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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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诉讼时效是指合同纠纷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起算时间点1.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合同纠纷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那么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于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权利人要求履行之日起算:如果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履行,诉讼时效从要求履行的次日起算。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的时间,诉讼时效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

特殊情况1.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

2.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在诉讼中主张权利,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的主张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非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对于非诉讼时效,如申请仲裁或者申请调解的情况,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规定。

注意事项1.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2.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未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将可能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3.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也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

其他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还需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1. 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断?答:是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

诉讼时效审查步骤及内容表

诉讼时效审查步骤及内容表

分期履行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法释〔2008〕11号)第5条
确定 适用 诉讼 第 时效 二 后, 步 确定 时效 的起 算点
未约 定履 行期 限的 合同
依照合同 法第六十 一条、第 六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的规定, 可以确定 履行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释〔2008〕11号)第6条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 《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 X.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其他民事责任。通说认为,损害赔偿是物权的保 护手段之一,属于债权的请求权。 不适 用诉 讼时 效的 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 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 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部分债权 1条 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1.拾得遗失物之债 部分人身 关系请求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权 a.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买回权、选择权、解除权、撤回权、抛弃权、撤销权、免 除权等 b.物权性形成权,包括物权的抛弃、典物的回赎权等。 形成权 c-1.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姻撤销权、请求离婚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销 权等; c-2.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1.不当得利 2.无因管理 适用 诉讼 时效 的情 形 3.合同之债 4.侵权之债 5.缔约过失之债 4-2.拾得遗失物之债 拾得遗失物法理上多为债法调整,但如主张“损 害赔偿”,不适用诉讼时效。 拾得遗失物法理上多为债法调整,但如主张“返 还原物”,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为物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5%。

借款到期后,乙未按时归还借款,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于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乙仍未归还。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案例分析1. 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2. 根据法律规定,甲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借款到期时间为2011年3月。

甲在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 然而,甲在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借款到期时间已超过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4. 本案中,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甲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3月起计算。

5. 由于甲在2016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甲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但未超过二十年。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怎么办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怎么办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怎么办
在我们的⽣活中,可能会因为⼀些民事案件到法院进⾏起诉,在进⾏起诉的时候,⼀定要认清楚诉讼时效,那么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怎么办
法院会⾸先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经过审查,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权利⼈不⾏使权利的事实连续存在作为适⽤依据,诉讼时效产⽣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当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作为债权⼈的原告对诉讼时效的中⽌、中断或延长负举证责任,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有诉讼时效的中⽌、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不应⽀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这个时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般会进⾏驳回,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个时候法院会先审查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经过审查之后过了诉讼时效会驳回请求。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

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

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6)1.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规定是什么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当中的追诉期其实也就是指追诉时效,通常超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的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这个追诉期往往是根据法定最高刑来确定的,有些是5年、10年,当然也有15年、20年的情况。

甚至在20年之后,如果认为仍有追诉必要的,也可以报经最高检批准。

一、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规定是什么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二、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起诉状的时效性如何把握

起诉状的时效性如何把握

起诉状的时效性如何把握在法律的领域中,起诉状的时效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以及法律程序能否顺利进行。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准确把握起诉状的时效性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起诉状的时效性。

简单来说,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这个时间限制不是随意设定的,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不同类型的案件,起诉状的时效性规定也各不相同。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这意味着,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对方当事人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然而,诉讼时效也存在一些中断、中止的情形。

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中止的情形则通常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刑事案件中,起诉状的时效性问题则更为复杂。

对于公诉案件,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应当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提起自诉。

如果超过追诉期限,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形,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中,起诉状的时效性也有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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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到底该不该主动审查作者:宋勇发布时间:2004-05-09 14:30:39诉讼时效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因此,不断地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当前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主动审查的争论,不仅困扰着裁判案件的法官,也使很多律师同志不知所从。

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时,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通常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否认债务的存在。

这种情形债务人往往不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二是承认债务的存在,但未明确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没有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形下,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充分、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二是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关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主动审查的问题,近年来,不论是学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均纷纷撰文发表不同看法。

不主张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主要观点认为,时效利益当事人有权放弃,对私权利的处分国家不应干涉;世界上多数国家均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法官是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笔者撰写本文发表自己浅见。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之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时,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一般有三大功能,一是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二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三是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的一个典型法律特征,它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的期间,不是权利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期间。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对权利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诉讼法上的约束力。

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拘束的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而不是拘束债务人。

