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兽药GMP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为进一步完善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解决兽药GMP 检查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兽药GMP检查验收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主管部门将上述内容告知辖区兽药生产企业。
一、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或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核准并改造完成后,将对其兽药GMP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进行结果认定。
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从未组织过相关产品生产或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线的,企业申请验收时将按照新建生产线验收。
其中,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同一企业的兽药生产线设置在不同生产地点(厂址)的,应分别验收,并在验收报告结论中标明与验收范围相对应的生产地址。
四、中兽药(一)厂房设施1.对中药提取物为制剂的前提取部分、且只生产一种剂型中药制剂的,中药提取液可通过管道直接打入制剂车间的配制间,但不能直接打入配液罐;对生产两种以上(含两种)剂型的中药制剂或生产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的,应当在中药提取车间内设置独立收膏间。
洁净收膏车或采样车不得代替收膏间使用。
2.独立收膏间的洁净级别应与制剂车间的配制(液)间洁净级别相同,若有两种以上中药剂型生产线的,收膏间洁净级别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对提取工艺过程中需使用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其提取车间应为防爆车间,其墙体、灯具、开关、阀门、电机等设施装备均应符合防爆性能。
(二)设备提取设备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要求、不同提取工艺和产能产量合理配置。
参照配置标准如下:1.主要设备:提取罐(煎煮罐、渗漉罐或多功能提取罐)、储液罐、浓缩设备、乙醇配制罐、乙醇储罐、沉淀罐、贮藏设施、过滤装置、干燥设备等。
2.提取单体罐容积不得小于1吨(定量),与其配套使用的浓缩、精制、过滤等设备的性能规模须与之相匹配。
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检测要求

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检测要求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畜牧业规模的扩大,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要求。
本文将从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概念、检测方法及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概念兽药是指用于治疗、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以及促进动物生长的药物。
然而,在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养殖效益,往往会滥用兽药,导致兽药残留在动物的组织和食品中。
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是指在食品中残留的兽药及其代谢物的含量。
兽药残留的存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例如引发过敏反应、耐药性病菌的产生等。
因此,食品中的兽药残留的检测要求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二、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通常分为物理、化学与生物学方法三类。
物理方法主要通过观察食品样品的形态、色泽、异味等来判断兽药残留情况。
物理方法较为简单快捷,但对于微量残留的兽药难以准确检测,且缺乏客观性。
化学方法是采用化学分析手段来检测兽药残留。
常见的化学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法等。
这些方法能够实现兽药残留在食品中的定量检测,具有高灵敏度和准确性,但需要专业设备与技术支持。
生物学方法通过利用某些生物体的生物反应来检测待测物。
常见的生物学方法包括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免疫层析法等。
这些方法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选择性,但受到样品状况和检测试剂的干扰。
三、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要求为了确保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安全性,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首先,要求农药及化肥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兽药残留调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合理使用兽药。
其次,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添加兽药,并进行兽药残留的检测。
同时,饲料添加剂也必须标明兽药残留物含量。
接着,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兽药使用标准,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时间使用兽药,并保留相关记录。
最后,食品生产企业应对从畜禽养殖场收购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兽药残留的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档案。
