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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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运用

宪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运用
看 ,自从 10 年 的 ( 定宪法 大 纲》 以来 ,先 后颁 布的众 多 中国 宪法 尽管 千姿 百态 ,但是 ,这些 宪 98 ( 钦
法文本的背后 , 却包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 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线索。 不同于西方宪法以“ 定约” 为起点 , 我国的宪法是通过对历 史的确认 , 尤其是对某些历史事实的确认 , 来作为整部宪法的基础和 起点的。 宪法对于政治家来说 , 一个核心的价值与现实的功能就在于正名 , 为政治统治正名 , 宪法是
挥 出特有 的作用 。 但是 , 中国宪法 学 的尴尬恰 恰是 无法 起到法 律所 应该 或所 能够 起 到的调 整社 会关系 、
解 决社会 纠纷 的作用 。 突 出的表 现就 是宪 法不 能在 司法 中适 用 , 仅 以文本 形式存 在 的宪法 不能作 最 不 为法 院法官 判案 的依据 , 而且 对 于违 宪的 行为 也没有追 究 的机制 。 然各种 法律 的 制定都 依例标 以“ 虽 依 据宪法 制定 ” 但 是仅具 有 形式 意义 , 内容该 怎样 制定还 怎样 制定 ,因为 “ 据宪法 ”没有 具体 的标 , 其 依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论 ; 自觉运 用
中图分 类号 :D 0 F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1 0— 5 5 2 0 ) 4 08 0 8 4 2 (0 9 0— 7— 6 0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 宪法学研究也呈现出了繁荣的 景象 , 中最 突 出的表 现 就是 宪法 学研 究 方法 的 自觉 运用 。 究 方法 的成 熟 是一 门学 科成 熟的标志 , 其 研
适应政 治治理 的需 要 而修 改 的特 点 。
由于 中国 宪法学 浓厚 的政 治色 彩 , 宪法 学 的研究 自然 就 有泛 政 治化 的特 点 , 体体 现就是 , 具 宪法

宪法学习方法与要领

宪法学习方法与要领

宪法学习方法与要领《宪法学》的特色就是“理论性强,入门容易,理解较难”,因此掌握正确的方法非常重要。

学习宪法方法与要领有五点:1.分清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

即法理学中所谓的“实然”、“应然”的区分。

2. 树立牢固的宪政理念。

理解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基本理论在本课程中占有一定比例,对于学习具体的宪法制度是有较大帮助的。

因而,在本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在课程学习初期,同学们应当对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有一个较为准确地把握,围绕教材、结合参考书掌握基础知识。

如违宪审查体制。

有的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美国;有的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如德国、法国。

现行宪法根据我国的基体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进行违宪审查;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

2000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可惜全国人大至今还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还存在很多缺陷,需要完善。

3.学习宪法,要善于运用网络开展学习。

许崇德、吴家麟、蒋碧君、胡锦光、魏定仁、张庆福、韩大元、周叶中、潘伟杰等宪法学者主编的宪法学教材。

4.牢记具体宪法制度。

宪法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有国家性质和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

宪法法条从第1条到135条要熟记。

(背下来最好,背不下也要对法条的内容熟悉)同学们在学习这部分知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认真阅读教材,另一方面还要仔细阅读法律条文。

除《宪法》外,例如立法法、选举法、各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条文都要课后学习。

5.联系生活实际。

虽然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司法诉讼较为有限,在我国更是寥寥无几。

但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体现还是有的,例如每年的两会、各级人大的召开、选举的进行等等。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学的目标是研究宪法的实质和内涵,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文。

首先,宪法学的概念是指研究宪法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了宪法的起源、发展、内容和作用。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文件,通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宪法,可以发现不同国家之间宪法的异同点,验证宪法的普遍性。

其次,宪法学的理论是指对宪法原理和原则的研究。

宪法理论的核心是宪法原则,即宪法所包含的根本原则。

例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

宪法理论的发展是通过对不同宪法的研究和比较,总结出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普适性原则,为宪法的制定和解释提供理论依据。

再次,宪法学的方法是指研究宪法的科学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学方法、比较法方法、制度学方法、实证法方法等。

历史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揭示宪法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比较法方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找出宪法的共同点和差异,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

