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诉讼争点
•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体检的医 院,或者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 诉讼? • (2)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宪法进行救济?原告认为, 芜湖市人事局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上的权 利,因此,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提供救济,本 案实质上是宪法诉讼;被告认为,本案仅仅是普 通的诉讼,而并不是宪法诉讼,不需要直接适用 宪法。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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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诉讼双方的观点 3.诉讼的争议点 4.案例分析 5.案例中是否涉及歧视 6.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 7.我的看法 8.案件的意义
案情简介
• 张先著,男,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人,2000年毕 业于安徽皖西学院环境保护专业。大学毕业后, 一直未找到正式工作,一度当过网吧管理员。 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 张先著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 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 张先著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 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 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 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 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告的主要观点是:(1)作为一个医 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作出不符合公务 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 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2) 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 施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规 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 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 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 治权利等规定。
END
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案例分析
• 我们认为是行政诉讼 • 负责进行体检的医院与芜湖市人事局之间存在着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芜湖市人事局是委托方, 而体检的医院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 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本案的被告 只能是芜湖市人事局而不可能是负责体检的医院; 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诉讼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
案例中是否涉及就业歧视
• 首先来看一下他是否是患有乙肝: • 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录用体检 标准》,其中四川、广东和江西将“小三阳”视 为合格、“大三阳”视为不合格。其他省市则均 将“大、小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对乙肝人群 的地区性歧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担任 公务员的宪法权利,不应因其所处省份不同而不 平等。 • 这里面包含一层歧视。
诉讼争点
•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体检的医 院,或者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 诉讼? • (2)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宪法进行救济?原告认为, 芜湖市人事局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上的权 利,因此,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提供救济,本 案实质上是宪法诉讼;被告认为,本案仅仅是普 通的诉讼,而并不是宪法诉讼,不需要直接适用 宪法。
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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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诉讼双方的观点 3.诉讼的争议点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案例分析 5.案例中是否涉及歧视 6.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 7.我的看法 8.案件的意义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情介绍】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芜湖市人事局上诉被驳回

备受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二审结束,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的主要经过是:23岁的安徽芜湖县青年张先著,去年6月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第一,但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2003年9月26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
今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乙肝歧视案违宪的几点思考

直辖市 和较大 的市 的人 民政府 , 为执行法 律, 政法 行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需要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因 此, 各省市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在程序上也 是合法 的.
应当指出的是, 在对各省市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体 检标准》 的质疑案中, 有两点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是, 有 关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应当是一项 比较重要的标准, 如
染.
引言— 中国" 乙肝歧视 " 第一案
案例 张先著, 安徽芜湖人,01 20 年毕业于皖西 学院环境学系, 先后从事网吧网管, 营销等工作.今年
夏天报考公务员 , 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 该 市人事部门以此为理由不予录用.于是他向安徽人事 厅提出了行政复议 申请 , 由很简单 , 理 因为他在之前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2 卷第 1 0 期 20 年 1 0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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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RE TI I NS TUTE POLI CS OF TI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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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Sho,ogi i ri , nhi 43 L w olT nj U v s yS aga 203 ) c ne t h 0
上存在如此大的差异 , 这是否合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 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呢?其二是, 质疑案认 为, 各省市 自治区的《 录用体检标准》 侵害了乙肝病毒 携带者的政治权, 立法法》 而《 第八, 第九条中规定了对 公 民政治权利剥夺等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 , 其余位 阶的 立法均无权涉及. 因此, 质疑案认为《 录用体检标准》 是 越权立法, 是违宪的.有关以上两个程序上的问题, 笔 者会在下文中阐述 . ( 内容上: 认为各省市的《 二) 体检标准》 侵害了我 国宪法所保护的三项权利 质疑案认为, 三项政府立法在内容上侵害了我国 《 宪法》 所保护的公 民的政治权利, 劳动权及隐私权 , 因 此是违宪的.笔者就引以所提及的三项权利发表 自己 的不同见解 . 1政治权利. , 何谓政治权利 , 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 , 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 , 以及在政
就业歧视案例

篇一: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本职位限【案例】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研究问题:1.公务员乙肝歧视案的起因?2.反对乙肝歧视有哪些法理原则依据?3.这个事件对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哪些启示?1 案例背景歧视是现代化社会普遍存在但不合乎道德的现象,它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出身歧视、种族歧视等等,其中与我们的生活最接近的是就业歧视,即用人单位在考虑录用某个人的时候所运用的歧视思维观念。
本文将以“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例进行阐述,并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乙肝,全称乙型肝炎,是先在体内滋生乙型肝炎病毒、大部分情况下演化为肝脏病变、最后还有可能引起多种器官损害的传染性疾病。
乙肝歧视属于隐性歧视中,用人单位、医院等并将其白纸黑字地写入法律规定中,但却形成于被错误信息和观念塑造的习惯里[1]。
2 事情经过2003年6月,张先著,25岁,参加了公开性的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在芜湖市人事局报考了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
经过笔试和面试两重面试,他以综合成绩第一的名次顺利进入了体检这一环节。
2003年9月17日,在铜陵市人民医院中,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人事局安排的体检活动,检测发现均为阳性,主检医生根据安徽省相关公务员录用规定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得知此消息后,迅速向该人事局提出复诊申请。
2003年9月25日,安徽省人事厅同意复诊。
在芜湖市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张先著等十一名考生在此实行复检。
复检结论依旧不合格。
于是,芜湖市人事厅将从综合成绩第二名开始依次开展录取程序,并口头告知张先著被淘汰的事实。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得知消息后,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维护权利的希望寄托在安徽人事厅。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正式做出回应,表示不予受理。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芜湖市人事局侵犯自身合法录取权利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帮助。
3 争议焦点芜湖市人事局是因为歧视乙肝而拒绝张先著的录取资格吗?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是不是对乙肝歧视的一种表现?4 当事人反应责任方(芜湖市人事局):态度强硬,完全根据指定医院的诊断结果评判,却从未考虑该综合医院是否存在诊断问题,直接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
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争议分歧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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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
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
但是,法院并没
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
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
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
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
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
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
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