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doc
云南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云南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云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地区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流入。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云南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
本文将对云南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进行详细探讨。
一、政策背景灵活就业形式的不断增多,为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传统退休政策的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后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养老保险待遇不足、失去医疗保障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云南省政府积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二、政策内容1. 退休年龄灵活传统退休政策通常规定了固定的退休年龄,无法完全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云南省出台了灵活退休年龄政策,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给予其一定的退休时间弹性。
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个人生活和职业发展。
2. 养老保险待遇优化云南省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优化。
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度,公式计算出相应的养老金,并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对于连续缴费年限较短的灵活就业人员,还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 医疗保障延续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依然需要享受医疗保障。
为此,云南省建立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升医疗服务的保障水平。
4. 完善后续服务为了更好地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云南省设立了就业服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服务体系。
这些机构将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退休咨询等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退休生活和继续发展自己的职业。
三、政策效果云南省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提升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其次,退休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云南省灵活就业的发展,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加入。
云南省事业退休制度

云南省事业退休制度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领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共事业领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
一、制度的基本情况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退休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应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规定的工作年限,才可以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2.退休待遇。
在退休后,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和薪资水平等因素,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3.养老金计算。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按照公式计算的,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等部分组成。
4.医疗保障。
退休后,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参加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享受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制度的优点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保障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制度保障了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使其在退休后能够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
2.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制度的实行可以鼓励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在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3.增加了公共服务领域的稳定性。
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保障可以降低公共服务领域工作人员的流动性,提高其工作稳定性,进而提高公共服务领域的稳定性。
4.提高了民生保障水平。
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公共事业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
三、制度的实施情况目前,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已经全面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根据省政府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计162.9万名公共事业工作人员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其中省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共计8万余人。
总体上,云南省的事业退休制度为公共事业工作人员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福利,为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云南退休政策最新消息

十七、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发展
1.鼓励退休人员参与决策咨询:邀请退休人员参与政策制定、社会事务决策等方面的咨询,发挥其经验和智慧。
2.促进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矛盾调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推广典型经验:总结政策实施中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予以推广,促进全省退休政策水平的整体提升。
十四、退休人员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培训
1.设立退休人员教育培训基金:为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设立专项教育培训基金,提供学习经费支持。
2.开展多样化教育培训:通过社区教育、远程教育、老年大学等多种形式,为退休人员提供文化、艺术、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课程。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
1.建立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对退休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反馈调整:根据跟踪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进行反馈调整,确保政策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3.促进退休人员社会适应:通过教育培训,帮助退休人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生活自信心。
十五、优化退休人员志愿服务体系
1.建立志愿服务平台:搭建退休人员志愿服务平台,鼓励有意愿的退休人员参与志愿服务,发挥余热,贡献社会。
2.开展特色志愿服务:根据退休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开展教育辅导、技术咨询、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特色志愿服务活动。
3.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退休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退休人员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到了退休年龄。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各地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退休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云南省的退休政策最新规定。
一、退休年龄云南省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分为男性和女性两个不同的年龄段。
目前,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5岁。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退休的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经过审批。
二、退休待遇标准退休待遇是退休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云南省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根据工龄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作时间越长,职位越高,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
具体来说,云南省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养老金以及政府补贴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养老金是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的,个人缴费养老金是由个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政府补贴金是由政府提供的补助。
三、退休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的政策,退休金是会进行调整的。
云南省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主要是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的。
一般来说,云南省会每年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进行调整,以维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退休后的享受退休后,云南省的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比如医疗保险、护理补贴、公共交通优惠、娱乐活动等等。
这些政策旨在给予退休人员更好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五、退休金的领取方式云南省的退休金领取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卡来办理的。
退休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等。
之后,退休金会按照一定的发放周期,直接打入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云南省的退休金领取是需要本人亲自办理的,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总结起来,云南省退休政策最新的规定主要包括退休年龄、退休金待遇标准、退休金的调整、退休后的享受以及退休金的领取方式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优厚的待遇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对广大的退休人员有所帮助,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和安心。
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