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简称兽药残留),是指兽药的原形或其代谢物在动物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奶、蛋)中的蓄积和贮存。
兽药残留对消费者可能产生毒害作用,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
为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凡申请在食品动物(如牛、羊、猪、禽、水产养殖动物等)使用的兽药均需进行残留试验,兽药残留试验必须在靶动物进行。
(三)兽药残留试验的主要内容1. 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
2. 用于建立兽药产品的休药期的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规律试验。
3. 用于兽药残留消除规律研究的残留标示物检测方法的验证试验。
二、试验设计(一)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1.概述首次用作兽药或改变靶动物且没有相关代谢研究资料的兽药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一般使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进行代谢试验。
如果有其他试验手段可以科学开展总残留测定试验,也可以不采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
所有试验必须遵守兽药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所有涉及到放射性标记的兽药和其他基质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代谢试验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包括:(1)总残留的消除试验,即给药后不同时间点采样的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毒性作用的残留(Residues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的消除数据;(2)主要代谢物的确定;(3)残留标示物的确定;(4)残留靶组织的确定。
2.总残留的消除试验一般在主要品种的靶动物体内进行,获得的试验数据有时候可以外推到次要品种的动物。
(1)放射性标记兽药一般选择使用14C标记,也可以使用3H、32P、15N或35S标记。
必须提供标记的位点,可以标记一个或多个位点。
标记物的化学纯度必须达到95%。
(2)动物及饲养处置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品种和靶动物群,要提供动物来源、体重、健康状况、年龄和性别等数据。
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1.介绍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和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较为理想。
附录1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
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
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
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的残留溶剂。
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平。
整理经验性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与策略

经验性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与策略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附件兽用抗菌药兽医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兽用抗菌药临床使用,提高动物源细菌感染防治水平,保障动物用药安全、减少动物源细菌耐药性和兽药残留超标风险,特制订《兽用抗菌药兽医临床使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对感染性疾病中最重要的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原则、抗菌药治疗和预防应用指征以及合理给药方案的制订原则,并列出常用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及注意事项,各种动物常见细菌性感染的病原治疗,以期达到提高我国动物感染性疾病的抗菌治疗水平,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一、本《指导原则》中涉及的兽用抗菌药是指防治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动物感染性疾病的抗菌药,不包括各种病毒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
二、本《指导原则》为兽医临床应用兽用抗菌药获取最佳疗效,最大程度减少不良反应,避免或减缓细菌耐药性发展而制定,不涉及具体的给药方案。
三、本《指导原则》中兽用抗菌药兽医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在临床治疗中必须遵循。
四、本《指导原则》仅涉及国内批准的兽医临床用抗菌药品种,以表格形式介绍各类药物的适用动物。
五、在兽医工作中,临床兽医应结合患病动物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体化给药方案。
第一部分兽用抗菌药兽医临床应用基本原则合理应用兽用抗菌药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细菌耐药性发生的关键。
兽用抗菌药兽医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有无抗菌药应用指征;二是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
