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水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局医疗废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疗废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
三、医疗废水的定义医疗废水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检验、科研、教学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病原微生物、药物、化学物质等有害物质的废水。
四、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废水的源头控制,减少废水产生量,降低废水危害。
2. 安全处理、达标排放原则:医疗机构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废水处理技术,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3.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原则: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废水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五、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医疗废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2. 医疗机构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废水排放、处理设施运行、监测、记录等。
3. 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环保管理部门做好医疗废水管理工作。
六、管理措施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处理流程、监测标准等。
2. 医疗机构应设置废水收集池,对医疗废水进行初步分离,分离出的污染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水在处理前进行预处理。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水排放台账,记录废水排放时间、浓度、水量等信息。
6.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废水处理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7.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八、监督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废水卫生监督管理

放射性废水处理技术
7.1 放射性废水来源
放射性废水主要来自诊断、治疗过程中患者服用或注射放射性同位素后所产生的排泄物,分装同位素的容器、杯皿和实验室的清洗水,标记 化合物等排放的放射性废水。 7.2 放射性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排放标准 7.2.1 放射性废水浓度范围为3.7×102Bq/L~3.7×105Bq/L。
4.1.2 预消毒池
预消毒的目的是降低污水中病原微生物的含量以减少操作人员受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机会。
1、传染病医院病人的排泄物进行预消毒后排入化粪池。 2、传染病医院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必须预消毒,预消毒池的接触时间不宜小于0.5小时。常用的消毒剂有次氯酸钠、 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等,粪便消毒也可采用石灰。 3、对于普通综合医院,可不设预消毒池。
医疗废水的概念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2003-12-10实施)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 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 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疗养院、康复医院等 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医院污水: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 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工艺选择原则为: 3.1.1 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 3.1.2 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3.1.3 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 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 3.1.4 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 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3.2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工艺 3.2.3 适用范围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适用于处理出水最终进入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 厂的综合医院。 3.3 二级处理工艺 3.3.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传染病医院(包括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排入自然水体的综合医院污水 处理。
医疗环境卫生监测与管理制度

医疗环境卫生监测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医疗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供应良好的医疗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标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环境卫生监测与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和岗位,包含医疗、护理、后勤、行政等。
第三条医院医疗环境卫生监测与管理的目标是防备和掌控医院感染,确保医院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第四条医院负责人对医疗环境卫生监测与管理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为医院负责人的分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医疗环境卫生监测第五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医疗环境卫生监测部门,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医疗环境卫生监测部门负责医院内各部位的环境卫生监测工作,包含空气、水质、噪音等方面。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对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记录相关数据,以确保环境卫生指标实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环境卫生监测记录档案,包含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等。
第三章医疗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医院应编制医疗环境卫生管理计划,明确环境卫生目标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理的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二条医院应加强对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培训和演练,提升医务人员对环境卫生的意识和本领。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医疗环境卫生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医疗感染防掌控度,包含医疗操作规范、手卫生操作规程等,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六条医院应加强对医疗环境卫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医疗环境卫生投诉处理渠道,对患者和家属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对于医院违反医疗环境卫生监测与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医院污水、污物处理管理制度(四篇)

