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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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商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商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在商业活动中,协议是各方达成共识、维护权益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文书。

然而,当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引发违约行为,这时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就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违约责任商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包括违约责任的类型和违约责任的形成条件。

1. 违约责任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质性违约责任和形式性违约责任两种类型。

实质性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为对方提供相应的合同内容或者未完全且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所承担的责任。

此时,当事人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尽力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形式性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违约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并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因此违约赔偿责任相对较轻。

2. 违约责任的形成条件违约责任的形成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存在合同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成首先需要确立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形成还需要证明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存在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

第三,存在损失。

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即对方无法获得相应的权益或遭受经济损失。

第四,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成还需要证明违约行为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而非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二、违约赔偿商业协议中的违约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发生违约行为后向对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违约赔偿的内容和形式需要参考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1. 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第一,按约定金额赔偿。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赔偿数额,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2024版外贸合同违约

2024版外贸合同违约

2024版外贸合同违约第一条:违约的定义1.1 本合同所称违约,是指合同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第二条:违约责任的承担2.1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三条:违约的通知3.1 违约发生后,守约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说明违约情况及要求违约方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违约补救4.1 违约方应在接到守约方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五条:违约赔偿5.1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违约责任的免除6.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的争议解决7.1 双方因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违约条款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8.2 本合同违约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违约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终止10.1 本合同的修改和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一条:附加条款11.1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本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12.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合同的法律适用13.1 本合同的法律适用,按照合同签订地的法律进行。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2024年____月____日。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越来越普遍,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成为了现代商事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一、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利人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构建自己的权利主张,因此,法律认可成为争议解决中的关键因素。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以下原则应被遵循:1.国际公法优先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公法,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规,但是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都是所有国家公认和遵循的,应当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中优先适用的法律渠道。

2.自治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选择,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进行权利主张,自主选择的权力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3.公平和平等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法律的适用应当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应倾向于任何一方,避免根据国家和人种等因素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待遇。

二、救济方式的分类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救济方式是指解决争议之后赔偿受损方的方式,通常分为如下几种:1.管辖权执行。

最常见的救济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

即当一方出现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权利主张,并通过法院裁判强制执行,以维护其权益。

2.仲裁。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由于国际商事争议涉及多个国家以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仲裁机制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签署的仲裁协议,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进行执行。

3.协商和调解。

相对于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协商和调解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沟通,通常适用于双方合作关系较好,希望通过和解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的场景下。

三、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违约时买⽅的救济⽅法卖⽅违约是指卖⽅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当发⽣以上违约⾏为时,《公约》给买⽅提供了以下救济⽅法:(1)卖⽅实际履⾏。

当卖⽅不履⾏合同义务时,买⽅可要求其实际履⾏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段强迫卖⽅履⾏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应满⾜以下条件:第⼀,买⽅不得采取与这⼀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第⼆,买⽅应给予卖⽅履⾏合同的宽限期;第三,当卖⽅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要求及时通知对⽅;第四,法院是否作为实际履⾏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减少价⾦。

当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可要求减少价⾦。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都可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买⽅丧失要求减少价⾦的权利:第⼀,如果卖⽅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法;第⼆,买⽅拒绝了卖⽅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不履⾏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可以宣告合同⽆效。

如果卖⽅已交货,买⽅则丧失宣告合同⽆效的权利,除⾮:第⼀,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在得知交货得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第⼆,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效;第三,在给予卖⽅做出履⾏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履⾏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买⽅宣布合同⽆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发出通知时才产⽣效⼒。

(4)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买⽅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丧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 违约的定义与类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类型包括迟延交付、不交付、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等。

2. 违约责任的确定违约责任的确定应基于合同条款、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

责任的确定通常涉及到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3. 违约救济方法(a) 要求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c) 减少价款: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支付的价款。

(d) 取消合同: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e) 要求特定履行: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特定措施以履行合同。

4. 救济方法的选择选择救济方法时应考虑违约的严重性、合同的目的、双方的利益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能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救济方法。

5.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高效、公正地处理违约问题。

6. 法律适用与管辖合同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确保在违约发生时能够依据正确的法律框架进行救济。

7. 证据的保存与收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便在违约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

8. 预防措施为减少违约风险,合同应包含明确的条款,如质量保证、交付时间表、违约条款等,以及定期的合同履行检查和沟通机制。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有效地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问题,并为合同双方提供合理的救济。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第十一章违约及其救济方法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有关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和违约责任,明确相关责任,以及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处理原则和办法。

