元.“长单”不高于123,425,608美元,但没有列举产品.(3)挪威:g/c/16,g/sg/45,21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水果、烟草、钢铁产品和枪支等,金额5573百万美元,将妨碍18577百万美元得进口,但没有讲明加征关税税率(4)瑞士:g/c/18,g/sg/47,22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农产品、轻工产品,加征从量关税,金额3,022,529美元,将妨碍36,562,424美元得进口.(5)中国:g/c/17,g/sg/46,21 may 2002.宣布保留以下权利:从2005年3月,或者wto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协议后第5天对来自美国得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加征24%得关税,加征后得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14] 见wto文件:巴西:g/c/11,g/sg/n/12/usa/6,g/sg/n/12/bra/2,16 may 2002.韩国:g/c/12,g/sg/n/12/usa/7,g/sg/n/12/kor/1,16 may 2002.新西兰:g/c/13,g/sg/n/12/usa/8,g/sg/n/12/nzl/1,17 may 2002.[15] dsu第3条第3款.[16] 美国对新奇和冷冻大西洋大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案,1994年4月27日报告,第332-338页.但专家组如何明白某事项是否在磋商中讨论过,则需要当事方举证.由于磋商是隐秘进行得,同时没有正式记录,因此起诉方保留对磋商事项得记录是特别重要得.例如,有些成员就使用书面提咨询得方式.参见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17] dsu第4条第3款.[18] 见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19](1)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联合新闻声明指出,联合磋商发出了全球钢铁市场得所有贸易方对美国爱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得明确信号.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了他们得共同观点,即美国得爱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得要求.他们还对尽管上诉机构已对6起诉诸wto得美国保障措施案判为违规,而美国仍然有打算地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得关注.他们最后要求美国连忙停止实施与wto不符得保障措施.假如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得要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得要求.见外经贸部网站:/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2)专家组裁决后,本案起诉方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该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见欧共体官方网站: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002|0|rapid& lg=en .(3)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后,8方再次发表联合声明,欢迎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认为美国应当马上终止保障措施;假如美国不撤销保障措施,有关成员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并依据wto规则采取其他适当行动.见欧共体网站: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518|0|rapid& lg=en .[20]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21]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 59/11.[22] 见wto文件:wt/ds259/9.[23]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24] dsu第12条第2-5款[25] dsu第12条第6款.[26]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27] dsu第18条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专家组得书面陈述,假如该成员要求保密,则其他成员应将其视作保密材料,但该成员应请求必须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对外提供.[28] 在“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得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wt/ds192)中期审议中,美国提出,该部分对巴基斯坦观点得介绍太多,因而损害了美国得权利,要求专家组作出修改.但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对美国得损害,因而没有同意美国得要求.见专家组报告,第74-714段.[29]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30] canad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31]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32] 见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 t/ds259/13,14 august 2003.[33] 见dsu第16条第4款.[34]但由于上诉机构没有推翻专家组得相关裁决,这种条件没有出现,因此上诉机构没有对这种上诉作出裁决.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united states –anti-dumping act of 1916,wt/ds136/ab/r,wt/ds162/ab/r,28 august 2000,第152-153段.[35]] 他于2003年6月20日在伦敦得演讲the strange death of sir francis bacon: the dos and don’ts of appellate advocacy in the wto, 总结了他在上诉机构任职8年得经验,介绍了上诉机构得决策方法,提出了参加上诉审议得52个注意事项,堪称wto上诉审议得“圣经”.此文文采、哲理俱佳.。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启示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启示[摘要]中美钢铁保障措施案是我国入世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的第一案,此案虽然美国败诉,但其国内钢铁产业得到了保护,我们不应单从表面上看此案,从该案中我们应该有所启示,即利用WTO规则保护本国利益。