医院污水、污物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院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维护医院环境卫生和医疗秩序,保障医院运行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部门和人员,包括医院内产生的所有污水和污物。
三、污水处理1.医院应建立集中处理系统,汇集医院内各区域产生的污水,确保医疗废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床边设有规定标志的容器,患者排泄物和洗涤用品等废弃物必须分别放入容器中。
2.医院应定期检测污水的质量,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合理处理。
对于超标的污水,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处理。
3.医院要设立专门的处理站点和设备,进行污水的处理和净化。
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4.医院工作人员要接受相关污水处理的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
5.医院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和问题。
四、污物处理1.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污物处理区域,将产生的污物集中存放。
存放区域应划定清晰的标识,确保污物的分类和分区。
2.医院要加强对污物的收集和运输管理。
保持污物容器的干净和密闭,避免污物的泄漏和扩散。
3.医院应建立规范的污物处理程序,确保污物得到有效处理。
对于涉及传染病的污物,必须进行特殊处理,遵循相关的消毒和灭菌规定。
4.医院要对处理污物的相关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
五、责任与处罚1.医院要明确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每个科室、部门和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污水、污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管理。
2.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违规的情节和后果,可以采取警告、扣减工资、停职、辞退等措施。
3.医院要定期对污水、污物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对于存在问题和隐患的科室、部门和人员,必须及时整改和投诉。
4.对于严重违反污水、污物处理规定的行为,医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指的是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院、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店、药房、药监机构、诊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临床测试实验室、中药制剂工厂、医药废物处理中心、生产医用器械的制造企业、医学科学研究单位等从事医疗、预防、治疗、保健活动的各类机构。
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医疗机构的废物处理行为,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污染和传染疾病的发生。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各种用过的敷料、输液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等;2.医疗固体废物:包括废旧纱布、废旧绷带、过期的药品等;3.化学废物:包括废弃药品、过期药品、药瓶等;4.辐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医用器械等;5.医疗污水:包括放射性废水、化学废水等。
二、医疗废物的包装和运输1.应在废物产生现场进行分类、包装,并按照废物的性质和类别采取适当的封装方法;2.医疗废物应当被单独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废物类型、废物性质、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等信息;3.对于感染性废物,应当使用颜色鲜明的特定容器进行包装,以便于识别和区分;4.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封闭式运输,确保废物不泄露、不溢出;5.废物的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废物的分类、包装和运输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
三、医疗废物的处理与处置1.医疗废物产生的单位应当建立废物处理和处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处理和处置能力;3.感染性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化学物质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方法;4.医疗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中,由专门的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5.化学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安全运输和封存,将其交由专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6.辐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要求,遵循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门规定;7.医疗污水应接入医疗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消毒排放管理制度

医疗污水消毒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污水的消毒排放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包括医院、诊所、实验室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污水消毒排放管理制度,加强污水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提高医疗污水排放的治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章污水消毒装置建设与运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医疗污水消毒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医疗污水消毒装置的操作和管理,保证消毒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污水消毒装置的日常巡检,确保设施完好有效,消毒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记录管理制度,对医疗污水消毒装置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医疗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污水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医疗污水进行排放水质的检测分析,确保水质达标,不得对环境和公众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废水消毒设施的检测评估,确保设施的消毒效果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医疗污水排放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水处理与排放记录管理制度,对医疗废水处理与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医疗污水消毒排放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相关环保、卫生监督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产关闭。
第十四条对于经营者和管理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因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医疗废水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和环境健康。
医疗污水监管职责及相关法律依据及分工

医疗污水监管职责及相关法律依据及分工一、卫计行政部门(一)《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
(二)《消毒管理办法》(2016)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五)《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第三十二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第三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二、环保部门(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院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四篇)

