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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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大坝安全检查系指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对其结构相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

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改善的基础。

第三条大坝各种类型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频次和要求按《办法》规定执行。

其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对大坝设计、施工和运行进行评价;(二)进行现场检查;(三)评定本坝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或检查报告;(四)向主管单位(或业主)提交大坝安全检查成果;(五)主管单位(或业主)上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文件。

第四条凡属《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水电站大坝,进行大坝安全检查时,均需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检查类型第五条大坝安全检查按《办法》规定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类型。

第六条日常巡查由水电厂负责。

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

闸门,启闭设备,电源、通讯设施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

检查频次为经常性。

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

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第七条年度详查由水电厂负责。

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木期(冰冻较严重地区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其内容包括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第八条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或业主)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

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及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建议。

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没有潜在危险,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部批准,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中国历次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内容

中国历次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内容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评价1前言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是政府行使大坝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确保大坝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从1987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国电力系统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开展首轮定期检查工作,到1998年为止共完成了96座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工作;通过首轮定期检查,基本上掌握了80年代前投入运行的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查明了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一些缺陷和隐患,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重大问题,查出了一些病坝、险坝,推动了大坝补强加固、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等工作;同时,通过定期检查,增强了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的大坝安全意识,提高了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大坝安全管理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第二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从1997年开始,规划安排了131座大坝,到目前为止共有121座大坝开展了二轮定期检查工作,已经完成的有105座,16座正在进行,第二轮定期检查工作计划于2005年结束。

目前,第二轮定期检查已接近尾声,第三轮定期检查工作正在酝酿策划中,并计划于2005年启动;现正值《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之际,正确理解《规定》的要求,对做好大坝安全第三轮定期检查工作以及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2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首轮、第二轮定期检查规划,主要依据当时各大坝主管单位所辖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计划,经大坝中心平衡后,制订该轮定期检查规划。

规划定期检查的大坝为已注册或正在办理注册的大坝。

第三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是在上轮规划基础上制定,并以此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各水电站开始启动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时间,并按此计划督促水电站运行单位及时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

关于定期检查频次和时间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

3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要点每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都有其明确的检查要点,首轮定期检查强调全面性,二轮定期检查突出金属结构检测、水下检查及监测系统评价等。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概要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概要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一、大坝安全检查系指水库大坝运行后,对其结构和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

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改善的基础。

二、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观测、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五种类型。

三、日常巡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溢洪道、输水洞、启闭闸门、电源、通信设施及水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 正常情况下每日巡查一次 , 水库高水位、暴雨、特大洪水、地震、大风时应连续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四、定期观测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由水库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对水库大坝、输水洞、溢洪道等建筑物的变形、渗流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观测。

正常情况下,变形观测应2-3月观测一次;渗流观测应每十天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水库高水位、强烈地震、水位骤降、特大洪水或暴雨等水库非常运行时变形应立即进行观测,渗流应每日观测一次。

观测结果应以表格形式记载,对观测结果应及时进行计算、整理、分析。

五、年度详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其内容包括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的现场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六、定期检查由水库主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和安全度;对巡查观测资料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等建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

七、特种检查由水库主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

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定检是对已投入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定期检查。

大坝定检应当形成大坝定检报告,并且对大坝的安全等级做出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大坝定检的组织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定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大型工程、高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大坝的定检由大坝中心负责组织;对其他大坝,经大坝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下同)申请,大坝中心可以委托其组织定检。

大坝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大坝定检经费,并督促水电站运行单位协助开展大坝定检工作。

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完成大坝运行总结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大坝定检中的各项准备、配合等工作。

第六条大坝定检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的组成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6~9人。

为保持大坝定检工作的连续性,专家组中至少要有1名参加过该大坝上一次定检的专家或者较熟悉本工程的专家。

直接参与大坝建设和管理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大坝定检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大坝定检工作计划;确定专项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全面审阅有关大坝安全的原始数据、资料、报告和记录;审查专项检查报告;参加现场检查;评价大坝安全等级;提交大坝定检报告。

第八条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由大坝中心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向大坝中心提交大坝定检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专家组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来源:颁布单位:水利部编辑:cllc02 添加日期:2004-10-17 9:07:50文件编号:颁布日期:2003-7-2 实施日期:2003-8-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定检是对已投入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定期检查。

大坝定检应当形成大坝定检报告,并且对大坝的安全等级做出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大坝定检的组织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定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大型工程、高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大坝的定检由大坝中心负责组织;对其他大坝,经大坝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下同)申请,大坝中心可以委托其组织定检。

大坝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大坝定检经费,并督促水电站运行单位协助开展大坝定检工作。

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完成大坝运行总结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大坝定检中的各项准备、配合等工作。

第六条大坝定检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的组成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6~9人。

为保持大坝定检工作的连续性,专家组中至少要有1名参加过该大坝上一次定检的专家或者较熟悉本工程的专家。

直接参与大坝建设和管理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大坝定检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大坝定检工作计划;确定专项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全面审阅有关大坝安全的原始数据、资料、报告和记录;审查专项检查报告;参加现场检查;评价大坝安全等级;提交大坝定检报告。

