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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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摘要: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定义与特点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三、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四、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正文: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定义与特点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该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已经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

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给付特定的物,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物。

如果标的物灭失,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将会消灭。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物品。

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不需要给付特定的物。

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较高,但在债务履行不能时的风险负担较重。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债的标的物的性质。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而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在实际操作中,特定之债的标的物通常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则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物品,如黄金、白银等。

三、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区别:1.标的物的特定性: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替代;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可以相互替代。

2.债务履行的便利性: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较高,因为债务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特定的物,履行难度较大。

3.风险负担: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不能时的风险负担较重,因为债务人需要承担给付种类物的义务;而特定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将会消灭。

4.货币之债: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还可以转化为货币之债。

当债务人无法给付特定物或种类物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债务转化为货币之债,以货币作为给付方式。

四、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购买特定的物品,如某品牌、某型号的手机,则构成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特定之债是“种类之债”的对称。

⼜称“特定物之债”。

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定量即可。

种类之债⼀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不能时可以免责
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的原因毁损⽽履⾏不能时,债务⼈免于给付义务。

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当事⼈的事由,致使⼀⽅不能给付时,他⽅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
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约定风险的负担;⽽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负担;⽽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成⽴之⽇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法主要是债务⼈的交付⾏为,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为,亦可通过当事⼈的合意。

⼀旦特定,债权⼈只能请求其特定的标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债权部分(彩色版)笔记

债权部分(彩色版)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要素(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

二、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3、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6、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根据债的发⽣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那么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就由店铺⼩编来给⼤家详细介绍⼀下。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以⾃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由决定。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是债的发⽣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有⽆发⽣债的意思,即使当事⼈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事先约定不发⽣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

其⼆,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例如,当不当得利发⽣时,在受益⼈与受损⼈之间就产⽣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依其⾃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在单⽅允诺之债,当事⼈的意思⾃由表现为表意⼈⼀⽅的任意,对⽅当事⼈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的意思⾃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以⾃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三、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1、前者贯彻意思⾃治原则,⽽在后者场合,债的发⽣及效⼒均由法定。

2、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的⼀些区别,希望能给⼤家带来⼀些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定义与区别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及履行特点三、种类之债的履行便利性及风险负担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在买卖合同中的救济差异正文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定义与区别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是债法中两种不同的债务类型,它们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债务的标的物的性质。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务,即债务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已经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

而种类之债则是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务,债务人在履行时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

种类之债在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及履行特点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该所房屋、此辆自行车等,不能用其他的物来代替。

在特定之债中,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标的物。

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

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

三、种类之债的履行便利性及风险负担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在债的履行不能时的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

因此,种类之债在履行上的便利性优于特定之债。

此外,在种类之债中,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在买卖合同中的救济差异在买卖合同中,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救济方式不尽相同。

当标的物存在瑕疵时,特定之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种类之债的买受人在接受货物时,若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章债的分类


第三节
依给付标的差异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给付标的的差异 类型:实物之债、行为之债、 智慧成果之债等。
给付标的:即债务人当为之特 定行为所结合的对象,是给付的组 成要素。 三种给付标的:实物、行为、 智慧成果。 给付标的不同,表现出“给付 利益”的不同,决定债的内容和特
特点的差别。 二、实物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1.意义。 2.种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 1.意义。
第九节 依债有无执行力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与类型 标准:债有无强制执行效力 类型:可执行之债、无执行效力 之债 二、可执行之债 三、无执行效力之债(自然之债)
客观特定物与主观特定物。 2.特点。 三个特点。(刘著:P59) (三)种类物之债 1.意义。 2.四个特点。(刘著:p59)
3.标的物的两个构成条件。 4.种类之债的特定化及其必要 性。 5.种类之债特定化的方法。 两种方法。(刘著:P61) (四)区分的实益 有三个方面的实益。
三、货币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普通货币之债和特种货币之债。 通常所说的货币之债,为前者。 (二)五个特点 四、利息之债 (一)本金和利息的意义
2.五个特点。 3.效力。 (1)对外效力。即连带债权对 债务人的效力。 六个方面。 (刘著:P94) (2)对内效力。即连带债权对 债权人的效力。
一连带债权人受领清偿的,债 权人之间为按份关系的,可生内部 求偿权,如合伙;共同共有发生的 连带债权,无此效力,由全体共有 人平等享受给付利益。如夫妻共有。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意义
约定外,各债权人对受领之给付利 益,平债务的效力 1.对外效力。 在立法例上,对不可分债务准 用连带债务的规范。
2.对内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外,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适 用连带债务对内效力的规定,各债 务人平均分担债务,一人清偿的, 在债务人之间发生内部求偿权。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行测一样指行政职业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是国家机关单位提拔公务员职业必考的一门课程,在全国各地考生中享有非常高的名誉。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产生原因)。

