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时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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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问题法律适用(2篇)

时效问题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时效问题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实践中,时效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和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探讨时效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包括时效的概念、时效的起算、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以及时效的法律后果等。

二、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旨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时效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强制性:时效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制度,权利人必须遵守。

2. 公平性:时效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了权利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3. 稳定性:时效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三、时效的起算时效的起算是指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下,时效期间开始计算: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2. 权利受到侵害,但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3. 权利受到侵害,且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且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未规定时效期间的,自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四、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 时效的中止: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导致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下,时效中止:(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

(2)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行使权利。

2. 时效的中断: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有其他法律行为,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下,时效中断:(1)权利人行使权利。

(2)权利人请求权利。

(3)义务人承认权利。

3. 时效的延长:时效延长是指在时效期间,因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延长时效期间。

民法笔记整理——时效制度

民法笔记整理——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与期间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1.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2)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3)时效为法律事实。

3.时效的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的消灭,但会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时效利益,即主张依取得时效而取得一定权利,或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对方权利消灭。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1.督促权利人既是行使权力提高物的使用效率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三)时效的类型时效分为两种类型,即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2、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3、我国《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

(2)强制性。

诉讼时效体现公共利益,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时效制度,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求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办理的制度。

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时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立案时限: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或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规定了立案的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

2. 行政审批时限:对于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提高行政效率。

3. 行政决定时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要求在一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行政决定的滥用。

4. 行政复议时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5. 行政诉讼时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行政不作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受理后也会规定一定的诉讼时限。

时效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其依法履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时效制度的设计应当合理,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工作负荷、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避免过度追求时效而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和公正性。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时效制度逐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效制度顾名思义,即对于某些权利、利益的索取或行使,规定一定期限,逾期则无法主张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诉讼和仲裁的快速解决,减少社会纷纷扰扰。

下面我们来谈一谈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时效期限,能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等问题上,不能无限期地拖延时间,制造法律漏洞,以便推迟或搁置责任和义务。

通过时效制度的实行,法律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论取得时效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1:海南中原地产房屋租赁案新华社报道,2017年,海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原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认为时效制度严格适用,当事人必须在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益。

由于该案中原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到期,而中原地产公司在期限内未对房屋租赁合同提出逾期续租或起诉,所以这个公司将无法主张任何权益。

案例2:上海华谷地产承诺书纠纷案2019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华谷地产与中产网关于承诺书纠纷的案件。

法院根据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张。

在这个案例中,华谷地产因为没有及时提出诉讼,而被法院判决付款三十余万元。

案例3:河南杂志出版社离退休党员加入组织纠纷案2015年,河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离退休党员加入组织纠纷案中,认为时效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诉讼,所以该案已经无法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法律体系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在实践中,时效制度的适用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时效制度的适用必须时刻遵循法律的法定规则,不能盲目地适用,否则就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各种临时情况,例如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限内主张权益、是否有特殊事由导致无法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等等,以确保适用时效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时效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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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时间管理。了解时效制度的定义、种类、优缺点以及在 企业中的应用和未来发展。
什么是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一种用来管理和优化工作流程中时间要求的系统和规则,旨在提 高工作效率和时间管理能力。
时效制度的种类
时间限制制度 购买保障制度
时限性提醒制度 员工考核体系
时效制度的优点
1 提高效率
2 节约时间
3 减少工作压力
时效制度的缺点
1 可能影响员工司形象
如何落实时效制度
• 设定合理的时限 • 提供必要的培训 •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时效制度在企业的应用
生产制造行业
贸易流通行业
服务行业
时效制度的未来发展
1 人工智能辅助
2 数据分析支持
总结
1 时效制度是企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的必要手段 2 采取合适的措施可以规避时效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 3 未来,时效制度将会得到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完善

