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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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数据格式 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数据格式 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数据格式指导原则一、数据标准临床试验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报告等应遵循一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符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到数据的可读性、可重复性和可扩展性。

数据标准应包括数据格式、数据元、数据精度、数据单位等方面的规定。

二、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能够满足临床试验的需求。

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受试者的基本信息、病历记录、用药情况、检查指标等方面,且要按照试验方案的规定进行采集,以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三、数据存储临床试验数据的存储应遵循安全、可靠、保密的原则。

存储的数据应能够长期保存,并能够随时被检索和调用。

存储介质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能够进行备份和恢复。

同时,存储的数据应进行加密处理,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数据质量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是数据管理的核心。

为了保证数据的质量,应对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和校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估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对于异常数据,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记录在案。

五、数据审计为了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对数据进行审计。

审计应包括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等方面的审查,并应对数据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追踪。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记录在案。

六、数据共享为了促进临床试验数据的交流和利用,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共享的数据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同时也要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权益。

共享的数据应进行脱敏处理,以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临床试验数据监查委员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临床试验数据监查委员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临床试验数据监查委员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19年9月目录一、引言 (3)二、DMC的职责和任务 (4)(一)安全性监查 (5)(二)有效性监查 (5)(三)试验质量监查 (6)(四)试验设计调整建议 (6)(五)多区域临床试验的区域疗效评估 (7)三、DMC的建立 (8)(一)DMC的组成 (8)(二)DMC的独立性 (9)(三)规避利益冲突 (10)四、DMC操作规范 (11)(一)制定DMC章程 (11)(二)DMC会议 (12)(三)提出建议 (14)(四)会议记录 (16)五、DMC运作中的统计学考虑 (16)(一)期中分析计划 (16)(二)统计师在DMC中的角色 (17)六、DMC与相关方的互动 (19)(一)DMC与申办方的必要交流 (19)(二)DMC与独立统计团队的互动 (20)(三)DMC与监管机构的互动 (20)参考文献 (22)词汇表 (23)中英文词汇对照 (25)临床试验数据监查委员会指导原则12一、引言3临床试验中,出于伦理等因素考虑,应避免试验中受试者承担不必要的4风险。

另一方面,保证试验不会因过早终止而不能回答预设的科学问题也十5分重要。

因此,临床试验有时需要成立临床试验数据监查委员会(Data 6Monitoring Committee,DMC)来承担这些任务。

数据监查委员会是一个独7立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负责定期审阅来自一项或多项正在8开展的临床试验的累积数据,旨在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安全性,继续试9验的合理性及科学价值。

数据监查委员会又称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或独立数10据监查委员会。

为统一起见,本指导原则一律称为数据监查委员会,简称11DMC。

12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DMC在临床试验中的职责、任务和组成,以及13DMC运行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统计学考虑,并强调DMC的独立性以及对利14益冲突的规避原则,旨在为临床试验提供DMC建立与实施的指导性建议,15以确保DMC的规范运作和顺利实施。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 1 -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是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过程,制定本《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权益。

一、数据管理(一)试验设计前数据管理计划的制定1.明确试验项目的统计目标和指标,并制定合理的数据采集和管理方案;2.编制试验所需的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库,并明确数据采集的时间点、频次和要求;3.指定负责数据管理的专业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4.制定数据管理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确保数据采集、录入、核查和存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5.编制数据清理和质量控制的计划,明确数据清理的方法、步骤和流程。

(二)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原则1.采集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2.制定标准采集表和规范,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和录入方式;3.规定采集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胜任工作;4.建立数据采集的监控和质量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和核对数据的录入质量。

(三)数据存储和保密的原则1.建立完备的数据存储系统和管理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规定数据管理团队和研究人员对数据的访问权限和使用范围;3.妥善保存原始数据和相关文件,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备份的完整性。

二、统计分析(一)试验前统计分析计划的制定1.明确试验的主要统计假设和试验设计,制定适当的样本容量计算方案;2.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和模型,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规定分析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数据清理和质量控制的原则1.进行数据清理前,应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并记录清理过程;2.制定数据清理的步骤和规则,确保数据清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3.记录数据清理的结果和修改情况,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审核的可靠性。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申报前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申报前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申报前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是在进行申报前临床试验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它主要包括研究目的、试验设计、样本大小和伦理考虑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申报前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目的在进行申报前临床试验时,首先要明确研究的目的和科学问题。

研究目的应当明确,能够为临床试验中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试验设计试验设计是申报前临床试验中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研究的类型、试验组和对照组的选择、随机化和盲法、试验时间、终点指标等方面的规定。

