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务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制造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在非洲某国投资建厂。
经过多方考察,公司选中了该国的一个工业园区作为建厂地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租赁了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土地用于建厂,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公司希望享受该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申请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解释与公司的预期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3. 劳动争议:公司雇佣了当地员工,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员工罢工事件发生。
4. 环境保护纠纷:公司建厂过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当地居民的抗议。
二、案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应对策略:(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避免争议。
(2)聘请专业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政府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预期存在差异,导致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合同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

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某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 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 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三人听后害怕,甲、乙 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 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 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 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 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 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 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 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 赵某挤得流产了。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 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 责?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 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 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 全。
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根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 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 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 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 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

6、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七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1、柯斯特思诉福特恩( COstace V.Forteneye)原告柯斯特思曾是伦敦商人福特恩(被告)的学徒,在此期间,福氏令柯氏到英格兰的桑德维奇(地名)从一名法国商人那里采购了10吨酒,但未支付货款。
法国商人起诉到法院,得到了令柯氏付款的判决。
由于柯氏没有偿还这批货款的能力,于是被投入监狱。
柯氏不服,在伦敦市政厅对其老板福特恩提起诉讼,诉称是福氏派他到桑德维奇买酒,并同意了这批交易。
伦敦市长和市政厅的官员们审理此案后认定,根据商人习惯法和本市的惯例,既然原告买酒是供被告使用,并且完全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被告必须向法国的货主支付这批货物的货款,并宣布原告无罪释放。
1689-1710年,霍尔特(Holt)法官在担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期间,把代理制度发展为普通法中的一个分支。
2、E公司诉R公司案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皮货价格暴涨。
E 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作出赔偿,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必需的授权作为抗辩,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者经储存即大大减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负责。
3、斯普林格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Springer V.GT Western Railways)1921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装西红柿的车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有充分的时间和足够的条件与原告联系并获得指示,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货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需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的订立与误解。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中国的瓷器出口商,我们就叫它“瓷宝公司”吧。
瓷宝公司想要把一批精美的瓷器卖给一家美国的零售商“美购商店”。
瓷宝公司的销售经理通过电子邮件给美购商店的采购负责人发了瓷器的样品图片、价格清单和基本的交易条款。
瓷宝公司收到邮件后才发现价格写错了,他们赶紧回复说这是个错误,实际价格是每个100美元。
美购商店就不干了,他们觉得合同已经订立了,因为他们是基于瓷宝公司提供的价格条款做出的回应。
在这个案例中,美购商店虽然对瓷宝公司的错误价格做出了承诺,但是瓷宝公司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如果按照每个10美元的价格出售,瓷宝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所以瓷宝公司可以主张撤销这个所谓的合同,不过可能需要对美购商店因为信赖这个合同而遭受的一些合理损失,比如可能已经为这批瓷器的销售做了一些宣传准备等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不可抗力。
1. 案例详情。
有一个法国的葡萄酒庄“法葡酒庄”,和一个英国的葡萄酒经销商“英酒商行”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法葡酒庄要在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向英酒商行交付1000瓶特定年份的优质葡萄酒。
可是在当年的8月,法葡酒庄所在的地区遭遇了罕见的冰雹灾害,葡萄园里大部分葡萄都被砸坏了,根本无法按照原计划生产出足够的葡萄酒来履行合同。
法葡酒庄赶紧通知英酒商行说由于不可抗力,他们无法按时足额交货。
英酒商行却认为,法葡酒庄应该有应对这种风险的措施,比如购买保险之类的,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虽然英酒商行提到酒庄应该有应对措施如购买保险,但购买保险并不能改变冰雹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事实。
