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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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23-2-1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23-2-1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23-2-
10
问题:
[问答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
[问答题]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哪些?
问题:
[问答题]行政案件中鉴定具有哪些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天津11选5 )
问题:
[问答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哪些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问题:
[问答题]办理行政案件中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决定收缴哪几类物品?
问题:
[问答题]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问题:
[单选]私募股权投资是投资于()的投资行为。

A.未上市企业股权
B.未上市企业股票
C.上市企业股权
D.上市企业股票
问题:
[判断题]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A.正确
B.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一、判断题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

(错)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错)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

(错)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

(错)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对)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对)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错)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

(错)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

(错)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错)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对)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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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doc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doc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doc《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称的行政案件不包括劳动教养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违法不究、执法必严的原则。

(×)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正式使用的民族语言进行询问。

(√)6、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办案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所有行政案件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8、卖淫、嫖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证机关管辖。

(×)9、赌博的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0、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11、对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12、公安边防、消防部门人员的违法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3、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公安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4、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5、办案人民警察是该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申请回避后,应当主动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16、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17、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18、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该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签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范》题【精选文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范》题【精选文档】

一、单选题(49题)1,单选题: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A、不予接受,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在《接处警登记表》上注明B、应当受理并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自己管辖C、应当受理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答案:C,2,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是()A、卖淫嫖娼案件B、扰乱单位秩序的案件C、赌博案件答案:B,3,单选题:公安机关内部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行政案件,不得超越自身职责权限办案A、政府机构编制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B、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职责范围C、公安机关各警种公认的职责范围答案:A,4,单选题:A省B市C县、D县公安局和E省F市公安局对行政某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报请()指定管辖A、 A省B市公安局B、 A省公安厅和E省公安厅共同C、公安部答案:C,5,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可以适用很容易程序的是()A、拉客招嫖案件B、赌博案件C、盗窃案件答案:C,6,单选题:人民警察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A、扣押B、没收C、收缴答案:A,7,单选题:对醉酒的违法行为人约束时间()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A、应当不计算B、可以计算C、应当计算答案:B,8,单选题:办理行政案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批准人应当()签署批准意见并签名。

A、在行政案件审批表上B、在传唤证上C、在传唤证存根联上答案:C,9,单选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并()A、在传唤证存根上注明B、在询问笔录中注明C、制作笔录由被传唤人签名确认答案:B,10,单选题:被传唤人提供了家属联系方式但要求公安机关不要通知的,公安机关()A、应当通知家属B、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由被询问人签名C、是否通知,由办案民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答案:A,11,单选题: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等情况A、是否曾受过刑事拘留、逮捕、判刑或者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B、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警告、罚款、行政挽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C、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挽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答案:C,12,单选题: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何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但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很具体,致使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安部在《2003年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某种程序上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部分的细化和具体解释。

与《2003年程序规定》相比,《新程序规定》更加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更容易掌握和操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2、关于管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地域管辖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

违法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则违法行为继续或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例如,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2)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其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确保违法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而制定的,如异地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上访人员居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比上访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效果更好,因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比较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上访原因,容易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可以化解矛盾。

《行政处罚法》50问50答

《行政处罚法》50问50答

《行政处罚法》50问50答新版《行政处罚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又解决了哪些问题?下面一起来学习。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至此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哪些?除第四条规定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外,在第八十四条中明确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也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否可以集中行使?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是否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使法律更严谨且符合实际。

五、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变化?除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1、公安行政案件管辖的分类答:管辖从内容上来分,可分为四类: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等。

2、管辖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

3、地域管辖包含的内容答:第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三,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不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四,办案协作。

4、什么是共同管辖答: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是管辖冲突的一种情形。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答: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7、书证答: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行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8、物证答: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9、视听资料答:是以声音、图像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10、证人证言答: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1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答:是指违法嫌疑人就本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的陈述或者辩解。

12、鉴定意见、检测结论答: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提供的案件事实材料,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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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何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但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很具体,致使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安部在《2003年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某种程序上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部分的细化和具体解释。

与《2003年程序规定》相比,《新程序规定》更加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更容易掌握和操作,具有较强的规性和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2、关于管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地域管辖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容:(1)行政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

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地、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

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则行为继续或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行为发生地。

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行为发生地。

例如,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2)行政案件如果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行为人居住地(行为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其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确保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而制定的,如异地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上访人员居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比上访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效果更好,因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比较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上访原因,容易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可以化解矛盾。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是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在“更为适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同时要注意在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与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因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坚持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服从于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

(3)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案件,也就是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不适用于行为人居住管辖的原则,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4)办案协作规定,明确了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的责任,案件即使要移交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也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和配合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防止出现因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案件难以查处的情况。

