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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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评估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确定1.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的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

通过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标准,确保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考核标准应根据不同科室和岗位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以及适应不同级别医院的需求。

标准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持与医学发展的同步性。

二、考核形式和流程的规定1.考核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实际操作、病例讨论、技术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

考核形式应根据不同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2.考核流程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分、公示等环节。

确保考核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三、考核评分和结果的处理1.考核评分应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或者等级评分。

评分应有专业人员参与,评分结果应有合理的权重分配。

2.考核结果应包括及格、优秀、不及格等等级。

不及格的医师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意见和指导,并制定复核和再考核的流程。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1.考核结果应作为医师晋升、职称评定等重要的参考依据,用于评估医师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2.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对医师的薪酬和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3.考核结果应做到及时公示和反馈,给予医师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要建立考核结果的保密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五、考核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推广1.考核结果应为医师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帮助医师提高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2.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平台。

综上所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流程、评分和结果处理,能够有效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1314237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1314237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1314237黑龙江省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方案。

1、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由王兆宏院长任主任委员,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管理委员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事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参加考核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被考核医师财物等。

4、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5、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

其中,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

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及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其中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采用笔试及技能操作考核。

.6、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考核。

其它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7、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不按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考核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职业道德 按照医德考评规范进行,注册机构负责 ♦ 工作成绩 注册机构负责
考核程序
♦ 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 的医师 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 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 意见报考核机构
一般程序
考核内容
♦ 工作成绩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 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 的情况
考核内容
♦ 业务水平—考核机构负责
个人述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 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 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 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 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 回医师执业证书
♦ 十四种考核不合格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
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 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 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 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 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 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 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 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 行为记录录入医师执业政策信息库
考核结果
♦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
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 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那么。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视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进展。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加强对农垦北安管理局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卫生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组长:宋宏志,副组长:李苗苗,成员:赵宝成、宋爱民、李强、宫建国、柳铭、林霜霜。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垦北安管理局中心医院科教科。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医师考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农垦北安管理局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注册年份尾数为奇数的在奇数年实施考核,为偶数的在偶数年实施考核。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农垦北安管理局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各农场医院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医院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或医院共同负责。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 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方案。

1、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由王兆宏院长任主任委员,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管理委员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事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参加考核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被考核医师财物等。

4、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5、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

其中,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

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及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其中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采用笔试及技能操作考核。

6、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考核。

其它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7、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不按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考核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定稿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医生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农垦北安管理局医生执业管理,提高医生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生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保证医师定期考试的顺利进行,成立了医师考试委员会,组长为宋宏志,副组长为李苗苗,成员为赵宝成、宋爱民、李强、龚建国、刘明、林双双。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垦北安管理局中心医院科教科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医师考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执业医师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安农场管理局注册执业的医生的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登记年份为奇数的,应当在奇数年进行;登记年份为偶数的,应当在偶数年进行。

评估工作应在本评估年度内完成第6条设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农垦北安管理局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计划,指导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确保考核工作规范化评估委员会设有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对医生的定期评估。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的考核职业道德和工作绩效由医师所在部门评估,接受住院医师轮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绩效分别由轮训部门评估,各农场医院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绩效由医师所在医院评估。

核委会应当对职业道德和工作成果进行评审;业务水平评估由评估委员会和医生所在的科室或医院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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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定期考核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及申报确认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卫生厅指定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厅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省管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向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卫生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设立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

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同时被考核的每一名医师都必须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还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一并上报考核机构。

对不能提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的,考核机构不予受理其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

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由受援医院提出考核意见,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十八条考核机构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参加一般程序定期考核的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形式:(一)个人述职;(二)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对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师应检查书写的病历和开具的处方。

1、检查病历:本人考核周期前两年的终末病历随机抽取10份,存在三份乙级病历或一份丙级病历即视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2、检查处方:随机点评处方50张,5次以上开具不合格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对从事其他专业医师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内容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十九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条医师如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需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按医师执业注册时间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分两个年度实施,注册年份尾数为奇数的在奇数年实施考核,为偶数的在偶数年份实施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医师在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以考试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卫生部建立的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题库为依据,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十五条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市(系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考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医师数为每类别考核总数的5%,但各类别抽查人数不少于5人。

抽查结果不合格率超过抽查总数的50%,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所有执业医师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定期考核合格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一)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

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XX年XX月至XX年XX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暂缓执业X个月)”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XX年XX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再次进行考核:(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及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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