时效的概述

时效的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的概念和性质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如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如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民法设时效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制度的适用,会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悖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实属对于民事权利的限制。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行为又可以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是指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例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适用时效制度,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是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结果,因此时效制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由于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非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时效制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二)时效的种类根据引起时效发生原因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传统民法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取得时效一直是作为物权取得的方法之一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在比较法上,民法规定时效制度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统一主义,即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时效一章。

法国,奥地利,日本等。

二是分别主义,即将两种时效制度分别规定。

德国、台湾。

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篇,将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篇。

英美法系则采取单行立法方式对取得时效进行规定。

我国受苏联民法理论影响,现行民事立法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设,《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与消灭时效相当的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时效制度是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对诉讼或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规定和限制,确保程序的迅速和效率。

本文将对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进行分析。

首先,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能够确保诉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通过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防止被告恶意拖延案件进程,使诉权人得到有效的救济。

类似地,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也有助于减少案件的滞留,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行政效力的案件。

在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案件,保障行政效力的实现。

适用时效制度可以激励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决策的滞后和拖延,保证行政程序的迅速和高效。

其次,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时效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

通过规定合理的审理期限,可以促使各方快速行动和提供证据,减少繁琐的等待时间,提高整体审理效率。

对于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如财产权纠纷等,时效制度能够防止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损害。

其次,时效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

通过规定一定的审理期限,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或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过度行使权力。

时效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司法和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公正和权益的平衡。

最后,时效制度对司法或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制度能够迫使各方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推动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案件的积压。

对于当事人来说,及时解决案件可以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极大便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来说,及时解决案件能够减少社会成本,并维护社会稳定。

总体而言,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和行政效力的案件中。

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以及促使案件的及时解决。

时效和期间


•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 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
• (2)中断 •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 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 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3)延长 •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 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 • 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 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人民法院可以斟酌 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 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 5、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 (1)权利人的诉权消灭 • (2)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期间的起点,按 小时计算的,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 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 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 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 满之时的日开始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 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 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 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 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 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 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Hale Waihona Puke 时效和期间• 一、概述 • 1、概念:时效是指时间的效力,即法定的有 效期间 。 •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时效其实是指一定的事 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 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 时效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核⼼提⽰: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时效制度的概念时效制度是指⼀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便发⽣⼀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丧失了依法请求⼈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对占有时效没作明确规定。

时效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存在⼀定的事实状态。

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所有⼈以所有⼈的⾝份公开、和平、连续地占有他⼈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不⾏使权利。

事实状态是时效制度产⽣⼀定法律后果的⼀个前提。

(⼆)⼀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本⼈不能擅⾃决定。

(三)能产⽣⼀定的法律后果。

这体现了时效的效⼒,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没有⾏使权利,则其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了受民事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即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有效期间经过导致胜诉权丧失,所以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法律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于⾃然状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权利⼈不⾏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相⽐,也是⼀定的事实状态(⼀般是不⾏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届满)⽽发⽣⼀定的法律后果,但⼆者的性质、效⼒等却迥然不同。

第十章时效制度


正义是永恒的太阳,世界无法拖延它 的到来——(美)菲力普斯 世界没有比正义更伟大更精细更神圣 的美德——(美)阿狄生 正义带来的最大收获是:心灵的安 宁。— —(希腊)艾庇顾 拉斯
(法03A-1熊安平推荐) 03A- 熊安平推荐)
(四)建立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建立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1、同时规定两种时效制度 2、单一的时效制度
(五)建立时效制度的意义: 建立时效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
第二节: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十章: 第十章:时效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一节:
一、概念 二、特点 种类: 三、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1、概念 2、适用条件 3、法律规定
(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两种时效的比较: (三)两种时效的比较:
1、适用的事实状态不同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 3、一般、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 4、最长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期间的特点不同 (3)法律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本章基本概念: 本章基本概念
时效、取得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时效、取得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诉 讼时效中止、 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
本章基本理论: 本章基本理论:
– – – – – – 1、时效的种类及立法体例 、 2、建立时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 3、一般、特殊、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 、一般、特殊、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5、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 6、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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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时效法律制度一、时效制度的意义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表现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侵害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物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物权人行使物权受到他人非法阻碍或物权的客体被人侵夺、损坏等;债权受到侵害表现为债务人拒不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要求;人身权受到侵害表现为权利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及荣誉等遭受他人损害等。

