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完整清晰的填写处方项目,不得涂改。
2、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核对人。
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印制、保管、领取、保存、退回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械科按照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印制。
库房要建立处方笺台帐,对处方笺的收发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追查每张处方的去向。
(2)处方笺发现破损或作废时应退回库房,进行登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药房发药后对处方进行逐日、逐张登记,妥善保存,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满足患者正常医疗需求和临床合理应用,防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3、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5、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XX,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7、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 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 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3.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教部、药剂科负责组织。
4.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5.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
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上报州卫生局,依据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务部。
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
医务部、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较高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实施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医师处方权的规范,实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背景、实施对象、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因此使用这些药品需要严密的监控与管理。
过度或不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为了规范医师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二、实施对象该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药师等。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三、管理要求1. 开具处方的规范要求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和个体化治疗原则,选择合适的药品;- 在处方上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2. 处方的保存与传递要求医师开具完处方后,需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传递处方:- 在医疗机构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处方保存和传递系统;- 严格控制处方的印制和调配,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医师应妥善保存自己开具的处方,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存档进行管理。
3. 处方的审核与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化的处方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查验。
4. 处方调剂与发药控制为避免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发药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药剂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药应由药剂师完成,避免发生错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药房保管。
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
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盐酸哌啶除外),由病人所在的卫生室村医至病人家中使用并要求病人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五、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要求患者或者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到医疗管理科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具体材料为:(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疾病证明材料,如出院小结、影像报告单复印件;
(三)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居住地的居(村)委会介绍信(必须注明详细居住地、代理取药人的姓名及其关系)。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三、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疗管理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培训。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疗管理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疗管理科、药剂科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人民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
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发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4、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
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相关规定处罚。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辞职、调离、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自动停止。
8、退休药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
辞职、调离、私自离岗药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自动停止。
9、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况由院办通知医务科。
已在本院注册、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岗的高级医师和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要求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
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喧注剂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一览表》
XXX人民医院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