医院污水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污水处理工作,保护环境,确保医疗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污水处理的相关人员和设备。
第三条医院污水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使医院的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医院污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污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六条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设施应具有合理设计,先进的技术,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提供相应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人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包括每日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包括设备检查、设备清洁、设备修理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第十条医院应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废物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废弃物的分类、储存、转运等环节。
第三章污水处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医院污水处理工作应按照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进行,包括进水处理、沉淀处理、生化处理、消毒处理等。
第十二条医院污水处理工作应确保每一道工艺环节的运行和管理,进水应经过预处理,沉淀处理应进行固液分离,生化处理应利用生物技术去除有机污染物,消毒处理应杀灭细菌和病毒。
第十三条医院污水处理工作应严格控制污水排放水质,排放水质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要求,包括COD、B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
第四章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医院应保证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应对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七条医院应确保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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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化粪池的医院应将经过消毒的排泄物按医疗废物处理。 2.1.3 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1.4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2.2 医院污水排放量 2.2.1 医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医院 新建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19]4号进行取值设计,做到清污分流,节约用水。 2、现有医院 1)污水排放量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2)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下列数据计算 (1) 设备齐全的大型医院或500床以上医院:平均日污水量为400~600L/床.d,kd=2.0~2.2,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或100~499床医院:平均污水量为300~400L/床.d,kd=2.2~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3) 小型医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为250~300L/床.d,kd=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医疗废水的概念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19]197号 2019-12-10实施)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
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 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疗养院、康复医院等 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医院污水: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 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 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 环境。 1.5.2 医院污水受到粪便、传染性细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传染性,可以诱发疾病或造成伤 害。 1.5.3 医院污水中含有酸、碱、悬浮固体、BOD、COD和动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1.5.4 牙科治疗、洗印和化验等过程产生污水含有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 致突变性,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环境有长远影响。 1.5.5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放射性污水。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产生a-、β-和γ-放射性,在人体内 积累而危害人体健康。
医院污水的收集
2.1.1 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污 水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在设计时应将可能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开,现有医院应尽可能将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 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医疗废水的来源及危害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1.5 医院污水的来源及危害 1.5.1 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 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 的生活污水,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排水。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 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而且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医院污水 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
GBZ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
卫生防护管理
污水处理工艺
2. 0. 8 一级处理 prim ary treatm ent
采用机械方法对污水进行的初级处理过程,又称机械处理。系由格栅、格网、沉 砂池、调节池、一次沉淀池和污泥处理设施等组成,主要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 悬浮物,可作为其他处理(如消毒、
4.1.2 预消毒池
预消毒的目的是降低污水中病原微生物的含量以减少操作人员受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机会。
1、传染病医院病人的排泄物进行预消毒后排入化粪池。
2、传染病医院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必须预消毒,预消毒池的接触时间不宜小于0.5小时。常用的消毒剂有次氯酸钠、 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等,粪便消毒也可采用石灰。
放射性废水处理技术
7.1 放射性废水来源
放射性废水主要来自诊断、治疗过程中患者服用或注射放射性同位素后所产生的排泄物,分装同位素的容器、杯皿和实验室的清洗水,标记 化合物等排放的放射性废水。
7.2 放射性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排放标准 7.2.1 放射性废水浓度范围为3.7×102Bq/L~3.7×105Bq/L。 7.2.2 废水量为100~200L/床.d。 7.2.3 医院放射性废水排放执行新制定的《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在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其总 α<1 Bq/L,总β<10 Bq/L。 7.3 放射性废水系统及衰变池设计 7.3.1 放射性废水应设置单独的收集系统,含放射性的生活污水和试验冲洗废水应分开收集,收集放射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的特种管道, 一般为不锈钢管道或塑料管。 7.3.2 放射性试验冲洗废水可直接排入衰变池,粪便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或污水处理池净化后再排入衰变池。 7.3.3 衰变池根据床位和水量设计或选用。 7.3.4 衰变池按使用的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衰变池可采用间歇式或连续式。 7.3.5 间歇式衰变池采用多格式间歇排放;连续式衰变池,池内设导流墙,推流式排放。衰变池的容积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计算, 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计算。 7.3.6 衰变池应防渗防腐。 7.4 监测和管理 7.4.1 间歇衰变池在排放前监测;连续式衰变池每月监测一次。 7.4.2 收集处理放射性污水的化粪池或处理池每半年清掏一次,清掏前应监测其放射性达标方可处置。
医疗废水的概念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19 医 院 污水 h o sp ital sew age 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排出的含有大量病菌、病毒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 污水。 按医院性质可分为传染病医院污水和综合医院污水;按污水成分可分为 有放射性医院污水、废弃药物医院污水、含重金属离子医院污水。
经一级和二级处理的污水 ,为进一步减 Nhomakorabea其污染程度而进行的再处理过程。 又 称三级处理。 包括比二级处理更进一步的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化学处理。
工艺选择原则为: 3.1.1 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 3.1.2 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3.1.3 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
医疗废水的处理工艺
5.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 水道。 5.2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 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 停留时间为24 ~ 36h。清掏周期为180~ 360d。 5.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5.4.1 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 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 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 单独处理。 5.4.5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 + 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5.6 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 宜采用二级处理 + 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 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 + 消毒工艺。 5.7 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 通常使用的有: 二氧化氯、 次氯酸钠、 液氯、 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 表2要求设计。 5.7.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mg/L,照射剂量30~40mJ/cm2, 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5.7.2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 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 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医疗废水卫生监督管理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2019年9月
内容
医疗废水基本知识 医疗废水监管法律依据 医疗废水监管职责界定 医疗废水监督检查要点及方法
医疗废水的概念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2019年1月1日)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19年12月31日前达 到本标准要求。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 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 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8978 的相关规定。
1.6.5 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 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1.6.6 生态安全原则。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 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医院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物化或生化处理和消毒三部分。为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污泥和废气也要进行处理。
4.1 预处理
医院污水进行预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物,调节水质水量和合理消纳粪便,利于后续处理。
4.1.1 化粪池 用于医院污水处理的化粪池主要有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3.2医疗机构污水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 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 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山东省医疗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596—2019)采用了该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