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前言】公路桥梁是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路桥梁的运营和维护是保障安全畅通交通的重要保障,对于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来说,建立健全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对于全面提高公路桥梁运营维护水平,保障交通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当前的形势,为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完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制定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1.1 为规范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公路桥梁的运行状态监测和预警,本制度制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保养公路桥梁的单位和个人。
【二、桥梁养护管理组织】2.1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共同负责。
2.2 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责任:2.2.1 完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制定桥梁养护方案和计划,建立档案,落实桥梁养护管理责任制;2.2.2 监测桥梁状态,及时发现桥梁出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预警;2.2.3 负责桥梁维修和加固;2.2.4 负责对桥梁使用和养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3 运营单位承担以下责任:2.3.1 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检和检修,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2.3.2 对桥梁的负荷、车速、车重等进行合理控制,减少桥梁的损耗;2.3.3 对使用和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开展维修和加固工作。
【三、桥梁养护管理流程】3.1 公路管理部门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桥梁的状态,制定桥梁养护计划。
3.2 运营单位对每座桥梁实施定期巡查和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3.3 公路管理部门组织专业维修队伍对桥梁进行修缮和加固。
3.4 公路管理部门开展桥梁安全评估和监测工作,对桥梁的安全状态进行预警和维护。
【四、桥梁养护管理要求】4.1 在进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4.2 桥梁养护工作应按照时间节点落实,确保养护计划的实施效果。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道公路及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的养护工作。
其余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实行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区)公路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三级负责制度。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公路局或管理处养护管理部门应分别设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各级养护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有关桥梁养护工作。
第五条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桥梁的经常检查工作。
协助上级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提出向市公路局建议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
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
(三)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指挥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四)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审核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提出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监督、检查县公路局或管理处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三)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县公路局(管理处)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及设计方案。
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四)组织编制超重车辆过桥方案并报市公路局领导审定。
负责组织车辆过桥时的现场检测工作。
(五)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6c12b36bec0975f465e250.png)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024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高桥梁的使用寿命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与养护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采取细致、全面、及时的方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第六条养护管理工作由设立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规定和标准;(二)组织开展公路桥梁的巡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三)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协调并监督养护施工单位的工作;(五)收集、汇总和分析养护数据,做好档案管理;(六)开展养护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七)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报告;(八)完成交通运输部门及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养护工作。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作流程第八条养护工作的流程包括巡查、检测、评估、计划、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定期开展桥梁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开展桥梁的结构检测工作;(三)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桥梁安全评估;(四)编制桥梁养护计划,确定具体养护方案;(五)组织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工作;(六)完成养护工程后进行验收,并填报相关资料。
第四章养护标准和技术第十条养护标准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十一条养护标准和技术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和使用;(二)养护工程的施工方法和要求;(三)养护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四)养护工作的巡查和检测要求;(五)养护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六)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养护标准和技术的执行和监督由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执行。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公路桥梁养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经济、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注重预防为主,维修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注重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组织第八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设立养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第九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预算,确保养护工作的合理安排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养护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养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督导。
第十一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限、责任和考核办法。
第三章养护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确定的流程进行,包括养护计划制定、工作任务分配、施工方案编制、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养护计划制定应根据桥梁的使用情况、养护周期和资源情况等因素制定,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工作任务分配应根据养护工作的特点和养护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方案编制应根据养护需求和工程条件等因素制定,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操作简便。
第十六条材料采购应按照养护计划和施工方案的需求进行,要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养护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要做到标准化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质量检查和验收应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要做到全过程控制、全面检查、及时整改。