制度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揭示宪法的功能和效果。

实证法方法是通过实证研究,考察宪法规定的实际运行情况,评估宪法的有效性和改进空间。

总之,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通过研究宪法的概念,我们可以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研究宪法的理论,我们可以从原则上认识到宪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通过研究宪法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宪法,提供宪法的制定和解释的理论基础。

最终目标是通过宪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建设具有民主法治体制的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一一兼从法理学方面的追究一、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主要盲点鸟瞰式地观察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学术状况,尤其是全面透析其所活用的根本方法,乃当属于所谓“宪法学学”的课题。

[1]也许是受到面临世纪之交人们可能产生的种种复杂情愫以及展望未来、一举刷新之类豪情的诱发,近年国内在这方面已出现了一些颇有见地的著述。

[2]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界仍未在整体上达至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觉醒”的境界,亦未曾有关于宪法学之根本方法的争论。

而环顾世界各国,似乎日本宪法学界对此课题的研究较多。

20世纪50年代,日本法学界曾掀起了一场有关法解释问题的白热化争论。

这一争论最初虽然是由民法学家来栖三郎教授有关法解释的观点所触发,但许多宪法学者也参与了这场论辩,[3]其焦点即集中围绕于“事实”与“价值”、“宪法之科学”与“宪法之解释”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乃涉及到了研究者的根本立场——即根本方法的问题。

20世纪我国宪法学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同样涉及到“事实”与“价值”、“宪法之科学”与“宪法之解释”之间的关系。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对2 1世纪我国宪法学应有的价值取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4]当然,在诸如“宪法学学”的视角之下,“20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同样可能是一幅不确定的“图景”,因为历史本身也未必不会沦落为一个“可以随意打扮的婢女”。

[5]尽管如此,谁都难以否认,上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曾经面对了这样一个宿命,g卩:20世纪之于中国,可谓是一个“宪法的世纪”。

因为与欧美许多国家以及东方的日本不同,我国正是进入这个世纪才出现了宪法,但其间各种宪法文本反复更迭,几乎一发不可收。

据统计,法国在当年大革命爆发之后,S 1791年开始,迄1875年为止,一共出现了9部宪法典,[6]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学者说明“宪法激变”现象的典型例子。

然而根据哥伦比亚大学A. J.内森(Andrew J. Nathan)教授的确认,中国仅在20世纪之内,各个时期的中央政府就一共制定并施行了12部宪法文件。

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近期以来,中国宪法学者将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探讨作为了研究重点之一。

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则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探讨还不够成熟。

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以期对以后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否认学习有些微助益。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一)通过第一代宪法学教材体现出了对研究方法的初步探讨,1982年宪法颁行为宪法学研究打开了大门,相继出版、发表了一批宪法学著作、学术论文、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

这一阶段出版、发表的宪法学教材、专著及论文中所提及或者实际体现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已经可以看出对研究方法的自觉意识的初步探索。

各类教材在导论部分都提及了研究方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这些研究方法。

这在当时是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但也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存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区别开来;研究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是很密切,对宪法文本乃至有关法律文本进行较为简单的注释、说明和引用,成为宪法学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诸如这些局限性都在后来的研究与探讨中慢慢得到改观。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大门,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在踏入大门之后,开辟了不同的路线,将所倡导的研究方法推向了多元化发展趋势。

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列举出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宪政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4)宪法哲学的方法;(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6)宪法社会学方法;(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

最新-宪法学方法基础 精品

最新-宪法学方法基础 精品

宪法学方法基础无论人们能否自觉意识到及是否明确表达出来,宪法学理论是以一定的世界观、社会观和人性观为前提建立起来的,这些或明或暗的前提即宪法学的理论基础。

方法论即理论对自身的自觉审阅。

明确阐释指导我们探究工作的理论基础,是宪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主要包括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

一、资源的稀缺性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资源的稀缺性。

上帝已于昨夜悄然离去,把人类孤独地遗弃在冷落、无情而空虚的宇宙之中。

这是一个不幸的消息。

人不过是天边过客,他的灵魂将随着肉体的死亡而随风飘逝。

更让人痛心的是,宇宙可能是一个耗散结构,随着热能的耗散,不再有今夜星光闪烁,不再有明天的太阳升起,一切事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将消失在均匀辐射的热寂之中。

