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规定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金融产品引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金融产品引进业务,理顺业务流程,控制产品风险,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指境内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境内外保险机构发行的保险产品。
1.3.本管理办法所称销售是指公司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保险机构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为其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二章决策机构2.1.公司设立金融产品引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是公司对拟引进金融产品进行评审和决策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引进金融产品和合作方案等进行审查、评审、决策。
2.2.评审小组由5名委员组成,成员由CEO、COO和资产管理部、合规风控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增加委员数量,但委员总数须为单数。
董事会可以聘请公司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小组,但是外聘专家没有投票权。
2.3.评审小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报请审批的拟引入金融产品;(2)审议、批准拟引入金融产品的合作方案。
2.4.评审小组以会议方式或书面方式进行决策。
采用会议方式进行决策的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决策的由委员对决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签字确认。
评审小组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评审小组作出的决策应符合以下规定:(1)评审小组作出决策时,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2)已完成评审的金融产品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必须报请评审小组重新决策;(3)评审小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受干扰。
第三章业务流程3.1.产品收集和筛选。
资产管理部是金融产品引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金融产品的引入、业务规划。
(1)调查、了解金融产品发行人或委托人设立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团队情况,确保委托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并依法可以发行相关金融产品。
(2)向金融产品发行人或委托人收集以下金融产品相关材料,审查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负责人、投资安排、投资架构、收益情况、风险特征、费用或费率、底层资产、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纠纷解决等内容,确保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集团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的管理,保证集团各级企业的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金融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XX 市国资委有关政策法规、集团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投资是指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集团及所属企业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加强流动性管理、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委托金融机构或自行进行的金融投资行为,主要金融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含私募基金)、信托投资计划、保险投资计划、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金融衍生品等。
第三条对集团及所属企业金融投资行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集团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用于金融投资的资金应当是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利用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进行金融投资,集团所属金融企业不受此限制;(二) 根据XX 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严格控制所属企业的金融投资行为。
未经集团批准,集团所属各级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开展金融投资业务还应当遵守其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三) 集团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建立金融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
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当以确保本金安全为前提,原则上应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严格控制期货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四) 集团及所属企业用于金融投资的资金应当是企业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因进行金融投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第四条纳入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归集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确需投资的,相关企业应将具体投资事项报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金融投资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审批集团金融投资管理制度、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金融投资计划、年度金融投资情况报告等,并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需经批准的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正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金融控股公司证券类资产投后管理细则模版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类资产投后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类资产投后管理方法与决策流程,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持续监督与退出机制,从而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类资产包括:除通道业务外的,在一、二级市场交易的,通过转让、代持、质押、IPO,定增等形式获得的,可供交易的股票、公募债基及国债等金融产品;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代持的股票债券、股基债基资管计划、信托等投资项目。
第三条投后管理的内容包括:投后检查;风险预警;台账管理。
第四条公司证券类资产投后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长期投资的原则:公司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通过证券类资产的配置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
