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与个别的选择权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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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中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试用的区别

定额中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试用的区别

定额中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试用的区别税收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而正确的计税方法是确保税收公平、合理的关键。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定额中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是两种常见的计税方式。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两种计税方法的区别。

一、定额中简易计税法定额中简易计税法主要适用于小型纳税人,其特点是简化计算过程,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具体来说,定额中简易计税法有以下几点特点:1.计税依据: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税率:定额税率通常较低,适用于小型纳税人,有利于减轻其税收负担。

3.征收方式:采用简化征收方式,如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等。

4.适应范围:适用于小型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

二、一般计税法一般计税法则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其计算过程相对复杂,但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以下是一般计税法的特点:1.计税依据:以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进项税额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2.税率:一般计税法设有多档税率,根据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3.征收方式:采用正常的税收征收程序,如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审核等。

4.适应范围: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定额中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区别1.计算方式:定额中简易计税法简化计算过程,适用于小型纳税人;一般计税法计算过程复杂,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

2.税率:定额中简易计税法税率较低,有利于减轻小型纳税人税收负担;一般计税法税率多档,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适用不同税率。

3.征收方式:定额中简易计税法采用简化征收方式,降低征管成本;一般计税法采用正常征收程序,确保税收公平。

4.适应范围:定额中简易计税法适用于小型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一般计税法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

综上所述,定额中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在计算方式、税率、征收方式和适应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计算方法

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计算方法

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计算方法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个人和企业应尽的义务。

税收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其中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是最常见的两种方法。

本文将介绍这两种计税方法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步骤。

一、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是一种简化的计税方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它主要通过应税所得额的比例来计算税款,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等于纳税人的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和免税额。

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利息、股息、租金等。

相关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免税额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税的收入额。

2.确定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和收入水平,税率有所不同。

税率是按照百分比计算的,一般在3%至35%之间。

3.计算税款:将应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即可得到税款金额。

简易计税的优点是计算简单,适合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但它也存在一些限制,比如不适用于大型企业和高收入个人。

二、一般计税一般计税是一种较为复杂的计税方法,适用于大型企业和高收入个人。

它主要通过分步计算的方式来确定税款,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纳税人的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和免税额。

相关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免税额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税的收入额。

2.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范围,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是按照百分比计算的,一般在3%至45%之间。

3.分步计算: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定的分段方式进行计算。

每个分段的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需要分别计算税款。

然后将各个分段的税款相加,得到总的税款金额。

一般计税的优点是适用范围广,可以更准确地计算税款。

但由于计算方法较复杂,需要掌握一定的税法知识和财务技能。

总结: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是常见的两种税收计算方法。

简易计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计算简单但适用范围有限。

一般计税适用于大型企业和高收入个人,计算复杂但更准确。

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可以更好地履行税收义务。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和计税方式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和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和计税方式和营业税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分层的,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按一般计税方式。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生产、加工、修复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的50万; 2.从事批发、零售企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80万;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对年应税销售额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几点: 1.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不含税销售额; 2.差额征税的,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计算; 3.包括稽查查补和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 4.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5.混业经营的,即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只要有一项,或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企业就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而不是只就达到标准的项目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混业经营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对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分别享受免税。

 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还应注意两点: 1.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 2.对虽然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财务核算健全,也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对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的计算,财务人员是不习惯的,一般习惯于按会计年度计算。

在税务征管系统,有一个功能模块,在每个申报期结束后,对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标准的纳税人进行提示,据此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实务中也存在这种情况,纳税人实际年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自己没有发现,税务机关也没有通知,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吗? 因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3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税率及规定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税率及规定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只有两种,分别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相比较于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在提供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都有哪些?采用简易计税是不是能够节税?一般计税VS简易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说,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对于一些进项不足的企业而言,简易计税适用税率较低,确实可以有一定“节税”功能。

但企业如果有巨额的进项税额的话,采取简易计税却会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时候,相较于采取一般计税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简易计税就完全不能“节税”了。

因此,没有说选择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就更节税,他们都只是一种计税方法而已。

会计们在依法进行增值税缴纳的时候,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状况,选择对企业整体发展比较有利的征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情形1.建筑业:老项目、甲供、清包2.不动产:租赁原有不动产、转租4.30之前租入的不动产;租售原有不动产、转让房地产老项目;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其他:公共交通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增值税征收率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等。

按照3%征收率的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自来水;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商品混凝土等。

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区别

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区别

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区别
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计税对象:一般计税适用于纳税人的所有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经营收入、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等各种类型的收入。