"人只不过是宇宙中的一个弃儿,是被创造出他来的各种力量所抛弃的。

他无父无母,全知和仁爱的权威既不援助他也不引导他,他只好自己照顾自己,并且靠自己有限的智力在一个冷漠无情的宇宙之中摸索自己的出路。

"宪法学必须接受没有目的和意义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抛弃一切有关世界意义和人类使命的说教。

人不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世界主宰,物质世界也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贪婪而存在的。

茫茫宇宙,生命的形成纯属偶然,人的出现更属难得的幸运。

人类没有理由自命不凡,以物质世界的主人自居,企图从根本上改造这个世界,重新布置它的秩序。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基督教的千年王国到近现代的空想社会主义,种种荒谬绝伦、贻害无究的乌托邦幻想,都是对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估计过高的结果。

人的新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

有着无限需要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和不幸食品短缺造成的饥荒,土地稀缺引起的殖民掠夺,伴随着土地、能源稀缺而来的局部冲突和世界大战,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稀缺性的制约。

任何时候,物产都不可能丰富到人人自由取用的程度,不存在什么千年王国、永恒正义。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内容摘要:宪法学方法论是学科独立、实践需求及宪法学任务的内在构成,须与政治学等学科相分离,还原其法学品性。

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重点在于以宪法关系分析宪法事实。

宪法学方法与宪法方法并无实质区别,分别侧重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具体包括形而上学的宪法方法、分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和解释学方法。

关键词:宪法学,方法论一、引言随着宪法学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面对着大量非宪法学专业人士日益参与到宪法学研究队伍中来这一显著事实,宪法学研究者亦喜亦忧,悲喜交集。

喜的是,宪法学研究终于可以一改往日“门庭冷落鞍马稀”的境况,这么多人加盟或可增强研究力量,壮大研究队伍,繁荣宪法学学术;悲的是,宪法学学科的“学术门槛”竟然如此之低,以至于无法将长期从事这一研究的人士与初入者区别开来;忧的是,长此以往,宪法学究竟是否能随着我国宪法政治实践而逐步成长起来?何时宪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精致的学问,具备独立的学术地位和品性而赢得人们的尊重呢?宪法学研究者因之感受到强烈的困惑与学科危机意识,随之一系列问题纷至沓来。

首先产生的困惑是为什么不管原来是从事历史、政治学,还是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人士都能涉足宪法学?其次是宪法学的专业性何在?再次如果一门学科不具备基本的专业品性其何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等。

即使宪法依然仅被视为普通立法的指导,实践中的宪法尚没有获得一般法律司法实施意义上的“法”的地位,也须对学术研究意义上宪法学长期依赖政治学这一事实作出一个深刻的省察。

