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如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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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升级告知函

中意人寿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升级告知函

页的“新增疾病定义”。 鉴于疾病保险升级涉及诸多专业知识,为确保您能及时、准确了解此次产品升级内容,我们 特地安排营销员上门告知并解释。本着自愿原则,如您希望获得此项产品升级服务,在此告知函 背页申报保单号后,请您在“投保人签名”栏亲笔签名,并将保险合同原件与此告知函一同交回 公司,公司受理后签署批注,您持有的贵保单即完成产品升级。对于新增疾病,我们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或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结束后的次日(以较晚者为准)起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本次产品升级 仅扩大相应产品的疾病保障范围,不影响保险单及险种的其他内容。若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我 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您对营销员或我公司的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 迎一并告知。 在未来的岁月里,中意人寿会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更优质的售后服务, 实现“中意人生,一生中意”的承诺! 如您对此次产品升级服务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您的营销员或致电我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9888),我们会热忱为您服务。 祝您阖家幸福,万事顺意!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6 日
Hale Waihona Puke 新增疾病定义51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 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 血幼稚细胞等等。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 性骨髓纤维化, 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 180 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x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x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 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52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 的一组骨髓克隆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 难治性血细胞减少, 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 风险。 被保险人须经由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明确 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并且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根据 WHO 分型,分型为难治性贫血 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 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 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 上组。 53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HSCT) 被保险人因急性白血病、 恶性淋巴瘤或多发 性骨髓瘤实际接受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下列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因上述所列疾病以外疾病接受自体造 血干细胞移植; (2)非造血干细胞移植。 9.5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 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瓣膜为最常受累部位, 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 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 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 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 换手术; (4)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 心肌梗塞。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除外。 55 严重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 高 速、 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 以致主动 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 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 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必须 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典型的临床表现; (2)有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 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造影(MRA)) 等影像学证据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急诊条件下进行 的传统或微创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 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 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56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 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 个纤维瘢痕外壳, 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 阻 碍心脏的舒张。 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明确诊 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 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 胸骨正中切口; ② 双侧前胸切口; ③ 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 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7 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 实际实施了开胸开 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8 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 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 疗, 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 接 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 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II 级或 IV 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59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 滞。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 地传导到心室, 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 出现心力 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 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 室率持续低于 40 次/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60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指风湿热反复发作并发心脏瓣膜损害, 导致 慢性心脏瓣膜病, 引起心脏瓣膜狭窄、 关闭不全。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风湿热病史; (2)慢性心脏瓣膜病病史; (3)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心脏瓣膜 置换手术。 经导管进行的瓣膜置换手术或瓣膜成型手 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1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 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 (高安氏动脉炎) 是一种发 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 病, 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 头臂动脉型多 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 (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 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 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 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 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 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 在保障范围内。 62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 其 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 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 节。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肺功能检查显示 FEV1 和 DLCO (CO 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63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 可 侵犯全身多个器官, 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 严重肺结节病表�

02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02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v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2条 v 您有选择转换养老年金的权利…………………………………………………第3.3条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v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5 条 v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 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3.3 养老年金转换 3.4 保险费率的调整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5.释义 5.1 现金价值5.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5.3 认可医院 5.4 专科医生5.5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5.6 身体全残 5.7 周岁 5.8 遗传性疾病5.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保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中英人寿投保规则(经代)

中英人寿投保规则(经代)


无最高保额限制的险种,需根据投、被保人财务状况审核后决定其最 终保额。
二、主/附险种投保规则

附加险投保规则
险 种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30天-65周岁 最低保额 5万 同主险保额 最高保额 5倍主险保额 同主险保额 主险保额,累计最 高10万 缴费期间 同或短于 主合同 同主合同 同主合同 至25周岁 同主合同 保障期间 同缴费期,但不 得超过65周岁。 同主合同
保安康A款
50,000元
保安康B款
50,000元
以50,000 为单位增加
保安康A款以保险金额计入体检保额 保安康B款以基本保险金额计入体检保额 附加险不计入体检保额 主险与附加险需同时购买 每增加50,000元保额主险,必须同时增加1份附加险
二、主/附险种投保规则
保安康投保规则
险 种 投保年龄 最低保额 最高保额 缴费期间 保障期间 终身 终身
中英人寿投保规则 (经代)
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则 二、主/附险种投保规则
三、特殊人士投保规则
四、未成年人投保规则
五、财务核保规则
六、体检规则
七、万能险规则
一、基本规则
投保人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
必须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
附加保安康医疗 30天-65周岁 保险(A款) 附加保安康医疗 30天-65周岁 保险(B款)

1份(25元) 20份(500元) 同主合同 1份(25元) 20份(500元) 同主合同
保安康A/B款只接受1至4类职业的被保险人投保,5-6类的职业不承保 无业者不接受保安康A/B款 若被保险人有本公司除保安康A/B款之外的其它医疗险,核保时参照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 进行核定保安康的保额

