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
权界定意见(2009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199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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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6月16日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规定,结合深圳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位于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危旧住宅、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含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改造项目)。
(一)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危旧房屋。
(二)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
(四)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位于二线插花地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第三条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依据:(一)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房改房交易政策规定,全称住房制度改革,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的根本性改革。
下面小编带来房改房交易政策规定,对于各位来说大有好处,一起看看吧。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1.房改房交易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2.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
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深府[199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0.01.02
【实施日期】1990.0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1990年1月2日深府[1990]2号)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政企分开,企业职工实行公积金制,不另发住房补贴。
实行公积金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经济手段并辅以行政手段控制消费和引导消费,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长远解决包括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问题,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对于稳定物价起到积极作用。
公积金制的具体办法待市政府公布后遵照执行。
(二)因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不一,获得公积金的数额差别较大,为此,按1988年6月10日以前的工龄采取优惠房价办法解决这一矛盾。
(三)尽量吸收原房改方案中适用条款,以便前后互相衔接。
如购房和租房的条件,房价和房租的计算方法,以及老住房实行超面积加价,新住房实行面积差价制等按原方案规定不变。
二、职工取得产权的条件
职工付清房款,即取得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取得产权的房价要点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0821(颁布时间)19931001(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8月21日公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买卖第一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节房地产现售第三节房地产预售第四节房地产包销第三章房地产交换与赠与第四章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第五章房地产转让的税、费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房地产的转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
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房改房产权共有⼈界定是如何规定的?1 职⼯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续,预付⼿续费100元。
购房时,应协商⼀致,确定购房⼈。
2 职⼯家庭确定购房⼈后,应填写《职⼯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其实⽬前我国市⾯上的房改房已经⽐较少了,但是历史上遗留下的房改房还是需要经过处理和安置的。
并且房改房在购买和使⽤的过程当中,对于共有⼈的界定我国政府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因此⼤家在⽣活当中,即使所使⽤的房产性质为房改房,也是需要谨遵国家规定的。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房改房产权共有⼈界定是如何规定的?⼀、房改房产权共有⼈界定是如何规定的?1、职⼯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续,预付⼿续费100元(不时不予退还)。
购房时,应协商⼀致,确定购房⼈。
2、职⼯家庭确定购房⼈后,应填写《职⼯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但是,公有住房的同住⼈放弃购买权的,其后不得主张他⼈⼰购公有住房共有。
⼆、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吗?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购房⼈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所在市县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付清房款。
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进⾏经济结算。
个⼈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不能赠与。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或继承⼈继续付款。
原购房者和继受⼈或继承⼈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本⼈或其继承⼈,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继承⼈,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不得侵占。
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推论出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为产权⼈。
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范围的认定⼈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争议的,按规定可以合并审理。
如何理解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其范围如何确定?以夫妻名义进⾏房改的房产,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种情况:第⼀、夫妻双⽅已交完购房款,并以⼀⽅名义办理了《共有产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产;第⼆、以⼀⽅名义进⾏房改,已付清购房款未并共同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第三、以⼀⽅名义进⾏房改,已付部分(⾸期)购房款并实际居住⽽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第四、以⼀⽅名义申请参加房改,产权单位审查同意,并确定房号,⽽未交房款的房产;第五、以⼀⽅名义进⾏房改,已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但进⾏房改的公房尚未竣⼯或未开⼯的房产(期房)。
确认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范围,常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登记论认为,房产作为不动产,某⼀民事主体对其享有产权,应以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办理登记⼿续为标志,以夫妻⼀⽅名义进⾏房改的公房房产也不例外。
所以,确认公房是否已经房改,夫妻对公房是否拥有产权,应以是否办理登记⼿续、持有产权证书为准。
(⼆)付清购房款论认为,只要夫妻已付清了购房款,⽽不管其是否办理登记⼿续,该房产应属夫妻共有。
(三)售房单位审批论认为,凡夫妻以⼀⽅名义向售房单位申请参加房改,售房单位审查同意,并已付⾸期购房款的房改房产,应属已经房改的房产。
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是否已经房改、夫妻双⽅对该房产是不享有产权的认定,是对房改房产能否进⾏处理的前提。
这⼀⽅⾯,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登记论是传统民法理论上不动产物权必须在登记之后才能成⽴的观点。
⽽在实践中,已付清购房款⽽没有办理登记⼿续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若以登记论的观点⼀⼑切,对已付清购房款⽽未办理登记⼿续的房改房产不予认这夫妻共同财产,仅就购房款进⾏分割,对于未以其名义进⾏房改的夫妻⼀⽅是显失公平的。
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区别

一、福利房这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
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
福利房是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集体利用公积金建造的房屋,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不必全额购买,有可能是部分购买的。
最近很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房在完善产权后目前正在进行住房补贴,是国家的统一行动。
以后不会再有福利房了二、房改房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
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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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
权界定意见(2009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199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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