每个资产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不过多地局限于短线市场机会的寻找,而是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从而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为公司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二)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将全面的风险控制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在投资管理团队内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中的全程风险控制;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
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三)动态管理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通过缩短对二级市场检测频率,及时把控市场动态,调整资产配比,增加风险抵抗能力,避免产生因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
(四)强化问责原则: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强化对违规行为的问责。
第二章投后管理第五条项目的投后管理将按照按尽职调查报告中有关“投后管理”部分的管理要求、总经理专题会及项目评审会的相应要求执行。
对于证券类资产的投后管理按“逐日盯市,按月统计,按季上报”原则进行管理,即:由总经理专题会指定专人(如总经理专题会未进行指定,则由项目所属投资部门指定专人)对每日关注股票与债券市场走势,对与公司有关的影响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上报。
资管子公司金融产品存续期投贷后管理办法-0811模版

资管子公司金融产品存续期投贷后管理办法-0811模版资管子公司金融产品存续期投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管子公司金融产品存续期投贷后管理,保障资管产品及参与方的权益,提高投资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管子公司管理的所有金融产品存续期内的投贷后管理。
第三条投贷后管理,是指资管子公司在金融产品存续期内,对已实施的投资及融资进行风险分析、监测、管理和决策,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与融资方的利益,确保所管理的金融产品保持良好的风险控制状况。
第四条资管子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投贷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到风险控制全程覆盖、全方位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中,以下词汇定义:(一)资管子公司:指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二)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基金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一切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非公募金融产品。
(三)存续期:金融产品从募集结束后到最后一位投资者退出之间的时间期限。
(四)投资标的:资金利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贷款、权益投资、不动产投资等。
(五)融资对象:获得资金融资的个人、企业和其他机构。
第二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条资管子公司应根据不同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投资风险管理框架和相应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限额管理、止损管理、风险监督、风险报告等措施的设定,确保金融产品投资风险的有效管理。
第七条资管子公司应设立专业人员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金融产品的投资操作进行审议和决策,保证投资决策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资管子公司应设立专业人员的独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框架的设计与实施、风险控制标准的制定、投资决策的风险评估和投后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资管子公司应按照投资风险管理框架的要求,加强对投资标的的调研、评估和审查,强化风险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

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健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活动中的管理。
金融产品指各种金融衍生品、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目标1. 保值增值: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时,应当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力求投资组合整体获得稳健增长。
2. 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时,应当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3. 合规经营: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投资标准1. 投资组合配置: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因素,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
2. 投资比例控制: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金规模、风险偏好等因素,设定不同类别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限制,确保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和分散化。
3. 投资时机选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环境、经济周期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进行买卖操作,避免盲目跟风或过度追涨杀跌。
五、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风险分散: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合理配置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标的的金融产品,实现风险的分散,降低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
3. 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模型,提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水平。
六、绩效考核1. 投资绩效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2. 投资顾问评价: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投资顾问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投资管理的效率和绩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金融公司产品部规章制度

金融公司产品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公司产品部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公司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金融公司产品部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市场专员等。