兽医临床应根据感染风险、危害严重程度、细菌耐药性、生态环境影响、经济学评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预防使用抗菌药。
预防用药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杜绝非法使用人用抗菌药,超范围、超剂量不规范用药行为。
兽药残留判定标准

兽药残留判定标准一、介绍兽药残留是指兽药在畜禽体内或养殖环境中残留的量。
兽药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的使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治疗动物疾病,提高畜禽的生产效益。
然而,过量或不当使用兽药会导致兽药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兽药残留的管理和监测,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兽药残留判定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兽药残留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标准的制定原则、判定方法和应用。
二、制定原则制定兽药残留判定标准的主要原则如下:1.安全性原则兽药残留判定标准应保证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标准的制定应参考有关药物和毒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确保判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2.风险评估原则兽药残留判定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需要考虑兽药的用途、使用模式、暴露途径和暴露水平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残留量。
3.可行性原则兽药残留判定标准应考虑监测和检验技术的可行性。
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以便于畜禽养殖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
4.国际合作原则兽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应依据国际规范和国际最佳实践。
国际合作可以促进标准的统一和交流,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贸易。
三、判定方法兽药残留的判定方法主要包括理论计算和实验测定两种途径。
1.理论计算方法理论计算方法基于疾病病原学、药物代谢学和毒理学知识,通过建立数学模型预测兽药在动物体内的残留量。
这种方法需要充分考虑兽药的药代动力学、代谢途径和排泄机理等因素,并结合兽药的剂量、频次和持续时间等使用信息。
2.实验测定方法实验测定方法是通过实际检测样品中的兽药残留量进行判定。
该方法包括样品制备、提取、纯化和定量等步骤。
常用的实验测定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和质谱法等。
四、应用兽药残留判定标准的应用主要涉及兽药管理、食品安全和贸易等方面。
1.兽药管理兽药残留判定标准是指导兽药使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执行标准,可以限制兽药的滥用和过量使用,保护动物健康和人体安全。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
第19页
二、食物中兽药残留
(1)兽药残留
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任何食用个别所含 兽药母体化合物及其代谢物,以及与兽药 相关杂质残留。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
第20页
(2)兽药残留起源
在食品动物体内或动物性食品中发觉违章残留, 大都是由用药错误造成,其原因主要有:
①不正确地应用药品,如用药剂量、给药路径、用 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种类等不符适用药指示,这些 原因有可能延长药品残留在体内时间,从而需要 增加休药天数;
⑧任意以抗生素药渣喂猪或其它食品动物等滥用 抗生素,是出现抗生素残留主要原因。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
第22页
(3)兽药残留种类(形式)
第一类是以游离或结合形式存在原药及其主要代谢物 (除高亲脂性化合物外),因代谢和排泄快速,不会在动物体 内蓄积。但这些物质可能含有毒性作用,而且被人摄入后 在体内可生成高度活化中间产物(亲电子基团、自由基 等),因而对消费者含有潜在危害性。
肌浆蛋白(肌红蛋白、糖解酶)可溶于水,肌原蛋白(肌球蛋 白、肌动蛋白)溶于浓盐水,胶原蛋白和弹性蛋白(结缔组织) 在上述溶剂中均不溶。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
第32页
不一样种类动物食物组成和肌肉成份,如家禽和牛肌红蛋 白和脂肪含量存在差异,这些改变会影响分析方法回收率 或干扰检测,所以一个动物组织残留分析方法对其它动物 组织样品不一定适用。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
第4页
兽药危害
引发过敏、致畸、致突变及致癌等不良反 应。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
第5页
立法
为预防动物性食品中可能出现药品残留损害人体健 康,1984年在CAC提倡下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 卫生组织(WHO)联合发起组织了食品中兽药残留立法委 员会(CCRVDF)。
兽药残留的测定

兽药残留的测定
26
三. 兽药残留分析技术概述
兽药残留分析技术的特点
待测物质浓度低 样品基质复杂,干扰物质多 兽药残留代谢产物多样或不明 动物种类多样,对药物代谢存在差异
兽药残留的测定
27
对检测方法的要求
快速 高通量(high throughput) 定量 准确度和精确度(accuracy & precision) 确证(unequinocal identification) 法定的和QC
❖ 磺胺类药物在色谱柱上的保留值不仅受流动相的极性影响, 还会受磺胺类药物的解离形式的影响,因此,流动相的 pH值对色谱分离的效果起重要作用。
