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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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变更章程条款模板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条款模板

尊敬的股东及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变更事项公告如下:一、变更原因1.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2.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3. 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变更内容1. 注册资本: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XX元人民币变更为XX元人民币。

2. 业务范围:对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如下调整:- 增加业务:XX、XX等;- 取消业务:XX、XX等。

3. 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增加/减少董事人数;- 监事会:调整监事会成员构成,增加/减少监事人数;- 高级管理人员: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4. 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修改公司名称、住所;- 修改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修改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修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其他相关条款:- 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修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修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变更程序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议案;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议案;3.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变更申请,并取得批准;4. 公告变更事宜,并报送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四、实施时间本公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五、其他事项1. 本公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变更事宜以最终生效的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为准;2. 请股东及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后续公告,了解公司变更事宜的最新进展。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公告日期]。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本节重点介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证券公司的义务及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与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有关内容的阐述中,参考了《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法规概述(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证券市场领域有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于2008年4月23日由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为执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1.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历史较短,市场结构及功能有待进一步优化,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及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均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为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有必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2.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是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以及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

只有在证券公司各项经营行为充分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维护证券交易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3.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任何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均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证券公司也不例外。

上市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公司决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目标是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我们就主要内容进行了以下修订: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决定将名称由原来的XXX有限公司修改为XXX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注册地也进行了相应变更,将原注册地从XXX市迁至XXX市。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的变更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完毕,并完成了相关手续。

二、股东权益保护为了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我们修订了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章节。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股东权益的保护原则和基本要求,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完善股东权益的行使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股东投诉机制等。

三、董监高津贴及奖励机制为了更好地吸引和激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了董监高津贴及奖励机制的相关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津贴及奖励的发放条件和标准,设立激励机制的指标和考核体系,规定津贴及奖励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等。

修订后的机制将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激发董监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独立董事选举和职责为了加强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监督功能,修订了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职责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和条件,规定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提高独立董事的参与程度和议事权限等。

修订后的规定将更有利于公司运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有序。

五、重大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为了规范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和披露要求,修订了相关章节。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公司决策的程序和流程,规定决策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决策的内外部沟通和协调,强化对重大决策的信息披露和公告等。

修订后的规定将更有效地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六、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力度,修订了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相关内容。

整理2020年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整理2020年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2020年JUNE 2021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附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1.第八十六条变更为: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第九十一条变更为:第九十三条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本公司50%以上股份的或者控股股东控股比例30%以上的,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董事、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选举董事并进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核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核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核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2.13
•【字号】新证监局[2012]17号
•【施行日期】2012.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核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新证监局[2012]17号)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请予审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的申请》(宏源报[2012]2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一、公司章程新增以下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二、对照公司章程上述修改内容,相应调整公司章程条款的序号。

公司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2篇)

公司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2篇)

公司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修正案编号:2022-001修正案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日修正案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日修正案修订原因: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股东要求,修订现行股东章程以适应公司的新需求和变化。

修正内容如下:第一条公司名称将公司名称由“XXX有限公司”修改为“YYY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0元调整为人民币1,000,000元。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新增公司经营范围如下:1. 销售电子产品及相关配件;2. 提供电子产品维修服务;3. 网上零售业务。

第四条公司股东将公司股东由现有的A、B两位股东,调整为A、B、C三位股东。

第五条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如下:A股东持股比例由50%调整为30%;B股东持股比例由50%调整为30%;C股东持股比例为40%。

第六条公司股权转让为了增加公司股权转让的灵活性和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作出以下修正:1. 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需提前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2. 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3. 股权转让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报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新增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由现有的3名董事扩大至5名董事。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数量,由现有的3名监事扩大至5名监事。

第九条公司分红政策为了更好地回报股东,调整公司分红政策如下:1. 公司每年度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分红比例;2. 公司利润分配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3. 分红款项应在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股东指定账户。

第十条公司解散与清算新增公司解散与清算的规定,规定如下:1. 公司决定解散应由股东会议进行决议,决议需得到三分之二股东的同意;2. 公司解散后,由董事会组织清算,并向股东进行清算报告;3. 清算后,公司剩余资产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本修正案的生效与解释本修正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券公司变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

证券公司变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一、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受理机构甘肃证监局。

四、审核机构甘肃证监局。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本次章程重要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模板】

本次章程重要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模板】

本次章程重要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一、第十六条变更为:第十六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七)证券资产管理;(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九)融资融券;(十)代销金融产品;(十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经证监机构审批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第一百三十四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股东大会的授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经总裁(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其他须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十六)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年度合规报告;(十七)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八)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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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1.原公司章程第一条变更为: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参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变更为: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变更为: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
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十)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变更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监督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应及时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合规检查报告、年度合规报告等,发现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方面的缺陷、公司存在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规嫌疑时,提醒经理层予以关注。

董事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董事对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形成工作报告,以备查阅。

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其薪酬待遇,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待遇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提议公司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担保、融资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并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五)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合规报告及其他需由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合规审查意见;
(十六)评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七)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八)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接沟通机制,对合规总监进行考核;
(十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变更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合规总监就相关事项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不被采纳时;
(七)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时。

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和合规管理;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决议、对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变更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1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变更为:
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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