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

但是,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不闻不问,时间一长,就会形成一定的事实状态。

例如,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但某甲长期不向某乙要求返还,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以来,某乙占有该项财产就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即该项财产就是某乙的,并有可能依此事实状态而发生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如某丙向某乙购买该项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仍然无条件地、永久地对权利人受到侵犯的权利加以保护,就有可能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民法上设置了时效制度,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丧失其权利或法律对其权利不再加以保护。

这样,可以使长期存在的事实合法化,从而使法律秩序得以稳定。

二、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时效,是指时间经过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继续一定期间之后,即发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在传统民事立法上,时效包括两类:(一)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例如,基于某种原因,甲将乙的某项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对此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到一定期间,甲就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

(二)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

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消灭时效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权利人有权利不行使,这里的权利指请求权。

2.权利不行使的状况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我国民法没有采取传统民法所规定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制度,而是采用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在性质上十分相近,但诉讼时效是从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进行诉讼保护的法定期间这一角度加以规定的。

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

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如前例,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可能通过起诉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胜诉权与起诉权不同。

胜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通过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但权利人的主张不再受法律保护,亦即权利人不可能在诉讼中胜诉。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为一种自然债权、债务关系。

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成为不受法律强制保障实现的“自然债权”,其承担的义务也成为不受法律强制履行的“自然债务”。

但是,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

对此,法律上不能视为不当得利而令其返还。

(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就诉讼时效的延长、缩短等自行约定,也不得事先抛弃时效利益。

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获得的利益为时效利益。

所谓“时效利益的事先抛弃”,指义务人预先想到在将来时效完成时,不接受时效利益而向权利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例如,当事人订立借贷合同时,借贷人一方表示将来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也必须履行还款义务。

这种约定违背了时效制度的目的,应归于无效。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两种:(一)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普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法律、法令、条例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由民法典加以列举规定。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二是由单行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

如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47条规定:铁路同发货人相互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费的时效期间为180天。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

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

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无法定代理人等。

依《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前的期间发生法定中止事由的,并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因为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只有中止事由发生于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时,才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因为此时发生中止事由,可能导致权利人无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七、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起诉。

起诉指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终方式,而诉讼时效的进行是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为基础的,因此,权利人一旦起诉,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应作废。

2.请求。

请求指权利人直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催告通知。

请求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通常的方式,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权利人为请求行为之后,如果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承认。

承认指义务人对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的表示,亦即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一旦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得以明确,也就等于权利人已经行使了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以下区别:首先,引起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不同。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诉讼时效的暂停。

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已经进行了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从零起开始计算。

第三,适用条件不同。

中止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则无论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八、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指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可依法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能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九、期限(一)期限的概念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

1.期日。

指一定的时间点。

如某年某月某日等。

2.期间。

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

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二)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

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如时效期间即是。

2.指定期限。

是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如法院或仲裁机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即是。

3.约定期限。

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如附期限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即是。

(三)期限的意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

没有期限,即不能确知和确定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和持续的时间,因此,期限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期限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2.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如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即为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根据;3.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时效期间即有这种作用;4.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合同履行期限即属此种期限;5.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

十、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一)期限的确定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限。

2.规定一定的具体时间段为期限。

3.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时刻为期限。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限。

(二)期限的计算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不发生计算问题。

期间为一定的时间段,存在计算方法问题。

就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两种方法。

前者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一天为24小时;后者以天为计算单位,以日历所定的日、月、年计算。

依《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期间计算法兼采二者。

1.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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