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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引言机动车登记是国家在管理机动车交通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交通流量的不断增加,加强机动车登记的管理成为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机动车管理的效果和规范,国家于2018年出台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1. 概述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是由交通运输部起草,并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法规。

这一规定对机动车的登记、编号、标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强化机动车管理和交通安全。

2. 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机动车登记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档案,确保机动车的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 - 提供有关机动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 保障机动车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需要; - 提供数据支持和便利管理。

3. 机动车登记的主体机动车登记的主体包括: - 交通运输部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和管理; - 机动车所有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 登记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登记。

4. 机动车登记的要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机动车的登记要求包括: - 车辆购置发票或其他合法购车凭证; -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住址证明; - 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识别代号; - 车辆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和环保合格证明; - 保险单和交强险凭证; - 机动车标准化编码和标牌。

5. 机动车登记的流程机动车登记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供材料: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购车凭证、身份证明等。

2. 审核登记:登记机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机动车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编号标牌:登记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动车信息,为机动车分配标准化编码,并发放车辆标牌。

4. 记录档案:登记机构将机动车的相关信息登记入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5. 发放证明:登记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发放机动车登记证明和标牌。

6. 机动车登记的维护与变更一旦机动车完成登记,机动车登记的维护和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车辆信息更新:如车主变更、技术参数变更等,需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新相关信息。

2018-车辆管理办法word版本 (3页)

2018-车辆管理办法word版本 (3页)

2018-车辆管理办法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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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

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2018年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8页)

2018年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8页)

2018年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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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办法
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
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一节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1.04•【文号】公安部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

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车辆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规范车辆登记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车辆管理职责1.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购置、登记、变更、报废等。

2.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行驶证和驾驶证等相关资料。

3.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车辆登记程序1. 购置新车辆时,应将车辆相关资料提交给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 车辆变更所有权、使用性质等情况下,应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 车辆报废时,应将车辆相关资料提交给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第五条车辆使用管理1. 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管理部门的安排使用车辆,不得私自调换车辆。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3. 驾驶员应定期将车辆送检,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4.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安全。

第六条车辆保险管理1. 车辆应按照公司要求购买保险,并将保险单据提交给车辆管理部门。

2. 车辆保险到期前,驾驶员应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续保手续。

3. 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处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1. 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3. 驾驶员有权对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违规处理1. 驾驶员违反本制度的,车辆管理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针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定的法规,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机动车登记管理,确保机动车登记工作的科学、准确和规范。

该规定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机动车登记机关、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文件管理和机动车登记违法行为处理等内容。

总则章节主要对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登记人员的资格等进行了规定,为后续章节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机动车登记机关章节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的机关,包括公安交管部门和车辆管理所等,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机动车登记章节主要对机动车登记的程序、材料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机动车登记申请人的资格、登记申请的途径和内容、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章节对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和使用、行驶证的领取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确保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机动车登记文件管理章节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相关的文件的管理要求,包括信息采集、存储和查询等方面的内容。

机动车登记违法行为处理章节对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包括处罚和处理程序等。

通过《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可以确保机动车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力的管理措施。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登记管理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并依法交纳费用办理机动车登记。

2. 机动车入户登记应当提交机动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定期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4. 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车主、更换车辆品牌、更换车辆颜色等,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5. 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手续,交给报废单位进行处理,并注销机动车登记。

6. 机动车违法或者被抢夺、盗窃等情况发生的,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机动车驾驶管理1. 驾驶机动车应当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规定年龄开展相关驾驶活动。

2.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

3.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机动车技术维护保养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机动车,保持机动车在良好的技术状态。

4.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交通安全。

5. 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应当吊销驾驶证。

6.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及时进行年检,确保机动车技术状况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四、机动车执法管理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查,加强机动车技术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机动车管理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管理政策,保障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包括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使用许可手续,并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登记依法实行责任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第五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并办理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过程。

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机动车辆所有权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税等相关费用;(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五)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号牌发放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机动车辆变更登记第七条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因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车辆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等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机动车辆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变更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变更登记相关费用;(四)对发生变更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五)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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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1X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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