❖ 检测方法主要有UV,FLD,DAD,或者MS。其中UV检 测器是最常用的检测方法,波长一般在270-280 nm,有时 用255 nm。荧光检测(FLD)的激发波长一般为405-420 nm,发射波长一般为485-495 nm。二极管阵列检测 (DAD)常采用267、268或263 nm。MS由于其高特异性, 一般用于确证实验。
兽药残留的测定
10
激素样作用
➢ 对内分泌功能的影响 ➢ 对生育能力的影响 ➢ 儿童性早熟
过敏反应
➢ 青霉素类、四环素类、磺胺类等
兽药残留的测定
11
对人类肠道微生物的影响
➢ 破坏或抑制人体胃肠菌群中敏感菌的生长。 ➢ 导致条件性病原菌的大量繁殖或体外病原菌侵入肠道。 ➢ 改变肠道菌群的代谢活性,使菌群改变药物和食物固有活
❖ 欧盟第675/92号令中规定了,在肉类及牛奶中磺胺的最大残 留总量不得超过100 µg·kg-1;
❖ 日本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更严格,单个磺胺残留限量为20 µg·kg-1 ,最大残留总量不得超过100 µg·kg-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简称兽药残留),是指兽药的原形或其代谢物在动物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奶、蛋)中的蓄积和贮存。
兽药残留对消费者可能产生毒害作用,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
为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凡申请在食品动物(如牛、羊、猪、禽、水产养殖动物等)使用的兽药均需进行残留试验,兽药残留试验必须在靶动物进行。
(三)兽药残留试验的主要内容1. 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
2. 用于建立兽药产品的休药期的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规律试验。
3. 用于兽药残留消除规律研究的残留标示物检测方法的验证试验。
二、试验设计(一)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1.概述首次用作兽药或改变靶动物且没有相关代谢研究资料的兽药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一般使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进行代谢试验。
如果有其他试验手段可以科学开展总残留测定试验,也可以不采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
所有试验必须遵守兽药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所有涉及到放射性标记的兽药和其他基质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代谢试验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包括:(1)总残留的消除试验,即给药后不同时间点采样的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毒性作用的残留(Residues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的消除数据;(2)主要代谢物的确定;(3)残留标示物的确定;(4)残留靶组织的确定。
2.总残留的消除试验一般在主要品种的靶动物体内进行,获得的试验数据有时候可以外推到次要品种的动物。
(1)放射性标记兽药一般选择使用14C标记,也可以使用3H、32P、15N或35S标记。
必须提供标记的位点,可以标记一个或多个位点。
标记物的化学纯度必须达到95%。
(2)动物及饲养处置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品种和靶动物群,要提供动物来源、体重、健康状况、年龄和性别等数据。
在猪(约40~80kg)、羊(约40~60kg)和鸡可以分别进行一个代谢试验。
对于牛,在肉牛(约250~400kg)进行的试验可以应用于奶牛,反之亦然。
成年反刍动物牛和羊的数据可分别外推到小肉牛和羔羊,若有原因表明反刍动物在未反刍之前和成年之间的代谢有明显不同,需要单独进行反刍前小肉牛和羔羊的靶动物代谢试验。
对于泌乳期奶牛需进行单独的奶中总残留的消除试验。
所有动物在试验前必须有足够的适应期。
尽管有时需要使用代谢笼进行试验,但饲养过程尽可能接近正常商业的方式。
动物必须健康,用于试验前不能使用药物,但应做必要的处理,如接种疫苗、驱虫等。
处理后,动物必须要有足够药物的消除期才能应用于代谢试验。
总之,必须提供试验动物历史用药记录。
(3)兽药剂型及兽药处理对于给药的兽药剂型的制备、稳定性要进行描述。
尽可能使用接近预期的商业剂型。
给药途径必须与预期给药途径(如内服、皮肤、肌注、皮下注射等)相同。
采用内服给药时,要确保通过混饲或饮水、灌胃或大丸的含药制剂要全部被动物摄入,而不会污染环境。
给药剂量采用预期最高的剂量,给药时间采用预期最长的给药疗程时间,或者兽药在动物体内可食性组织中达到稳态的时间。
必须全程使用标记兽药进行试验。
对于连续或长期使用的药物,要预先进行一个残留物达到稳态浓度的测定试验。
当一个药物单剂量用药显示零休药期,这时要证实吸收相是完全的。
当采用混饲或饮水兽药处理时,要尽可能接近实际的用药方式,如一天给药两次。
动物试验至少设4个采样点,若兽药预期用于雄性和雌性,则动物性别需雌雄各半(鱼除外)。
采样时间必须合适。
每个采样点最少动物数如下:大动物(牛、猪、羊):3头家禽:3只鱼:6尾泌乳期奶牛(用于牛奶残留试验):8头,高产、低产都要,要有代表性。
蛋鸡(用于蛋残留试验):保证每个点可以收集10枚蛋。
对于试验显示零天休药期的药物,采样时间点设计要反应不同区域到达屠宰场的时间,一般采样点分布要求如下:家禽:0~2、3~4、6小时大动物:0~3、6~8、12小时牛奶:0~12小时要同时进行空白试验,采集样品用于空白对照分析。
动物屠宰采用商业方式,一般采用放血处死。
如果证明不会对代谢物分析造成干扰,也可采用化学处死方法。
(4)采样在每个采样点,要采集足够量的可食性组织。
采集的样本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
所取样本应立即做好标记、均匀分成若干等份、包装,保存于-20℃冰箱,对于不稳定的药物应置于相应要求的温度下存放至测定。
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见表1。
表1 药物代谢试验中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可以选择性收集动物的排泄物和血液样品。
排泄物主要包括粪便和尿液。
测定排泄物和血液中残留量,可以了解给药后药物的物料平衡。
排泄物是药物代谢物的良好获取来源,进一步用于药物的环境风险评估。
