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我市组团参加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我市组团参加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经贸[2005]68号【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发布日期】2005.05.16【实施日期】2005.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我市组团参加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通知(东经贸〔2005〕68号)市有关单位,各镇(区)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各行业协会(商会):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下简称“珠洽会”)将于2005年7月26日-2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这有助于整合“泛珠三角”区域资源,推动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多形式的区域投资贸易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我省组团参加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5〕296号)的要求,我市将组成广东经贸代表团东莞分团参加第二届“珠洽会”。
现就进一步做好组团参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广东经贸代表团东莞分团领导成员团长:陈桂明(市经贸局局长)副团长:彭日东(市民营办主任)刘学聪(市经协办主任)莫镇波(市经贸局调研员)何伟光(市工商联副会长)秘书长:刘锦棠(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科长)东莞分团下设筹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筹展办主任由莫镇波兼任,成员由刘锦棠、邓理涛、祁正纲、萧爱莲、叶日轩(市民营办)、张军民(市工商联)、刘金燕(市经协办)组成。
市筹展办设在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7楼)。
总联络员:祁正纲,专职联络员:萧爱莲。
联系电话:2244255、2217628,传真:2217628,电子邮箱:dgetb-ltk@。
二、时间地点展览时间:2005年7月26日至28日(共三天)布展时间:2005年7月22日至25日(共四天)开幕式时间:2005年7月26日上午9:00时集体签约仪式时间:2005年7月26日上午10:00时展览展示、开幕式、集体签约仪式地点: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三、展览展示工作本届“珠洽会”,大会组委会分配给我省展位83个,其中分配给我市展位4个。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紧落实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组团参会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紧落实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组团参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东经贸[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紧落实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组团参会工作的通知(东经贸〔2008〕130号)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下称“泛珠洽谈会”)将于2008年6月9 -13日在广西区南宁市举办,这是“9+2”省区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泛珠三角”区域资源,推动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多形式的区域投资贸易和合作,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我省组团参加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8〕292号)的要求,我市将组成广东经贸代表团东莞分团随省经贸代表团参加第五届“泛珠洽谈会”。
现就东莞分团的组织参会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广西区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106号)会议时间:2008年6月9日至13日(共五天)二、主要活动大会组委会安排的主要活动有:(一)“9+2”各方经贸代表团团长与媒体见面会(6月9日16:30-17:30,南宁荔园山庄国际会议中心)(二)开馆仪式(6月10日8:30-8:50,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三)领导巡馆(6月10日8:50-9:30,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四)投资合作项目集体签约仪式(6月10日10:00-10:30,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朱槿厅)(五)“9+2”投资机会推介会(6月10日16:00-18:00,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会议厅)(六)“洽谈会”欢迎晚宴(6月10日18:30-19:30,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朱槿厅)(七)展览展示洽谈活动(6月10日至13日,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八)洽谈会成果新闻发布会(6月11日15:00-16:00,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三、组团参会工作根据省经贸代表团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全省共组织33个分团,总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要求我市分团组织不少于20家企业参加本届“泛珠洽谈会”。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东经贸[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东经贸〔2007〕235号)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的有关规定,部分扶持项目须经市经贸局事先核定、认可或确认。
为此,我局现就上述申报项目事先认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先认可项目范围事先认可,是指根据《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部分须由市经贸局事先核定、认可或确认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了解、审核和备案。
凡是纳入事先认可项目范围内的申报项目,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进行事先认可。
经事先认可的申报项目,是市经贸局对项目的初步认同和许可,项目仍需根据有关要求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才可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纳入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事先认可项目范围的申报项目包括有:符合《暂行办法》中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条(海关监管点项目)、第二十四条(商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商贸活动项目)、第二十八条(行业培训比赛项目)以及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项目)规定,有意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在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举办重要展会、引进外来重点展会、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举办非营利性商贸活动、举办商贸流通业人才培训或比赛评比活动、以及宣传推广商贸流通业形象等活动的项目,均须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事先认可。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各镇(街)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进度情况的通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各镇(街)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进度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东经贸[2009]240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各镇(街)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进度情况的通报(东经贸〔2009〕240号)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服中心:根据国家商务部和省经贸委的工作部署,去年2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做好镇街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东经贸〔2008〕48号),组织我市各镇街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开展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并建立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定期汇报制度。
经过各镇街及松山湖产业园经贸和规划部门的努力,我市镇街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部分镇街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但仍有部分镇街对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够积极主动,致使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我市开展镇街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以来,各镇街及松山湖产业园领导高度重视,均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规划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陆续落实经费和人员开展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规划编制工作总体进展较慢,而且镇街间工作进度不平衡。
到目前为止,约有2/3的镇街完成了规划初稿。
具体进展情况如下:(一)莞城、东城、万江、南城、厚街、石龙、沙田、高埗、凤岗、长安等10个镇街的商业网点规划已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准备颁布实施。
其中莞城街道、厚街镇、沙田镇的商业网点规划已获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实施,并将相关文件和规划报我局备案,率先全面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二)松山湖、虎门、常平、塘厦、桥头、横沥、寮步、东坑、中堂、麻涌、石碣、清溪、石排等13个镇街已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初稿,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村(居)委会等各界意见和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结合相关意见对规划文本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东经贸[2006]257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东经贸〔2006〕257号)各镇(街道)经贸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暂行)》、《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暂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复议制度(暂行)》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暂行)》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2.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暂行)3.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暂行)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复议制度(暂行)5.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暂行)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第一条为鼓励先进,促进全市经贸系统执法人员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现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及《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经济运行科、人事培训科和纪检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每年10月底前,由有关科室拟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工作方案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东经贸[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经贸〔2005〕108号)各科室:《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总体上加强了我局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管理,逐步规范特殊公务租车行为。
