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特许经营和经营权转让的管理

特许经营和经营权转让的管理在商业领域中,特许经营和经营权转让是两种常见的商业运作模式。
这两种模式涉及到有限合同,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确保合同得到充分执行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接下来,本文将对特许经营和经营权转让的管理进行探讨。
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指原品牌运营商将品牌授权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并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的一种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相比于直接经营而言,其风险较小,因为特许经营商负责品牌形象和营销策略,而特许经营者则负责管理和运营。
双方需要签订有限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责,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1. 筛选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特许经营者的实力和能力。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原品牌运营商需要对特许经营者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从财务、管理和市场等多个方面考察其能力和背景。
只有找到具有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声誉和良好的管理能力的特许经营者,才能保证特许经营的成功。
2. 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包括许可证、规则、运营策略和培训等方面的条款。
所有条款必须清晰明确,以避免任何误解和争议。
特别是,原品牌运营商必须确保其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行为发生。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特许经营者的营业日期和营业范围,对于新店的设立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也必须十分明确。
3. 提供技术和经营支持原品牌运营商提供的技术和经营支持对特许经营者的成功至关重要。
这包括标志、广告、装修设计和营销方案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同时,原品牌运营商还需要监督和评估特许经营者的运营情况,以确保特许经营者的实施与合同规定一致,并提供必要的调整策略。
经营权转让经营权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某一商业资产或业务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和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
经营权转让与特许经营相似,同时也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和确保合同得到充分执行。
1. 定义合同范围在签订合同之前,企业需要明确其要转让的经营资产或业务的范围,包括营业日期、营业范围、经营策略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

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商业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授予特许人(即特许经营者)使用商标、商业模式和专有技术的权利,以及为特许人提供市场营销支持和管理指导,从而使其开展经营活动。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的基础上,按照特许公司(即特许方)制定的标准和规定经营,并向特许公司支付一定的特许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并且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
它可以包括连锁零售、连锁餐饮、连锁酒店、连锁教育、连锁美容等。
特许商业模式的核心是特许经营者获得品牌的使用权,并得到总部的支持和指导,以便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业务。
特许经营的核心特点是合作关系。
特许人作为特许商标的使用者,与特许方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在其指导下运营。
特许方负责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帮助和指导,以确保特许经营者在市场上取得成功。
特许人则负责具体的运营工作,包括店面管理、员工培训、产品销售等。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方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运营标准和规定,特许经营者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涵盖了从店面布局到产品质量的方方面面。
通过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特许方可以确保品牌形象的一致性,并提供一致的顾客体验。
商业特许经营的好处不仅对特许经营者有益,也对特许方有益。
对于特许经营者来说,他们可以获得一个成熟的商业模式和品牌,减少了自己创业的风险。
特许方则通过特许费用的收入和特许经营者的销售业绩提成获得经济利益。
此外,商业特许经营还可以扩大品牌的市场覆盖,通过特许经营者的努力和投资,快速进入新的市场,并增加市场份额。
商业特许经营的成功关键在于建立和维护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
特许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建立培训机制和知识共享平台,以加强经营者的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特许经营者则应遵守运营标准和规定,并积极反馈和分享经验,以促进整个特许经营网络的持续发展。
同时,监管和合规也是商业特许经营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特许方应确保所有特许经营者遵守法律和法规,保护品牌形象和消费者利益。
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

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经营者将其特许经营的权益转让给特许经营人的一种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是指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人之间达成特许经营协议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后,特许经营权才能得以确认。
下面将详细介绍特许经营权的确认条件。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特许经营权的确认首先需要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人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经营权确认的法律依据,其中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费用、权益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特许经营者的授权资格特许经营者在向特许经营人转让特许经营权之前,需要具备一定的授权资格。
这包括特许经营者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并拥有相关的品牌、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者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以保障特许经营人的利益。
三、特许经营人的资质要求特许经营人在获得特许经营权之前,需要满足特许经营者对其资质的要求。
这包括特许经营人在相关行业中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营。
四、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特许经营权的确认还需要特许经营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人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于授权特许经营人使用特许经营者的品牌、技术等资源。
五、特许经营的培训和支持特许经营者在确认特许经营权之后,应向特许经营人提供一定的培训和支持。
培训内容包括特许经营项目的操作流程、管理方法、市场营销等知识,以帮助特许经营人更好地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者还应提供一定的支持,包括广告宣传、供应链管理、技术支持等,以促进特许经营项目的发展。
六、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特许经营者在确认特许经营权之后,应对特许经营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特许经营者可以通过定期巡店、销售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特许经营者还可以对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特许经营的标准和要求。
(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特许经营是如何运作的

