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部营改增计价依据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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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交通运输服务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税率【篇一: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所取得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那么按11%抵扣进项税金;也就是发票上列明的税金;同样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所取得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8月1日之前开具的仍按7%计算抵扣;8月1日之后开具的则按3%计算抵扣。
【篇二:交通运输子行业“营改增”税率确定】交通运输子行业“营改增”税率确定摘自:宏观经济财新网[微博]陈法善2013-07-26 18:09【财新网(微博)】(记者陈法善)7月2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在解读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时明确,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长途客运、出租车、轮客渡等业务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
对于“营改增”后产生的企业税负变化,交通运输部称,有的企业税负可能增加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由于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本企业的业务规模,利润可能也随之增加了;相反,有的企业税负下降了,但并不意味经营状况变好。
交通运输部还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后扩大到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
税率上,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甘交规划〔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执行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外购构件、成品及半成品和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与《调整方案》一致;其余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1.61%。
二、利润利润以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类取费,费率按表1计算。
表1 利润费率表三、其余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均按《调整方案》规定,在《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甘交发〔2012〕62号)、《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甘交发〔2012〕63号)的基础上调整执行。
四、营改增后,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将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信息。
五、公路建材运输价格按表2计算。
表2 公路建材运输价格表1)运价表单位:元/吨公里2)装卸费表单位:元/吨六、各有关公路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应按照《调整方案》及本通知的要求对造价软件进行相应调整,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七、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甘肃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30日。
概算注意事项

13.1 编制概况1、编制依据:编制概算基本按照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及《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号)的有关规定编制。
2、费率取用:编制概算的其他直接费率、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等间接费率按浙江省补充规定一类工程标准计取,工地转移费率按80km计取,主副食补贴综合里程费按3km计取,利润按7.42%、税金按11.07%计取。
3、人工费及材料单价取用:1)概算采用人工费单价77.05元/工日计列。
2)编制概算的材料单价主要参照浙江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质监与造价》的信息价。
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自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均应按新税制进行编制,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5月18日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16〕113号),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的通知,修改概算。
13.2 具体问题及建议1、材料单价人工费单价按77.05元/工日计列;主要材料单价按信息价取用基本合理。
其中借用定额的人工、机械单价未调整,部分材料价格未除税。
2、临时工程1)本项目建设长度15.783km,概算仅计1.6km便道,偏少,如需利用原有道路作为便道,应计入维护费用。
2)便桥仅计了1座桥墩,漏计上部桥长。
3、路基路面工程1)市政给排水工程按延米的单价计,应有相关依据。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为推动我国税制改革,实现税制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我国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下面将介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
一、试点范围1.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等各个领域的交通运输企业。
2. 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信息技术、文化娱乐、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试点税率和适用范围1. 交通运输业: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增值税适用11%税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和物流业除外,继续适用5%的营业税率。
2. 现代服务业:试点期间,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适用6%税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试点实施步骤1. 试点项目申报: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以主动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参与试点项目。
2. 税务管理措施:营改增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增值税实行发票制度,购买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3. 财务制度调整: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应根据营改增制度的要求,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报表的改革,确保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履行。
4. 税务审查和征管:税务机关将对参与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进行税务审查和征管,监督企业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五、试点后的补贴政策1. 交通运输业:根据交通运输业特点,对试点企业的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贴,确保试点过程中运输业不受负面影响。
2. 现代服务业:对试点企业在税负增加方面给予一定的财务政策补贴,减少试点过程中企业经营成本增加。
六、试点的评估和总结1. 试点期满后,相关部门将对营改增试点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
