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授权决定的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社会的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内容、时效和强制性等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范围较窄,针对特定的个案、具体情况以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1.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个别个人或组织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2. 特点:a. 明确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具有明确的对象。
b. 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明确,涉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c. 时效性: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有明确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对个案进行处理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d. 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利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强制措施。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普遍适用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
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2. 特点:a. 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而非特定的个案。
b. 一般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规范性,对一类事项做出统一的规定。
c. 时效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长期有效的,不受特定时限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1.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个案的具体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般性规范性的处理。
2.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事项的个体。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分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属于“行政行为”一章。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按照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分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制定程序、法律冲突的解决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考查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
如果不能够准确区分,那么就不能结合考查重点有针对性的学习。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正式立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能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职权范围内,任何主体都可以适用。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一次性处理的行为。
通过“可反复”作为判断标准,能够使考生快速的判断出题目中的行为,从而分析出考查要点。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采取的直接行动,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普遍性问题所采取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定义与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对特定个体做出的对个体权利和义务具体化的行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和行政指导等。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情况下的普遍性问题所采取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
抽象行政行为是较为普遍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群体或个体,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个体。
区别分析法律规范的差异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对具体个体做出的直接行动,且要求具体明确,具备明确的对象和目标。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情况下的普遍性问题所做出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的个体或情况,是对特定个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
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普遍性问题或群体,具有相对的普适性,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个体。
决策过程的异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也有一定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行政机关对特定案件进行详细调研、分析和决策,过程相对繁琐。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情况或普遍性问题进行一般性的决策,更注重政策层面和制度性考虑。
影响力和效果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影响力和效果上也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个体的权益具有直接的影响,效果可以立即体现。
而抽象行政行为对于一类情况或普遍性问题的影响是潜在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环境来体现其效果。
结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职类考试中行政法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行政行为。
除了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外还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要想做对相关题目,就要理解抽象行为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以及区别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学习。
一、行政行为的概述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
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
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一)具有普遍效力。
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具有往后效力。
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还表现为该行为在此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
(三)具有不可诉性。
就目前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待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一)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例题分析:1、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市财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B.某县政府因合同纠纷起诉某公司的行为C.某市工商局因王五违法经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D.某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答案】C。
内部行政行为简单例子

内部行政行为简单例子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即日起,所有经营性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营业。
该通告对所有经营性场所均有约束力,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
2、具体行政行为:某便利店顶风作案,未获批准擅自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
该处罚行为只对该便利店有约束力,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张三是某公安局科员,上班期间玩斗地主,被领导当场抓住,单位对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分。
张三受处分是因为其与单位间存在隶属关系。
2、外部行政行为:某公安局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经城管局执法人员劝告后拒不改正,城管局以其影响市容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行政程序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
其范围涉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啊判决确认无效: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
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
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详细讨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做出的有关具体人、事、物的行为决定,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具体化的特征。
2.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且以强制性和最终性为特点。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合用性的、针对一类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具有较强的普通性和客观抽象化的特征。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则、通告、规定等,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的特点。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 客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案,客体具体明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普遍合用的,客体为一类个案。
2. 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最终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
3. 决定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普通采取个案决定方式;抽象行政行为普通采取普通性决定方式。
4. 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较小,仅针对个别个案;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广,针对一类个案。
5. 影响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主体产生普遍的法律效果。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范例案例2、抽象行政行为范例案例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2、强制性:指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性质3、最终性:指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性质4、规章:由行政机关行使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合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常常提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个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做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决定;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物做出的针对性决定。
本文将探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程序要求及其差异。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的行政决定,其程序要求通常较为简化。
一般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件确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明确所制定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具体条件。
这是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基础。
2. 听取意见: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需要,向社会公众或相关利益团体征求意见,以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3. 公告公示: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相关内容,以便公众了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告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正式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4. 监督管理: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尽管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程序性正义的原则和程序权利的保障。
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加繁琐和复杂。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听与申辩:在制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通常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考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听取申辩过程应当充分公开、公正,并留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供当事人表达意见。
2. 事实调查:制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对事实进行准确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行政决策的事实依据合法、充分、准确。
3. 证据收集: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行政决策的证据充分且合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联系: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基础的,都是在执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区别:1、二者的本质区别。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
2、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能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
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一样,都有程序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其行为无效。
但是,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却有重大区别。
5、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一样。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如法律文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
6、作用不一样。
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7、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
8、法律救济途径不一样。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有错的,只能对依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9、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