在实际办案中如何掌握“更为适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比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二是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认定由行为人居住公安机关管辖是否更加“适宜”时具有主导权。

3、在表述证据种类时应注意的问题?新的程序规定增加了“现场笔录”,并将电子数据改为电子证据,将受害人的述改为被侵害人述,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4、如何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作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新程序规定》增加了此证据,但《新程序规定》并没有要求每个行政案件都要制作现场笔录,办案的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公安部也未对现场笔录的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现场笔录的格式来制作,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容:1、执法人员的、职务;2、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3、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4、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5、执法人员的签名;6、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有何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场处罚适用围作了修改,所以本次程序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6、适用当场处罚案件,有违禁品的怎么处理?可以当场收缴,但是要能够确认是“违禁品”。

7、当场处罚的备案?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103条第3款规定的时间相一致,新程序按规定由原来的2日修订为24小时。

派出所民警作出当场处罚后向所属的派出所报备案即可。

对于确系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办案人民警察可根据情况使用传真、等形式备案。

8、人民警察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注意的几点?(1)进行安全检查的对象是依法被查获或者到案的嫌疑人,人民警察并不是有权对所有的人都可以进行安全检查。

(2)进行安全检查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遇到有36条规定情形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3)要将这种安全检查与人民警察在具体办案时因调查取证需要实施的检查区别对待。

进行安全检查不需开具检查证,但人民警察在调查取证需对与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人身进行检查时,要开具检查证。

当然对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嫌疑人,可以依法适用当场盘问、检查。

(4)进行安全检查时如果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人民警察应当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予以当场扣押。

如果现场无法立即办理扣押手续的,可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地点后再及时办理扣押手续。

(5)为了人民警察自身安全考虑,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一人对嫌疑人实施检查,一人在旁边负责监控。

检查时,可参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9、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办理行政案件所取得的证据可否直接适用于刑事案件?应当区别对待:对技术性、鉴定性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对扣押、勘验检查笔录等难以重新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适用,并注意跟检察院、法院沟通,并注明;对于询问笔录等事后可以重新作出和取得的,应当重新制作。

10、如何使用口头传唤?对嫌疑人传唤调查,只要经过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就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

批准的形式是采用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规定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为了节约办案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批准人在传唤证存根联上签名即可,也不需要审批。

口头传唤的,也不必再补办传唤证,只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即可。

11、如何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书面通知;二是通过、手机短信、传真和方式通知;三是口头通知。

通过、手机短信、传真和口头方式通知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如果被传唤人要求不通知,公安机关怎么处理?一般认为,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同时家属有知情权,行为人无权完全处分这种权利,不能将不通知家属注意扩大化。

如果某些案件确实涉及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如一些卖淫嫖娼案件采取委婉的方式通知家属;行为人要求自己通知的,可以允许并记录在案。

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12、如何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对场所、住所的检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行为人,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而日常对机关、团体等日常监督检查,是一种例行检查,不具有明确、具体的目的,其依据是《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规定》,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公民住所的检查必须出示警官证和开具检查证。

新程序规定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在遵循“两证齐全”的基础上,规定了例外情形: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举报公民住所正在发生危害公安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警官证,可以立即检查。

在办理同一行政案件中,检查证不可以重复使用,只能是一次有效,一次一证。

13、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辨认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办案过程中,出现证人证言、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述和辩解与行为案发现场的情况不相一致或完全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嫌疑人之间的述有矛盾的情况,办案民警可以组织进行辨认。

(2)组织辨认是否经过审批,没有硬性规定,由办案民警灵活掌握。

(3)多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不应集中到一起进行辨认。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4)对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5)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办案民警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印。

“辨认笔录”没有制定统一的式样,可以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辨认笔录”格式制作。

14、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有何区别?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调查措施。

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与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案件有关;二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等。

民警在办案中,有两种物品不得扣押:一是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得扣押,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必要时,拍照附卷。

扣押物品的行为,按照新程序规定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只规定办案民警在扣押后的十二个小时,应当向所属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即可。

办案部门或者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扣押物品的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应当扣押三十日或六十日,应当随着案件的进展来确定,案件结案了,扣押的物品应当随案及时处理,不允许存在案件结案了,但扣押的物品依法未作处理的情况。

如果一般案件在三十日,重大、复杂案件在六十日未结案的,扣押的物品最迟也应当在六十日作出处理,不能久扣不决。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公安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的一种措施。

办案民警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1、公安机关必须是在收集证据时,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2、办案民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批准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对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是当事人保管,而不是公安机关保管。

5、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公安机关必须在七日作出处理,逾期则视为自动解除,当事人有依法处理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的权利。

6、对证据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将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登记清楚,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

清单应当由办案民警和证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地清单上注明。

一份清单交证据持有人,一份留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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