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出口商品时,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环境保护税等税费予以退还,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国家出口经济的发展。
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它规定了出口退税的有效期、出口退税税收分类、申请出口退税的手续等内容。
其中,出口退税有效期为一年,自缴款证明开具之日起算。
分类方面,增值税、消费税是重点税种,出口企业可以按照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在货物出境口岸备案后,向国家税务部门退税。
同时,对于豁免税和零星税则,企业可以在缴款证明获得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退税。
在手续方面,企业需要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并在退税申请前的60天向税务局汇款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出口退税的政策和政策执行要求。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1.出口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自行支付进项税额的,可以在后期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2.出口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采用以增值税金额为核定依据的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照规定退还部分增值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签订合同、报关单、装箱单等。
4.出口企业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贸易法规,保证商品出口合法。
5.国家定期调整退税品种、退税税率和退税总量,同时加强退税审核监管力度。
如何申请出口退税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并办理缴纳退税保证金的手续。
然后,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在税务局进行申报备案手续,并在货物出境时办理退税手续,获取《出口货物缴款证明》。
最后,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向国家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贸易法规,以保证商品出口合法,避免出现退税纠纷。
出口退税政策实务

出口退税政策实务一、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企业依法给予退还税款的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多年来,为我国外贸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实务进行详细介绍。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基础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 2. 《关于调整出口税率的通知》 3. 《关于加强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三、适用范围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在境外销售并将货物、技术、服务等从境外提供给非居民的企业。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1. 实际出口商品 2. 出口加工区内加工再出口商品 3. 进口再出口商品 4. 出口不实际出口商品四、出口退税申请流程出口退税申请流程大致包括以下步骤: 1. 登录海关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申请初审。
2. 提交申报数据并完成网上申报。
3. 收费确认,并进行折算。
4. 缴付税款。
5. 参加退税检查。
6. 完成退税申请。
五、出口退税税率出口退税税率根据出口商品的品类和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 高档位:税率在13%以上。
2. 中档位:税率在9%-13%之间。
3. 低档位:税率在5%-9%之间。
4. 最低档位:税率在5%以下。
六、出口退税申报要求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 1. 出口退税申请表2. 出口合同 3. 出口货物清单 4. 委托书或授权书 5. 办理经营权的证明文件七、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 2. 降低企业成本 3. 促进外贸发展 4. 增加外汇储备 5. 激励企业创新八、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虽然出口退税政策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滞留资金、退税周期长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建议: 1. 加快退税速度 2. 提高退税效率 3. 优化退税流程 4. 减少退税手续的繁琐性九、结论通过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实务进行详细介绍,可以看出该政策在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政策,特制定出口退税39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在中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贸易等各类出口方式。
二、适用条件1. 出口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出口要求的合法货物。
2.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
3. 出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代理机构。
三、退税政策1.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批准的退税标准确定。
一般来说,一般贸易商品的退税率为13%,加工贸易商品的退税率根据批准的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标准确定。
2.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前办理,由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退税申请表等。
3. 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款将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退税手续,保证退税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2. 税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保证退税申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1. 本文件所称出口货物包括实物货物和务实输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和各类加工贸易。
2. 本文件所称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3.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要紧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与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与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者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者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的,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与“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者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5ad1c08bd63186bcebbca0.png)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5474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63.png)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部分出口退税规定一、出口退税基本概念(一)出口退税的含义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各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惯例原则第二、属地管理原则第三、宏观调控原则(四)出口退税的历史沿革1.1980年至1984年出口退税制度建立的准备期2.1985年至1993年出口退税制度形成时期。
3.1994年至2003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时期4.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二、出口退税基本要素(一)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正式文件称为“出口商”。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1.一般退税的货物条件享受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对于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出口退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流程1、报关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货物报关出口,取得相关的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2、收汇核销货物出口后,企业需要及时收汇,并进行外汇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企业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退税申报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以准备相关资料进行退税申报。
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5、税务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货物出口情况、发票真实性等。
6、审批退税经过审核无误后,税务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审批退税金额,并将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1、单证管理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如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这些单证是办理退税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退税的办理。
2、申报期限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税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退税。
3、税务政策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形势进行调整。
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的退税操作符合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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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容填开不规、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容不规、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7.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广东市(包括、澄海、)、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惠来)、潮市(包括潮安、饶平)、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必须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三)出口退税函调工作中,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2.对出口货物发函调查,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税。
3.对出口货物函调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征税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问题的,退税机关须对非自产货物的上道货源情况及问题进行再次发函调查。
追踪两道环节仍查不清楚的,暂不予退税,而由出口企业自已负责调查举证。
企业举证工作必须在一年完成。
一年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
应举证的该出口业务,如有出假证,隐瞒事实,造成发生骗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格式进行函调。
凡回函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或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违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不予办理退税规定1.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清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2.2000年9月1日后出口企业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税。
(五)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凡出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章行为,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
3.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期(清算期当年3月31日以前),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于清算期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
对已申报备案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属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退税清算结束后(当年3月31日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
(六)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2.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收购价格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3.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4.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由于企业的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包括清算中发现企业已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
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定1.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并报经当地国税局主管局长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的批准,可专项立案检查。
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2.出口企业多退或已免征的应补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迫其履行义务。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出口企业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企业欠缴税款除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法制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法制包括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货物(免)税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出口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获得法律救济。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管辖、程序、受理、执行等容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节主要介绍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是指出口企业有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中。
出口退(免)税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一)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1、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⑴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⑵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⑶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所得的,处以其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二)停止出口退税权对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买单业务的,除按《征管法》处罚外,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对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复议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行政复议受案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㈠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补缴入库,加收滞纳金。
㈡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出口企业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㈢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㈣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㈥税务机关作出的退(免)税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㈦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出口退税登记证;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㈧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为。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