【教学重点、难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选择【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结合【教学过程】第一节一般原则一、违约的含义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二、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一)关于构成违约的条件(二)关于违约的形式三、违约的救济方法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基本的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三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第二节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一、卖方不交货情况下二、延迟交货情况下三、买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下第三节对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一、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一般规定,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或不支付货款,卖方有权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二、英国法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0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应认为是合同的要件”按该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种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另一种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三、美国法的规定(一)卖方对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二)对尚未特定于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三)转售货物(四)请求损害赔偿(五)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请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二)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三)解除合同(四)请求损害赔偿设计与训练:1、什么是违约?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违约的构成方面有什么区别?2、什么是要件?什么是担保?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是如何划分的?4、按照各国法律及〈公约〉的规定,对于违约的资本救济方法有哪些?5、〈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在实际履行方面有哪些不同的规定?6、什么是约定的损害赔偿?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应该注意什么问题?7、根据〈公约〉的规定,如何确定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9、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根据〈公约〉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法?10、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1、什么是留置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该项权利?12、未收货款的卖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转售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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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 一般的,违约责任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 (1)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 合约定的事实; • (2)具有相对性,即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 之间; • (3)以补偿性为主; • (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大陆法系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础,根据 大陆法系的解释,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 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 任。 • 英美法系则不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 基础。英美法系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 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 就构成违约,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所以存在这种分歧 ,其原因主要在于两大法系对合同本质的 理解不同。 • 大陆法系把合同视为一种债,作为债务人 就有义务履行其合同义务,否则,应受到 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大陆法系中,违约 补救被认为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而惩罚 只能是针对有过错的行为。
• 英美法系则认为合同是一种具有拘束力的 允诺或保证,因保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 任,所以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作出其允诺 或保证的行为,或没有发生其所保证的结 果,则该当事人就应向对方承担责任,无 论他对此是否有过错。
• (1)订约时合同就不可能履行。 • 根据英美法系的解释,如果在订立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存在的 ,但是实际上该标的物已经灭失,在这种 情况下,合同属于无效,因为这是属于双 方当事人的“共同错误”,以共同错误为 依据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
• (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不可能。 • 根据英国判例的解释,如果在合同成立以 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 ,原则上并不因此免除允诺人的履行义务 ,即使这种意外事故不是由于允诺人的过 失造成的,允诺人原则上仍然必须负损害 赔偿的责任。
•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必须 向债务人提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 迟履行的责任,但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 未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除合同 另有规定外,催告是债权人就履行延迟请 求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 《法国民法典》以不履行债务与延迟履行 债务作为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 •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债务人对 于其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应负损 害赔偿的责任。 • 对于双务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 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 中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如果一方当 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主要债务,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08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另一 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很显然,我国《合同法》也赋予了债权人 是否接受预期违约的选择权。这与普通法 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是相一致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德国民法典》把给付不能分为自始不能 与嗣后不能两种不同的情况。 • 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 就不可能履行; • 所谓嗣后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 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是在合同成立后, 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得合 同不能履行。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凡是 以不可能履行的东西为合同的标的者,该 合同无效。 • 换言之,如果属于自始不能的情况,合同 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 或可以得知该标的是不可能履行的,则对 于信任合同有效而蒙受损害的对方当事人 应负赔偿责任。
• 嗣后不能的情况,必须区别是否有可以归 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 (1)非因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给付不能。 • 《德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在债务关 系发生后,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给付 不能者,债务人得免除给付的义务。” • (2)由于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给付不能。 • 《德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因债务人 的过失而引起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应对债 权人赔偿因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
• • • •
二、违约形式 关于违约形式,两大法系差异很大。 1.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中的英国法区分违反条件( 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 Breach of Warranty); • 美国法则有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和轻 微违约(Minor Breach)之分,该分类与英国 法的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有许多相似之处 。
• 3.关于催告 • 所谓催告( Putting in Default),是指债权人 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 催告是大陆法系的一种制度,在合同没有 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 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 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 根据大陆法系的解释,催告的作用主要有 以下三个方面: • (1)从催告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 约的一方承担; • (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 救济; • (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 及其利息。
• 如果债权人在清偿期届满后,不向债务人 作出催告,就表示他不打算追究债务人延 迟履约的责任。
• 英美法系没有催告这个概念。 • 英美法系认为,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 ,则债务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 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 于合理的期间内履行合同,否则即构成违 约,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请求债务人赔偿 由于延迟履约所造成的损失。
• 三、违约救济 • (一)实际履行 • 实际履行( Specific Performance)是指在一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 要求违约方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英美普通法中无实际履行这一救济方法, 但在衡平法中实际履行可作为一种例外的 救济方法,仅在损害赔偿不能满足债权人 要求时适用。 • 德国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 法。 • 法国法则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 救济方法。
• (a)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待违约方履 行合同义务; • 或(b)寻求任何形式的违约补救,即使已经 通知违约方他将等待履行合约和已经催促 违约方撤回拒绝履行; • 以及(c)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以中 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 卖方也可以根据本编关于对方违约时的规 定,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或者根据有 关部门处理半成品货物的规定行事。”
•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 定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 简称《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与非根本 违反合同两种情况。
•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的定义是 : •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 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 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 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 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 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法典》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受损方决 定等待履约,很可能产生一些其他问题。 合同一方得知另一方违约后,法律赋予他 一项基本的义务: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 措施,以避免增加违约造成的损失。 • 换言之,守约一方在法律上有减少违约损 失的基本义务。
• 2.大陆法 • 《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两类: • 给付不能(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和 给付延迟(Delay in Performance)。 • 所谓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 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 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 《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救 济办法。 • 如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 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办法: •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的货物; • (2)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 失。
• 《公约》对预期违约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 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之后,一方当事 人鉴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 的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 行合同的行为中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 大部分重要的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中止 履行其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在履行 合同日期之前,显然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 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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