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乙公司为一家美国电子产品销售商。
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通过代理商进行合作,由代理商在美国销售甲公司的电子产品。
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
案例概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代理商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国际商法为依据进行分析。
案例内容:案例一:违约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公司采购电子产品,造成甲公司利益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并解除合同。
甲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如销售记录、发票等,以证明其损失。
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了一批电子产品,并声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损,要求乙公司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并拒绝接受退货。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ICC),涉及质量争议的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来判断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退货,并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案例三:经济困难问题由于市场变化和其他因素,乙公司出现了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甲公司的货款。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惯例,乙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并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金额。
结论:根据以上案例分析,甲公司应依据国际商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解决与乙公司的代理合作纠纷。
甲公司应充分了解适用的国际商法规则,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权益的主张。
在国际商法领域进行专业咨询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应被考虑。
(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题目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和泰国公司订立了壹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于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2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和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于交付的前俩批货物中均存于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于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和我国某公司和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于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XX 公司A和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壹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于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和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且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壹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且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国际商法代理和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1】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
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
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
于是,承运人放货。
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元美元【法律问题】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案例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代理人的职责。
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
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案例1 代理权的授予【案情摘要2】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法律问题】1.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代理权有哪些类型?2。
R公司的代理权是否具备?为什么?【参考结论】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案例3:[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事实概述:甲方是中国某贸易公司,乙方是美国某进出口公司。
甲方在与乙方达成合同后,从乙方购买了一批服装。
合同商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并且货物应符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方发觉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商定,且有肯定数量的货物缺失。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要求,并表示此次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导致的。
法律问题:1. 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乙方是否需要赔偿损失?3. 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是否能免除乙方的责任?法律分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国际商事惯例,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商定,并且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假如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假如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货物与合同商定的数量不全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无法以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依据CISG的规定,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乙方完成交付时就应当履行完成。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法律建议: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证据,以及货物缺失的证据。
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数量不全都的证据,以确定赔偿的金额。
3. 对于乙方所言的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供应相应的证据。
假如乙方无法供应清楚的证据证明是事故导致了货物损失,那么乙方无法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的法律分析和建议,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缺失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案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案例【案例一】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案例:合同纠纷的解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国际商事争议是一个常见而复杂的问题。
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诉讼并不是唯一的途径。
本文将以一宗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例为例,探讨国际商事争议调解在法律服务中的应用。
案情回顾: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A公司是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而B公司则是一家美国的电子产品零售商。
两家公司曾经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提供10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1000美元,交货日期为合同签署后的三个月内。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A公司因原材料短缺,无法按时供货。
B公司认为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且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诉讼或调解的选择:协商失败后的抉择当A公司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时,双方曾尝试进行协商解决。
然而,在多次协商过程中,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此时,B公司提出将纠纷提交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机构的建议。
考虑到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费时性,两家公司最终同意选择国际商事争议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调解的步骤:解决争议的具体过程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调解人的帮助,协助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此案例中,双方选择了某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根据该机构的规则进行调解。
调解的具体步骤如下:1. 调解协议的签署: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自愿参与调解,同时承诺遵守调解结果。
双方也会确定调解费用分担的方式。
2. 调解庭的组建:根据调解机构的规则,机构将指派一名或多名调解人组成调解庭,中立公正。
3. 调解过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调解过程开始。
调解人会先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案情和各自意见。
随后,调解人将与双方进行独立会谈,以了解各自关注的问题和意愿。
4. 提出解决方案:调解人根据各方意见和利益,提出解决方案的初步框架。
这一阶段,调解人通常会根据法律和商业常识,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建议。
调解人的建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能为双方提供争议解决的方向。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人关系跨国界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几个国际私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实践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哈根司法管辖条约案》。
该案件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案件中,法国一家公司与丹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法国公司希望将纠纷提交到丹麦法院裁决,而丹麦公司则认为应该由法国法院管辖。
最终,根据《哈根司法管辖条约》,法院认定该案应由丹麦法院管辖。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法院管辖权,但也受到国际公共政策和国际条约的限制。
其次,我们来看《国际私法中的合同违约案例》。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违约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维也纳销售公约》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合同违约的重要法律规范。
该公约规定了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的合同违约案例》中,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国公司拒绝支付货款。
最终,根据《维也纳销售公约》的规定,法院判决中国公司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合同违约规则的适用和实践。
最后,我们来看《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案例》。
在国际私法中,家庭法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海牙儿童保护公约》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重要条约。
在《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案例》中,一对夫妇在离婚后发生了子女抚养权的争议,丈夫希望子女留在美国,而妻子希望子女回到法国。
最终,根据《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规定,法院判决子女应归还法国,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家庭法规则的适用和实践。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为跨国交易、国际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深圳市孚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 孚龙公司)与扎尔曼技术株式会 社(下称扎尔曼株式会社)外观 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否 韩国
知识产权 侵权
外观设计专 利权侵权
株式会社EAC与苏州雪樱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
否 日本
知识产权 合同
技术服务合 同
王华英与丹阳泓德光学有限公 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信息网 络传播权
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真锅公司) 与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禧康公 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
否 毛里求斯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 被告南昌市春之茗实业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纠纷
否 法国
民通意见、海 商法、合同法
《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
(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
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
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
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第三十二条规
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 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
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 约
本国法
民法通则、合 同法、劳动法
涉案货物起运地为深圳盐田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地法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
否
加拿大
知识产权 权属所有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案例1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价格条款CIF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
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
问:美国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案例2一位德国卖主和一位瑞士买主签订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一套家用空气清新设备。
双方合同执行完毕后,另一位德国人对货物提出所有权争议,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因为德国卖主没有货物的所有权。
问:本案能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3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 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因此第二个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个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个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案例4中国C公司同美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FOB 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由C 公司向F公司提供5000公斤茉莉华茶,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
C 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放于青岛港一仓库内。
4月15日,由于青岛遭受暴雨袭击,仓库漏水,造成所有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好马上通知F 公司延期装运。
问应由哪方承担货物损失.案例5中国A 公司从美国E 公司进口旧箱板用于回收造纸。
A 公司为一家大型的造纸厂。
合同订立时,A公司向E 公司表明进口的旧箱板纸主要是用作回收造纸,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只写明“旧箱板纸500吨,1200元一吨CIF上海”,而没有具体约定箱板纸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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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题目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2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买方解除合同。
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
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
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
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
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2004年5月,A 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 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案例6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案例7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
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
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
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
9月1日,C分行向A 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
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
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
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
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
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8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案例9合同法确立“提存”制度。
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
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
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
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
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
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
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
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
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
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分析1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3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分析4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分析5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
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分析6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