第八条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由大坝中心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向大坝中心提交大坝定检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专家组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4年04月27日17:13 水利部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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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坝运行总结
☆ 洪水、洪水调度、水库淤积、水库地震 ☆ 大坝(含边坡、近坝库岸)运行和维护 ☆ 闸门运行和维护 ☆ 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 ☆ 上次定检意见的落实 ☆ 两次定检之间重要的加固补强、专题研究 ☆ 主要监测量自始测之日起的测值过程线:水位、 气温、降雨、主要坝段的位移、基础扬压力、总渗漏量、 重要边坡的位移,必要时提供分布图。图幅要规范,同 时及时提供具体数据。 ☆ 运行单位完成。
(3)监测资料分析
☆ 监测设施现场考证 ☆ 所有测点测值过程线
☆ 扬压力横断面分布图
☆ 边坡位移分布图(历史、时段) ☆ 船闸、抽蓄水库一次充放水过程的监测量变化比
☆ 定量分析要突出重点
☆ 重在趋势性分析 ☆ 疑点要验证
4 主要专项检查的基本技术要求
(4)监测系统综合评价
☆ 布置合理性(设计)评价 ☆ 监测工作评价 ☆ 设施状态评价 ☆ 测值可信度评价
安全鉴定的新坝作全面复核
☆ 根据施工资料,必要时钻孔检查和
试验
4 主要专项检查的基本技术要求
(7)闸门启闭机检测与复核
☆ 老闸门为主,新闸门问题严重 ☆ 上次定检有重要漏项的 ☆ 重视对故障的分析
5 大坝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全面评价,系统排查

评价的内容:
(一)大坝的防洪能力
☆ 洪水、库容、泄流能力、调度原则
(三)消能防冲效果

过流面冲蚀破坏 冲坑形态演变 闸门运用方式的影响 补强的效果
5 大坝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四)大坝防渗体(含地基)的工作状态
大坝防渗排水设计 坝体渗漏析钙(裂缝、施工缝、伸缩缝、 坝体排水管、异常渗漏点的渗漏) 坝基扬压力、渗漏量、析出物

5 大坝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2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4)启动前准备

资料准备 ☆大坝运行总结 ☆ 现场检查报告
☆ 设计、施工、历次定检、运行期补强
加固、运行期科研资料
2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专家组
☆技术上对大坝中心负责。 ☆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经验、 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专家不一定要求熟悉本
工程)
☆专家组长——要有技术权威性,能系统 思考、把握重点,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6~9人。专业要配套, 必要时可以特邀或增补
4 主要专项检查的基本技术要求
(5)设计复核
☆ 仅对新注册的老坝作全面复核; ☆ 原设计报告缺少的重要部分需进行复核; ☆ 对环境量、荷载、整体性、材料力学参数
规范规定变更需进行局部复核;
☆ 能定性说明问题的不作定量分析。
4 主要专项检查的基本技术要求
(6)施工复查
☆ 仅对新注册的老坝或未进行正规的
(五)闸门及启闭机运行的可靠性

闸门外观、锈蚀、焊接质量 闸门强度、刚度 启闭机外观、启闭容量、主要部件强度 启闭机控制件、电源
5 大坝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六)结构耐久性
裂缝、表面疏松、炭化、渗漏、析钙等 属于表象,关键是强度和断面。 多数情况下不作评价。
2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1) 电监会规划(2004年39号文)
2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2) 大坝中心年度计划:

☆ ☆
新注册大坝及时增补
未换证大坝后置
新建大坝未做正规安全鉴定的,
先定检后注册。
2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3)落实组织形式

两种组织形式:
一等工程、坝高大于70m、

问题特别复杂的由大坝中心直接组织
4 主要专项检查的基本技术要求
(2)现场检查报告
☆ 裂缝、渗水、析钙、基础析出物、空蚀、淘 刷、冻溶、闸门锈蚀等缺陷分布图、特征 ☆ 适当辅以照片、录象 ☆ 水下检查:易损坏或怀疑损坏的部位 ☆ 冲坑地形 ☆ 坝前淤积 ☆ 现场检查表 ☆ 运行单位完成,适当进行专项委托。
4 主要专项检查的基本技术要求
5 大坝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 大坝整体安全 ☆ 重要挡水结构(胸墙、闸墩) ☆ 近坝库岸、重要边坡
5 大坝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原安全设计控制情况和破坏模式 规范对比 荷载对比(含温度) 结构整体性 地质参数 变形规律
5 大坝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2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是否需要领导小组?

2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5)定检实施 ☆ 专家组工作是大坝定检的主线 ☆ 专家组工作需要大坝中心指导 ☆ 专项检查、研究分析成果控制定检 的进度 ☆ 组织单位有效的组织、配合工作是 保证定检工作质量的前提
2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6)大坝中心审查上报
3 如何组织和配合专家组工作
从专家组技术工作路线着手
第 一 阶 段
第 二 阶 段
第 三 阶 段
3 如何组织和配合专家组工作

第一阶段
(1)掌握大坝安全评价的要求,明确专家分 工
☆组织单位协同大坝中心提出定检评价报告提纲及专家分工
(2)了解大坝的基本资料和运行情况
☆现场介绍、组织专家查阅
3 如何组织和配合专家组工作
(3)提出检查、研究项目及可操作的内 容要求,确定工作计划

1

基本概念

大坝安全定检与大坝安全注册的区别: 定检是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对大坝结构安全性的评价; 注册主要是评估主管和运行单位是否具 有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病坝只 能予以丙级注册,险坝不予注册。
1
基本概念
大坝中心必须推动病、险坝的补强 加固,推动主管、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 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 的有关细节问题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谢霄易 2007年3月
一 基本概念
主 要 内 容
二 大坝定检的工作程序 三 如何组织和配合专家组工作 四 主要专项检查的基本技术要求 五 大坝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1

基本概念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范围包括:与大坝安 全有关的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 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以及这些建 筑物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定期——5年一次,以监管单位的规划为依据。
☆组织单位起草会议纪要 ☆主管单位落实相关专题承担单位,协助开展专项检
查、分析研究
3 如何组织和配合专家组工作

第二阶段
评审检查、检测、分析、研究的 成果
☆组织单位汇总专家评审意见,要求专题承担单位
完善,并负责验收
3 如何组织和配合专家组工作

第三阶段
大坝安全评价
4 主要专项检查的基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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