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小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原告姓名]与[被告单位名称]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案号]:[法院名称]行政判决书[编号][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姓名]因[具体原因]不服[被告单位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名称]审理,于[判决日期]作出[判决书编号]的行政判决书。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3. 被告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理由1. 关于被告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并无明显违法之处。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告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具体问题一];(2)[具体问题二];(3)[具体问题三]。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其合法性。
2.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具体诉讼请求一];(2)[具体诉讼请求二]。
对于[具体诉讼请求一],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具体诉讼请求二],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部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同时,被告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因此,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3. 关于被告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单位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原告[原告姓名]关于[具体诉讼请求一]的诉讼请求;2. 驳回原告[原告姓名]关于[具体诉讼请求二]的诉讼请求;3. 被告单位[被告单位名称]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1.董某被他人举报涉嫌吸食毒品,派出所民警经出示传唤证后,董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对其可以强制传唤。
【答案】正确【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时,需要对被侵害人黄某(15周岁)进行询问,派出所可以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答案】错误【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进行累加。
【答案】错误【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答案】正确【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特定行为权益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程序1. 受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接收与登记、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立案。
(1)接收与登记:行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
(2)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
(3)立案: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根据规定程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 审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合议、裁判。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参加。
(2)调解: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3)合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4)裁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书送达各方。
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1.裁判的执行(1)裁判书送达:裁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各方,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送达回证等。
(2)裁判的履行:被申请机关应当在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裁判。
2.执行救济的程序(1)救济申请的受理:被申请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受理执行救济申请。
(2)救济程序的行前准备:执行救济程序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救济程序的审理:执行救济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
(4)执行救济的裁决:执行救济程序的裁决应当作出,并送达各方执行。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是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我国设立了行政案件的特定程序规定。
本文将侧重探讨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旨在展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成果。
一、立案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程序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条件。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其次,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范围。
最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和期限。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案件,才能被受理并立案。
二、调查取证程序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的事实真实、准确。
调查取证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权和取证权。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抽样检测、查封扣押等手段,以及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调查取证程序还规定了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措施,例如防止虐待、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留等。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办理行政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规定了案件当事人的出席、申请证人和鉴定人、陈述意见、提出质证等权利。
此外,听证程序还规定了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遵循公示告知、公正裁决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审理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案件核心部分,涉及案件的文书审查和争议解决。
审理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审判权和裁量权。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确保争议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阐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听取辩护意见、依法作出裁决。
此外,审理程序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独立、公开审理和法律程序的原则。
五、执行程序办理行政案件完成后,还需要进行执行程序,确保裁决和判决得到有效地执行。
执行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和强制执行手段。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拘传等强制措施,以及利用司法协助手段,例如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执行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令第88号)88号令的由来—68号令修订旧: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68号令。
新:两年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公安部对68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8月24日以第88号令发布施行,名称仍保持不变。
修订的指导思想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既要规范执法行为,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
从国情出发,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需要,不能脱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对违法行为人的问话:讯问—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12小时—8小时(可能给予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法决定拘留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0日)(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再如:传唤后通知家属,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传唤到什么地点,具体方式有: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适当简化程序。
简化了内部审批程序。
取消了内部审批的法律文书,由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认内部审批的形式。
将扣押的事前审批程序修改为事后报告。
取消:口头传唤后要补办传唤证;当场检查后要补办检查证等。
(三)进一步严密程序,贴近执法实践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逃跑,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适用公告告知的方式履行。
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8号令的修订与该法保持一致,并进行相应的细化和明确。
(一)调整了案件管辖的原则1、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作为补充。
2、取消:行为地发现管辖规定。
3、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办案协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展开全文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条旨】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期间,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期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基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某一法律主体依据职权对某一法律事件进行指定而产生的期间。
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基数。
但是期间开始之时和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即从开始之时、日的后一时、日计算期间,如1日应当从当日的24时也就是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实际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邮寄送达的以盖邮戳的时间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因为很多法律措施、结果等的执行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节假日是法定休息时间,如将此计算在期间之内势必导致期间缺乏实效和不准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为允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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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
关于期限的汇总
一、热点词汇:
所属公安机关;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期限汇总: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5、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送达法律文书的顺序:
直接送达——>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代收——>留置送达(拒绝接收、签名盖章)——>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8、当场处罚的备案期限:
(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9、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0、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被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并告知报案人。
1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1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4、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16、扣押期限: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17、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18、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19、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0、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21、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22、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3、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24、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法律交至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25、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26、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2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期限:24小时内。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
28、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
在银行非营业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代收,并在受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29、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案
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0、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31、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