特许经营是如何运作的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一种商业模式,它允许一个人或一个公司使用特许权人的商标、品牌和经营模式,并且获得其经验和支持,从而在特许区域内经营一家独立的分店。
特许经营提供了一个相对低风险和高回报的投资机会,对于那些希望创业但没有创业经验的人来说特别有吸引力。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许经营是如何运作的。
特许经营通常由两个主要参与方组成:特许权人(Franchisor)和特许经营者(Franchisee)。
特许权人是已经建立了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和品牌的公司,它通过授权给特许经营者使用其商标、品牌和经营模式来扩大业务。
特许经营者则是投资者或创业者,他们购买特许权并在特许区域内开展业务。
特许经营是一个基于合同的关系。
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特许费的支付和使用商标的期限。
特许费是特许经营者支付给特许权人的费用,通常是一定比例的销售额。
特许权人利用特许费来支持特许经营者的开店、运营和营销活动,并提供培训和支持。
在合同期满后,特许经营者通常有权选择续签合同或退出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具有许多优点。
首先,特许经营者可以利用特许权人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和市场地位。
这使得他们可以更容易地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
此外,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特许权人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特许权人为特许经营者提供包括培训、市场推广和供应链管理在内的全方位支持,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运营业务。
特许经营者还可以受益于规模经济。
特许权人通常会与供应商谈判更有利的采购协议,从而为特许经营者提供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利润。
此外,特许经营者还可以共享特许权人的广告成本。
特许权人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将其品牌推广给更多的消费者,特许经营者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参与其中。
然而,特许经营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特许经营者要承担创业的风险,包括初创投资、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
特许经营者还要遵守特许权人的规定和标准,以保持品牌的统一性和质量。
特许经营项目操作流程

特许经营项目操作流程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6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流程。
本特许经营项目主要工作流程如下:一、创建协调机制建议组建“XXX特许经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项目推进组和项目评估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各单位、各部门、各乡镇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XXX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XXX 局。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县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审议重大政策、事项,督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县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XXX局,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向XXX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特许经营项目等审议事项,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XXX 县XXX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工作,负责将研究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负责协调解决具体事项和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工作职责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县本级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或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职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包括:提出特许经营项目方案建议工作;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审查工作;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情况;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等。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许可,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特定的经营者从事公用事业经营和服务;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者依照合同经营公用事业。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要采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许可,由政府向经营企业发牌照,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例如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即采取行政许可方式,另一种是由政府和选定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合同。
对第一种方式的特许经营是否要签订合同,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因为政府发牌照,本身是一种行政许可,政府应承担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责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后就可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仍应签合同,如依据建设部《意见》的规定:“凡投资建设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
”也即依据建设部意见,签合同是获得特许经营的必要方式,但是签合同最大的问题就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已经发生纠纷诉诸于法院的案例数量不多,从这些有限的案例来看,则采用了各种可能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政府之间关于污水处理专营权的纠纷,当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鑫远公司与福州市政府道路专营权纠纷案则是通过仲裁解决的。
但从审判的结果来看,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私人投资者起诉政府的请求很少受到支持。
因此,纯粹的争论行为的性质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公平、友善的对待私人投资人,鼓励其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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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一 PPP模式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可见,虽然PPP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但从实质上而言,仍然属于政府以PPP项目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和服务。
PPP模式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二)使用者付费的情形即使在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因为PPP项目合同,在内容上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的项目合作内容和基本权利义务,在合同主体上通常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两方签署。
虽然最终社会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使用者付费机制,但是在项目的建设环节,政府通常负责提供土地,并且承担土地获取的风险、项目审批的风险、政治不可抗力等。
在政府履行PPP项目合同义务(如规避政府方承担的风险)的过程中会产生费用,而这费用应当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此外,在PPP项目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社会资本方的收益回报除依赖使用者付费机制外,还存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
依据《PPP项目合同指南》的相关内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适用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
”在使用者付费机制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相结合的PPP项目中,政府需要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以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
不可否认,此时,政府是有偿取得工程和服务的。
所以,在PPP模式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上,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采购方式上,应当遵循的规范性文件除《政府采购法》外,还有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向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和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即使是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下,也存在公开招标的程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邀请函中说明当地某公用事业项目将实行政府采购,请供应商按要求报价,并说明供应商应当提供的关于投标文件的声明函、投标报价表、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等资料;同时对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装订顺序、装订格式提出要求;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采购谈判会,递交谈判文件,同时在会前,投标商应于开标前一天在招标方指定银行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主体、缴纳方式不符合规定会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第三步,谈判采用物有所值的原则定标。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要求,最终按物有所值的原则确定成交价格。
(三)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也应当程序公开。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不难发现,无论采取上述何种PPP项目采购方式,均要求程序公开。
程序公开,使得有和政府合作意向的潜在被采购人相互竞争。
此时,在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处于“买方市场”。
在政府的“买方市场”中,投资人作为卖方获取暴利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其收益将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坐收渔翁之利”:运用PPP模式,使政府性债务显著降低的同时,促进了公用事业的发展。
三、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虽然同属于非招标方式采购,但是两者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下文试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进行对比。
(一)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定义1.竞争性谈判的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和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磋商的定义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件竞争性磋商小组和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实现不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三)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程序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和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和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特许经营第一网2.竞争性磋商的适用程序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适用程序类似。
不同之处在于对供应商人数的要求不同。
竞争性谈判程序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和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而竞争性磋商程序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
四、不同采购方式之间的转化《政府采购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财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法第四条经本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和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