而简易计税则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所得。

2. 税率计算:一般计税采用分档累进税率的计算方式,即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而简易计税则采用固定税率,通常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3. 税务申报:一般计税需要纳税人填写详细的税务申报表,报表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收入和支出信息,需要经过详细核实和计算。

而简易计税则相对简单,纳税人只需填写较为简单的报表,通常只包括销售收入和相关支出的信息。

4. 税务监管:由于一般计税涉及更多的税务细节和计算环节,所以对于它的税务监管相对来说更加严格和复杂。

而简易计税的监管相对简单,主要以销售收入为基础计算税款,减少了监管的难度。

一般计税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收入,采用分档累进税率,申报流程较为繁琐和复杂;而简易计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所得,采用固定税率,申报流程相对简单。

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差额计税,看完这篇全明白了

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差额计税,看完这篇全明白了

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差额计税,看完这篇全明白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差额计税、差额一般计税、差额简易计税,如何区分?如何计算?各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于?会计科目有何不同?1三种计税方式适用的课税量度类别及基本计算从上表可以看出,三种计税方法只在核算增值税时使用,和其他任何税种都没有人际关系。

2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核算一般纳税人正常业务技术手段的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绝不详细说明~3简易计税方法下基本原理增值税的核算为什么一般旧式纳税人某些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采用简易计税呢?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外购材料、商品、服务等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或之前按规定无抵扣过获得进项税;这些都会造成企业税负过高,因此国家对特殊行业或增值税业务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特殊。

例:A公司从事手机的批发商批发及零售业务,一般纳税人,本月销项税额1560元,进项税额2380元,另徐时栋将公司胞弟空余房屋出租,收到含税租金10500元。

出租房屋,应考虑房屋取得的时间。

财税〔2021〕36号文规定,一般地租出租其2021年4月30日前得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机械式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假如A公司出租的房屋是2021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正常业务发展应缴纳增值税=1560-2380=820元,可以留到下期抵扣;出租房屋应缴纳增值税=500元。

A公司应缴纳课税500元,为什么不是0元呢?财税〔2021〕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收一般纳税人自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与其他正常业务分开核算,不得抵扣正常业务的进项税额。

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发展中国家这得站在国家的角度去考虑,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一般为3%或5%,比一般计税的税率要低;既然特殊业务发展或行业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缴纳的增值税会相对减少,这时如果再给企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的税款从哪里来呢?需要说明是,一般税收出租其202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投资业务,可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自订既可以自由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不选择固定式计税。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编者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但是,有几种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现与各位老师讨论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种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1.老项目。

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甲供项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项目。

清包项目,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区别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

因此,以上3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是建筑企业的自主权,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重点并不在于交了多少税,而在于实际上如何影响利润。

纳税人必须明白增值税直接影响收入和成本。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增值税问题,而是交易的价格问题。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思考: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发生老项目、甲供项目和清包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如何选择。

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问题

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问题

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问题
[有争议的比较]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问题
学习理解:
一这是明确的房地产企业的事项,这个问题的范围所在。

二是这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那没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只有简易计税方法的使用。

三是这是对于不同的项目的选择,这个是对于一个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有多个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多个),是可以一个一个不同的项目来选择用哪个方法的。

四是如果是一个施工许可证的对应项目,他们之间是一一对应关系的,那此时不能拆分这个项目中的不同商品房来选择,而必须用一个计税方法。

来源:大力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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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与个别的选择权是如何界定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很清楚: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在文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建筑服务的老项目和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是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

对于销售不动产、租赁不动产,也提供了选择的权限,各地在解读中,是就企业自己分不同的项目可以分别选择适用的方法的,但选择之后就是36个月的事了。

注意,这儿并不是要求所有的项目要么都是简易计税方法,要么都是一般计税方法选择。

基于一个应税行为,并不是一个企业的主体,因此,可以就不同的经营行为进行判断,比如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如果有两个交易行为,存在选择空间时,可以一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个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那在这儿我们再延伸一下,免税与不免税的行为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那这儿我们能否“照猫画虎”了呢?即有一个销售行为我们选择免税,有一个我们选择不免税呢?这多人性的好处啊?最好建议连36个月也不要限制了!估计这样真是乱了套了,好处都占了。

那从我们的规定来看,也有相当的限制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这说明的很清晰了,但也有说不清的,比如对于技术服务,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需要科技部门备案,也就是说,这是前置条件,如果有客户说我们不要免税,非要专用发票,那此时企业不作备案,是不是解释为我们不是放弃的,我们是不满足免税条件的,这样就不是放弃之说的。

所以这儿还是有点空间可以说的。

当然你要是真没有招了,那就考虑设立一个分公司吧,专门做应税的业务,省得折腾,这样企业所得税也满足,增值税也满足纳税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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