第四章养护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养护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 2007〕 336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2007年6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 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 、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 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 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遭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第四章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第五章桥隧养护作业安全第六章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第七章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从业人员安全,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安全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包括养护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桥隧养护安全管理、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管理、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管理以及与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相关的用电、放火、防盗等内容。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践行“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的要求,加强精细化养护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用户满意。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养护单位应当逐步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办法,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市公路局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并结合各白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检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养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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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养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监管职能。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管养公路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1、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及时处置桥梁突发事件,保障桥梁运营安全。
2、负责桥梁经常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3、负责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
上报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4、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5、负责桥梁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对辖区内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1、制定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负责桥梁定期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4、负责上报桥梁养护工程专项建议计划,组织实施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
5、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6、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7、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厅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1、监督检查全省桥梁养护工作,考核市公路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特大桥、大桥、中桥定期检查,制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3、组织实施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大桥的加固改造等工程。
4、负责处置重大桥梁安全与质量事故。
5、负责全省桥梁技术档案管理。
6、组织全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桥梁养护管理实行“四个一”制度。
即:全省每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对辖区内每一座桥梁,均落实一名行政领导、一名技术员、一名养护员、一名路政员。
各市公路局要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四个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桥梁检查和小修保养等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发现桥梁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一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分别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做好有关桥梁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定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上岗证。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五条桥梁日常巡查工作执行《山东省公路养护巡路制度》。
第十六条桥梁技术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桥梁经常检查周期为对一类、二类桥梁每月不少于一次,三类桥梁和仍维持交通的四类桥梁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应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记录检查日期并检查人员签字,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检查结束后编制《桥梁经常检查报告》,分析桥梁缺损及病害发展情况,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措施及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
“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应现场填写完整、准确,对需要跟踪观察的桥梁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情况,应将缺损范围和检查日期在现场标记清楚,并做影像记录,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信息数据。
《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应根据检查结果,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与分析,提出桥梁养护对策。
第十九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处应配备以下桥梁检查专用仪器和设备:裂缝宽度观测仪,水准仪,数码照相机,高倍望远镜,充气橡皮艇(配救生衣),强光灯,活动式人字梯等。
各市公路局还应配备回弹仪(中型)、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探测仪、桥梁检查维修高空作业车辆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2、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类、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类、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3、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桥梁动态监管第二十二条桥梁技术状况经检查评定为三类、四类、五类时,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公路局对三类、四类桥梁,应设置限载、限速标志或设置强制限制交通设施,禁止重型车辆通行,并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对五类桥梁,应立即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关闭交通,禁止车辆通行,并应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公路局对四、五类小型桥梁应及早安排实施工程处治。
对四、五类中型以上桥梁,应及时按排检测设计工作,提出检测报告、设计方案等资料报告省厅公路局;因阻碍路网交通严重等特殊情况,应先行组织实施抢修抢通。
第二十五条省厅公路局组织专家工作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四、五类中型以上桥梁进行复核检查,评价桥梁技术状况,制定桥梁处治方案。
第二十六条市公路局对三、四、五类桥梁的动态监管情况,应每周一次报告省厅公路局。
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类、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四类、五类的桥梁,应依据桥梁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中修、大修或改建。
第二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省厅公路局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二类。
第三十条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并在有关路段设置绕行、限行等提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公路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桥梁检查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管理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桥梁基础资料。
包括:(1)管养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卡片)。
(2)桥梁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2、桥梁检查资料。
包括桥梁经常检查记录及《桥梁经常检查报告》等。
3、特殊情况资料。
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4、管理资料。
包括有关管理制度、文件,桥梁养护“四个一”责任人的基本资料、年度主要工作及业务考核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市公路局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桥梁基础资料。
包括:(1)管养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卡片)。
(2)桥梁新建、改建、大修、中修工程竣工资料。
包括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试验检测和科研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资料,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试验检测等各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
2、桥梁检查资料。
包括桥梁定期检查资料,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级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资料,桥梁特殊检查资料,养护建议计划等。
3、特殊情况资料。
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4、桥梁管理资料。
包括有关管理制度、文件,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和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四个一”责任人的基本资料、年度主要工作及业务考核情况,年度桥梁养护工作总结,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省厅公路局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全省公路桥梁基本数据,有关桥梁技术检查资料,有关桥梁养护工程资料,管理制度、文件、人员等资料。
第八章应急处置管理第三十八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三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市公路局针对辖区内重要和特大型桥梁要单独制定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