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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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27号

财税[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2-0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政策【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12288&#12288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落实国发[2011]4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就相关规定的理解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 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的规定是对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重新规定和进一步加强。

㈠定期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明确了不同政策,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其优惠也有区别。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两种减低税率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单选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2012年出台的新营业税政策最新规定集中体现的是(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的最新规定)。

2、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应(差额征收营业税)。

全额征收营业税差额征收营业税免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3、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著作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4、在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和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中央分享比例分别为(100%;60%)。

60%;60%60%;100%100%;60%100%;10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相关因素比重在地区间分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货运周转量)。

货运发送量客运发送量货运周转量客运周转量6、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增值税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服务业”税目征收增值税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7、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著作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8、财政部每年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转至地方国库的库款报解整理期是(1月1日至1月10日)。

1月1日至1月31日1月1日至1月20日1月1日至1月15日1月1日至1月10日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0%70%80%90%判断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正确)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部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目录一、直接减免税 (4)(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二、税收优惠 (12)(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三、支持类政策 (15)(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四、降低税率 (18)(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五、免税收入 (19)(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9)(二)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20)(三)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四)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21)(五)保险公司收入 (21)六、减计收入 (21)(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21)(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 (22)(三)涉农保费收入减计收入 (22)七、加计扣除 (22)(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2)(二)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3)(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4)(四)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5)(五)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 (25)(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税前扣除 (26)(七)公共租赁住房 (26)八、加速折旧 (26)(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加速折旧的政策 (26)(二)国家关于加速折旧新政策 (27)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8)十、抵免企业所得税 (28)一、直接减免税(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1.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一、生产经营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经营 耗费。
条例》第二十九条
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支 出 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 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纳税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 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最新税率表(2012年)

最新税率表(2012年)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一 般 纳 税 人
2%
一 、 增 值 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
2009-1-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 税人(除 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 外) 产以外的物品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5千 瓦及以下)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自产的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 货物,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砖、瓦、石灰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 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在内)
1、除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 5%零售环节征收 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外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金银珠宝首饰;珠宝玉石 10%生产环节征收 10% 20% 10% 5% 5% 1% 3% 5% 9% 12% 25% 40% 5% 3% 3% 10% 30%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
1.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 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 (1+4%)× 4%÷ 2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 已抵扣;【提示2】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 售额。 增值税=售价÷ (1+17%)× 17%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 2%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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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其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对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四、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税收扶持和优惠《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出若干意见,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有:(一)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二)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八、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十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税收优惠:(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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