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退休政策,逐渐被广泛采用。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相关信息,包括政策背景、政策内容、政策影响等方面。
一、政策背景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是在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一项退休政策。
云南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事业单位职工数量众多,关乎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云南省决定采取三五政策退休的方式来规范退休福利待遇,提升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二、政策内容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将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普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而一些特殊岗位,如高风险岗位,退休年龄则相对延后。
2. 退休待遇的核定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对于职工的退休待遇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退休待遇将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以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3. 退休金的发放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还规定了退休金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按照规定,职工在退休后将以月度形式领取相应的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金额将与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因素相挂钩。
三、政策影响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实施对广大职工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这项政策有效地提升了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的提高,使得每个退休职工都能够享受到相对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减轻了经济压力。
其次,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实施也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这一政策使得广大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更加专注和努力,希望通过辛勤工作来获得更好的退休待遇。
再次,云南省事业单位三五政策退休的推行也促进了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是针对本地居民和企业职工的退休规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晚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保障。
下文将详细介绍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内容以及适用范围。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性职工可以在达到60周岁时申请退休,男性职工则可以在65周岁时退休。
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养老金福利退休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将享受到来自单位和政府的养老金福利。
单位将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政府也将对退休人员提供补贴和救助,确保他们生活无忧。
三、退休人员权益保障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金福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影响单位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同时,他们也有权利参与体育、文艺、健身等活动,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
四、退休人员优待根据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可以在购买交通、旅游、文化娱乐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待政策。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会组织一些适合老年人参与的活动,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社交和娱乐机会。
五、退休政策宣传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享受到退休政策的红利,云南省昆明市将定期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人们提前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和福利待遇。
六、总结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让他们过上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相信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将会不断提高,社会也会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积极参与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社会环境。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退休政策云南省昆明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以来对待退休人员的政策与待遇备受关注。
下面将重点介绍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包括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
一、退休年龄1.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的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分为男女两个不同的标准。
男性享受统一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分为两档,一档是60周岁,适用于工龄较短的女性员工;另一档是55周岁,适用于工龄较长的女性员工。
2. 企业职工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标准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和个人意愿,员工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继续工作。
3. 其他人员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和其他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二、养老金待遇1. 养老金发放标准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的规定,养老金待遇有一定的调整幅度。
根据个人的缴费情况、工龄和个人平均工资计算出相对应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随着个人缴费年限的增长而增加。
2. 养老金发放方式养老金发放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月发放,另一种是一次性发放。
根据退休人员的个人选择,可以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三、其他相关待遇1.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云南省昆明市的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缓解退休人员的经济压力。
2. 优待政策云南省昆明市还有其他相关的优待政策,包括交通优待、教育优待等。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提高生活品质。
总结:云南省昆明市的退休政策关注着退休人员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通过规定退休年龄、提供养老金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保障。
同时,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和其他相关待遇的政策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选择余地。
这些政策为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退休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

退休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退休养老金并轨成为了当前的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养老金并轨问题,制定出一套细致的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退休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细则展开讨论,以期给读者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现行的养老金制度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上暴露出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而退休养老金并轨方案的提出旨在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养老金制度的整合和协调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养老金并轨方案,接下来我们将对细则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养老金并轨的定义养老金并轨,顾名思义,即将不同养老金制度下的个人账户进行整合,实现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通过将原有的养老金制度进行合并,可以更有效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并提高整个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确定并轨的原则和目标1. 稳定性原则在制定养老金并轨方案时,要确保养老金制度的稳定性。
不得削减现有的退休人员的待遇,并对未来的退休人员给予合理的保障。
只有在稳定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2. 公平性原则在养老金并轨方案中,应注重公平分配。
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居民,都应享受到公平对待,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要倡导社会公平和正义,消除城乡之间、不同职业之间的差距。
3. 可持续性原则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制定必须考虑到财政的可持续性。
毕竟,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来保障的,如果财政压力过大,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制定方案时,要注意控制财政风险,确保养老金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具体操作细则1. 公平待遇的实现养老金并轨方案的核心是实现公平待遇。
在实施方案时,应制定统一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历史和工作年限来确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数额。
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相应的调整政策,确保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2. 财政补贴的设定在养老金并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化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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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10月1日起实施。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如下:为统筹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我省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三)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1.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3.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确定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教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具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九)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十)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2019年云南养老金上调多少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上调多少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一)“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标准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标准1.对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
(三)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州、市于3月31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须附各县、市、区报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