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资料
中石油安全管理新版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旳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旳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辨别公司,如下简称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旳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避免为主”旳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旳核心经营理念,实行安全生产目旳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合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并履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行HSE 作业指引书、作业筹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避免各类事故。
第四条公司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原则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旳过程管理,按照原则、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原则化、岗位操作原则化、基层管理原则化。
第五条公司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旳各项权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发明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旳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旳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贯彻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旳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合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如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引公司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其她成员由有关人员构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6]7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第四条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四)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分类进行登记。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包括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生产装置);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
第六条 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应选择最小频率风上风向布置。
装置在室内的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通风设施位置。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
第七条 生产装置、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告知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产、保卫、环保、质检、卫生、供应、销售等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模版

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模版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管理目标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员工及周边居民安全。
2. 法律法规依据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3. 责任分工(1) 企业领导班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 危险化学品管理流程(1)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程序:建立购买需求,评估供应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购买的危险化学品。
(2)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程序:建立合适的存储区域,分类存储危险化学品,制定存储标识和容器标识,定期检查储存条件,防止泄漏和火灾等事故。
(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程序:建立使用规程,培训员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操作规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 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1) 新员工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操作技能的训练。
(3) 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6. 事故应急预案(1)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员工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正确应对。
(2) 按照预案进行事故处理,积极控制事故扩散和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
7. 监督检查和记录(1)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进行事故和安全事件的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操作规程1.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验收(1) 购买危险化学品前,由相关部门评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可靠。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理取得的成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安委[2017]2号)的精神,公司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结合公司危险化学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安委[2017]2号),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坚持以提升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防控能力为主线,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全面辨识危害、管控风险、消除隐患,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措施,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监管流程,强化责任落实,整治突出问题,提高公司危险化学品日常管控水平,提升公司应急处置能力,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方针公司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公司的事故风险防控水平和员工安全素质明显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得到健全,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全面摸清,重点管控方案和措施得到落实,危险化学品罐区和输气管道隐患治理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初期应急处置能力大幅地提高,公司危险化学品基本息和动态数据在集团公司安全监管息平台上有效运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迈进新阶段。
三、组织领导公司HSE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公司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工作。
公司成立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石油行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石油行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尊敬的领导:为进一步加强石油行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石油企业运营安全和职工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石油行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石油行业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升生产经营安全水平。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1. 石油企业应设立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明确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1. 采购管理:石油企业应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程序和标准,选购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
同时,建立采购记录和档案,方便日后追溯。
2. 储存管理:石油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要求储罐、容器、仓库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储存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 使用管理:石油企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操作规程,保证操作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定期进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防止危险化学品的误用或滥用。
4. 处置管理:石油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机制,采取合理、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危害。
同时要求建立废弃物管理制度,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安全防护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防爆器材、防护用具等,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3.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处理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提前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最新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7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
目的是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脚手架、压缩气瓶、移动式发电机、电焊机、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便携式梯子。
第五条各企业应统一安全目视化管理标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考虑夜间环境,以满足需要。
第八条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蚀性物质。
第九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等应定期检查,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须及时重涂或更换。
第十条企业内部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
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5〕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
第六条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应选择最小频率风上风向布置。
装置在室内的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通风设施位置。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装置、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告知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产、保卫、环保、质检、卫生、供应、销售等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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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5〕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
第六条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应选择最小频率风上风向布置。
装置在室内的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通风设施位置。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装置、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告知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产、保卫、环保、质检、卫生、供应、销售等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应聘请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审查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分别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及时修订HSE“两书一表”。
第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生产装置中控制工艺参数的设备、设施应完好可靠。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及紧急停车系统(ESD)应保持完好可靠。
第十八条生产装置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生产装置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炼化生产装置开、停车应严格执行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开停车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岗位,应按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编制和悬挂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第四章储存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二十六条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
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志,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大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二十八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
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三十条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
设置明显标志,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
(一)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三)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
(四)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五)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三条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三十四条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三十六条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七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
第三十八条罐区防大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三十九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五章经营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等规定,经营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四十三条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四十四条严禁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五条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第四十六条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盗窃、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十八条严禁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九条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证购买。
第六章包装、运输的安全管理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应由专业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五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五十二条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第五十三条包装容器应牢固、严密,按国家有关规定喷涂色标。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托运、承运要求(一)危险化学品承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二)通过公路运输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等材料,申领运输通行证。
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应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签注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应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三)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五)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并递交安全技术说明书。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