法葡酒庄也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英酒商行,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当地气象部门关于冰雹灾害的报告等。
三、案例三:合同的解释与诚信原则。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德机公司”和一家印度的工程公司“印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提供一套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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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
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
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
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被告答应以 1 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 元是个不充分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 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对价是否充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 虑决定。
被告败诉。
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 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的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哈特立诉鲍生比案 ( HartlaPv . PonsonbP)1857在本案中, 1/3 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剩下的船员,到了 目的 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前述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 样,本案 船员走了 1/3 ,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以 外的义务,应 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
最终被告败诉。
7、 葛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 ( Glasbrookv . Glamorgance)1925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会破坏煤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 警 察没同意,认为按常规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
被告又答应付警察驻扎费。
后被告 拒绝支付费用,法院认为警察的驻扎超出了常规的公共义务即巡逻,应视为对价,被告败诉。
8、 HamerV . SidwaPOn March20,1869,WilliamE.StorPSr.hadpromisedhis nephew,WilliamE.StorPJr.$5000ifhis nephewwouldabstai nfromdri nki ngalcohol,usi ngtobacco,a ndplaPi ngcardsorbilliardform onePun tilthe nephewreached21Pearsofage.StorPJr.acceptedthepromiseofhis un clea nddidrefrai nfromtheprohibite1美没有stdacts un tilhetur nedtheagreed-up on ageof21.Aftercelebrati nghis21 birth daP onJanu arP31,1875,StorPJr.wrotetohis un clea ndrequestedthepromised$5000.The un cleresp on dedtohis nephewi naletterdatedFebruarP6,1875i nwhi chhetoldhis nephewthathewouldfulfillhispromise.StorPSr.alsostatedthath ewouldprefertowait un tilhis nephewwasolderbeforeactuallPha ndi ngovert he(the n)eGtremelPlargesumofm oneP(accordi ngtoa non lin ei nflatio ncalculator,$5000i n1890wouldbeworthapproGimatelP$118000).TheSr.alsodecl ared in hisleterthatthem on ePowedtohis nephewwouldaccruei nterestwhile heheldit on his nephew'sbehalf.TheJr.c onsen tedtohis un cle 'swishesa nda greedthatthem on ePwouldremai nwithhis un cleu ntiIJr.becameolder.WilliamE.StorPSr.diedo nJa nuarP29,1887withouthavi ngtra nsferreda nPofthem on ePowedtohis nephew.StorPJr.hadmea nwhiletra nsferredthe$50 00fi nan ciali nteresttohiswife;StorPJr. 'swifehadlatertra nsferredthisfi nanci ali nteresttoLouisaHamero nassig nmen t.TheSr. 'sestateeGecutorrefusedt ogra ntHamerthem oneP ,believ in gtherewas nobindingcon tractduetoalack ofconsideration.Asaresult,Hamersuedtheestate 'seGecutor,FranklinSidw aP.Opinion 。
fthecourtTheCourtofAppealsreverseda nddirectedthatthejudgme ntofthetrialc ourtbeaffirmed,withcostspaPableoutoftheestate.JudgeAlt on Parker(laterChiefJudgeoftheCourtofAppeals),writi ngfora unanim ouscourt,wrotethattheforbeara nceoflegalrightsbPStorPJr. namelPthec onsen sualabsti nencefro m “drinkingliquor,usingtobacco,swearing,andplaPingcardsorbilliardsfor monePuntilheshouldbecome21Pearsofage ” constitutedconsiderationine Gcha ngeforthepromisegive nbPStorPSr..Becausetheforbeara ncewasvalidc on siderati on give nbPapartP(StorPJr.)i neGcha ngeforapromisetoperformb PanotherpartP(StorPSr.),thepromisewasc on tractuallPobligatedtofulfillthe promise.本案例中,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000 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
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000美元。
被告律师认为,老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
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自己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受约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使用烟草或偶尔喝酒。
为了得到要约人答应支付的5000美元,受约人在几年的时间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限制了自己的合法行为自由,充分履行了要约人所提出的条件,这足以构成支持要约人约定的对价。
9、克蒂斯诉化学洗染公司案( Curtisv . ChemicalCleaningCo . Ltd)1951原告去洗染公司洗衣服,洗染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概不负责,但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后来衣服受污,洗染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法院认为洗染公司虽规定有包括受损、受污的免责条款,但进入合同的只有受损免责条款,受污免责未进入合同,故不能免责,被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