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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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范本中的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

租赁合同范本中的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

租赁合同范本中的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本合同为一份租赁合同范本,旨在规定租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与仲裁事宜。

请双方当事人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任何关于本合同解释、履行或违约等方面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依据以下条款进行进一步解决。

第二条:仲裁机构选择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对租赁合同争议的仲裁拥有最终裁决权。

2. 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规则》。

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中酌情决定双方承担的费用分摊比例。

第三条:仲裁程序1. 双方同意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程序将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主持人负责组织和监督。

主持人将确保程序公正、公平,并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充分陈述、申辩和辩护的机会。

3. 仲裁庭的裁决将在提交最后陈述之日后的60天内作出,除非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

4. 仲裁庭将依据适用的法律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裁决将包括对争议问题的解释和裁决,以及对费用分摊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适用与执行1. 本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将受到适用的法律的约束。

2. 双方同意根据裁决履行自己在裁决中的义务,如有不履行或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件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通过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发送,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在发送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方式终止后终止。

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进行。

任何未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变更均无效。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在中国,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简便、灵活等优点。

而经典的仲裁案例裁决书往往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司法指导和借鉴。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十个以上十分经典的仲裁案例裁决书。

1. 关于承包合同解除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建筑企业甲方因乙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该案裁决既体现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又对赔偿金额作出了详细的计算和解释。

2. 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名员工起诉公司解聘他的事项。

经过仲裁委员会听证和调查,裁定公司解雇员工的决定违法,并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恢复员工的相应权益。

裁决书中详细列举了法律依据和理由,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3. 关于合同履行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甲方指控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造成损失。

经过仲裁程序,裁决乙方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裁决书中详细解释了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4.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申请仲裁确认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并要求赔偿。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被告侵权,判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裁决书中明确了商标侵权的标准和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 关于破产清算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家公司的破产清算,主债权人之一申请仲裁确定破产债权。

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确定了申请人的债权,并将其列为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对象。

裁决书中对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和受偿顺序作了详细解释,为破产程序的进行提供了指导。

6. 关于合同转让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合同转让纠纷,甲方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合同。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确认合同转让的有效性,并判决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裁决书中阐述了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租赁中的争议仲裁如何处理

租赁中的争议仲裁如何处理

租赁中的争议仲裁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租赁关系十分常见,从房屋租赁到设备租赁,各种各样的租赁场景无处不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租赁双方可能会产生争议。

当协商无法解决这些争议时,仲裁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

那么,租赁中的争议仲裁究竟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依靠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

与诉讼相比,仲裁通常具有更快的程序、更高的保密性和更强的专业性。

当租赁争议发生后,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那么一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在提起申请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租赁合同、争议相关的证据等。

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会受理案件,并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在仲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交至关重要。

租赁双方都应当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

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如果可能的话,可以申请公证或者司法鉴定,以增强其证明力。

仲裁庭的组成也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如果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可以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

如果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公正、独立的品质。

在仲裁庭审中,双方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辩论。

仲裁庭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书范文

仲裁裁决书范文

仲裁裁决书范文仲裁裁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独立公正的仲裁庭审理,对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仲裁。

现作出裁决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XXX与被告XXX因合同纠纷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进行了最后一次开庭审理。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问题上。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XXXX事宜,造成了XXXX损失。

被告则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仲裁庭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XX合同,约定了XXXX事宜。

然而在XXXX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XXXX进行履行,导致了XXXX的损失。

鉴于此,本仲裁庭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四、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仲裁庭裁决如下:1.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XXXX元作为XXXX损失的赔偿;2. 被告应当在XXX日内履行合同,完成XXXX事宜;3. 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五、裁决的法律效力。

本裁决是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特此裁决。

仲裁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即为本次仲裁裁决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遵守裁决结果,维护合同的公正和公平。

房屋租赁争议解决协议

房屋租赁争议解决协议

房屋租赁争议解决协议【正文】本文确立了租赁争议解决的协议,以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和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本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详细内容:第一条:争议解决的原则1.1 双方同意遵守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来解决争议。

第二条:争议解决的途径2.1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为30天,若协商未果,则进入下一步解决途径。

2.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三条:仲裁程序3.1 若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根据仲裁法和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2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适用法律和管辖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4.2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租赁关系终止。

5.2 若出现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况,仍有未解决的争议,本协议仍然有效,约束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协议的补充和修改6.1 如本协议的条款需要补充或修改,双方应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6.2 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争议解决联系人及方式甲方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乙方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房屋租赁纠纷解决方案范本

房屋租赁纠纷解决方案范本

房屋租赁纠纷解决方案范本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房屋租赁纠纷最常见、也是最优先考虑的方式。

当纠纷发生后,租客和房东应保持冷静,通过友好、坦诚的沟通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首先,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在交流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和诉求,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和指责。

租客可以向房东详细说明自己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例如租金过高、房屋设施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等;房东也可以向租客表达自己的关切,如租金拖欠、违反合同约定等。

其次,双方应共同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比如,对于租金问题,可以协商调整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或支付期限;对于房屋维修,可确定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式;对于合同违约,可协商违约赔偿或修改合同条款等。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保持灵活和理性,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后,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时间。

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二、调解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

常见的调解机构包括社区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租客和房东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如租赁合同、支付凭证、房屋状况照片等。

调解机构会安排专业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会在了解双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如实陈述事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将签订调解协议,其效力等同于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如果调解失败,双方可以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三、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但需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相对较为简便、快捷,而且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仲裁机构会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作出仲裁裁决。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在租住房子的时候,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和房东出现纠纷,那么纠纷该怎么解决?小编整理了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欢迎借鉴参考。