第三条金融公司产品部的主要职责是研发、推广公司产品,制定产品发展战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第四条金融公司产品部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遵循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领导的决策。
第五条保障产品部的信息安全,做好产品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二章产品研发与管理第六条金融公司产品部研发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擅自修改产品代码和结构。
第七条产品研发过程需建立严格的评审机制,确保产品符合公司战略方向和市场需求。
第八条产品部需建立健全的产品测试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第九条产品部需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体系,对产品设计、研发、测试等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条产品部需制定产品发布计划,确保产品按时上线,并及时跟进产品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产品推广与营销第十一条产品部需与市场部、销售部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制定产品推广计划,并定期评估效果。
第十二条产品部需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新产品,并不断优化现有产品。
第十三条产品部不得夸大产品功能和效果,不得虚假宣传,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产品部需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产品安全与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产品部需建立产品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产品对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产品部需关注市场风险和法律法规变化,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措施。
第十七条产品部需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五章产品部绩效考核第十八条金融公司产品部需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包括产品研发、推广、营销等各方面工作。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加薪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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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规
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金融产品投后管理办法
一、目的
该办法旨在规范公司金融产品投后管理方法与决策流程,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持续监督与退出机制,从而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原则
1、以公司资产配置计划为基础。
2、秉持投资组合两大信条——逆向选择与长期行为。
3、主张通过持续监督与勤奋研究能够基本判断当前金融产品对市场的适应性以及中长期金融市场趋势,但无法准确判断市场短期波动。
4、公司采取被动的方式管理较为广泛的金融产品,同时辅以积极的跟踪与研究,避免频繁买卖以防追涨杀跌和增添不必要的认购成本。
三、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公司已投但未收回的所有短期金融产品,着重管理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具有固定开放赎回期的产品,如阳光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
四、实施条例
1、总则
公司将在每年年初(1月30日之前)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总体方案,年中(7月10日之前)根据市场的具体变化进行预期调整(每类风险等级金融产品调整比例维持在+10%),具体参见《公司资产配置实施准则》。
持续关注市场各类金融产品动态信息,每月(月初8号之前)对已投资金融产品实施业绩归因分析。
对预期偏离公司初期筛选初衷的金融产品实施动态赎回机制。
建立各类优秀投顾动态跟踪筛选池(每类至少有3家),要求各个投顾投资风格有所差异,并尽可能有所互补。
从而能够随时根据市场风格转换启动金融产品申购赎回机制,或者组合投资成FOF有效分散风险。
2、细则
A.业绩跟踪与分析
➢日流动性型(股票、公募债基)
每日关注股票与债券市场走势,对与公司有关的影响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上报资产管理组。
定期阅读相关更新研报,挖掘可能影响标的资产后续波动的有利与不利因素。
➢定期开放赎回型(阳光私募、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等)
编制月度投资报告,参考同类金融产品业绩波动情况,进行业绩归因,若产品业绩波动过大或者与市场同类产品业绩差异较大,则在自身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与投资管理人或外部专业机构沟通等形式解释原因,并出具具体解决方案上报海悦投资委员会进行内部表决。
➢被动投资退出型(信托、专项资管、定增、长期股权投资等)阅读项目投资管理报告,尽可能挖掘预期影响项目退出的重要因素,与投资管理人进行沟通。
若项目出现重大不利事件,应第一时间与投资管理人商讨解决方法,将预期亏损最小化。
B.主动投资赎回机制
金融产品主动投资赎回总结为两类因素:公司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可分为公司资金紧急性需求和资产配置动态性调整,外部因素可分为投资管理公司运营层面和投资管理层面两类问题。
具体如如下图所示:
➢
公司短期内因资金紧急性需求可能会考虑赎回部分金融产品,具体赎回原则为:首先赎回收益已达公司要求且预期后期难有大幅上涨动力的产品,其次考虑赎回预期短期内可能会有回调的产品,最后赎回部分单笔资金投资额过大的产品。
➢公司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公司资产配置计划半年度动态调整一次,针对投资比例偏高、投资收益远高于公司预期目标、寻找到预期更为合适的投资管理人的金融产品采取赎回性策略。
具体标准如下:
1.投资比例偏高
根据公司所做资产配置计划,若某类金融产品资产规模超出配置比例5%,则需要进行动态性调整。
2.投资收益远高于公司预期目标
一般情况下,传统股票类产品达到12%、对冲型产品达到9%即达到公司预期收益,若某类产品投资期限满一年且投资收益相对目标收益有大幅溢价(超过8%),并且预期这种相对收益不可持续,则考虑优先赎回投资。
3.寻找到更为合适的投资管理人
根据对市场上投资管理人的跟踪研究分析,寻找到更为符合公司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管理人,则考虑赎回同类型金融产品。
➢投资管理人运营层面问题
投资管理人运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投资团队分裂、核心成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参与投资、投资管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等。
➢投资管理人投资层面问题
通过对产品业绩持续跟踪与归因分析,预期投资管理人投资策略不再适合市场的风格特点,并且投资管理人没有能力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策略,则考虑将产品赎回。
C.优秀投顾动态跟踪筛选池
根据目前公司金融产品投资类型,后期将逐步建立债券私募、股票私募(包括定增、大宗交易等策略类型)、对冲私募(包括股票多空仓、可转债、CTA等子策略)优秀投顾筛选池,每类至少选择3家以上,筛选原则主要包括核心投资团队、持久性产品业绩、投资风格、第三方评价等。
另外各筛选出3家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资管等符合公司投资偏好的金融机构,与之建立密切联系,从而能够有效利用其专业研究资源。
持续跟踪其产品运行情况,对比研究与私募产品业绩表现差异。
每季度增加1-2个私募和公募机构进行重点跟踪与研究,不断扩大产品选择标的与范围。
五、投后管理流程图
根据以上投后管理细则,总结出如下所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