[关键词]保障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WTO规则;本国利益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方经过磋商、专家组审议、上诉审阶段,上诉机构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至此,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落下帷幕,从宣布采取保障措施起历时21个月。
美国对外宣称,美国钢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他钢铁生产国一直对钢铁市场进行干预,对其钢铁业直接提供财政支持,造成全球钢铁产量严重过剩,世界市场供大于求。
因此,美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的影响,财务困难,利润大幅下降,投资和市场份额收缩,许多企业已经寻求破产保护。
美国对钢铁进口实施暂时的保障措施,是为了给美国钢铁产业提供一个机会,使之调整适应外国钢铁的大量进口。
但人们普遍认为,在将于2002年11月举行的国会中期选举中,总统为共和党争取钢铁工人的选票,在OECD 中向久拖不决的钢铁全球限产谈判施加压力,并且利用保障措施给钢铁业提供产业调整的机会等,是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真正原因。
由钢铁措施案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利用WTO规则“一箭多雕”,美国是WTO中的一匹狼,作为世界超级大国,美国对WTO规则的精深掌握以及法律谈判经验和谈判人才是我们暂时无法相比的,但是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和其他一些涉及WTO的案例如中美大蒜倾销、蜂蜜倾销、自行车倾销案以及中美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中,我们应思考一些问题:运用WTO规则保护本国产业是不是就不是WTO良民?是不是我们一味地遵守WTO规则,一味地被动接受人家的指控人家就会良心发现不为难我们?我们应不应该学着运用WTO规则来维护我们国[1]家的利益?我们能不能也学学美国,也“玩”一下WTO规则?当然要“玩”就要对WTO规则真正的吃懂、吃透,才能真正地利用它,变不利为有利,另外我们也要转换思想,要变“良民”为“刁民”,就象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所说的“先把自己变成狼”,这是对付狼的最好办法。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美 国 钢 铁 保 障 措 施 案 过 程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从3月20日起将对多种进口钢材征收30%的关税
2002年3月7日,欧盟就美提高钢铁进口关税一事,正式向世贸组织仲裁委员会起诉
2002年3月20日,美国“201条款”正式生效,多个国家钢铁产品出口美国受阻碍
败诉意味着绝对的失败吗?
通过实施保障措施,美国政府获得了钢铁产业的支持,同时,通过维持21
个月的保障措施,美国钢铁产业“无偿地”获得了充分的时间进行产业
调整以适应进口竞争,从而保护了钢铁产业的利益。在撤销钢铁保障措
施时,美国已经实现了其大部分预期目标。
程序游戏
美国在经济上无需承担任何代价。美国及时取消钢铁保障措施可以换 取胜诉成员放弃报复,从而化解了对美国可能受到报复的产业利益的威 胁。
2002年4月,中国等六方要求美终止钢铁保护措施。欧盟建议从6月18日对美国部分 商品征收100%的报复性关税。同年5月,欧盟向WTO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其设立贸 易纠纷调解委员会对美调查。
2003年7月11日,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裁定美国的措施违反WTO规则。 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取消保护性钢材进口关税
美国国内汽 车工业滑坡
国内对钢铁 需求少
美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值 坚挺
钢铁出口竞 争力不强
国际钢铁 生产能力 过剩
很多国家出 口到美国
需要调整的时间
美国钢铁业认为在 自由贸易中受到了 损害
大量的破产和失 业使得美国的钢 铁业急需调整
B、政治原因大选背景下——利益集团对权力机构的压力
布什的主要智囊Karl Rove说“布什总统可以把钢铁工人从支 持民主党的队伍中剥离出来。这是他的任务,即在十一月的 中期选举中赢回参议院,并且不能让众议院落入民主党的手 中。”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例分析汇报人:2024-01-10•引言•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历史演变•典型案例分析目录•案例分析总结•未来展望01引言背景介绍20世纪70年代,美国钢铁产业经历了严重的衰退,许多钢铁厂关闭,工人失业,美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国内钢铁产业。
保障措施包括对进口钢铁实施关税、配额等限制,以减少外国钢铁的进口,提高国内钢铁产业的竞争力。
0102案例选择原因该案例对于理解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以及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家利益冲突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该案例具有代表性,反映了当时美国政府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时期的政策选择。
02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历史演变美国钢铁产业面临来自欧洲、日本等国家的激烈竞争,国内市场受到冲击。
1970年代1974年1977年美国政府开始实施进口配额制度,限制外国钢材进口量,以保护本国钢铁产业。
美国与日本、德国等国家签订《钢材协议》,通过限制出口量来达到进口量限制的目的。
030201早期历史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美国钢铁产业面临更大竞争压力。
1980年代美国政府取消进口配额制度,转而实施反倾销措施,针对外国低价钢材征收反倾销税。
1982年美国钢铁产业进行大规模重组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1990年代近年发展全球钢铁产能过剩,美国钢铁产业面临来自中国等国家的激烈竞争。
2000年代至今美国政府针对中国钢铁实施反倾销税,限制中国低价钢材进口。
2016年美国钢铁产业面临疫情和全球经济放缓的双重压力,但仍积极寻求转型和升级。
2020年当前状况03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总结词该案例是美国针对进口钢铁采取的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免受外国低价倾销的影响。
详细描述2018年,美国政府针对进口钢铁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和设立配额限制。
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免受外国低价倾销的影响,同时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反对,被认为是对自由贸易的严重破坏。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对于外国进口钢材提征80%多的进口关税。
从私人交易角度来看,正当美国政府公布采取紧急进口保障措施之前,有一家中间商与中国某钢材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钢材进口买卖合同,决定买进一批钢材产品并卖给美国某进口方。
就在合同生效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
