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活动通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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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活动通讯稿

募捐活动通讯稿

【篇一:募捐活动通讯稿】

“关爱民工子女阳光希望行动”大型校园募捐正式启动11月27日,石河子大学“关爱民工子女阳光希望行动”大型校园募捐在中区会泽食府前和北区方圆餐厅前拉开了帷幕,募捐活动由师范学院团委主办,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承办。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募捐为石河子市的民工以及贫困家庭的子女送去我们的关爱,奉献我们的爱心。

11月份以来,石河子已经连续下了几场雪,温度已是在零度以下,石河子市的许多民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为孩子购买过冬棉衣,石河子大学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了解这一情况,认真筹划,积极准备,在中区会泽食府和北区方圆餐厅前设点进行大型募捐活动,在活动的当天就得到了许多同学的爱心支持,纷纷送来了自己的棉衣、冬鞋、围巾以及大量的书籍,还有很多同学前来询问捐赠的持续时间,了解捐赠物资的去向,对于我们这次校园募捐抱有极大的兴趣和高度的关注。仅一天,就募捐了各类棉衣100余件,书籍40余本。为了方便同学们奉献爱心,协会组织会员在每周周三、周五、周日在爱心超市值班,接收募捐物资,此次募捐将持续到学期期末。

学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自2005年成立以来,已陆续向石河子市第十六小学、石河子市第二十九中学、石河子贫困大学生以及周边团场送去衣物达1000余件,并先后在石河子十六小学、石河子二十九中学设立爱心图书架和爱心图书馆,惠及贫困学生800余人,为成百的农民工子女送去了我们的关爱和帮助。

【篇二:爱心募捐活动通讯稿】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

题目浅论道德与法律并存的关系

姓名

学号

专业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

罗国次教育层次省级电大分校教学点教学点

目录

浅论道德与法律并存的关系

内容摘要

「摘要」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实,它们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一)、道德的定义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

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法律的定义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二、道德与法律的起源

(一)、道德的起源

第一、经济关系是道德的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产生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道德根源于经济关系,是从归根结

底的意义上讲的。一是说决定道德产生的要素都是在经济关系的不同作用下产生的;二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来理解经济是道德的根源,可以避免对经济决定道德产生简单的、机械的理解。道德的产生最终只能从经济关系中找到根源,经济关系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第二、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力。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劳动实践起作用的,劳动实践是人的创造性的体现。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力。同时,劳动实践的创造推动了道德的产生。

第三、伦理关系是道德发生的前提。道德是对利益的调节,而利益关系和矛盾是存在于广泛的社会关系中的。没有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不会有道德的发生,正如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义利之辩”所反映的一样:只有在伦理关系中、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才存在调节和规范的问题。作为社会关系中的社会分工,是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发生的关键。

第四、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是道德发生的诱因。人类生存的需要是道德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了调节人们的利益需要,最初便形成了一些最简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缓和利益的冲突和矛盾。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的生存需要不再是社会利益的主要矛盾时,由人们的发展需要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就会成为道德所要调节的主要内容。

(二)、中国法律起源

第一、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第二、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王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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