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审判员们:我方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方与被告方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了纠纷。
原告方诉称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故提起了二审诉讼。
二、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合同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得出以下事实:首先,租赁合同双方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被告方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其次,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同维护了租赁物的正常运营,并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然而,原告方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原告方的要求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三、证据分析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不符。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双方达成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并没有证明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的签署、支付租金的收据以及相关的租赁物运行维护记录等,证据齐全、明确,能够证明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间都是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责任。
被告方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违反合同,并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使用,不存在损坏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方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给原告方造成任何损失。
四、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各自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进行二审代理词陈述如下:一、案情回顾。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并判处被告方有期徒刑X年的刑罚。
然而,我方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特此提起二审诉讼,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予以更正。
二、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在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的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
事实上,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而是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三、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在定罪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严重的瑕疵。
例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构成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方构成XX罪的指控。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上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四、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方进行了错误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判决不当。
五、请求。
鉴此,我方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审理本案,认真查明事实,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方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正义和法治。
最后,我方再次强调,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裁决,给予被告方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
谢谢法庭的审理!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审代理词/代理意见(通用空白模板)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上诉人与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的一案二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一、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二、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归纳:。
下面,上诉人就上述二审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争议焦点一:。
争议焦点二:。
综上,。
上述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代理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附本案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附本案相关判例:。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我是原告的代理人,我谨向贵庭提出以下观点: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及相关损失赔偿费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即每日计算违约金0.1%。
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了原告损失20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的支付,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原告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合同签订过程的相关证据;3.相关电子邮件往来记录;4.相关付款记录。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
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实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被告的辩解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一些辩解,并表示原告亦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未能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费。
五、关于本案的判决建议根据上述观点,我建议贵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100,000元。
敬请贵庭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感谢贵庭的审理。
二审代理词_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_二审代理词范文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二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范文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做出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的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再另行判断。
法律分析: xxx诉xx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xx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
法律分析:代理词(民事一审用)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首部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
二审之后代理词超过7天提交没关系吧1、二审开庭已经结束,但是法院还没有作出二审判决书,此时向二审法院邮寄代理词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开庭结束之后,法院还需要经过合议庭合议之后才能作出二审判决。
3、原告律师代理词什么时候提交开庭了就可以提交;如果没有找律师,就自己写,自己交,最好在开庭后提交。
4、可以的,律师代理词即代理意见很多都是开庭之后再交的。
5、二审开庭后,代理律师交上代理词,过2个月后还没判,和律师解除委托合同,律师交的代理词仍然有效。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一般是说什么内容1、法律主观:二审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二审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给我这次机会来为我的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我将用最大的诚意和尽职尽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任务。