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2017.3)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克俭诉韩延伟、邵学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号:(2016)鲁01民终4094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模拟仲裁判决书模板

模拟仲裁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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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
(2012)x仲裁字x号
申请人:蔡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x州市x城区河南岸某某路某小区某某房。

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x 州市x城区东平某某小区某某房。

x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xx年8月17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受理案号为(2012)x仲案字第123号。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x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x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

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本案开庭前向本会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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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2年5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房产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

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及其附件后,于2002年4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证据以及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6年 1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申请人出租给被申请人位于×地×室建筑面积40.93平方米的商铺,租期5 年,毛租金以年计算,根据租金回报率逐年递增,第一年按房价的10%,第二年按房价的11%,第三年按房价的12.5%,第四年按房价的14%,第五年按房价的15.5%。

毛租金应包括租赁期内应分摊的管理费、管理基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租金为毛租金扣除上述费用后,申请人因出租房产应获取的税前收益。

申请人因该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行政规费均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可代申请人代扣代交,申请人应纳税及行政规费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年租金的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印花税(年租金的0.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营业税(年租金的 5%,每年缴纳一次)、房产税(年租金的12%,每年缴纳一次)。

合同第5.5条还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年分4次支付,每次每年租金的1/4,每3个月支付一次上期(预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自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虽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支付。

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租金42030.53美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647.90美元,两项共计42678.43美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在开庭时,申请人将仲裁请求变更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租金41211.93美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634.87美元;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同意从毛租金中减去营业税、房产税、物业管理费计算纯租金,并按被申请人主张的3.5美元/平方米·月修改了仲裁请求的金额,但申请人认为合同未约定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被申请人实际上从未给申请人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也未给过相关的税票,故不同意从毛租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对于时效问题,申请人认为曾多次找被申请人谈过有关的房租问题,向被申请人主张过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但除了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外,申请人未能提供曾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要求的其他书面证据。

对合同第5.5条关于租金的规定申请人理解为租金后付,而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租金预付。

被申请人答辩称:1.申请人所主张的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租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合同第5.5条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分4次支付,每次每年租金的1/4,每3个月支付一次上期(预付)租金。

因此,2000年7月1日至9月30 日的租金应于2000年6月30日前预付,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金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预付,申请人于2001年年底申请仲裁前对 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租金从未向被申请人主张过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3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因此,申请人所主张的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租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庭不应予以支持。

2.扣除物业管理费和房产税、营业税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的纯租金为29647.05美元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第5.1条的规定,第4年的毛租金计算方式为房价的14%,第5年的毛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房价的15.5%,自2001年 1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毛租金为38135.70美元。

依据合同第5.2和5.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时,应从毛租金中扣除由申请人负担的物业管理费(每月3.5美元/平方米)和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年租金的5%)、房产税(年租金的12%)。

因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的纯租金为29647.05美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中超过29647.05美元的部分,并由申请人负担部分仲裁费用。

二、仲裁庭意见(一)关于对合同第5.5条的解释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第5.5条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分4次支付,每次每年租金的1/4,每3个月支付一次上期(预付)租金。

申请人认为对该条款应理解为租金后付,即每3个月支付上3个月的租金;而被申请人认为应解释为租金预付,即每3个月支付后3个月的租金。

双方对该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庭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解释,故对合同第5.5条的租金支付方式应解释为租金后付,即每3个月支付上3个月的租金。

(二)关于时效的问题如前所述,租金的支付方式应为租金后付,故2000年7 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租金最迟应于2000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从2000年12月31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从2000年12 月31日起1年内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就不算超过诉讼时效。

经查,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1日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因此,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通过申请仲裁提出了要求,并未超过本案的诉讼时效,申请人有权在时效期间内主张其权利。

(三)关于租金的数额及其利息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及应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房产税、物业管理费并无争议。

仲裁庭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计算租金及利息的明细单,从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的租金应为第4年的租金,按房价的14%计算毛租金。

申请人按照纯租金=毛租金-营业税-房产税-物业管理费=213845.00×14%×8/12-213845.00×14%×8/12×5%-213845.00×14%×8/12×12%-3.5美元 /平方米·月×40.93×8=15419.83美元计算是正确的,但是鉴于根据合同规定应为租金后付,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 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0日的租金并不算过期,故租金的利息应从2000年12月31日起算至2002年2月28日,按照申请仲裁时的年利率 2.1%计算,应为15419.83美元/3×2.1%×(5/4+1+3/4)=323.82美元。

因此,自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的租金及利息合计15743.65美元。

从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的租金为第5年的租金,应按15.5%计算毛租金。

纯租金-毛租金-营业税-房产税-物业管理费=213845.00×15.5%-213845.00×15.5%×5 %-213845.00×1.5%×12%-3.5美元/平方米·月×40.93×12=25792.10美元。

如前所述,由于租金后付,故利息应从 2001年7月1日起算至2002年2月28日,即25792.10/4×2.1%×(3/4+2/4+1/4)=203.12美元。

因此,自2001年 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的应收租金及利息合计25995.22美元。

综上,自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申请人应收的租金及利息合计41,738.87美元。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应从租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主张,仲裁庭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应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依合同不应作为被申请人的代扣代缴事项,而且代扣代缴应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时才发生,不属于本案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仲裁庭对此不予审理。

(四)关于仲裁费的问题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仲裁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及利息41738.87美元。

2.本案仲裁费××美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仲裁费××美元全额冲抵本案仲裁费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美元。

3.上述第1、2款所述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美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则加计年利率为6%的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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