二、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

诉讼时效完成,发生何种效力,学说及立法例上有三种主义。

(1)权利消灭主义,即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之本身归于消灭。

(2)诉权消灭主义,即消灭时效完成后,诉讼上实行其权利的权能即诉权,归于消灭,但权利的本身并不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消灭时效完成后,不但权利的本身不归于消灭,实行其权利的权能即诉权,也不消灭,只发生债务人阻止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抗辩权。

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看,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我国法院均判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故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法律所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而不是其他主义。

但抗辩权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并不因为我国民事法律所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而丧失。

债务人在诉讼中处分私权利时,要受到公权力的制约。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消极性,主要表现在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并非意味着一切审判权的行使都是消极的。

一般认为,诉讼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而是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引起这种公法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对国家公法上的请求权。

民事主体通过私力救济不足以保护其权利时,就会借助公力救济保护其权利。

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审判保护是请求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也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

诉权是关乎国家审判权的公权力。

对民事主体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涉。

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时,不仅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且还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这一方面是诉权作为公权力的效力所致,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是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一活动中的主体,其每一个行为都会受到“两法三方”(程序法和实体法,原告、被告和人民法院)的制约。

如当事人起诉、反诉、撤诉、增加(或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等行为,均须由原告或被告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准许。

推定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视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观点,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这种以债务人不作为的默示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表示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事实上,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实际情况,可能是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但也可能是债务人不知晓自己享有时效利益。

如果是后者,那么放弃时效利益就不是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此时认定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就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当事人放弃时效利益,作为诉讼中的一种处分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债务人确实是自愿放弃时效利益,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如该债务人就只有原告一个债权人时,人民法院应准许其放弃时效利益。

但这一结论,也只有人民法院审查了相关事实之后,方能得出。

债务人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不能表明权利人请求权的合法性。

对权利人请求权合法性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国家义务。

在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保护请求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过程中,建立了权利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民事事实。

由于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的期间,该期间的存在,标示着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的合法性,因此,该期间是否存在,属于人民法院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故案件事实包括诉讼时效的事实。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事实,是权利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因此,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在表现形式上看或从实体法上看,是针对债权人行使,但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分析,却针对的是人民法院。

债务人因被债权人提起诉讼而与人民法院之间建立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诉讼中并无直接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债务人在诉讼中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基于其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生,其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不能得出人民法院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拘束的结论,因为如前述,诉讼时效期间拘束的不是债务人,而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

三、债务人在诉讼中不能随意抛弃时效利益。

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其所有债权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不以成立的先后及大小均可平等地向债务人主张,但非法债权除外。

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系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

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不是法律上权利,而是一种道德上的或礼仪上的权利。

此种道德上的或礼仪上的权利,必须与法律上的强制力相揉合,方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

故有法彦云:“无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此法彦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权利与法律强制力的关系。

当然,于诉讼之外,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履行该自然债务的,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均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但对债务人履行自然债务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其他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履行自然债务的行为提出异议,即有权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撤销权。

因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债务人因此获得了时效利益,时效利益是一种财产利益。

债务人抛弃这种财产利益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其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

当债务人抛弃这种财产利益减少财产的行为,害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其他债权人有权依照债权的保全制度主张撤销权。

如果允许债务人在诉讼中随意抛弃时效利益而人民法院不予干涉,其结果不仅是赋予了自然债务强制履行的效力,而且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置之不理,有违处分民事权利应当合法的原则。

当然,对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构成新的债务的除外。

四、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司法依据是国内法,外国法和学理解释不能成为我国司法的依据。

多数国家的立法不能成为我国司法的依据,且与我国的国情不符。

世界上多数国家,主要是采用罗马法则的国家,均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如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方法,日本民法典也规定除非当事人援用时效,法院不得根据时效进行裁判。

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是针对本国的具体情况所作的立法,不能成为我国司法的依据。

我国的司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的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能避开我国的具体情况盲目照搬或仿效国外立法。

我国幅员辽阔,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尽管近年来有所提高,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部分涉讼的当事人因缺少诉讼知识而不懂得或者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导致丧失实体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在现阶段和今后一定时期内,都将担负着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任务。

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家,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能力,都采取强制律师诉讼代理制度,美国和日本等国家虽然没有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但都规定只有律师才能担任诉讼代理。

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官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都具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基础。

而这一基础在我国却不存在,因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这使得在一方有律师而另一方没有律师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

如果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全部照搬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法则,会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辩能力明显失衡。

因此,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可以确保当事人充分、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不主张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观点,只是一种学理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却是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不能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司法的依据。

对此,我们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学理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是国家法律的非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所作的具有法律上约束的解释,是国家法律的正式解释,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份。

学理解释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不是人民法院司法的依据。

司法解释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才是人民法院司法的依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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