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解读
养老金并轨方案已定

养老金并轨方案已定近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养老金并轨,即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养老金制度将实现统一。
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着城乡、企业职工之间的差异待遇,养老金水平参差不齐,而且在养老金发放标准、缴费规则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争议。
养老金并轨将统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养老金制度,消除了差别待遇,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养老金并轨将有助于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水平。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无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通过养老金并轨,可以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水平,使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更加充裕的养老保障。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有助于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此外,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出台还将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当前,我国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较大,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公平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养老金并轨,可以促进城乡居民之间的公平和平等,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共同富裕。
总的来看,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利于解决当前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但是,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实施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
相信随着养老金并轨方案的逐步实施,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将迎来新的发展,老年人将能够享受到更加充分的养老保障,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

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引言养老金并轨是指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统筹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养老金并轨的目标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养老金并轨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各方对于如何落实养老金并轨的方案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介绍养老金并轨最新的方案和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旨在解决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实现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的方案内容如下:1. 统一缴费标准养老金并轨方案推出了统一的缴费标准,即所有职工和居民都按照相同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样可以减少制度的分割和差距,实现制度的公平性。
2. 统一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并轨方案规定,所有参保人员都享受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居民,都可以按照相同的标准领取养老金。
这样可以消除城乡差距,提高制度的公平性。
3. 养老金投资运营养老金并轨方案鼓励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以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和可持续性。
这样可以保证养老金的长期稳定发放。
4. 加强监管和惩处养老金并轨方案强调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和惩处力度,防止养老金的滥用和挪用。
这样可以保证养老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养老金并轨方案的意义养老金并轨方案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现制度的公平养老金并轨方案将城乡居民纳入到同一养老保险制度中,统一缴费和待遇,消除了城乡差距,实现了制度的公平性。
2. 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养老金并轨方案鼓励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提高了养老金的收益率和可持续性,保证了养老金的长期稳定发放。
3. 加强监管和惩处养老金并轨方案加强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和惩处力度,防止了养老金的滥用和挪用,保证了养老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结论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步。
养老金并轨计算办法

养老金并轨计算办法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
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
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低限为0.6,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
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平均缴费指数就是去年你按1000基数缴纳,而社会当年平均工资2000那你的当年指数就是0.5,把每年的算出来平均,很容易,到时候你自己都可以计算多少养老退休金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鲁人社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5元。
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省外转入人员在省外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根据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doc

2019年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改革相关配套。
据悉,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标志着其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山东多名业内人士对此解读称,山东是国内第一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省份,这意味着山东率先破题。
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对此介绍,山东此次改革涉及全省350万人,其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
上述业内人士分析称,多地上述举动意味着全国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大盘子”。
山东企业职工退休金计算方法“动了”350万人的养老金据了解,山东此次改革首先明确了参保事业单位范围、参保人员等。
实施办法介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实施办法介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而对于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024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根据《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了2024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具体内容如下:一、调整对象本次调整的对象是在山东省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原则1.连续缴纳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本次调整。
2.调整按照“综合考虑、分类调整、因人而异”的原则进行,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确定调整幅度。
三、调整方法1.基础养老金调整每年基础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工资增长的80%进行调整,即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前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度人均工资增长率×80%。
2.个人账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实际个人账户的积累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根据实际积累金额情况确定,具体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前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调整前实际个人账户积累总额)。
3.特殊人员调整对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企业退休保险的人员,或参保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对其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确定。
四、调整时间本次调整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退休人员在2024年5月前获取调整后的养老金。
五、政府补助对于按照“综合考虑、分类调整、因人而异”原则,因调整后养老金未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休人员,将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监督与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本调整方案,确保调整措施的落地和执行。
同时,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对于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查处。
七、经费保障。
2024山东最新退休政策

2024山东最新退休政策
一、退休条件
1.1年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1.2工作年限条件:参加工作的职工,需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休待遇
2.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总额,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
2.2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a.基础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年龄确定);
c.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发。
7.2养老金调整:每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5.3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及时调整退休人员待遇。
六、政策衔接
6.1省内政策衔接:本政策与山东省内其他退休政策有效衔接;
6.2国家政策调整:本政策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七、退休金计算方式
7.1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退休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十四、退休人员教育与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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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解读山东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出台了吗?下面收集的山东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鲁人社发〔xx〕4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经 * 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 * 和 * 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xx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 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 *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 *xx年7月28日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x〕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xx〕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人社部发〔xx〕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xx〕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xx〕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
根据 *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改革前(xx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一)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 * 《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 统一确定。
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 * 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 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xx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xx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 * 〔xx〕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xx,N〕,且Gxx=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xx,2024〕。
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xx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xx/Cxx+Xxx/Cxx+Xxx/Cxx)/N实缴;Xn、Xn-1、…Xxx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xx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xx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xx 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 * 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 》( * 〔xx〕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
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改革后获得 * 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
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
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