我的委托人是原告XXX,他于2010年4月在山东省某某市的某某县发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XXX在2009年4月份欠他一笔工资费用,被告不仅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而且拒绝接受仲裁,拒绝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在法庭审判中,我希望法官尊重原告的权益,准确理解原告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原告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保护其正当权利。
再次感谢法官的指导,祝一切顺利!。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合同效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合同履行
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支付货款、交付货物等。
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
行了合同义务,因此,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确认对方
当事人违约。
三、关于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
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或被上
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
的损失。
四、关于证据问题
一审中,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
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主张,因此,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证据认定予以
维持。
五、关于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正确适用了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继续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
二审代理词(五篇)

二审代理词(五篇)第一篇:二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尊敬审判长、审判员:贵院受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某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某某某继续委托本所,本所继续指派我为其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参与二审开庭审理。
本代理人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不再赘述,现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从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上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未终止,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岚角山生态农业观光园股东内部承包合同书》是为了使租赁合同发挥更大的经济优势,并不是为了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
该内部承包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岚角山生态农业观光园由上诉人某某某全权承包经营,经营期限为19年,上诉人某某某负责交纳土地租金,保证已租赁的400多亩土地不因抛荒而被政府收回,保证对租赁地增值或出现因政府征用等其它补偿按投资比例分配,对所购山的使用权办好手续,平均归7个股东所有,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金60万元,并特别约定,上诉人某某某在内部承包合同中不享有发包方的权利也不承担发包方的责任。
上述约定均说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1并没有终止,而上诉人只享有被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并不享有被上诉人的“终止、转租”的权利,其主观臆想自己有权终止、转租租赁地,并单方面与两原审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偿协议》不仅违背了双方的内部承包合同,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2、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0日下发的永政函2011第17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物流中心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既没有送达被上诉人,也没有在媒体及报纸上刊登,上诉人将该函的下发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明显不符合事实,对被上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而作为实际承包经营的上诉人早已收到《通告》却故意不告知被上诉人,明显存在恶意隐瞒,谋取私利之心。
被上诉人实际知道被征收事项应当是2014年8月25日,即被上诉人到永州市财政局下设的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永州市顺达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查实并复印相关终止、转租被上诉人方承租地的相关法律文件时方才知道此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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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民事二审代理词格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志奇的继续委托,承担了其与上诉人徐桐旺《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已收悉,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已提交。
现发表二审代理词如下:
一、本代理人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双方“所签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认定。
二、对于上诉状中一、二点理由,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状中已有答辩,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与答辩意见相同,本词不再赘述。
三、提出上诉状中三、四点理由,本代理人认为这是因上诉人没有认识到本案的特殊性所致。
一般情况下,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善后处理和判决,但这必须在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都能够确定计算的条件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涉案房产作出处罚决定,双方当事人因无效建房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尚无法确定”。
本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主要有:(1)在旧屋(合法建筑)拆除后新屋能够使用之前这段期间的旧屋使用价
值损失(被上诉人家人在外租房支出和余房租金收入损失);(2)发包
人将要支付的罚款损失,或者可能遭受的房屋没收或房屋拆除损失
(表现为建造成本损失);(3)房屋建造质量损失。
一审法院正是认为第(2)项主要损失无法确定,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精神,该房屋被没收和拆除的可能性都不大,因为除建筑质量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而需要质量鉴定外,该房屋均不符合没收和拆除的其它法定情形。
罚款数额目前尚未见到具体标准,但可参考其它有关标准予以确定。
四、上述三项主要损失是由于合同双方的过错而产生,应该根据各自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这三项主要损失。
虽然民事诉讼一般不严格区分过失与故意,但本代理人认为分析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有助于比较准确和合理地定出各方对损失的承担比例。
在本案中,上诉人对第(3)项房屋建造质量损失中因其专业能力不足而造成的一部分损失在主观上是过失,但对因其偷工减料而造成的另一部分损失则是故意;上诉人对第(1)项旧屋使用价值损失和第(2)项罚款损失或房屋没收
拆除损失在主观上也是故意。
因为上诉人作为长期在建筑行业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明知拆除旧屋、设计和施工新屋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自己没有,自己的专业能力可能会给工程质量等方面带来问题;明知偷工减料,必定会损害房屋质量;明知旧屋拆除后因新屋属违法建筑,不允许合法正常使用,会给对方产生旧屋使用价值的损失;明知拟建房屋是违法建筑,投入成本建造,会产生罚款损失
或建造成本损失(当被没收或拆除时),却为了非法牟利而刻意隐瞒、签约承揽,对这些损失的发生予以促成和放任。
上诉人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明显重于非从事建筑行业的被上诉人对建房需要报建、承包人需要资质的规定确不了解而产生的过失形态的过错。
上诉人应当按自身过错的比重承担上述三项主要损失。
五、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工程款人民币22万元,经估算,足以补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若上诉人还要求增加补偿,本代理人认为可以按下式计算:增加补偿额=承包人建造成本-由承包人承担的三项损失部分-22万元。
只是在计算后,增加补偿额可能是负数。
以上代理意见谨供你们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