(1)法定之债。

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

包括侵权行动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等。

(2)意定之债。

指根据法律行动产生的债。

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动所生之债(悬赏广告、捐助行动)、多方行动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

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意定之债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一样仅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典型试题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 万元,甲当即实行。

乙赔了 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实行,丙屡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2题一B)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连续赔偿4万元[答案解析]①丙被甲、乙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成立侵权之债。

此后,丙与甲、乙就侵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因此消灭。

故 A选项毛病;B选项正确。

③根据《人身侵害赔偿说明》第12条第2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兼顾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行侵权行动遭受工伤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救济。

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获得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侵权侵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

故C选项毛病。

③根据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对丙承当的是按份之债。

丙只能要求乙连续赔偿4万元。

故D选项毛病。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之性质)。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其他资源的一种行为,债务通常会根据债
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和特定条件进行分类。

其中,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是两种常见的债务划分依据。

特定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具体约定而形成的债务关系。

在特定之债中,债权人提供资金或资源给债务人,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件。

特定之债通常会根据债务人的需求和债权人的要求来确定,例如商业贷款、个人贷款等。

而种类之债是指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用途来进行划分的债务。

种类之债通常不涉
及特定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根据债务用途的不同来进行分类。

常见的种类之债包括政府债务、企业债务、个人债务等。

政府债务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而发行的债务,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

企业债务是指企业为了满足业务发展和运营资金需求而发行的债务,例如企业债券等。

个人债务是指个人为了满足个人消费、教育、住房等需求而产生的债务,例如个人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在于债务的性质和关系。

特定之债注重于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约定和合同关系,而种类之债则更侧重于债务的用途和性质。

这两种债务划分依据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用于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债务的正常履约和风险管理。

总之,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是根据债务关系和债务特性进行划分的两种常见依据。

特定之债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约定,而种类之债则基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

这种划分对于明确债务责任、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非常重要。

几种债的概念

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现实生活中,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的特点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

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

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

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

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

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种类之债不发生全部不能,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种类物。

种类之债的特定种类之债须加以特定,否则,债将无法履行。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以下两种:1、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债务人交付物的行为完成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物。

由于债务人交付物的地点有所不同,因而种类物的特定也有不同。

1)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须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至债权人住所并提出交付,标的物即为特定。

在此之前,标的物尚未特定,因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即使发生在运送过程中,也应由债务人负担。

在债务人交付而债权人明示拒绝受领或者债务人的履行须债权人协助的情形,债务人将交付的意思通知债权人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

2)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通知债权人时,标的物即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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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

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

特定之债
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

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
重要。

特定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特定权而
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
给付中特定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特定之债即成为简单
之债。

特定之债中,享有特定权的人行使特定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特定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特定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特定权属于债务人。

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
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

特定权人行
使特定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
系的变动,因而特定权为形成权。

特定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
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特定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

特定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特定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债的效力,因意
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由第三人行使特定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
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

第三人所为
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债的效力,先
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债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债
的效力。

特定之债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特定权人为债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

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

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特定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特定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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