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正式版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

河北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为高质量地完成我省规划的“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方针以更新理念为先导,以提升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管理为手段,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及建设成果,总结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经验,狠抓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始终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再上新台阶、上新水平。
二、质量目标(一)质量控制总目标为: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
所有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可靠、经久耐用,保证设计使用年限,功能上以人为本、方便实用,外观质量上与周围景观协调统一。
项目建设质量实现全国一流。
(二)交工验收阶段。
大于90分的单位工程所占的比例不低于90%,合同段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
(三)竣工验收阶段。
合同段中单位工程的优良率不低于85%;合同段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项目总体质量的优良率达到100%。
三、管理职责与分工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具体负责协调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负责协调项目法人或自行组织做好项目用地的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本省境内高速公路项目的执行实施,检查落实项目质量、工期、造价、安全、阳光工程等建设目标。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建设环境保障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确定控制价;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机械、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及时申请施工许可,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通过严密的合同条款明确从业各方的工程质量责任和相应的违约处罚规定,严格合同管理;强化现场计划进度管理和制定科学工期,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工期;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要对施工、监理履约能力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按照施工合同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制度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提高工程耐用性和安全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从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要求,编制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对监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前期研究,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合理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和控制。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质量保障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保障工程质量所需的材料、设备等供应。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宜昌至恩施)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项目设计特点,规范要求和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质量安全科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质量安全科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本细则是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质量目标:工程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品率达到98%以上;工程质量综合评分95分以上。
第六条: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顾客至上”,“以人为核心”、“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合同文件明确的质量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和检查力度,尊重客观事实,一切用数据说话。
第二章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第七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对质量工作负技术方面责任,施工队长及现场分段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项目经理质量岗位职责:1、对职工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教育,广泛发动职工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工程质量的规定、规程、制度和措施,并检查落实。
3、正确处理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以及监理的关系,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
主持工程项目质量分析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5、每月组织一次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针对主要问题,亲自组织攻关。
对重大质量问题负责,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使其得到妥善解决。
第九条: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质量管理措施和质量奖罚条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情况,严防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2、协助项目经理召开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会,提出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负责并有权追究项目部其他人员的技术责任,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情况及质量事故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质量管理对于确保公路项目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涵盖了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实施流程和相关事项。
2. 质量管理原则为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符合规范和要求,以下是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2.2 严格遵守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必须确保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符合规范要求。
2.3 精细管理工程质量管理需要进行细致的计划和安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4 预防为主在质量管理实施过程中,预防问题的发生比事后处理更加重要。
通过提前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5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通过团队不断学习和总结,改进工作方法和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3. 质量管理实施流程为确保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以下是质量管理的具体流程:3.1 质量计划编制•根据项目需求和规范要求,制定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
•制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和方法。
3.2 质量控制执行•施工前进行质量控制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检和抽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要求。
•进行质量控制记录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以便后续分析和评估。
3.3 质量检查和验收•进行阶段性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质量特点进行抽查和评估。
•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和缺陷。
3.4 质量问题整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保护工人身体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二条项目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机构由项目部经理、责任主任、安全主管等组成。
第四条项目部经理负责全面领导、管理施工安全工作。
责任主任负责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安全主管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要求第六条根据具体施工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安全规划,明确施工阶段的安全要求。
第七条凡进入施工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施工人员必须随时佩戴安全帽,并按照规定佩戴其他防护用品。
第九条施工区域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并配备警示灯。
第十条施工设备、机械必须经过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工作状态良好,不得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机械。
第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行走,严禁横穿施工区域。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
第十三条施工设备必须牢固固定,不得存在倾斜、晃动现象。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急救箱,并配备专人负责急救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紧急避难通道,并明确标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并进行定期的防火演练。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十九条一旦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报警。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二十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看施工设备、机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能力。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1.1 工程质量监理依据和任务1.1.1 质量监理的依据1.1.1.1合同条件: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1.1.1.2合同图纸:全部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符合,并符合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与修改要求。
1.1.1.3技术规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技术规范及批准的工程技术要求。
1.1.1.4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标准。
1.1.2 质量监理的任务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1.2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1.2.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原则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总监办应督促、检查施工及监理单位健全、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审批承包商和高级驻地办的质量控制及检测方案。
要制订严格的质量标准,规范质量控制程序,制订有关的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及保证措施,并实施相应的奖惩。
承包商应贯彻落实“自检自控,预防为主”的质量保证方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1.2.2 质量保证模式和质量保证体系1.3 工程质量监理程序1.3.1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驻地办在开工以前,向承包人提出一个(或一套)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
质量控制按以下流程进行:1.3.1.1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告应表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1、单位工程: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后,通过驻地办审核后,报总监办审批备案;2、分部工程:承包人提供开工报告后,驻地办审批备案;3、分项工程: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后,驻地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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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正式版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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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河北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
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第九条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
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河北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
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
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
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