2. 根据试点结果,合理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全面营改增。
以上是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的简要介绍。
通过这些试点,我们可以更好地调整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相关行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
湖北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价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3

3
18
片石
码方
m3
3
19
块石
码方
m3
3
20
Φ30cm
m
17
21
Φ50cm
m
17
22 预制钢筋砼圆
23 管涵 管
24
Φ80cm Φ100cm Φ150cm
m
17
m
17
m
17
25
Φ200cm
m
17
26
Φ120cm(倒虹吸)
m
17
27 钢材及 28 加工件
光圆钢筋 带肋钢筋
Φ8~Φ14 Φ14~Φ25
t
17
14
碎石 8cm
15
碎石
16
石屑
三级
1.5-3.5cm 玄武岩 1.5-3.5cm
最大粒径 2cm 堆方 最大粒径 4cm 堆方 最大粒径 6cm 堆方 最大粒径 8cm 堆方 未筛分碎石统料 粒径≤0.8cm 堆方
t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17
矿粉
粒径<0.074mm,重量比>70% t
个
17
83
GPZ(Ⅱ)2000kN-dx
个
17
84
GPZ(Ⅱ)2000kN-sx
个
17
85
GPZ(Ⅱ)2000kN-gd
个
17
86
GPZ(Ⅱ)2500kN-dx
个
17
87
铁总建设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量 按 原定 额执 行 。 三 、其他
(一 )以 上调整未 涉及 的内容均按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 准执
行。
(二 )自 贵局批准上述调整 意见之 日起批复初 步设计 的铁路 -7-
基本建设项 目按本调整 意见编制设计概预 算 ;批 准之 日前 已批初
按施工组织设计 的供水 方案 ,分 析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价格 计列 ;使 用城 市 自来水 的,按 不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一 吐一
自来水 价 格 计 列 。
(2)工 程用 电综合单价 。 工程用 电基期综合单价调整为 0查 7元 /kwh。 编制期综合单
价按 “n3号 文”规定 电价计算公 式确定 的,计 算公 式 中的地 方
列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其 中编制期 的水 电价格 、油燃料价格
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编 制期 的折 旧费以基
期折 旧费为基数乘 以表 2的 系数计算。 -3—
表 2 施工机械折 旧费调差系数表
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施 工机械折旧费调差系数
2016年 5月 日 - 2017 年 4 月 30
沸舻舄茄各焉 Γ) 23 84 2↓ 73 26 26 26 94 2| |二
30 94 ⒔7 8, lO7 9
-6—
8税 金。
调整为按税前 费用 (不 含增值 税 可抵 扣进项税 额)的 11%
计列 .
9设 各购置费。
(1)设 备原价 ,调 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各
原价计入概算。
(2)设 各运杂费,调 整为 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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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印发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
(一)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1.企业管理费中的税金系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
费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已含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中,不另行计算。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
营改增后,公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以上各项费用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费率)进行计算。
(三)费用标准和计算方式。
1.人工费,不作调整。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其中材料原价、运杂费按不含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以材料的原价加运杂费及场外运输损耗的合计数为基数,乘以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计算。
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67%。
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预算价格,其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但构件(如外购的钢桁梁、钢筋混凝土构件及加工钢材等半成品)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1.07%。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中数值乘以表1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2位小数。
表1 营改增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调整系数
4.其他工程费。
其他工程费的各项费率按《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中数值乘以表2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2位小数。
表2 营改增其他工程费费率调整系数
5.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的费率按《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中数值乘以表3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2位小数。
表3 营改增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系数
6.规费,不作调整。
7.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规费)×7.42%。
8.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11%。
三、关于《指标》和《定额》
1.《指标》和《定额》除其他材料费、设备摊销费、小型机具使用费需调整外,其余均不作调整。
2.其他材料费、设备摊销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消耗量按《指标》和《定额》中数值乘以表4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1位小数。
表4 营改增工、料、机消耗量调整系数
四、其他
(一)调整后的上述计价依据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公路局子站“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信息平台”或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网站查询。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财税部门对营改增的相关要求调整本地区有关公路工程的计价依据。
(三)2016年4月30日(含)前,已审批(核准)的公
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重新审批(核准)。
2016年5月1日起,审批(核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按本方案执行。
(四)各公路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应按照本方案对造价软件进行相应调整,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五)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联系电话,(010)65299193,邮箱:**************。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