鉴于我局执行公务的车辆较紧,干部职工出外公务较频繁,因公务开支的交通包干费用负担依然较重,为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补充和完善。
该《办法》业经2005年7月21日我局召开的今年0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补发今年1-7月份各科室的公务交通包干经费。
现将《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管理,规范特殊公务租车行为,根据《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详尽修订、补充和完善《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租车范围、办理程序及费用开支(一)公务租车范围1.承办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业务培训班等重要公务活动。
2.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如洪、涝、风、冻、火、震、疫、险等灾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我局派员到现场处理或参与处理的紧急事项。
3.接待上级部门和外省、外市兄弟单位客人。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紧落实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签约项目申报和组团参会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紧落实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签约项目申报和组团参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东经贸[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紧落实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签约项目申报和组团参会工作的通知(东经贸[2009]110号)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因受5.12四川地震突发事件影响,原定于2008年6月9-13日在广西南宁举办的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下称“泛珠洽谈会”),现定于2009年6月9-13日举办,举办地点不变。
“泛珠洽谈会”的举办,是“9+2”省区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泛珠三角”区域资源,推动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多形式的区域投资贸易和合作,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代表团参加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会展〔2009〕284号)的要求,我市将组成广东经贸代表团东莞分团随省经贸代表团参加第五届“泛珠洽谈会”。
现将东莞分团的有关筹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会议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广西区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106号)会议时间:2009年6月9-13日(共5天)二、主要活动大会组委会安排的主要活动有:(一)“9+2”各方经贸代表团团长与记者见面会时间:6月9日16:00-17:30地点:南宁荔园山庄国际会议中心新闻发布厅参加人员:“9+2”各方经贸代表团团长、与会新闻记者。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招待晚宴时间:6月9日18:00-19:30地点:南宁荔园山庄大宴会厅参加人员:经贸团主要领导。
(三)论坛暨洽谈会开幕式及文艺晚会时间:6月9日20:10-22:00地点:南宁民歌广场(暂定)。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东经贸[2008]354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东经贸〔2008〕354号)各商贸流通企业: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贸东莞”工程,积极配合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市商贸流通企业的引导、协调和监管,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及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市场供应。
现决定从今年11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对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和其它行业的销售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网点布局、重要商品、组织化程度、现代化水平等状况进行监测,反映流通产业发展、商品的市场需求和消费变化趋势,以便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指导、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在政策和资金上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列入第一批监测企业的共有48家(名单附后),我局将根据监测运行情况和市场热点,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和调整监测内容,请各企业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将认真做好监测工作。
请各企业于11月14日前将《东莞市商贸流通业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反馈至我局贸易流通科。
相关监测表格请于东莞市经贸局网站“最新公告”下载,地址:http://。
各种监测表格请按时报送,发到我局贸易流通科邮箱。
联系人:刘哲、刘文博联系电话:22244255传真电话:22220931电子邮箱:************.cn附表: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2.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市场监测企业名单3.相关监测表格(略)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附件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年)备注:本表首次监测启动时填报一次,以后每年2月15日上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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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财政局
东财经贸财函…2007‟1号
关于申报2006年度外向型民营企业
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有关外贸进出口企业:为鼓励和扶持我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就申报省2006年度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进出口企业;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3、申报项目必须是2006年度实施完成,且未获得外向型民营企业资金资助的。
二、资助范围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项目;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认证项目;
3、企业取得境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商标境外注册和国外专利等项目;
4、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项目;
5、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举办的进出口业务培训项目。
三、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各项费用支出的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单或现金支出单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企业财务账页(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及反映该项目费用支出的会计明细账页,相关费用支出内容作出标记)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境外展销会项目需提供主办单位的邀请函或有关参展的批准文件(需含展销会各项报价内容)复印件;认证项目需提供认证合同和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取得境外知识产权项目需提供有关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企业需提供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年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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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等;举办进出口业务培训班,主办单位需提供培训文件及培训收费发票等相关资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1、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资助范围,填妥相关申请表格并备齐相关项目要求的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外经贸局(财务审计科)。
2、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后,核定各项目的资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
3、申请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冲减有关费用支出处理。
五、注意事项
1、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规格;
2、申请表格请直接登录到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 右下角“业务表格下载”—“财务审计科”—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格,或登录到市财政局网站(点击网站首页的“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
3、每份申请书包含《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申请表格一式两份,按份装订;
4、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要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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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31日,请各申请企业于截止日期前将申请表格和相关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外经贸局(财务审计科)。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联系,市外经贸局(财务审计科)联系人:谢知强,电话:22819335;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联系人:黎锦培,电话:22831058。
二○○七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民营企业资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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