一般采用液体闪烁计数仪测定样品中药物的放射性活性的总量。
应按照样品湿重计算药物原形和代谢物的含量,单位是μg/kg。
3.主要代谢物的确定样品中第一个时间点(对于连续给药产品,为达到稳态浓度的时间点或者是给药结束或接近结束的时间)的代谢物达到或超过总残留物的10%,或其浓度达到或超过100μg/kg,或AUC超过总残留量的10%,则可认定该代谢物为主要代谢物。
采用TLC、HPLC、GC、MS等方法进行代谢物的测定分析。
要对总残留中所有组成进行有效的分离,并对是否是从药物代谢产生的化合物进行确定。
一类新兽药对主要代谢物需做结构确证。
一般不进行次要代谢物的确定,但如果发现有可能残留物在较低浓度有毒性作用,则要进行次要代谢物的确证。
4.靶组织的确定靶组织是指药物(原形和代谢物)残留浓度最高的可食性组织,通常是消除最慢的组织。
5.残留标示物的确定通过测定原形兽药和各种代谢物的量及其与总残留量的比例来确定残留标示物。
残留标示物通常是指靶组织中残留时间最长的与药物相关的化合物(原形兽药或代谢物)。
残留标示物可以定义为原形兽药或代谢物,也可以定义为原形兽药+代谢物,还可以定义为通过化学手段转变为某一单一衍生物或碎片分子的残留物总和。
残留标示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1)已经建立了残留标示物和总残留量的关系。
(2)残留标示物适用于确定残留存在的时间,如制定休药期。
(3)必须有合适的检测方法用于检测组织中最高残留限量水平的残留标示物的量。
6. 组织结合残留或不能提取的残留量的确定可以选择性地进行组织结合残留或不能提取的残留量的测定分析。
这些残留物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况:(1)残留物和内源性化合物结合在一起。
(2)原形或代谢物和大分子物质发生化学反应。
(3)组织的基质效应封闭或降低了残留物的放射活性。
(二)用于建立兽药产品休药期的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规律试验1.受试兽药在GMP车间生产,与拟上市的产品一致。
2.动物及饲养管理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品种和靶动物群,要提供动物来源、体重、健康状况、年龄和性别等数据。
在猪、羊和鸡可以分别进行一个消除试验。
对于牛,在肉牛进行的试验可以应用于非泌乳奶牛,反之亦然。
成年的反刍动物牛、羊的数据可以外推到哺乳期的犊牛和羔羊,若有原因表明反刍动物的未反刍之前和成年之间的代谢有明显不同,需要单独进行反刍前小肉牛和羔羊的消除试验。
对于泌乳期奶牛需进行单独的奶中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试验。
所有动物在试验前必须有足够的适应期,饲养过程尽可能接近商业正常的方式。
动物自由采食和饮水。
用于乳房内灌注研究的奶牛必须是无乳房炎的健康的奶牛。
3.动物数量最少16只动物分4个采样点进行残留标示物消除试验。
不同的消除试验每个采样点对动物的要求如下:(1)牛、猪及羊体内组织残留消除试验每个采样点至少4个动物,建议动物体重分别为:猪约40~80kg、羊约40~60kg、肉牛约250~400kg。
(2)产奶动物的奶中残留试验对于泌乳期的动物试验,随机抽取不同泌乳阶段的动物至少20头,早期阶段的动物产奶量高,晚期阶段的动物产奶量低;对于干奶期的动物试验,最低也要求有20头动物。
(3)家禽的残留标记物消除试验组织残留消除试验必须保证每个点有6个样品;蛋中残留试验必须保证每个采样点可以收集10枚或以上的蛋。
(4)鱼的残留标记物消除试验一般要求每个采样时间点可以获得10个样品。
4.给药给药途径和方式必须按照标签说明进行,如用于注射的产品,要遵守给药部位和给药的方法。
对于多次给药的产品,注射给药必须在动物的左右两侧相同部位交替给药。
给药剂量采用标签推荐最高的剂量,给药时间采用标签推荐最长的给药疗程时间,对于连续或长期使用的药物,选择残留标示物在动物体内可食性组织中达到稳态的时间。
可以预先进行一个残留标示物达到稳态浓度的测定试验,以确定残留标示物在动物体内可食性组织中达到稳态的时间。
乳房灌注的药物必须同时给予4个乳区。
干乳期给药必须在最后一次泌乳后和下一次分娩前进行。
如果一个产品可以用于多种肠道外给药,则要求分别进行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试验。
如果休药期是依据注射位点的消除数据制定,这时不需要再进行静注给药的消除试验。
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兽药制剂的一个残留标示物试验可以应用于不同的经皮肤给药的途径(如浸渍、喷雾和浇泼),但必须表明这个试验的给药方式是让动物获得药物的最高剂量方式。
动物屠宰采用商业方式,一般采用放血处死。
不允许采用化学处死方法。
5.采样在停药当天(大动物8~12小时,鸡2~6小时,牛奶2~12小时)必须有一个采样点,最后一个采样点应低于残留限量。
在每个采样点,要采集足够量的样品。
采集的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所取样品应立即均匀分成若干等份、包装并做好标记,保存于-20℃冰箱,对于残留物有可能不稳定的样品应置于相应要求的温度下存放至测定。
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见表2。
如果在总残留消除研究中发现在其他的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标示物含量最高或消除最慢,此时,需要增加该可食性组织的采样,并进行测定分析。
其他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见表3。
表2 残留标示物消除试验中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表3 残留标示物消除试验中其他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肌注和皮下注射给药的产品,必须采集最后一次给药注射位点的肌肉。
其他经皮给药的药物也要进行给药位点的药物残留测定,比如浇泼剂要采集给药部位的肌肉、皮下脂肪等。
不同动物采样的类型见表2。
进行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样品的分析后,如带皮的脂肪(猪、禽)、带皮的肌肉(鱼),就不用进行单独脂肪、皮或肌肉的测定。
肌肉样品可以采集带肌间脂肪的骨骼肌(斜纹肌)。
牛、羊的脂肪样品仅指肾周脂肪,猪和禽应采集皮脂。
对于鱼可食性组织主要包括肌肉和皮肤。
一般推荐将鱼的半边连皮带肉的部位全部进行匀浆,然后取匀浆进行测定分析。
对于比较大的鱼,需要取不同位置的等量样品混合在一起匀浆后进行分析。
如果鱼的品种太小,则可以将多条鱼样品混杂在一起匀浆获得足够每个分析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