中英人寿吉祥安康保障计划

中英人寿吉祥安康保障计划
按期给付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定期给付 保险金给受益人。
按照治疗情况给付
针对某些特定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 险人的治疗情况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
06
CATALOGUE
客户介绍
中英人寿为客户提供保单贷款服务,客 户在急需资金时,可以申请保单贷款,
保费计算方式
保费计算方式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特定疾病等因素,结合 保险公司精算结果,确定每期保费金额。
保费差异
不同年龄段、性别和特定疾病状况的被保险人,保费 存在差异。
保费透明度
保险公司应提供详细的保费计算方式,以便客户了解 保费的构成和计算依据。
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
以解燃眉之急。
贷款利率及期限
中英人寿提供合理的贷款利率和灵活 的贷款期限,以满足客户不同的资金
需求。
贷款条件
客户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保单 贷款,如保单生效满一定期限、保单 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息等。
还款方式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分期还款 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不同的还款 方式。
保险合同变更服务
保险合同变更服务介绍
中英人寿为客户提供保险合同变更服务,客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可以申请变更。
变更内容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变更、缴费方式变更、投保人变更等。
变更流程
客户需按照中英人寿规定的流程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 件。
注意事项
客户在申请变更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确保合法合 规。
中英人寿将根据合同条款和实 际情况计算退保金额,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客户。

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与主险搭配投保,为投保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此首付产品旨在预防发生重大疾病时给予资金支持,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投保对象为中国公民、持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年龄在18岁至50岁之间。

二、投保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渠道购买民生附加如意隽康。

投保人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资料,并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三、投保费用投保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以及保险金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保费用一般以保额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计算,并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浮动。

四、保险期限五、保障范围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一定的重大疾病进行赔付,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在确诊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给付金额。

六、投保须知1.对于已知其中一种特殊保险责任的疾病(既往疾病),一般不予承保。

2.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健康状况信息,如有不实信息导致事后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表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事项、保险金额等相关内容。

4.对于已经确诊或治疗过相应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通常不予承保。

七、赔付规则1.确诊重大疾病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递交赔付申请,提供医疗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3.如果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额进行赔付。

4.赔付金额一般会分期给付,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八、其他事项1.投保人应定期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责任的有效性。

2.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恶性疾病的发生。

3.投保人需要保留所有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

U09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U09条款

U09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U09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均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不受一年的限制。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格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重大疾病定义10.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周岁10.3 有效身份证件10.4 医院10.5 意外伤害10.6 毒品10.7 酒后驾驶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 无有效行驶证10.10 机动车10.11 遗传性疾病10.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3 现金价值10.14 专科医生10.15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1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1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19 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中英人寿的保安康终保险介绍

中英人寿的保安康终保险介绍
险种 保安康终身寿险B 主险 保安康终身寿险 B 款 附加险1 附加保安康医疗保险B 附加险 1 附加保安康医疗保险 B 款 附加险2 附加住院费用医疗( HSR) 附加险 2 附加住院费用医疗 ( HSR ) 附加险3 附加意外伤害险A 附加险 3 附加意外伤害险 A 款 附加险4 附加险 4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 附加险5 附加险 5 附加定期寿险 保费合计: 保费合计 : 保额 10万 10 万 2份 2份 5万 5000 5万 保费 3759.2 / 200 70 92.5 143.5 4265.2 交费期 保障期 20年 20 年 终身 / 终身 20年 20年 20 年 20 年 20年 20年 20 年 20 年 20年 20年 20 年 20 年 20年 20年 20 年 20 年 折合每天12 12元 折合每天 12 元
20年 20 年 终身 20年 20年 20 年 20 年 20年 20年 20 年 20 年 20年 20年 20 年 20 年 20年 20 年 终身 / 终身 折合每天19 19元 折合每天 19 元
客户张先生,企业白领,30岁。 年收入8万元,有部分储蓄,公司已为其购买社保,但自 己未购买过商业保险。 保险需求:关心健康问题,并需要一定人身保障。
保安康保险计划ຫໍສະໝຸດ 老年人所面临的问题 老年人操劳一生,大多体弱多病,是疾病的 高发人群,亟需有医疗保障。但实际情况 是,老年人退休金和医疗费增长缓慢,医疗 保障覆盖率低,医院的费用成倍增长,老年 人不堪重负。
卫生部和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调查 老年人群中: 60%——70%有慢性病史 ——70% 60%——70% 人均患有2-3种疾病 2 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是全人口的3.2 3.2倍, 3.2 伤残率是全人口的3.6 3.6倍 3.6 且老年病多为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 抑郁症和精神病,花费大,消耗卫生资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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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8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见 7.1)。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含)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含)内(以 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男性 /女性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 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或附表二 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 主合同同时终止: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给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与所依附的主合同相同。
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第 5 章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 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 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第 6 章 附加合同效力的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不能单独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但如果您 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主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主合 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 当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所有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再扣除任何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 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后为零时; 3、 主合同终止; 4、 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 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见 7.14)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
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 本附加合同附表所列相应重大疾病中明确要求的其它医疗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含)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含)内(以 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任何 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 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第 3 章 保险费
2、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如果调整保险费率,我们将在保单周年日前 书面通知您。
第 4 章 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求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
4.2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
4.3 如何申请保险 金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 保险人本人。
1.3 合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与申
请减少保险金 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 时开始。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 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如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 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6 章
7.1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2 先天性畸形、变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常:
(ICD-10)确定。
7.13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14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 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 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 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见 7.10)(因
5 欠款的扣除
6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7 名词释义
8 附表
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如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 成
《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如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由《中英人寿吉祥如意两全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的投保人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订立。
第 7 章 名词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 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 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7.2)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之 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之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 医生(见 7.3)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 7.4),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 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之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之后 (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 二所列男性/女性重大疾病(见 7.5),我们将在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 础上,再按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我们保留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 厘定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重大疾病实际发生率 的差异确定是否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同时我们也会向国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3 章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4 章第 3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5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6 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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