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
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
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第一次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被称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
对此案进行认真研究,相信定能使我国政府与企业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端解决程序2002年3月5日,美国布什总统宣布从3月20日起,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实行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30%的关税。
一石激起千重浪,美国政府此举激怒了世界主要钢材出口国家与地区。
(一)磋商与专家组的设立1、立案2002年3月7日欧盟向WTO投诉,中国、日本、韩国等成员纷纷支持欧盟的行动,相继向WTO申诉,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此案,3月13日就欧盟的申诉正式立案,3月26日为日本立案,3月26日为韩国立案,4月2日为中国立案,4月8日为瑞士立案,4月10日为挪威立案,5月21日为新西兰立案,5月23日为巴西立案。
2、磋商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
为此受影响的成员先后与美国进行了双边磋商,均毫无成果。
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
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但磋商仍告失败。
3、设立专家组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
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新西兰、马来西亚保留选择权。
6月7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同意将中国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
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研究

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研究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研究近年来,全球钢铁行业遭遇了严峻的挑战,其中包括中国钢铁产能过剩、全球经济低迷和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进口国之一,为了保护国内钢铁工业的利益,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首先,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了关税措施。
在2018年,美国政府对来自世界各地的钢铁品种征收了25%的关税,旨在阻止低价钢铁产品涌入美国市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的发展。
此举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关注和不满,也导致了全球钢铁贸易摩擦的升级。
其次,美国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通过这些调查,美国政府可以对合法进口的钢铁产品进行限制,以防止由于外国政府补贴和倾销行为导致的不正当竞争。
这些调查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国际贸易规则,并可能导致对特定国家和企业的制裁和限制。
此外,美国还对部分国家实施了全面进口限制。
例如,美国政府对伊朗、古巴和朝鲜等一些国家禁止了钢铁产品的进口,以限制这些国家的资源和金融渠道。
这些限制措施不仅与钢铁贸易有关,也涉及到了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等多方面的考虑。
然而,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首先,关税措施可能导致进口成本增加,进而推高国内钢铁价格,给其他行业和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钢铁贸易的保护主义措施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和反制措施,进而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关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进口限制等。
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美国钢铁产业的利益,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未来,需要平衡国内产业利益和贸易自由的关系,推动全球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硕士论文题目: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及对我国的启示学院:法学院__________ 专业:2012 级法律硕士姓名:王发新学号:20120214492014年6 月20 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案例简介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的第一案。
也是WTO成立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
2001年6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正式致信ITC主席,要求ITC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条款”。
就钢铁进口对美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发起调查,同年10月26日ITC作出了损害裁决。
随后,美国总统于2002年3月5日发布命令,宣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对10类美国进口的钢铁产品提高8%至30%的额外关税,为期3年。
同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之间,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以及巴西等受害国先后联合或分别与美国开展磋商,但均未能达成协议。
应诸受害国的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同意于2002年7月25日正式成立一个专家组,综合受理受害国的8宗申诉案。
紧接着,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以及委内瑞拉等7个WTO成员国相继要求作为“第三方”参与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
2003年7月11日.专家组作出报告。
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WT0协定。
同年8月11日美国提起上诉。
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全面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