试验设计应当合理、可行,并能够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据。

(一)研究类型: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试验设计,如观察性研究、随机对照试验、交叉试验等。

试验类型的选择应当符合研究问题的特点和要求。

(二)试验组和对照组的选择:根据研究的需要,可以选择不同的试验组和对照组,如新药与安慰剂的比较、新药与标准疗法的比较等。

试验组和对照组的选择应当合理,并能够提供明确的比较结果。

(三)随机化和盲法:为了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应当采用适当的随机化和盲法。

随机化可以减少实验的偏倚,盲法可以减少实验的主观性干扰。

(四)试验时间:试验时间的选择应当合理,并能够充分反映出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时间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研究对象的特点和疾病的自然病程。

(五)终点指标:终点指标是评价试验结果的主要指标,应当选择合适的终点指标,并能够客观地反映出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三、样本大小样本大小是申报前临床试验中的重要问题,它直接影响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推广性。

样本大小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试验的研究目的、试验设计和所要求的统计效应。

四、伦理考虑在进行申报前临床试验时,应当充分考虑伦理方面的问题。

研究人员应当遵循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试验方案应当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并且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综上所述,申报前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是在进行申报前临床试验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它涉及研究目的、试验设计、样本大小和伦理考虑等方面的规定。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一、背景介绍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或者治疗方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试验结果的解释和推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指导原则,以提高数据核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数据核查的目的1.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核查试验数据的采集是否完整,包括基线数据、随访数据、实验组和对照组数据等。

2.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核查试验数据的录入是否准确无误,包括数据的范围、单位、数字的正确性等。

3. 确保数据的一致性:核查试验数据的各项指标是否一致,包括数据的逻辑关系、计算结果的一致性等。

三、数据核查的方法1. 数据源核查:核查数据的来源是否准确可靠,包括病历、实验记录、问卷调查等。

2. 数据录入核查:核查数据的录入是否准确无误,包括数据录入的规范性、数据范围的合理性等。

3. 数据逻辑核查:核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包括数据的相互关联、计算结果的一致性等。

4. 数据统计核查:核查数据的统计方法是否正确,包括样本量的计算、统计指标的计算等。

四、数据核查的流程1. 制定核查计划:根据试验设计和数据采集方式,制定数据核查的计划,明确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2. 数据核查前准备:采集试验相关文档和数据源,准备核查所需的工具和模板。

3. 数据核查执行:按照核查计划,逐项核查试验数据,记录核查结果和问题。

4. 数据核查报告:整理核查结果和问题,编写数据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的方法、结果和建议。

5. 数据核查反馈:与试验团队和数据录入人员沟通,反馈核查结果和问题,商议解决方案。

6. 数据核查验证:核查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验证数据核查的效果和准确性。

五、数据核查的注意事项1. 核查人员应具备临床试验和数据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核查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和中立,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

3. 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试验团队和数据录入人员,并与其进行沟通和商议。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价新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于新药研发和临床治疗水平的提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确保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保障患者权益和人体试验伦理的尊重,我国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递交原则1.试验者必须按照递交指导原则的要求,按时将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给相关的药品监管机构。

递交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隐瞒或篡改数据。

2.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道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体试验的备案和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3.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符合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计的科学性、样本量的合理性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4.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符合药物的注册申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试验阶段、试验目的和试验终点的设定。

二、递交内容1.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包括试验计划、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等相关资料。

其中,试验计划包括试验设计、样本量计算和试验方法等;试验过程包括试验组织、试验操作和试验管理等;试验结果包括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和评估等。

2.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和试验数据记录等。

这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隐瞒或篡改数据。

3.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提供相关的验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备、试验药物和试验问卷等。

这些验证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能够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

4.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提供相关的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试验结果的解读、试验数据的背景和试验方法的限制等。

这些解释说明必须能够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进行解释。

三、递交流程1.试验者在递交临床试验数据之前,必须对试验数据进行内部审查和质量控制。

试验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和控制,确保试验数据的质量。

2.试验者在递交临床试验数据之时,必须向药品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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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

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

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一)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1.1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1.3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

1.4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2.1 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2.1.1 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2.1.2 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2.1.3 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

2.2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

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

2.2.4 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2.3 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2.3.3 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 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

/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2.3.7 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2.4 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 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 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2.5.1 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

2.5.2 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5.3 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

2.5.4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

2.5.5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

2.6 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2.6.1 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

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3.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为关注点)3.1 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3.2 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3.3 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3.4 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3.5 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4. 委托研究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

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5.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5.1 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核查时间的;5.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5.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核查的;5.4 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5.5 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专有内容6. 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6.1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6.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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