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1)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规范公司文件资料的输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U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磁带、录音笔、各类存储卡等。
第三条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收到的各类涉密载体(包含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带回、所属企业派人递交等)应首先到保密办机要员处“登记入账”,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个人以任何理由未经登记而私自留存涉密载体,违反要求的将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涉密载体管理工作。
保密办机要员负责建立涉密载体收文总台账,各部门应建立涉密载体分台账,确保涉密载体“来路清楚、去向明白、帐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
1。
BM02-04-1.0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BM02-04-2013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编写:审核:批准:XXXX有限公司文件更改记录1适用范围涉密载体指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
本制度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职责、要求和制度。
适用于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使用、保存、清退、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全过程。
2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1990年10月6日由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绝密级文件管理的补充规定》《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厅字〔2009〕18号)3术语和定义3.1 国家秘密载体: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
3.2 密件: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3 密品: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这种设备或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4职责a)公司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对业务主管范围内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进行审批。
b)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往来公司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登记、使用、归档和销毁等过程的管理;负责对公司内所有涉密载体的全过程保密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c)涉密载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5要求5.1 制作要求a)涉密载体应在公司备案的涉密设备上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需外部制作的,应选择经批准的单位或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制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b)制作涉密载体(包括未定稿的过程文件资料)应按照《定密管理制度》办理。
c)国家秘密载体应按下列要求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1)文件类的载体,应当在封面或者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2)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载体印制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印制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载体印制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密载体的印制、复制、保存、流转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全体从事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涉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纸、光盘、磁盘、U盘等各种形式的介质。
第四条涉密载体印制的保密管理原则是谨慎原则、最小必要原则、责任原则和安全原则。
第五条涉密载体印制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家机密安全,保护商业机密,保护个人隐私,防范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涉密载体印制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涉密载体印制工作由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设立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岗位。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或保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保密方案;监督检查和评估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工作;协助执法机关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第三章涉密载体印制的管理流程第九条涉密载体印制前,申请人应当向保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涉密载体印制申请表》,并提交印制原件和复制数量。
第十条保密管理部门接收到涉密载体印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印制原件和复制数量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保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制定印制计划,确定印制单位,并委托印制单位进行印制工作。
第十二条印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印制工作,确保印制过程中不泄漏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印制完成后,印制单位应当将涉密载体交还给保密管理部门,并由保密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保密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密载体登记入库,并负责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流。
第十五条涉密载体外流时,应当填写《涉密载体外流备案表》,并经过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涉密载体印制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六条涉密载体印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印制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已分配的涉密载体进行定期盘点。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六、保存
1、保存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安防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涉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询。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写在前面国家秘密是国家机密,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方面,重要性不言自明。
而国家秘密的保护,除了要保证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外,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国家秘密载体的定义、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与挖掘保密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
国家秘密载体的定义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或可能载有国家秘密的各种信息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图纸、影像、录音、影音资料、计算机软硬件等。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等级和密级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保密法规定和行业实际情况确定。
保密管理制度建立1.建立保密制度的必要性国家秘密的保护不仅需要依靠保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
这是因为只有系统化、科学化的保密制度才能确保保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防范保密事故的发生。
2.保密管理制度建设主要内容(1)保密责任制度保密工作中,应明确保密工作的责任主体,将每个人的保密责任予以规定,对违反者赋予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2)保密管理流程制度建立建档、存档、传输、销毁等保密管理环节的管理规定,明确各环节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程序,规范保密管理过程。
(3)保密培训与教育制度要通过定期的保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使员工在保密工作中能够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
(4)保密检查制度建立健全的保密检查制度,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确保保密维度覆盖全面。
3.保密管理制度建设流程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建设流程主要包括:确定保密管理机构、制定保密制度、保密流程设计、保密落实和定期检查等环节。
其中,保密流程设计是保密管理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应在制定保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流程化的设计。
挖掘保密风险保密风险是指可能损害国家秘密的一种潜在威胁,是保密工作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保密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涉密信息进行排查,确认其危害程度,对危害程度较高的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新)

新右旗工商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一)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二)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三)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四)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五)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一)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三)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四)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五)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六)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一)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 (3)第三章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5)第四章外出携带涉密载体 (5)第五章涉密载体的使用 (6)第六章涉密载体的复制 (7)第七章涉密载体的保存 (8)第八章涉密载体的销毁 (9)第十章附则 (10)第十一章附件 (10)附件1: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 (12)附件2:员工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审批表 (13)附件3:员工外送涉密载体审批表 (14)附件4:员工外送涉密载体移交回执 (16)附件5:涉密载体复制审批单 (17)附件6:涉密载体借阅审批表 (18)附件7: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19)附件8涉密载体销毁登记清单 (20)附件9涉密载体管理台账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字符、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移动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
第三条涉密载体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载体在收发、传递、承办、传阅、制作、复制、保存、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并做出文字记载。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第五条制作涉密载体,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一)承办人应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制作数量及用途,并编排顺序号;(二)以公司文号下发的文件按公司公文管理流程执行;(三)非公司正式文号发文,属于涉密范围的,承办人填写《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
第六条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公司涉密场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许可的资质单位制作。
保密管理制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 46 -
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手册