2003年12月10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DSB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总统布什也于2003年12月4日签署命令.宣布自12月5日起,保障措施终止实施。
至此,历时21个月的案件以美国败诉而结束。
在此次由美国挑起的“201条款”钢铁保障措施争端中,其“原告”之众多,“被告”之孤立,涉及面之广泛及其对WTO体制和全球贸易秩序未来影响之大,都是史无前例的。
美国是我国钢材出口的第二大贸易国。
2000年中国对美出口钢材129万吨,占中国钢材出口总量621万吨的20.05%;2001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钢材锐减至74.3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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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2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历时21个月,经历了磋商、专家组审查和上诉机构审议全过程。
; 专家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
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 概述;II. WTO 程序问题;III. 起诉方主张;IV. 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 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 专家组工作程序;VII. 当事方主张;VIII. 第三方观点;IX. 中期审议;X. 裁决;XI. 对各起诉方主张的分别结论和建议。
; 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
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
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
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
; 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
其中有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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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家组报告
; 1、司法节制
;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8个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附件也长达6000页。
; 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作出了裁决。
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
专家组采用司法节制的方法,于众说纷纭之中,抓住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果断作出裁决。
这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高超本领。
; 2、“充分合理的解释”(reasoned and adequate
explanations)
; 专家组在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这4个方面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没有对其裁决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这个思路贯串于专家组裁决报告的始终。
; 专家组指出,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责是对有关事项进行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
这个一般性的审查标准也适用于有关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第19条的争端。
即专家组不是对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以代替进口成员的分析和判断,而是看调查当局是否审查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决作出了合理解释。
这一点在阿根廷鞋类案中已得到确认。
[1]
; 此外,美国面筋案和美国钢管案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必须评估调查当局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裁定。
[2]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审查是否有充分合理解释时,专家组应当深入审查这些解释,并且依据提交专家组的事实;专家组应当审查主管当局的解释是否充分涉及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且是否对这些数据的其他解释作出了回应;如果其他解释有道理,而相比之下主管当局的解释不够充分,专家组就应当认定主管当局的解释并不充分合理。
[3]在美国棉纱案中,上诉机构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
[4]]
; 3、裁决中支持美国的部分
; 专家组虽然总体上否定了美国的措施,但裁决中却有一些部分是支持美国观点的。
例如,对于不锈钢棒材的进口相对增加,专家组就认为美国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
因为ITC发现,调查期内相对进口增长很大,从1996年的51.8%,上升到2000年的84.1%。
ITC还指出,最大的增长发生在2000年(19.3%)。
ITC认为,最近的轻微下降(从2000年中期的87.9%到2001年中期的84.6%)不影响认定进口增加。
专家组认为,这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
特别是,1999-2000年有重大增长(19.3%),而两个中期 3.3%的下降是不重要的。
因此,相对进口仍然处于很高水平,属于正在以增加的数量进口。
; 当然,美国对不锈钢棒材采取措施仍然是不符合WTO义务的,因为在其他方面,即未预见的发展、因果关系和对等性方面是不符合要求的。
; 再如,专家组认为,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的发展”。
因为这场危机发生在1997年,美国谈判者是无法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预见的。
而且这与ITC第二份补充报告中下述说明是一致的:东南亚国家经济增长很快,出口增长更快;但到了1997
年,金融危机出现,货币大幅度贬值,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钢铁需求下降。
这些说明也确定了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发展。
; 但对于未预见的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美国并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
因此,美国的措施仍然不符合“未预见的发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