二、远离政治学方法论自觉并非纯粹出于张扬学术个性的需要,而毋宁说是宪法政治实践发展和宪法学学科任务的需求。

自然,从学术角度而言,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取决于其方法。

俄罗斯电影艺术大师安德列·塔克夫斯基说道:“一种艺术的发展不过是它逐渐远离其他艺术形式的过程。

”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对某一学科特征的描述;判断一门学科是否具备独立属性,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有具有相对独立的本质特征,而学科的本质特征或者将某一学科与另外一个学科区别开来的除了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之外,就是它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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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当前的状况
自 1982 年《宪法》颁布施行 30 年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取得 了积极的进展,其中方法论的更新构成了宪法学重要学术特色, 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其中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 学的学术之争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学界围绕方法论中的事实与 价值问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与方法论,即强调规范价 值; 强调政治现实、片面主张适应现实、让规范做出让步; 合理处 理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尽可能采取平衡方式。
2、法学方法论的三层内涵
(1)法学,是一种
以某种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 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其主要指的是法律学,或曰那种法教义 学或教义法学、实定法学意义上的“法学”。
(2)所谓的“法学方法”。既然“法学”乃是法教义学或实定 法学意义上的“法律学”,那么,这里的“法学方法”,主要也就指 的是法律适用中有关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方法,尤其 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运用的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或 法律续造)的方法,因而多涉及形而下的技术层面。
至于“方法论”,顾名思义,则可以理解为是关于方法的论说或理论。它在 方法思考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已包含了哲理性的思辨,甚至不但有可能包 含了对方法本身的拓展和统摄,也有可能包含了对方法本身的反思和重构, 力图发展新的思考范式,形成自洽的体系。
区分方法与方法论
“方法论”一词是指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一般来 说,它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 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而“方法”一 词则指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这就决定了方法论的主 要功能或目的“是要帮助科学发挥最好的效力,或者说是要引导如何从事科 学研究,而不是指导平庸的科学如何工作”。而“方法”的功能或目的,旨 在提高研究效率,但不能给予人以指导。这意味着,“方法论”对研究者带 有约束性甚至强制性的规定,它要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 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怎样才能事半功倍,取得最大的效益。这就预示着 其实质是特定世界观在特定对象上的具体应用。而方法不能告诉人们应该 做什么,先做什么,只在前两个问题解决后,它只提供用什么做,即怎样做的 问题。因此,不同的方法论者,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对于如何理解法学方法论或者说对其作一个准确的概念解释,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学界也并无统一的认识,但可以 对若干个概念进行一些梳理从而对法学方法论这一个概念作一个 整体的把握。
1、方法与方法论
方法,对其定义的具体内容有很多,一般是指主体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 的手段、方式、步骤和程序。林来梵教受认为,方法乃着眼于为达至目标 而采用的那些具体的手段或方式。而针对不同的目的或者哲学立场,各种方 法均有被运用和被替换的可能性,而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对应。
德国宪法学
格贝尔 他首次把法学的方法引人到国法学当中。 拉邦德 他进一步把格贝尔从民法学中引人的所谓“法学方法”加以提炼、
演绎和运用,最后确立了自己的体系 耶利内克 开始摆脱了拉邦德的方法,进人了二元论的方法中去(耶利内
克的一般国家学体系也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事实论的研究,一个是规范论 的研究,二者是并立的,并且是井水不犯河水地并立在一起的,他建立了就是 这样一个国法学体系。当然在这个体系当中,最重要部分还是在于规范论的 研究)。 凯尔森 他继承了耶利内克规范论的研究,并且把具有深厚传统的规范论 研究推向极致,这就形成了纯粹法学。 施米特 跟凯尔森截然不同,他继承了耶利内克二元论研究中的事实论部 分,创立了政治宪法学。
(一)各国通行的宪法学方法
一个是从传统来看。传统的方法应该是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方法,或者我们可以 把它叫做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学。
第二种是现代出现的几种方法,林来梵教授认为它们基本上都属于社会科学意 义上的宪法学,其中又有几种具体的主要的门类或流派:第一种是狭义的社会 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第二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宪法学,但这里所说的“政治学 意义上的宪法学”和作为政治话语的宪法学有所不同。第三种则是在美国等 国家沛然兴起的、在当下中国也有所影响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第四种虽 然是哲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有人把它叫做宪法哲学;第五则包括其他多种,比如 宪法人类学,宪法心理学等多种宪法学的门类。应该说,各个国家的宪法学所 运用的方法,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综观各国状况,以上这些方法大致就是它们 通行的方法。
(3)所谓的“(方法)论,在此,主要涉及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 和法律发展(或法律续造)的有关法哲学或法理学性质的间题,即 有关对这些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所进行的思辨和论断,如涉 及通过这些方法所进行的法判断的正当化问题,具有一定高度的 思辨性和抽象性。
二、宪法学方法论
如前文所述,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意为法教义学 意义上的各个部门法学,那么就表明,法学方法论的最终 目标,其实乃为了指导或评价各部门法的研究。而将其用 之于后者,则自然也可形成各部门法学的方法论。宪法学 方法论便是其一。
宪法学方法论
徐涛
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学科的发展史均无不昭示:系统而可靠的方法 论,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而且也可为其纵深的发展奠定基础。 德国现代法学巨擎拉伦兹就曾明言,法律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 固有之方法。
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其地位和重要程度应是不言而喻的,虽 然很多观点认为在我国由于宪法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因而并不加以重视, 但这并不影响许多宪法学者投身于对宪法学的研究和热情。如前文所述,在 研究宪法学之前也必然应厘清宪法学需要何种科学的方法论作为作为研究的 基础。本次作业就我国目前关于宪法学方法论的一些研究近况和学者间的学 术分歧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并对某些方面作一些个人的陋见
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以林来梵教授为代表。其代表作《从宪法规范到规 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比较详尽的说明其观点。 1、规范宪法学的两层含义 在方法论上大致包含如下两层相互勾连、逐步递进的结构。 第一层含义:“围绕规范” 主张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立足于这 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 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他宪法现象则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 任务。 第二层含义:对宪法规范之正当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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