4.3.4.1 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密件出境。 4.3.4.2 本公司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外出,应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 表一),履行审批手续。外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4.3.4.3 严禁携带密件外出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 4.3.4.4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必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 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切实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4.3.4.5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由保密办统一从已经过有关保密单位认证的厂家购置,在 发放涉密存储介质时,发放人必须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领取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4.4 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4.4.1 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承办人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 履行审批手续。 4.4.2 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4.3 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应私人要求多印、多留。 4.4.4 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4.4.5 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六十天内退还登 记部门。如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4.4.6 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 批准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4.7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密件,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 理。 4.5 密件的保存 4.5.1 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 4.5.2 密件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4.5.3 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保密办公室 报告。 4.5.4 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必须全部清退其手中的秘密载体,并办理相关手续。 4.6 密件的销毁 4.6.1 销毁密件,应填写“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见附表三),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交公 司保密办公室审批,并履行清点、签字手续。 4.6.2 销毁纸介质密件,应在办理《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后,将表与密件统一交公司保 密办公室集中,表留作归档,密件由两人以上押运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焚毁、 化浆,为了方便操作,数量在二十件以内的密件,各部门在办理了销毁审批手续,并将《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管理要求。
本文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3 定义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我公司密件为涉密的文件、记录、磁盘(U盘、硬盘)、光盘。
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4 密件的保密管理
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4.1.1 制作密件必须依照我公司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
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1.2 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制、私留。
4.1.3 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
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保管。
不需要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1.4 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
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4.1.5 制作密件的场所应当配备密码文件柜。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的保密措
施。
4.1.6 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省(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1.7 涉密U 盘、光盘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标识、签收和登记工作。
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4.2.1 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签收、登记、编号等手续。
涉密部门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保密办主任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最小化原则确定我公司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传阅密件,应使用“密件传阅登记本”,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原则上应在两天内阅毕归还。
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或传递密件,由承办人填写“外发涉密载体审批表”(见附表二),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指派专人递送。
由专人递送的密件须办理《呈报密级文件交接单》,由对方单位签收确认后,将该交接单带回公司归档。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收发件单位名称。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的通信设备中传递。
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
外出开会或参加技术交流活动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保密办公室归档,需要时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借阅或复制。
密件的使用
4.3.1 我公司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阅密件,必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
表”(见附表一),经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领导、保密办公室领导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4.3.2 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密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管理人员要
随时掌握密件的去向。
4.3.3 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并注意做好密件存放和知悉范
围的保密工作。
4.3.4 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3.4.1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密件出境。
我公司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外出,应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
外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4.3.4.3 严禁携带密件外出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必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切实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4.3.4.5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由保密办统一从已经过有关保密单位认证的厂家购置,在发
放涉密存储介质时,发放人必须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领取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4.4.1 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承办人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见附表一),
履行审批手续。
4.4.2 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4.3 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应私人要求多印、多留。
4.4.4 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4.4.5 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六十天内退还登记
部门。
如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4.4.6 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
准汇编密件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4.7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密件,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密件的保存
4.5.1 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
4.5.2 密件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4.5.3 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保密办公室报
告。
4.5.4 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必须全部清退其手中的秘密载体,并办理相关手续。
密件的销毁
4.6.1 销毁密件,应填写“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见附表三),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交公
司保密办公室审批,并履行清点、签字手续。
销毁纸介质密件,应在办理《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后,将表与密件统一交公司保密办公室集中,表留作归档,密件由两人以上押运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焚毁、
化浆,为了方便操作,数量在二十件以内的密件,各部门在办理了销毁审批手续,并将《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交公司保密办公室备案后,可自行销毁,但监销人必须为保密办成员。
4.6.3 磁介质、光介质密件的销毁由不少于两人共同执行,并采取物理破坏的方式销毁,确
保信息无法还原。
严禁将密件私自销毁或作为废品出售,废弃的涉密计算机硬盘、U盘、移动硬盘,由保密办回收、登记销毁,销毁时应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并确保其信息无法还原。
5 密品的保密管理
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应在具备保密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场所进行。
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密品要及时填写“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变更、解除)审批表”(见附表一),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与所确定的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相符合。
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保密要点。
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保存的密品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使得密品在各个环节处于有效的受控状态。
严禁无关人员参观、接触和使用密品;确需参观、接触和使用的,应当填写“参观(接触、使用)密品登记审批表”(见附表四)履行审批手续。
密品的运输传递,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需要办理免检手续的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说明事项
在各个环节中形成的用于秘密载体收发、使用、复制、销毁等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本标准的密件管理仅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
7 相关文件
《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
《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制度》
附表一: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
附表二:外发秘密载体审批表
附表三: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附表四:参观(接触、使用)秘密载体审批表
附表一:
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
No:
附表二:
外发秘密载体审批表
No:
附表三:
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No:
销毁人:监销人:日期附表四:
参观(接触、使用)秘密载体审批表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