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履行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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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函

菏泽鑫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司就菏泽“曹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在2014年10月签订了《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我司按照贵司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即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仟万元(¥:10000000元)打入贵司指定的账号,并及时组织人员和材料完成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

同时贵司也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抓紧时间完成本项目正式开工所必须的一切正规合法手续。

然而时至今日已近4个月,我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开工前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但是贵司承诺应该完成的工作至今未见到有实质性进展。我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应该得到全面的、严格的履行。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非我司原因不能达到开工条件,贵司应该无条件返还我司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仟万元。同时将本工程后续的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招投标工作何时开始和完成时间、达到合同约定开工面积的开工时间等不仅限于这些

的工作)用书面方式告知我司,以便我司能按照这些时间节点安排后续的工作。

如果贵司在2015年3月底还不能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合法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开工,我司将要贵司承担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至正式开工时我司所承受全部的损失。

此致

敬礼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发公司

201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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